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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股权变更、设立分公司

2011-11-23 3页 doc 33KB 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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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股权变更、设立分公司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要求明确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委托有效期限)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公司章程(原件); 公司章...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股权变更、设立分公司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要求明确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委托有效期限)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公司章程(原件); 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4、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变更,需向工商部门提交哪些文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4、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5、依法经其他投资者同意转让的声明(原件);   6、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电子版营业执照;   9、其他有关文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文书。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交哪些文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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