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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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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 1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函【2008】31号 山东理工大学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切实加强研究生教育 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大力加强研究生 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和人员参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根据《山东省研究 生教育创新计划》,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省、校三级立项项 目。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面向全校各...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
1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函【2008】31号 山东理工大学 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切实加强研究生教育 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大力加强研究生 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和人员参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根据《山东省研究 生教育创新计划》,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省、校三级立项项 目。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面向全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鼓励跨学 科、跨领域、跨单位的合作研究。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选题与实施,按照“以人为 本,创新机制,优化结构,健全体系,提高质量,适应需求”的要求, 以探索规律、深化改革、加强各项有关建设为目标,支持与资助在研 究生教育和管理中的创新研究与实践。 第四条 研究生处负责创新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核、督导检查、评 估验收、成果鉴定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级立项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视项目需要及 重要性给予不同额度的经费资助。 2 由国家、省批准立项的改革创新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研究生 处备案。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把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纳入本单 位研究生整体工作计划,为创新计划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与环 境,加强对项目申报与实施工作的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精心组 织,规范管理。 第七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所规 定的原则要求和选题范围,对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有重要的积极 作用,并具有全局性或示范性意义。申报项目主要包括: (一)有关研究生培养学科与学位点建设,特别是优势与特色学 科及相关支撑学科群的建设,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建设及 学科结构优化的研究、建设与实践。 (二)以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为主的研究生课程建设,有关课程 体系、培养及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 (三)专、兼职导师队伍建设,导师遴选、聘任、责任制的改革、 实践与完善。 (四)校校联合、学分互认、优质研究生教育资源共享、校内外 研究生培养基地、产学研结合模式、开放式研究生教育体系及有关培 养途径与过程的创新性研究、探索与实践。 (五)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及其激励、约束、监测、督 导等运行机制的研究、改革与完善。 (六)管理队伍的培养与建设,新型管理体系、管理模式的研究 3 改革与实践。 (七)研究生教学与管理的信息软件、网络与网站的研究、建设 与完善。 (八)学位点建设水平、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等方面的评 价指标体系、评价手段及评价方案的研究与实施。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者应为从事研究生培养的导师或有关管理人员,具有 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 率领研究队伍开展创新性研究与实践。 (二)有较好的工作基础,或申报单位己立项实施,并有必要的 经费投入。 (三)申请课题紧密结合我校当前研究生工作的实际,瞄准国内 外有关研究生教育发展中的难点、热点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四)项目的实施对于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保障研究生培养 质量,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预期成果具 有普遍性与推广意义,对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研究生教育健 康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九条 申报校级项目,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山 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一式 5份,于每年 3月底前报送研究生处。项目的研究实施年限一般 为 2年。 第十条 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 4 遴选,于每年 4月提出立项建议。必要时评审专家组到实地进行考察。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专家立项建议,审定立项资助名单并发文公 布。 第十二条 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在未完成已承担的项目前,原则上 不得申报新项目。学校将根据各单位所承担项目的完成情况,调整其 下年度项目申报及立项数量。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立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在经费和人员等方面为项目的研究与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在项目研究及其实施过程中,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需要进行 重大调整变化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 报学校批准。项目主要研究人员调离学校的,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要及 时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 责完成各项有关研究与实施工作,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与法律责 任。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实行年度制度。自批准立项起的第 二年,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年 度进展报告书》,由所在单位审核后,于每年 12月报研究生处。学校 将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对于项目进展良好,有重大突破,需调整原有研究方案的,经申 请批准,可以适当追加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实行结题验收制度。项目实 5 施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 划项目结题报告书》(以下称《结题报告书》),一式 3份,由项目承 担单位报研究生处,由学校组织结题验收。项目验收后,将《结题报 告书》反馈承担单位一式 2份。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中的一项: (一)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获得更高级别的立项资助; (二)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国研究生》或其它核心期刊 发表至少 1篇反映其研究工作成果的; (三)出版反映其研究工作成果的论著; (四)对我校的研究生教育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争取多 渠道投入,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项目立项后,各单位应根 据需要,将配套经费一并纳入项目预算。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 资料的购置费),为完成项目研究与实施必须举办的会议费,必需的 调研差旅费,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资助 经费一般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及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对未按要求完 成项目任务的,要追回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成果突出、示范性强、可普遍推广的项目成果,由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生教育 教学创新成果鉴定,主要对研究成果的创新性、示范性、实用性,特 别是该成果对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研 6 究生教育的发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做出评价。申请教学成果鉴定应填 写《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成果鉴定书》。 鉴定专家组一般由 5至 7人组成,原则上均应为校外专家,具体 人选可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学校审定。 第十九条 学校对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的实施工作合理计算教 学或科研工作量,并对在研究生教育创新改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单位和人员,定期总结并予以表彰奖励。 研究生教育创新成果是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研 究生培养单位都要把研究生教育教学创新成果纳入教学成果评奖范 围。全校每 4年进行一次研究生教育创新成果评选,对优秀教育教学 创新成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由学校立项并予以资助的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 反映其研究工作成果的论著、报道等,发表时均应注明“山东理工大 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及项目批准文号。 第二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加强对研究生教育创新工作 和创新成果的宣传,利用多种媒体,加强有关信息与经验交流,推动 研究生教育创新与改革的深入发展,及时推广创新成果,充分发挥创 新计划及其创新成果对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推动作用。各研究生培 养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研究生处,以便及时在有关媒体宣传, 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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