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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2011-11-15 2页 doc 25KB 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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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北川羌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2010年2月10日北川羌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北川羌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北川羌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2010年2月10日北川羌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北川羌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户籍在自治县的公民。   第三条 已婚少数民族妇女22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二)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是农村居民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中的少数民族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按照规定生育的第一个或者第二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亲兄弟或亲姊妹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三)家庭缺乏劳动力且第一孩和第二孩均是女孩的;   (四)一方是四级及其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因公致残相当于四级及其以上伤残军人的。   第六条 丧偶或者离婚后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七条 符合本变通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2年间隔时间。   第八条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依照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规定执行;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九条 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仅存一个子女的夫妻,与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同等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受与机关单位职工同等标准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由县财政纳入预算。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在《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基础上再加发5%的奖励金,但加发后退休金不超过退休前工资总额的100%;其他独生子女父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每年按照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的50%由县财政予以补助。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经费,对子女伤残或死亡的计生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远期并发症的计生家庭给予一定补助;对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农村已婚育龄妇女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一条 每年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不少于两次环孕监测服务。   第十二条 本变通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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