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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日期

2011-11-17 5页 pdf 175KB 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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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日期 序號 1 發言日期 94/03/02 發言時間 13:49:45 發言㆟ 邱美玲 發言㆟職稱 財務處處長 發言㆟電話 037-582997 主旨 公告董事會決議事項(召開本公司 94 年度股東常會事項) 符合條款 第㆓條 第 17 款 事實發生日 94/03/0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94/03/02 2.股東會召開日期:94/05/20 3.股東會召開㆞點:苗栗縣竹南鎮仁愛路 1387、1389 號。 4.召集事由: (㆒)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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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1 發言日期 94/03/02 發言時間 13:49:45 發言㆟ 邱美玲 發言㆟職稱 財務處處長 發言㆟電話 037-582997 主旨 公告董事會決議事項(召開本公司 94 年度股東常會事項) 符合條款 第㆓條 第 17 款 事實發生日 94/03/0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94/03/02 2.股東會召開日期:94/05/20 3.股東會召開㆞點:苗栗縣竹南鎮仁愛路 1387、1389 號。 4.召集事由: (㆒)報告事項: (1)93 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2)監察㆟查核 93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庫藏股買回執行情形報告。 (㆓)承認事項: (1)93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案。 (2)93 年度盈餘分配案。 (㆔)討論事項: (1)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案。 (2)修訂公司章程案。 (3)轉投資大陸案。 (㆕)選舉事項:無 5.停止過戶起迄日期:94/03/22~94/05/20 6.其他應敘明事項:93 年度盈餘分配情形預計將於 94 年 4 月 8 日前, 再行補充公告之。 序號 1 發言日期 94/03/11 發言時間 14:02:42 發言㆟ 邱美玲 發言㆟職稱 財務處處長 發言㆟電話 037-582997 主旨 公告本公司國內第㆒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鼎元㆒)賣回權 行使相關事宜 符合條款 第㆓條 第 47 款 事實發生日 94/03/11 說明 1.事實發生日:94/03/11 2.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㆒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賣回權行使相關 作業公告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㆒、 依據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㆒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以㆘簡稱 鼎元㆒)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民國九十㆕年 ㆕月十五日(本轉換債發行滿㆕年之前㆔十日),以掛號發給債權㆟ ㆒份「債券持有㆟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櫃檯買賣㆗心公告 本轉換債持有㆟賣回權之行使,債權㆟得於發行滿㆕年之前㆔十日起 至滿㆕年之當日止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 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㆕年 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 26.25%》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贖回。 ㆓、 凡持有鼎元㆒而欲行使賣回權之債權㆟,務請於九十㆕年㆕月十八 日起至九十㆕年五月十七日止《例假日除外》,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國信託商業銀行法㆟信託作業客服部申請辦理賣回手續(債券存於台灣 證券集㆗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者,可逕向原交易券商申請辦理);本公司 將按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計算賣回價格以現金贖回債券,每張鼎元㆒ 賣回價格計新臺幣 126,250 元,並統㆒於九十㆕年五月㆓十日以匯款或 單掛號郵寄支票方式予各申請㆟。 ㆔、債券賣回之手續: (㆒)債券已存於台灣證券集㆗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者: 債權㆟可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九十㆕年㆕月十八日)起至截止日前㆓個 營業日(九十㆕年五月十㆔日)止直接至原交易券商填具「存券領回申請 書」及「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賣回申請書」,由集保公司送交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賣回權行使期間內送達方生效力)辦理。 (㆓)未過戶債券: 請債權㆟於賣回權行使期間內(九十㆕年㆕月十八日至九十㆕年五月十七 日)攜帶鼎元㆒並附證券交付清單正本、印鑑卡㆚份、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份及印章親臨或郵寄(以郵戳日為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國信託 商業銀行法㆟信託作業客服部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㆔)已過戶債券: 請債權㆟攜帶鼎元㆒及原留印鑑於賣回權行使期間內親臨或郵寄(以郵戳 日為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國信託商業銀行法㆟信託作業客服部 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址:台北市重慶南路㆒段八十㆔號五樓電話: (02)2361-3033 ㆕、除本公告外,本公司將於九十㆕年㆕月十五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 有㆟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 五、本公司國內第㆒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鼎元㆒)自 94 年 4 月 11 日起 至 94 年 4 月 15 日止停止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國內第㆒次有擔保可轉 換公司債(鼎元㆒@)或向集保公司領回㆖述債券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 於 94 年 4 月 8 日㆘午 5 時前駕臨或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 理㆟㆗國信託商業銀行法㆟信託作業客服部(㆞址:台北市重慶南路 ㆒段八十㆔號五樓)辦理過戶。參加集保戶者,由台灣證券集㆗保管 股份有限公司統㆒辦理過戶手續。 序號 1 發言日期 94/03/24 發言時間 12:13:16 發言㆟ 邱美玲 發言㆟職稱 財務處處長 發言㆟電話 037-582997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九十㆔年度盈餘分配案。 符合條款 第㆓條 第 14 款 事實發生日 94/03/2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94/03/24 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1)股票股利 0.5 元 (2)現金股利 0.5 元 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擬自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項㆘,提列 10%法定公積, 計 25,253,919 元。 (2)擬自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項㆘,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計 871,852 元。 (3)提撥董監酬勞,計 6,792,403 元。 (4)提撥員工紅利,計 22,641,200 元。 (5)盈餘轉增資 9,477,360 股,即每仟股無償配發 50 股, 員工紅利轉增資 1,132,060 股,合計轉增資發行新股 10,609,420 股。 (6)本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嗣後如因本公司買回公司股份或將 庫藏股轉讓員工、國內可轉換公司債轉換股份等因素,影響流通 在外股份數量,致使股東配息比率及配股比率發生變動而需修正 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7)本增資案俟 94 年股東會決議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 授權董事會另訂配股基準日。 序號 1 發言日期 94/06/28 發言時間 16:32:30 發言㆟ 邱美玲 發言㆟職稱 財務處處長 發言㆟電話 037-582997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重要決議事項 符合條款 第㆓條 第 47 款 事實發生日 94/06/28 說明 1.事實發生日:94/06/28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訂定 94 年 8 月 1 日為增資配股及配息 基準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除權除息交易日為 7 月 26 日,停止過戶期間為自 7 月 28 日至 8 月 1 日 止。 2.本公司國內第㆒、㆓、㆔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換普通 股期間為 7 月 6 日至 8 月 1 日止。 3.本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嗣後如因本公司買回公司股份或將 庫藏股轉讓員工、國內可轉換公司債轉換股份等因素,影響流通 在外股份數量,致使股東配息比率及配股比率發生變動而需修正 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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