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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分析

2011-11-06 3页 pdf 84KB 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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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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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为 "27 万元,但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价值也 是 67 万元,折旧年限 6年,每年折旧额也 是 "34 8 万元,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相 等。既然结果相同,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 为什么不能统一起来呢?本人认为会计 制度的规定更为合理,更能提供真实有用 的会计信息,税法应对此规定进行修订, 以便与会计制度协调统一。 四、对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企业会 计制度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 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 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 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于 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即明确规定对 企业自创无形资产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 无论是否形成资产,全部费用化,计入当 期损益,不得资本化。而税法则规定:企 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不得直 接扣除;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 部分准予扣除。这句话体现的涵义是有 条件的费用化。即企业自创无形资产如 果不成功,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其研发支 出税法允许作为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前 扣除;如果开发成功并形成能给企业带来 收益的无形资产,则研发支出应予资本 化,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中,在无形资产 的有效年限内分期摊销,作为费用在应纳 税所得额前扣除。 对于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究竟是应该 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抑或有条件的资本 化,当前众多专家、学者进行了激烈的讨 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人认为无形 资产研发支出应有条件的资本化,原因在 于:首先,企业搞研究开发不是为了使企 业当年收益增加,而是为了企业能够长期 受益,因此对研究开发的投入具有投资的 意味。在当前激烈竞争的市场条件下,越 来越多的企业把科技创新作为其核心竞 争力,许多企业都建立了自己的科研部 门,加大对科技的投入,研究和开发支出 比重越来越大,对企业短期的和长期的业 绩都有很大影响;其次,企业将研发支出 全部费用化,也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 价值。例如,企业自行研制某项新技术发 生支出 "33 万元,研制成功后申请登记注 册发生相关费用 "3万元,则当年资产负 债表上列示的无形资产价值只有 "3 万 元,远远不能反映这项技术的真实价值; 最后,将研发支出一律费用化不利于税收 征管。因为企业在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 时,要把已经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管理费 用的研发支出(如上例 "33万元),再按税 法资本化要求的规定,调整企业应纳税所 得额,那么企业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 愿,从管理费用中确认一个“合理的”研发 费用数额来进行调整,这是其一;其二,以 后年度企业还应按税法确认的无形资产 价值在有效期内分期摊销,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在税前扣除。这种调整,既容易造成 会计差错的发生,又会给企业规避税收形 成便利,给税收工作带来难度。 五、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 算时,对投资收益的确认,会计制度规定: 属于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而影 响所以者权益变动的,投资企业应按所持 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 投资收益,即明确规定对投资收益实现的 确认应在被投资企业赢利当年,体现的是 权责发生制原则。税法则规定:不论企业 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 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中实际做利润分配时, 投资方企业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即规定 投资收益的确认应是在次年。对此现行做 法是作为时间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但本 人认为税法的规定缺乏合理性,因为企业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税前扣除的确认应遵 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 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既然费用 扣除的确认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等原则, 相应地,收入实现的确认也应该遵循这些 原则,投资收益的确认应该在被投资企业 赢利的当年,而不应是次年利润分配时, 这样既利于简化会计核算,又确保税收收 入。因此税法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应认同会 计制度的做法,合理而且简便。 六、对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作为 会计制度“八大减值准备”中唯一可以在 税前列支的特殊项目,税法与会计制度的 规定仍然有区别。首先,计提坏账准备的 方法和比例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一 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计提方法有:应收 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 分析法及个别认定法;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的计提方法是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比 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 34 89。其次, 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不同。企业会计制 度: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与 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税法则 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 账款和应收票据,不包括其他应收款的金 额。再次,对关联方往来账款的规定不 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 生的应收款项也应当分析其可收回性,并 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相应的坏 账准备。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购销活动 应收债权以及关联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 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的往来 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除破产外)。最 后,处理方法的不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 应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不允许采用 直接转销法。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坏账损 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 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税法对允许 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的规定与会计制度 的规定差别如此之大,当企业申报缴纳所 得税时,会计人员还是必须对会计利润进 行调整,以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此外,还有两类影响会计利润与应税 利润差异的具体项目:一类是企业发生的 税法不允许列支的项目,不能在营业外支 出中列支,必须在留存收益中列支,如违 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 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非公益救济性捐 赠;各项赞助支出等。另一类是超过税法 列支标准的支出,在发生时可以全额列 支,但在年末计算纳税时,应将超标准部 分转入留存收益中列支。如超标准公益救 济性捐赠;超标准计税工资及附加;超标 准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利息支出等。对于 这两大类,按会计制度核算的会计利润理 应按照税法规定调整为应税利润,以确保 国家税收。" 万方数据 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分析 作者: 杨旻 作者单位: 刊名: 合作经济与科技 英文刊名: CO-OERATIVECONOMY & SCIENCE 年,卷(期): 2006(3)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hzjjykj200603039.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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