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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

2011-11-07 4页 doc 53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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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第十二章 1.推定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恢复、修复、施救、收回、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修复或收回货物的价值,推定为全损。 2.共同海损:指载货的船舶在海运途中遭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船长为解除船与货的共同危险或航程的的继续,有意且合理地做出的特殊牺牲或采取合理救难措施而引起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3.共同海损构成条件:(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2)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自动的、有意的 (3)所作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额外支付 4.保险费计算: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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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1.推定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恢复、修复、施救、收回、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修复或收回货物的价值,推定为全损。 2.共同海损:指载货的船舶在海运途中遭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船长为解除船与货的共同危险或航程的的继续,有意且合理地做出的特殊牺牲或采取合理救难措施而引起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3.共同海损构成条件:(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2)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自动的、有意的 (3)所作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额外支付 4.保险费计算:出口货物保险金额=CIF货价×(1+加成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第十三章 1.信汇(M/T):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方式。 2.承兑: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 3.背书:指汇票债权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并把汇票权利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 4.托收:是由卖方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买方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5.信用证(L/C):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在进出口业务活动中,一般是指银行(即开证行)根据进口人(即开证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人(即受益人)开立的一定金额的、并在一定期限内凭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6.汇票:是由一方开给另一方无条件的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按照票面所规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给指定人的一种票据。 7.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简单地说,支票是以银行作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8.汇票分类:(1)按出票人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按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分光票和跟单汇票 (3)按付款时间不同,可分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4)按承兑人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和银行承兑汇票。 9、汇票和本票的区别:①从性质上看,本票是无条件付款承诺,允诺由自己付款,而不是命令他人付款。 ②本票只有出票人与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③由于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人,所以远期本票无须承兑。 ④本票只能开出一张而不一套。 ⑤本票的出票人始终是本票的主债务人,承担在规定期限内付款的责任。 10、汇付(汇款):指付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行为 汇付方式的一般程序图式: 1 付款人(进口人) 2 收款人(出口人) 3 5 汇出行 (汇款行) 4 汇入行(解付行) 说明:①合同规定采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 ②出口人向进口人发货; ③进口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请求汇出行向出口人汇出货款; ④汇出行向汇入行发出付款委托书,委托汇入行转付货款; ⑤汇入行向出口发解付货款。 其三种方式: ①电汇(T/T)②信汇(M/T)③票汇(D/D) 11、托收的分类:①光票托收②跟单托收 12、即期付款交单程序 付款人(进口人) 1 委托人(出口人) 2 8 6 5 4 代收行 3 寄单行 提示行 7 托收行 说明: ①合同规定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 ②出口人按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申请书,开具即 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送寄单行(托收行)代收货款。 ③寄单行(托收行)根据托收行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 连同汇票、货运单据寄交并委托进口地代收行代收货 款。 ④代收行(提示行)按照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人提 示汇票和货运单据。 ⑤进口人审单无误,付清货款。 ⑥代收行(提示行)将全套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 ⑦代收行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并已收入寄单行(托收行)帐户。 ⑧寄单行(托收行)向出口人转帐付款。 13、远期付款交单程序 付 款 人(进口人) 1 委 托 人(出口人) 7 6 5 4 2 9 3 代 收 行 寄 单 行 提 示 行 8 托 收 行 说明:①合同规定按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 ②出口人按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申请书,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送寄单行(托收行)代收货款。 ③寄单行(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 同远期汇票、货运单据寄交并委托进口地代收行代收货款。 ④代收行(提示行)收到汇票和货运单据后,根据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人作出承兑提示。 ⑤进口人审单无误并承兑汇票后,代收行(提示行)保留汇票和货运单据。 ⑥进口人在远期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 ⑦代收行将全套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 ⑧代收行通知寄单行(托收行):款已收妥并已收入寄单行(托收行)帐户。 ⑨寄单行向出口人转帐付款。 14、信用证流程图 说明:⑴合同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货款; ⑵进口人填制开证申请书,交纳押金和手续费,要求开证行开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⑶开证行将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通知行) ⑷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 ⑸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合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具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斯内一并送交当地银行(议付行)请求议付; ⑹议付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无误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⑺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索偿; ⑻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审单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 ⑼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办理转帐付款的同时,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⑽进口人审单无误后,付清货款; ⑾开证行收款后,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进口人凭以向承运人提货。 开证申请人 1 受 益 人 (进口人) (出口人) 11 9 2 10 3 4 5 6 付款行 开证行 通知行 议付行 7 8 十四章 1、 商品检验:是对商品的品质、重量、包装、残损以及货物装运技术条件进行检验和鉴定,以确定交货的品质、数量和包装等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一致。并出具证明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支付货款和处理索赔的依据。 2、法定检验: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其他检验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事项进行强制性的检验或检疫。 3、商品检验检验时间和检验地点 : ⑴在出口国检验 在产地检验 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台检验,即以离岸品质、重量(或数量)为准 ⑵在进口国检验 目的港(地)卸货后检验,即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 目的港买方营业所在地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⑶在出口国装运港(地)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地)复验 4、我国的检验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该局在各地设立的分支结构 (2 )有关部门设立的商检机构 (3)中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局,在各省、市自治区设有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 5、我国出入境检验的任务:A、对重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 B、对所有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C、办理对外贸易公证鉴定业务 十五章 1、索赔:指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规定,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受损失的一方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经济损失直到解除合同的要求 2、不可抗力:一般是指当事人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的后果既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事件。这种意外事故是由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种是由于“自然灾害”,如水灾、暴风雪、地震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另一种是由于“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所引起的 3、仲裁: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自愿把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4、争议: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义务纠纷。 5、解决争议的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6、不可抗力构成的条件:(1)意外事件是在签定合同之后发生的 (2 )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 (3)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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