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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非农建设的集体土地交易应征为国有的试点方案》的通知(199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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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非农建设的集体土地交易应征为国有的试点方案》的通知(1995年7月2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 《关于非农建设的集体土地交易应征为国有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1995年7月21日) 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湖南、四川、新疆省(区、市)土地(国土)管理局: 现将《非农建设的集体土地交易应征为国有的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此方案是在几次研讨、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好试点工作,并及时将试点工作的经验和问题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检察司。 附: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非农建设的集体土地交易应征为国有的试点方案 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国家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维护国家...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非农建设的集体土地交易应征为国有的试点方案》的通知(1995年7月21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 《关于非农建设的集体土地交易应征为国有的试点》的通知 (1995年7月21日) 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湖南、四川、新疆省(区、市)土地(国土)管理局: 现将《非农建设的集体土地交易应征为国有的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此方案是在几次研讨、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好试点工作,并及时将试点工作的经验和问题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检察司。 附: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非农建设的集体土地交易应征为国有的试点方案 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国家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维护国家、农民集体、个人三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决定,在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湖南、四川、新疆省(区、市)各选择1至2个市、县,进行非农建设的集体土地交易应征为国有的试点工作。 一、试点的目标 确立非农建设使用集体土地交易的管理规范;理顺国家、农民集体和个人在土地收益上的分配关系;完善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和保护耕地的机制;促进统一、规范的社会主义土地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二、试点应遵循的原则 有利于政府对土地的宏观管理,严格限制农用地尤其是耕地转为非农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有利于政府垄断土地使用权出让,培育统一、规范的社会主义土地市场;有利于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农村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 城市化进程。 三、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需要,按照年度建设用地,确定出可以征为国有再出让的集体土地的范围,并严格控制数量,在建设项目确定后,将集体土地依法征为国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可以划拨供地的项目外,征地补 偿标准经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适当提高,或者拨给农民一定数量的用地,以保证农民在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生产有妥善安置,生活有明显改善和提高。 (二)市、县人民政府对可以集中的乡镇企业、私营、个体工商业的用地,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制度,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外供应非农建设用地。统一出让的土地收益,除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部分,原则上都应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集体土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得单独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建筑物转让、出租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严格审批,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法律规定可以随建筑物抵押的,在处置抵押物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联营、入股兴办企业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严格审批,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对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的补偿。 (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过去将集体土地转让、出租、联营、入股、抵押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清理,并区分不同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和上述原则处理。 四、试点的组织实施 (一)国家土地管理局由政策法规与监督检察司会同有关司对八省(区、市)的试点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1995年8月底前,八省(区、市)各选定1至2个市、县作为试点单位,并指导其制定试点方案后,报国家土地管理局。 (二)各试点市、县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土地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并成立由土地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办公室,具体负责试点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五、试点步骤 (一)1995年8月至1996年8月为试点实施阶段。各试点单位按照试点方案进行试点,完成试点任务。 (二)1995年年底前,由八省(区、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试点单位,对试点工作作阶段性;1996年8月底前,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写出试点工作。同时,八省(区、市)及各试点单位要提出制定本辖区相关政策法规的意见,与试点工作报告一并报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5年7月21日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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