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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200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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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2003年12月10日人事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   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2003年12月10日
人事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有关问的解释》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   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   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   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1)现役军人的配偶;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晡乳期内的;   (3)残疾人员;   (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6、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7、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三、公开招聘   8、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在编制内进行。   9、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四、聘用合同的期限   10、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11、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   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符合上述条件,在竞争上岗中没有被聘用的人员,应当比照《意见》中规定的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13、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五、解聘辞聘   14、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5、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16、《意见》中事业单位职工医疗期的确定可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17、在聘用合同中对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18、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工作关系,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   19、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六、经济补偿   20、《意见》中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核定补偿标准,不是对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补偿。   21、在已经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地区,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22、单位分立、合并、撤消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人员安置方案,重点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等有关工作。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条   七、其它问题   23、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3)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24、聘用工作组织是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工作的专门工作组织。《意见》对聘用工作组织的人员构成和工作职责做了专门规定。单位应按规定组建聘用工作组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人员聘用工作,以保证聘用工作的客观、公正、公平。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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