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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

2011-11-03 2页 doc 19KB 10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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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 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住宅与公建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等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省进行住宅与公建项目的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建设项目审批和规划核实等工作中计算容积率指标的适用本规定。各级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规划编制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必须遵照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容积率是指规划地块内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其中总建筑面积是指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总用地面积是指城乡规...
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
 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住宅与公建类建设项目的编制、建筑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等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省进行住宅与公建项目的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建设项目审批和规划核实等工作中计算容积率指标的适用本规定。各级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规划编制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必须遵照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容积率是指规划地块内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其中总建筑面积是指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总用地面积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总和。第四条本规定按照国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第五条住宅、公建建筑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部分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具体办法由各市规定。第六条住宅建筑一般按照标准结构层计算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米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米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米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米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高层建筑中层高不足2.2米的设备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不计入层数,但应单独说明;建筑顶部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机房等不计入层数;建筑的底层车库、仓库,不论层高是否低于2.2米,都计入层数。建筑地上、地下的层数分别计算、单独列出。第七条住宅建筑标准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当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当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入容积率。第八条一般性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酒店式公寓),当建筑标准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当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等于6.6米(3.3米*2)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当层高大于6.6米,且小于等于8.7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入容积率。该类公建的大堂、中厅、采光厅和会议室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第九条商业建筑标准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当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该类建筑的大堂、中厅、采光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第十条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但当阳台进深大于等于1.8米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第十一条建筑物的阁楼(坡屋顶内空间),净高超过2.1米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净高不足1.2米的部位不计入容积率。第十二条当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上时,其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中应当注明用地面积和容积率指标;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图纸、建设工程设计的总平面图上除注明用地面积、容积率指标外,还应当详细注明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层数,总建筑面积,未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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