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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平等教育法施行细则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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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平等教育法施行细则总说明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總說明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 行,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 ,爰訂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共計十八條,其要點如次: 1、 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定義。(第二條) 2、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研擬實施計畫應包含之計畫內容。(第三條) 3、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主管機關依本法對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或 地方主管機關進行督導考核之方式、時間、參加人員及其他相關事 項。(第四條) 4、 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定中央及直轄市、縣...
性别平等教育法施行细则总说明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總說明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 行,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 ,爰訂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共計十八條,其要點如次: 1、 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定義。(第二條) 2、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研擬實施計畫應包含之計畫內容。(第三條) 3、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主管機關依本法對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或 地方主管機關進行督導考核之方式、時間、參加人員及其他相關事 項。(第四條) 4、 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定中央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之任務中有關課程、教學、評量之研究發展,及諮詢 服務等事項之內容。(第五條及第六條) 5、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及性別平等意識之定義。(第七條及第八條 ) 6、 建立安全校園空間時應考量之原則及事項。(第九條) 7、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 提供必要之協助,爰明定必要之協助應包含之事項。(第十一條) 8、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 1 等課程。(第十三條) 9、 為貫徹本法第十八條明定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 別平等教育原則,爰明定學校教材編寫、審查及選用之方法。(第 十四條) 10、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就學校違反本法規 定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向其所屬 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內容應包括之事項。(第十七條) 2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3 日 台參字第0940075778C號令發布 條 文說 明 第一條 本細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 本細則之法源依據。 2、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二條第一 款所稱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指任何人 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 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一、本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為促進性別 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 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 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第 二條第一款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指以 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 位之實質平等。」,爰界定上開條文所 稱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意義。 二、所謂實質平等,在學理上係指性質相同 者,例如男女兩性均為人類,人性尊 嚴均應受到尊重;而男女兩性性質之 不相同者,例如男女生理上之不同, 女性會懷孕、生育、哺乳,而男性於生 理上則無法勝任此一工作。除此之外, 男女亦可能因為歷史或文化等社會因 素而有不同性質,例如女性由於歷史 傳統因素,對參與政治或社會公共事 務較缺乏經驗,此種男女間之差異情 況應受到尊重,且應受到實質平等之 對待,其資源與機會應受到相同之保 障,因此於性別多元性之理解與差異 尊重的基本人權觀上,建立實質平等 之兩個基本概念應包含: (一)任何人不分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 別特質或性別認同,其人性尊嚴之 維護應受到相同之對待與尊重。 (二)任何人不分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 別特質或性別認同,其人性尊嚴之 維護若受到不平等對待者,應積極 提供協助,確保其地位之平等與尊 嚴。 3 第三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四 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 規定研擬實施計畫時,其內容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目標:評估前一年實施成效,擬定年 度主題並確定未來發展方向。 二、策略:內部各單位計畫或事務之統整 ,與相關機關(構)之合作聯繫及 資源整合。 三、項目:明列年度具體工作項目。 四、資源:研擬經費及人力需求。 一、本法第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 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第五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 下:一、研擬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 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及第 六條規定:「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其任務如下:一、統整學校各單 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 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爰明定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研擬 實施計畫應包含之內容。 二、計畫內容應包括目標、策略、項目、資源 ,以具體地、系統地、有效地推動性別 平等教育,惟其內容並不以上開事項 為限,亦得包含其他特色之發展方案 等事項。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應參酌中央之年度計畫,依地 方特色與需求,擬定計畫,同時並協 助各級學校,因地制宜制定年度計畫 ,以具體落實。 第四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四 條第三款與第五條第三款及主管機關依 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進行督導考核時,得 以統合視導方式為之,並得邀請性別平 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參 加。   督導考核應定期為之,於半年前公 告考核基準及細目,其結果並應作為統 合視導評比及校務評鑑之參據。 一、為使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四條 第三款與第五條第三款及主管機關依 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進行督導考核時能 確保考核品質與公信力,爰於第一項 規定得以統合視導方式為之,並得邀 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 團體代表參加。 二、為利督導考核進行並達成督導考核目的 ,爰於第二項明定督導考核應定期為 之,於半年前公告考核基準及細目, 其結果並應作為統合視導評比及校務 評鑑之參據。 第五條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五條第四款 及第六條第三款所定課程、教學、評量之 研究發展,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課程部分: 一、本法第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 學、評量與相關問題之研究與發展。… …」,第五條規定:「直轄市、縣(市) 4   (一)本法第十五條之教職員工之職前 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 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 程。   (二)學生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受之 課程及活動。  二、教學部分:   (一)創新及開發性別平等教育相關 之教學法。   (二)提升教師運用性別平等教育相 關教學法之能力。  三、評量部分:   (一)性別平等之認知、情意及實踐。   (二)觀察、實作、表演、口試、筆試、作 業、學習歷程檔案、研究報告等 多元適性評量方式。     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其任務如下:……四、推動性別平等教 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 究發展。……」,及第六條規定:「學校 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 下:……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 之課程、教學及評量。……」,爰明定上 開條文所稱課程、教學及評量之研究發 展之內容。 二、課程為教育之實質內容,亦為達成教 育目標之具體策略與手段,更為教學 時師生互動之重要媒介,因此課程革 新為一學校教育內容之系統改造、教 育目標達成與教育問題解決之主體工 程。於高中教育,時至今日除護理課 程外,仍無任何特定科目,或有關性 別教育之教學內容。於國民教育階段 固於健康教育科目與輔導活動課程中 訂有性教育與兩性交往等少數相關單 元或內容,惟由於相關研究、師資培 育不足,校園中長期對性別教育之漠 視與升學等因素,使此內容於實施上 常因其非為考試內容而受到忽略,或 因教師等性別平等意識不足產生不少 偏差。至於其他學科之教材選擇、教科 書編輯與教學時師生之互動等也常發 生許多偏見、歧視女性等違反性別平 等教育之現象。為期藉由本法之落實, 由職前、在職與培訓中提高師質與相關 教育人員之性別平等教育素養與素質 ,爰於本條規定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 課程、教學及評量之研究發展時應考慮 之內容。 第六條 本法第四條第六款及第五條第五 款所定諮詢服務事項如下:  一、協助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書籍、期 刊、論文、人才檔案、學術及民間團體 等資料。  二、協助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成 及運作。 三、協助成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究及教 一、本法第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六、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 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 件。……」;第五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其任務如下:……五、提供所主 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 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 5 學單位。  四、提供其他有關落實本法之諮詢服務。 之案件。……」,爰界定上開條文所稱 諮詢服務之內容。 二、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 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除應依請求協 助提供相關資料外,並協助其他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協助成 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究與教學單位 及提供其他必要諮詢服務等,以落實 本法。 第七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 及第九條第一項所稱性別平等教育相關 領域,指從事性別、性教育、多元文化議 題等有關之研究、教學或實務工作。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 第一項分別規定,主管機關及學校之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中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 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爰界定其所稱性別平 等教育相關領域,係指從事性別、性教育、 多元文化議題等有關之研究、教學或實務工 作。 第八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 項及第三十條第三項所稱性別平等意識 ,指個人認同性別平等之價值,瞭解性 別不平等之現象及其成因,並具有協助 改善現況之意願。 明定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 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所稱性別平等意識之 定義。 第九條 學校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時,應就下列事項 ,考量其無性別偏見、安全、友善及公平 分配等原則:  一、空間配置。  二、管理及保全。  三、標示系統、求救系統及安全路線。  四、盥洗設施及運動設施。  五、照明及空間視覺穿透性。  六、其他相關事項。 一、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學校應提 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 校園空間。」,爰明定學校依本法建立 安全校園空間時應考量之原則。 二、建立安全校園空間之目的,在於營造及 維護安全、性別友善與公平之校園環境 ,使各種性別及性傾向之學生,皆得 以自由而充分地學習與發展自我。至校 園空間之建立,包括硬體之規劃與軟 體之經營管理,爰明定六款應納入考 量之事項。 第十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公告方 式,除應張貼於學校公告欄外,並得以 書面、口頭、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 之。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學校應訂定性 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為 使學校善用所有溝通管道,對全體教職員 工生及家長善盡說明與教育宣導性別平等 教育實施規定之責,爰明定公告周知之方 式。 第十一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必要 一、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學校應積 6 之協助,應包含善用校內外資源,提供 懷孕或生產學生之適性教育,並採彈性 措施,協助其完成學業及提供相關輔導 。 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 要之協助。」,爰明定必要協助之方式。 二、未婚懷孕之學生,多半尚未成年,為維 護其受教權,及考量懷孕事件本身對 其所帶來之重大衝擊,亟需要多方協 助與輔導,學校既為教育機構,自應 善盡教育責任,根據個案情形,配合 懷孕學生之身心狀況,調整其上課時 間與課業,並根據其需求結合校 內外社工、心理輔導、民間團體、醫療等 資源,提供健康、心理、家庭、育兒或出 養子女之相關諮詢輔導,俾學生不致 因懷孕或生產而中輟學業。 三、對於已婚懷孕之學生,學校應採彈性措 施,如放寬其修業年限與修課限制, 俾學生得以兼顧懷孕生產、育兒及課業 。 第十二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學校 之考績委員會,指為辦理學校教職員工 成績考核而組成之委員會。但公立學校 ,指以教師為考核範圍之委員會為限。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學校之教 師評審委員會,指校級之委員會。 一、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學校之考 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 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 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 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爰明定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 之範圍。 二、第一項明定考績委員會之範圍,惟因公 立學校職員之考績委員會係依公務人 員考績法第十五條及考績委員會組織 規程第二條等規定組成,為避免與本 法競合產生混淆之虞,爰於但書規定 ,公立學校之考績委員會指以教師為 考核範圍之委員會為限。 三、部分學校因科系或學院學科之特性,教 師性別比例差異懸殊,若要求其系級 或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達一定 之性別比例,執行上實有困難,為使 所有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皆能 符合本法第十六條之性別比例規定, 爰於第二項敘明所規範者為校級委員 會。 7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 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 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 之性別平等意識。 一、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國民中小 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 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或活動至少四小時。」,為有效規範, 爰明定其課程內容,應涵蓋之範圍。 二、於各級學校之教學中,性別平等之概念 與價值應被廣泛且深入地實踐。於目前 國小國中九年一貫課程中,兩性教育 已被列為重大議題之一,融入到所有 課程之中;高中職新課程綱要也正在 修正編列,性別教育應為其中重要內 涵。 三、性別平等教育固應充分融入所有課程之 中,然為因應個人之需求與時代之變遷 ,本條特別明列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 教育等課程,強調其時代性與重要性, 期透過上開課程之分享與探討,有助於 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第十四條 為執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 ,應由有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參與;教 材內容並應破除性別偏見及尊卑觀念, 呈現性別平等及多元之價值。 一、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學校教材之編寫、 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 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 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 性別觀點。」,為利上開規定之執行, 爰明定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相 關事宜。 二、目前中小學之教材,採一綱多本之開放 選用方式,教師亦可以自行發展編寫 教材。學校或教師編寫、審查及選用教 材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呈現性 別平等多元之原則。 三、過去多年來,各方針對現有各級教科書 之檢視,已累積出諸多可供參考之批 評與指標,其中諸如教材內容中人物 出現之次數、樣態、文選、作者、意識形 態以及插圖等等,皆有可能出現或隱 含性別不平等之情況,需審慎加以檢 視,不僅須破除性別偏見與尊卑觀念 ,並應積極符合性別平等與多元價值 之目標。 第十五條 教師為執行本法第十九條第二 一、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教師應鼓 8 項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應於輔導學生修習課程、選擇科系或 探索生涯發展時,鼓勵學生適性多元發 展,避免將特定學科性別化。 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為利上開規定之執行,爰明定其實 施方式。 二、教師於教導或輔導學生修習課程、選擇 科系或探索生涯發展時,扮演相當重 要之角色,性別教育強調重視個人之 個別差異與潛能,不應以性別刻板印 象加諸學生身上,另為因應現代社會 多元之發展,教師自應鼓勵學生適性 多元發展,避免將特定學科性別化, 當女學生想研習數學、科技、工程等傳 統認定為男性學科之領域,或男學生 有意接觸人文、家政、護理等傳統認定 為女性學科之領域,應多加肯定與鼓 勵。 第十六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所稱雙方 當事人之權力差距,指當事人雙方間存 在之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 資源之不對等狀況。 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規定:「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 之權力差距。」,爰明定所稱「權力差距」之 意義。按權力差距經常為造成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其他不平等事件加害人得逞,而 受害者屈從或沉默之主因,個人權力之構 成因素多元複雜,舉凡地位、知識、年齡、體 力、身分、族群或資源,均為可能因素,故 從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其他申請調查事 件時,應特別衡酌雙方當事人權力之差距 ,詳加了解權力大者有無濫用權力之處, 亦避免落入責怪受害者之盲點。 第十七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 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報告,其內容 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 或檢舉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 三、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 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事實認定及理由。 六、處理建議。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 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 提出報告。」,爰明定所稱報告之內容應包 括之事項。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之施行日期。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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