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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函【2008】31号
山东理工大学
研究生教育创新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切实加强研究生教育
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大力加强研究生
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和人员参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根据《山东省研究
生教育创新计划》,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省、校三级立项项
目。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面向全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鼓励跨学
科、跨领域、跨单位的合作研究。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选题与实施,按照“以人为
本,创新机制,优化结构,健全体系,提高质量,适应需求”的要求,
以探索规律、深化改革、加强各项有关建设为目标,支持与资助在研
究生教育和管理中的创新研究与实践。
第四条 研究生处负责创新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核、督导检查、评
估验收、成果鉴定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级立项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视项目需要及
重要性给予不同额度的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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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省批准立项的改革创新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研究生
处备案。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把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纳入本单
位研究生整体工作计划,为创新计划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与环
境,加强对项目申报与实施工作的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精心组
织,规范管理。
第七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所规
定的原则要求和选题范围,对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有重要的积极
作用,并具有全局性或示范性意义。申报项目主要包括:
(一)有关研究生培养学科与学位点建设,特别是优势与特色学
科及相关支撑学科群的建设,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建设及
学科结构优化的研究、建设与实践。
(二)以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为主的研究生课程建设,有关课程
体系、培养
及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
(三)专、兼职导师队伍建设,导师遴选、聘任、责任制的改革、
实践与完善。
(四)校校联合、学分互认、优质研究生教育资源共享、校内外
研究生培养基地、产学研结合模式、开放式研究生教育体系及有关培
养途径与过程的创新性研究、探索与实践。
(五)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规章
及其激励、约束、监测、督
导等运行机制的研究、改革与完善。
(六)管理队伍的培养与建设,新型管理体系、管理模式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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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实践。
(七)研究生教学与管理的信息软件、网络与网站的研究、建设
与完善。
(八)学位点建设水平、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等方面的评
价指标体系、评价手段及评价方案的研究与实施。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者应为从事研究生培养的导师或有关管理人员,具有
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
率领研究队伍开展创新性研究与实践。
(二)有较好的工作基础,或申报单位己立项实施,并有必要的
经费投入。
(三)申请课题紧密结合我校当前研究生工作的实际,瞄准国内
外有关研究生教育发展中的难点、热点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四)项目的实施对于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保障研究生培养
质量,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预期成果具
有普遍性与推广意义,对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研究生教育健
康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九条 申报校级项目,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山
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一式 5份,于每年 3月底前报送研究生处。项目的研究实施年限一般
为 2年。
第十条 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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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于每年 4月提出立项建议。必要时评审专家组到实地进行考察。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专家立项建议,审定立项资助名单并发文公
布。
第十二条 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在未完成已承担的项目前,原则上
不得申报新项目。学校将根据各单位所承担项目的完成情况,调整其
下年度项目申报及立项数量。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立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在经费和人员等方面为项目的研究与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在项目研究及其实施过程中,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需要进行
重大调整变化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
报学校批准。项目主要研究人员调离学校的,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要及
时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
责完成各项有关研究与实施工作,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与法律责
任。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实行年度
制度。自批准立项起的第
二年,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年
度进展报告书》,由所在单位审核后,于每年 12月报研究生处。学校
将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对于项目进展良好,有重大突破,需调整原有研究方案的,经申
请批准,可以适当追加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实行结题验收制度。项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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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
划项目结题报告书》(以下称《结题报告书》),一式 3份,由项目承
担单位报研究生处,由学校组织结题验收。项目验收后,将《结题报
告书》反馈承担单位一式 2份。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中的一项:
(一)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获得更高级别的立项资助;
(二)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国研究生》或其它核心期刊
发表至少 1篇反映其研究工作成果的
;
(三)出版反映其研究工作成果的论著;
(四)对我校的研究生教育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争取多
渠道投入,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项目立项后,各单位应根
据需要,将配套经费一并纳入项目预算。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
资料的购置费),为完成项目研究与实施必须举办的会议费,必需的
调研差旅费,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资助
经费一般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及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对未按要求完
成项目任务的,要追回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成果突出、示范性强、可普遍推广的项目成果,由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生教育
教学创新成果鉴定,主要对研究成果的创新性、示范性、实用性,特
别是该成果对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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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生教育的发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做出评价。申请教学成果鉴定应填
写《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成果鉴定书》。
鉴定专家组一般由 5至 7人组成,原则上均应为校外专家,具体
人选可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学校审定。
第十九条 学校对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的实施工作合理计算教
学或科研工作量,并对在研究生教育创新改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单位和人员,定期总结并予以表彰奖励。
研究生教育创新成果是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研
究生培养单位都要把研究生教育教学创新成果纳入教学成果评奖范
围。全校每 4年进行一次研究生教育创新成果评选,对优秀教育教学
创新成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由学校立项并予以资助的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
反映其研究工作成果的论著、报道等,发表时均应注明“山东理工大
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及项目批准文号。
第二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加强对研究生教育创新工作
和创新成果的宣传,利用多种媒体,加强有关信息与经验交流,推动
研究生教育创新与改革的深入发展,及时推广创新成果,充分发挥创
新计划及其创新成果对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推动作用。各研究生培
养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研究生处,以便及时在有关媒体宣传,
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