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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1-11-15 3页 doc 27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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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冀政办〔2010〕12号   【颁布时间】2010-4-9   【失效时间】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冀政办〔2010〕12号   【颁布时间】2010-4-9   【失效时间】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报经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0〕20号文件要求办理。   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布局、改善城市环境,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一)上级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省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四、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前,设区市和县级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要说明原规划实施基本情况和遇到的新情况、新问,深入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   五、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市政府除按规定进行评估外,还要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设区市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县级市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向所在设区市政府报送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经审查同意后,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报送省政府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   (二)省政府办公厅将设区市政府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对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要求的审查意见,函复有关设区市政府,并将复函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对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函复有关设区市政府。   (三)市政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函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规划修改。规划修改方案应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市政府研究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修改后的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设区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修改后的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报批材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图纸、修改方案专题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采纳情况、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及采纳情况、设区市政府审查意见。   (四)省政府办公厅将设区市政府的请示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及时对报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有关设区市政府补充完善。   (五)对报批材料符合要求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函告有关市政府。   有关市政府按照审查意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核,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省政府审批。   七、依法应当修改城市总体规划而市政府未提出修改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督促有关市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总体规划修改工作。   八、设区市政府应参照本工作规则,制定县城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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