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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42-2002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2011-11-20 3页 pdf 134KB 4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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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42-2002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1509- 1989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接触四氯化碳的职业活动中,可发生急性四氯化碳中毒。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 便于开展中毒防治工作,并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应当反映临床最新进展的要求,对GB11509- 1989作了修订。本次修订复习了近九年国内外有关的临床文献,结果说明原标准诊断及处理 原则明确简洁,符合临床实际,原则上可以继续使用。 近年国家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
GBZ 42-2002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1509- 1989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接触四氯化碳的职业活动中,可发生急性四氯化碳中毒。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 便于开展中毒防治工作,并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应当反映临床最新进展的要求,对GB11509- 1989作了修订。本次修订复习了近九年国内外有关的临床文献,结果说明原标准诊断及处理 原则明确简洁,符合临床实际,原则上可以继续使用。 近年国家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急性化学物中毒总论性质的标准。根据职业病靶器官损 害表现具同一性的原则,原标准中涉及神经系统、肝及肾脏损害的有关内容,均可参照相关 总则标准内的有关条文执行。本标准附录中加入了本标准与各相关总则标准之间关系的说 明。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中山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重庆天原化工厂职工医院及河南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Carbon Tetrachloride Poisoning GBZ42-2002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是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短期内接触较高浓度的四氯化碳所引起 的以神经系统和(或)肝、肾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1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的诊断和处理,非职业性急性中毒可参照使用。 22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 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79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333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接触较高浓度四氯化碳职业史,较快出现中枢神经系统和(或)、肝、肾损害 的临床表现,结合实验室检查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 疾病后,方可诊断。 444 4 接触反应 接触四氯化碳后出现一过性的头晕、头痛、乏力,或伴有眼、上呼吸道粘膜等刺激症状 者。 555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除头晕、头痛、乏力或眼、上呼吸道粘膜等刺激症状外,并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a)步态蹒跚或轻度意识障碍; b)肝脏增大、压痛和轻度肝功能异常; c)蛋白尿,或血尿和管型尿。 5.2 重度中毒 上述症状加重,并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a)昏迷; b)重度中毒性肝病; c)重度中毒性肾病。 666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立即脱离现场,按一般急救常规处理,并早期给氧。 6.1.2 中毒者应卧床休息,密切观察,给予高热量、高维生素及低脂饮食。 6.1.3 目前无特效解毒药,早期以积极防治神经系统、肝和肾损害等对症处理为主。 6.2 其他处理 6.2.1 轻度中毒者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 6.2.2 重度中毒者治愈后视疾病恢复情况,酌情安排不接触毒物工作。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 定者,按GB/T16180处理。 777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AA A ((( ( 资料性附录))) )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非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亦可作参照。 A.2 四氯化碳遇热后可分解为光气等有害气体,故在四氯化碳遇热的情况下(如用含四氯化 碳灭火剂时),出现以呼吸系统为主的症状时,应考虑有光气中毒的可能。 A.3 接触反应者一般应观察7-10天,注意神经系统、肝及肾损害的早期征象。 A.4 根据临床实践及动物实验资料,目前国内仍以谷丙转氨酶(SALT)、谷草转氨酶(SAST) 作为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肝损害的主要诊断指标。其他的一些肝功能检查如血清总胆汁酸 (TBA)、血清甘胆酸(CG)、腺苷脱氨酶(ADA)、前白蛋白(PA)测定等也可作辅助诊断。 A.5 短期内接触极大剂量四氯化碳而致死者,其肝肾损害可不明显。 A.6 诊断分级标准中提到的意识障碍、肝、肾功能异常,其诊断和治疗的原则以及 , 均应按照相关标准(GBZ76、GBZ59和GBZ79)执行。 A.7 治疗 乙酰半胱氨酸和谷胱甘肽有一定疗效。重症病例适宜给予血液净化疗法,也可考虑使用高 压氧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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