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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确定探讨与研究

2011-11-15 5页 doc 52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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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确定探讨与研究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确定  、 关键词: 侵权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财产权   内容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解释。这是一个全新的司法制度。本文就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以及在实践中怎样实行,进行初步的探讨,提出具体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10日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确定探讨与研究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确定  、 关键词: 侵权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财产权   内容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这是一个全新的司法制度。本文就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以及在实践中怎样实行,进行初步的探讨,提出具体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10日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一司法解释明,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试图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及其赔偿责任的实行提出初步的看法。   一、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一)确定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把握好以下原则:   1.必要原则   在确定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时,一定要把握好必要原则。这一原则有两层含义。第一,认清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第二,要对确有必要的才给予赔偿。   2.严格原则   严格原则的含义,就是在确认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要严格坚持这种责任构成的要件,不能轻易、随意地认定这种赔偿责任;同时,在决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时候,也要严格掌握,不能放之过宽,避免造成受害人滥用诉权,盲目追求高额赔偿的偏向,使这种精神损害赔偿背离损害赔偿的宗旨。   按照这一原则,对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首先,要严格限制在侵害财产所有权的场合,财产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受到侵害,都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次,对财产受到侵害的,也不能全部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范围内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再次,法官在确定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在责任构成和赔偿数额上都要严格把握,不能任意加以扩大。   (二)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1.构成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   侵害财产权责任的构成,应当按照侵权行为法关于侵害财产权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把握。这就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情况下,应当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情况下,应当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   2.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特别条件   在认定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时候,除了要具备侵害财产权的基本责任构成要件以外,还必须具备特别要件。这个特别要件就是:该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财产是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纪念作品。具体要求是:   第一,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财产不是普通的财产,须是一种特定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   侵害一般的财产不会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只有侵害特定的纪念物品,才有可能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谓的特定的纪念物品,首先应当是特定的物品。该物品特定的缘由,是就所有人而言具有特别意义。其次,这种特定物品还应当是纪念物品,对所有人而言,具有相当的纪念意义。只有这样的特殊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才有可能成为需要承担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   第二,在受到侵害的特定纪念物品中,须具有人格利益因素。   在一般的财产中,财产不具有人格利益因素。因此侵害这样的财产,不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特定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中,有的会具有人格利益的因素。侵害这样的财产,就会产生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种人格利益因素,就是在一个特定的物品中渗进了人的精神利益和人格价值,使这个特定的物具有了不同寻常的人的意志或者人的品格,成为人的精神寄托、人格的寄托,或者人格的化身。只有这样的财物受到损害后,才能够给该物品的所有人造成精神损害,必须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   第三,财产所具有的这种人格利益因素来源于与其相对应的人的特定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这一特定关系中赋予了特定的物的人格利益因素。   物品中的人格利益不会凭空产生,必须依据一定的人与人的关系才会产生。当人与人之间具有这种特定的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于某一种具体的纪念物品之上时,这种具体的纪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例如,初恋时情人赠送的定情物,虽然价值不大,但是在当事人之间具有不同凡响的意义,成为某种象征。这样的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的因素。如果仅仅是所有人对自己所钟爱的物品的深情,不会使这种物产生人格利益。例如,一个人珍藏一枚珍贵邮票,价值很高,极其珍视,视为镇家之宝。被侵权行为侵害之后,所有人极为痛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任何物品都可以珍爱,如果仅仅自己珍爱,就可以视为具有人格利益因素,那么任何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人,都可以被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人人都可以以这种理由请求对任何财产权的侵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不仅对当事人而言无法判断,就是对于法官来说,也提出了极为艰难的课题。这显然不是创立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本意。   二、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实行   (一)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出   1.请求权的性质   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在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之后,产生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据此,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由受害人提出,而不能由法院在诉讼中据职权决定。因为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诉讼本身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诉讼,如果对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不清楚,有的法官可能会考虑由职权决定,对某种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人责令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这种情况应予避免。   2.举证和抗辩   受害人在向法院提出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提供证据。在举证中,要特别证明侵权行为所侵害的物品是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纪念物品。对此,受害人应当按照前述关于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具备的特别的构成要件的表述,提供证据证明。   当然,加害人对于受害人要求承担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举证,可以提出事实、证据和理由进行抗辩。最好的抗辩理由就是证明所侵害的物品不是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纪念物品,能够证明这一点,就可以免除其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仅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二)赔偿数额的计算   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确定,应当遵循一般的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进行,同时应贯彻三条原则,这就是:第一,能够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起到抚慰作用;第二,能够对加害人的违法行为起到制裁作用;第三,能够对社会起到一般的警示作用。符合这三项原则的赔偿数额,就是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   (三)其他责任形式   在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还应当注意其他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应用。除了对财产损害应当给予财产的补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可以考虑适用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非财产性质的责任方式。如果侵权行为轻微,或者对精神利益的损害不大,在赔偿了财产损失之后,可以考虑单独适用上述非财产形式的民事责任方式,达到救济损害、平复受害人精神创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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