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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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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罗竖一:中国“小产权房”问题不能一拖再拖 2011年11月14日 14:04 罗竖一,男,70后生人,诞生于甘肃天水(中华人文始祖伏羲故里),中国知名调查记者。世隶耕,祖父一代始读书,乃为中医,及父献身教育事业,桃李满天下。 大学毕业于兰州商学院。 罗竖一曾为兰州日报、甘肃青年报、甘肃经济日报、中华新闻报、中华建筑报等媒体的记者、编辑、部门主任或副主编、主编。现为中国传统文化论坛常务理事、中国纪实文学研究会会员、中华伏羲文化研究会会员、自由撰稿人、知名时评人,系光明网、四川在线、四川新闻网、甘肃网、每日甘肃网、长城网、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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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竖一:中国“小产权房”问题不能一拖再拖 2011年11月14日 14:04 罗竖一,男,70后生人,诞生于甘肃天水(中华人文始祖伏羲故里),中国知名调查记者。世隶耕,祖父一代始读书,乃为中医,及父献身教育事业,桃李满天下。 大学毕业于兰州商学院。 罗竖一曾为兰州日报、甘肃青年报、甘肃经济日报、中华新闻报、中华建筑报等媒体的记者、编辑、部门主任或副主编、主编。现为中国传统文化论坛常务理事、中国纪实文学研究会会员、中华伏羲文化研究会会员、自由撰稿人、知名时评人,系光明网、四川在线、四川新闻网、甘肃网、每日甘肃网、长城网、东南网、大江网、江西新闻网和大洋网等多家媒体评论员。 具有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根基。 2011年11月12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第九条规定:“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此规定,似乎让中国“小产权房”有了转正的希望。 然而,该意见第十条又给包括购买“小产权房”者等在内的群体泼了一头冷水,因为其明确指出:“对于借户籍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换言之,饱受争议的“小产权房”,还会继续无名却有实地存于世。就一定意义而言,其活得比“大产权房”还滋润。 诚然,法律也并非完全不认可“小产权房”。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而据2007年7月13日《上海证券报》报道,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表示,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四种情况:一是农民的宅基地,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四是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除此以外,都是现行法律不允许的。 也就是说,假如以这四种名义建设“小产权”房,那么其事实上就是“合法”的。 另外,中国很多地方兴建的“小产权房”,往往起码又获得了乡镇以及政府的许可和支持。 然而,“小产权房”通常又被普遍视为“非法”的,因为其的确又是某些国家法令所不容许的。 所以说,中国的“小产权房”是存活在夹缝中。 但是,中国“小产权房”问题不能一拖再拖。 首先一个原因是,“小产权房”问题迟早是要解决的,而久拖不决会生出更多的问题,从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其次,把“小产权房”这个合法而又不合法的“怪胎”安放在哪里而不动,对于商品房市场和社会都会产生不少的负面影响。 再者,在土地财政受到影响的地区,早日着手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财政压力。尽管可能作用不是太大,但缓解总比不缓解好。 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尽快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也可以让拥有“小产权房”者早日解除后顾之忧。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国家在强力而坚定地推行“下调房价”政策之前提下,理应早日妥善地解决好遍布中国的“小产权房”问题。 (罗竖一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络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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