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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三资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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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三资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1999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 关于三资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1999〕文145号 (1999年8月27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现将省劳动厅《关于三资、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三资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1999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 关于三资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 闽政〔1999〕文145号 (1999年8月27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现将省劳动厅《关于三资、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三资、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劳动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精神,以及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1999〕121号)关于“加大对‘三资’、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力度,考虑到‘三资’、私营、个体员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可按员工户籍在当地和外地两种不同缴费比例征收”的,为进一步扩大我省养老保险覆盖面,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职工老有所养,现就“三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户籍在外地以及非城镇户口员工(以下称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资”、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工商户都应按《条例》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和按《条例》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缴纳。   二、没有能力按《条例》规定的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可按缴费工资的18%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为10%、员工为8%,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缴费工资可以省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为基数。个体工商户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从业人员本人缴纳8%,其余由业主缴纳。缴费时间从1999年7月1日开始。   三、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其缴费工资的11%建立,其中员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   四、员工离开当地或不再就业,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年限满1年以上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可随同转移,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员工户籍转为当地城镇户口的,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按《条例》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六、未按《条例》标准缴费的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经本人申请,由用人单位或员工本人以退休当年当地(市)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条例》规定比例一次性补缴统筹部分的养老保险费至15年,方可按《条例》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未补缴的,其基础养老金以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5%计发。   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七、“三资”、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工商户户籍在本地的,以及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就业的外地户籍的员工仍按《条例》规定的费率和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并按《条例》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八、厦门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另行制定“三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户籍在外地的员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   九、本通知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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