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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2011-10-31 3页 doc 32KB 7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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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所谓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所谓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时效制度源于罗马法,但是罗马法上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前者源于十二铜表法,后者源于古罗马裁判官法。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将其混于一个统一的制度,法、奥、日等国民法追随其体制。后来德国民法典采用罗马法体制,即将消灭时效规定与总则编,取得时效规定于物权编。 根据一定的事实状态的经过是否导致取得某种权利还是丧失某种权利,可将时效...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所谓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所谓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时效制度源于罗马法,但是罗马法上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前者源于十二铜法,后者源于古罗马裁判官法。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将其混于一个统一的制度,法、奥、日等国民法追随其体制。后来德国民法典采用罗马法体制,即将消灭时效规定与总则编,取得时效规定于物权编。 根据一定的事实状态的经过是否导致取得某种权利还是丧失某种权利,可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类。 所谓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它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将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所谓消灭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的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1]我国《民法通则》仅对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却没有规定取得时效。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针对债权而设立。伴随着《民法通则》1986年颁行至今,诉讼时效制度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走过了近二十个春秋。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采取了“抗辩权发生主义”的立法体例,因此,当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若两年内不行使请求权,那么当权利人起诉时,债务人有权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原来的法定债权变成了自然债权,若债务人自愿履行,债权人可以接受,而不以不当得利看待。另外,法律还规定了最长时效,即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最长经过20年的期限,法律不再予以保护。 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时效制度,他们的相同之处在于:其一,二者的期间届满都能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发生,都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时效期间的经过是不受当事人意志作用的自然过程,因而时效属于事件法律事实”[4]其二,二者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取得时效以占有之事实状态为前提;诉讼时效以权利不行使之事实状态为前提。两者所要求的具体事实状态虽有不同,但必须具备一定的事实状态则无二致。其三,二者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无论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均须特定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才发生时效的法律效力。其四,二者期间届满均发生法律规定的某种强制性法律后果。 (二)消灭时效能否取代和排除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二者同为时效制度,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为前提,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以发生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而且在稳定经济秩序,作为证据之代用,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等方面存在诸多方面的共同点。但是否如有些学者所言,消灭时效就能取代和排除取得时效?笔者认为不然,二者以下诸方面存在的差异和不同,说明消灭时效是不能代替取得时效的。 1、二者起源不同。取得时效源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的规定,“凡占有土地(包括房屋)二年,其他物品一年,即因占有取得所有权。”而诉讼时效源于古罗马裁判官法,即对裁判官所赋予的诉权,必须在一定期间内行使,如若超逾此期间则会丧失起诉权。 2、二者在使用客体上存在差异。消灭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具体包括基于债权的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以及其他债权请求权。[8]但物权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原则上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如果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因适用诉讼时效而消灭,而所有权又不因适用诉讼时效而消灭,在此情况下,所有权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一种空虚的所有权,即使仍然存在,也是毫无意义的。[9]因此,针对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应由取得时效进行调整。 3、二者在成立要件上存在差异。取得时效要求物的占有人一方符合主观上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在客观上以和平、公开和连续的状态占有和使用他人之物达一定期间为要件,[10]即要求物的占有人须有积极的意思和积极的行为,而对于真正权利人一方则只需要其消极地不阻止时效完成(不主张权利而使时效中断)即可。而消灭时效的成立,则要求权利人一方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客观上怠于行使请求权达一定的期间,即要求权利人一方处于消极的不行为状态,而对于义务人一方并不要求其积极的行为。换言之,取得时效置重于占有人一方的积极状态,消灭时效则侧重于权利人一方消极状态。 4、二者在功能上存在差异。(1)取得时效主要调整物权关系,即静态的物的归属关系,这是维护交易安全的前提;而消灭时效主要调整债的关系,即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直接维护交易安全。(2)由于物权为支配权,其客体为物而非行为,而且取得时效在要件上要求占有人须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意思占有或使用相应的财物,所以能够直接起到促进物尽其用的功能;而债权为请求权,其客体可以为给付行为,惟给付的标的可能涉及到物,因而消灭时效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物的效用发挥的作用,相比于前者而言较弱。(3)取得时效能够弥补权利取得过程中出现的瑕疵,重在谋求社会的安定,而消灭时效的这一功能不明显,相反,消灭时效的证据替代作用较之取得时效更为明显。 5、二者在法律效果上存在差异。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消灭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权利,即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仍然享有权利,但不得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这种权利只是一种“自然权利”。而债务人虽然取得了永久抗辩的法律后果,但却不能因此而获得该项实体权利,如果财物已经由债务人占有法院也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确认债务人对该财物享有所有权。所以,诉讼时效不具备确认产权归属的功能而取得时效的目的就在于此,在取得时效届满后,基于占有人长期占有、使用该财产的事实,第三人又因信赖占有而形成一定的财产秩序,因此法律为稳定社会关系,需要赋予长期占有该财产的非财产权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取得时效的设定,解决了诉讼时效未能解决的财产归属不确定性问题,消除了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出现的财产权利与其具体权能相分离的状态。 基于以上,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有着截然不同的重大区别,二者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可相互代替。而我国只单设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仍然享有实体权利,但不得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这种实体权利只是一种“自然权利”。而债务人虽然取得了永久的抗辩权,却不能因此而获得该项实体权利。如果财物己经由债务人占有,法院也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确认债务人对该财物享有所有权,所以诉讼时效并不具有确认产权归属的功能。如果在民法中设立取得时效制度,以此来解决诉讼时效未能解决的财产归属的不确定问题,消除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出现的财产权利与其实际占有相分离的状态,这样恰恰弥补了单设诉讼时效而不设取得时效制度的不足。 纵观时效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体例,有两种:(1)统一立法主义。这种体例承袭了罗马法复兴时期注释法学派的主张,在民法典的总则编中设专章集中规定时效。法国、日本等国采此例。如日本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之第六章规定“时效”,共分三节,第一节“时效总论”,第二节“取得时效”,第三节“消灭时效”。(2)分别立法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对两种时效分别加以规定。在第一编总则中,设第五章消灭时效;另在第三编物权的第三章所有权中,规定取得时效。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匈牙利民法典均属分别主义立法。 笔者以为,采用分别立法主义的体例较为可取,原因在于:(1)取得时效主要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将其放入总则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2)统一主义的立法不符合各国的立法趋势。早在古罗马法上,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就是分别立法,目前采统一立法例的主要有法国、日本、澳大利等几个国家,属于少数,大多数国家如德国、意大利、葡萄牙、俄罗斯等均采分别立法主义。(3)我国具有分别立法主义的传统。我国《大清民律草案》由于受日本民法典的影响,采统一立法主义。后来国民党政府颁布的民法典采分别立法主义,在总则中只规定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放在物权法中,这一体例一直沿用到现今台湾地区。而且现有王利民、梁慧星两部物权法专家建议稿和徐国栋教授主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也都采分别主义立法例。 [1]王利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8]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9]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1辑)[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0]王利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二、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比较研究 虽然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同为时效制度的两大基本构成,都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但两种制度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其二,构成要件不同。取得时效以占有人自主、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财产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为要件;诉讼时效则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之事实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为要件。 其三,法律效果不同。取得时效中实体权利发生变动,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归于消灭,由占有人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其性质为原始取得;诉讼时效则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仅是诉权消灭或抗辩权产生,在我国则仅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其四,适用范围不同。取得时效主要适用于所有权,但其他财产权可以准用之;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主要是债权请求权。 其五,中断事由不同。取得时效的中断事由有自行中止占有、丧失占有、占有意思改变、占有性质改变等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为权利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或义务人认诺等事由。并且诉讼时效还有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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