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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纸币

2011-11-23 9页 pdf 424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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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纸币 第一章通用货币 一、兑换券 第二节纸 币 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中国通商银行在上海成立。次年,经清廷户部批准, 发行银两、银元两种兑换券,这是全国最早,也是首先在沪、甬两地发行流通的本 国银行兑换券和新式钞票。券面印有TheImperialBankofChina的英文,即中 华帝国银行之意。辛亥革命后改为TheCommercialBankofChina(中华商业银 行)。银两券分为一两、五两、十两、五十两、一百两五种,银元券亦分为一元、五 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种。初发行时票面印有“洋大班签字生效’...
第二节++纸币
第一章通用货币 一、兑换券 第二节纸 币 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中国通商银行在上海成立。次年,经清廷户部批准, 发行银两、银元两种兑换券,这是全国最早,也是首先在沪、甬两地发行流通的本 国银行兑换券和新式钞票。券面印有TheImperialBankofChina的英文,即中 华帝国银行之意。辛亥革命后改为TheCommercialBankofChina(中华商业银 行)。银两券分为一两、五两、十两、五十两、一百两五种,银元券亦分为一元、五 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种。初发行时票面印有“洋大班签字生效’’字样,这是 中国货币历史上绝无仅有的。由于沪、甬两地的人文、地理和交易往来中的特殊 关系,开始时浙江省仅在宁波设兑换处,从事发行,随时兑换现银。 光绪三十年(1904)底,清政府成立户部银行,次年亦发行银两、银元两种兑 换券,正面为满、汉文,背面全为英文,票上加印地名,限当地区域范围流通使用, 后改为大清银行券。宣统三年(1911)正月,大清银行在宁波设立分号,但此前已 有大清银行券在市上流通。不久,辛亥革命爆发,大清银行券改以中国银行兑换 券。初因钞券不及赶印,乃在原有大清银行钞券上加印中国银行行名发行。后在 美国订印,并在两旁加印省、区地名,分别在各省、区发行。宁波属沪区,浙江和上 海两地名券一律通用。光绪三十三年(1907),浙江兴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相继成 立,次年四明银行在上海创设,并成立浙江官银号(后改浙江银行),均拥有钞券 发行权,其所发行的银两票、银元票、钱票先后在宁波市上流通,并准随时兑换现 银,其印刷式样除浙江官银票外,其他钞券均为横式。 民国3年(1914)2月,北洋政府颁布《国币条例》。8月,财政部规定统一币.. 制,推行钞票办法,宁波市上流通的兑换券日增。其时,全国多以北洋银元兑换, 宁波则比照上海,兑换墨西哥银元。除银两、银元票外,因主辅币之间兑换价格不 一,另有铜元票、小银元票发行与流通,种类繁多,面额有大至一千枚和一千角 的。宁波因钱庄业推行过帐,流通数额有所制约,但券别各异,种类繁多,各 银行竞相发行,曾分别同钱庄、典当等签订合约,照章向银行交存保证金,领券代 理发行,并以开发一定时日的期票进行领用和收取手续费。钱庄业在支付款项时 搭发银行券的比例,初为现银九成,钞券一成,后逐渐增至现银四成,钞券六成。 18 宁波金融志第一卷 向银行领券代理发行,曾成为钱庄的日常业务之一,各银行为防止钱庄随领随 兑,乃在钞券上加注暗记,逐日统计监核。 民国5年(1916),北洋政府下令中国、交通两银行“停兑禁提"。当时甬籍人 士朱葆三、宋汉章为上海总商会会长和上海中国银行行长,因各业反对,群情哗 然,而拒不执行,中国银行钞券照常兑换。在各地护国讨袁方兴未艾的形势下,上 海总商会还于5月21日致函北洋政府国务院等单位,要求袁世凯退位,并分函 各地,呼吁。勉从民意,力定大计’’。宁波本地除中国银行外,交通银行钞券亦一并 照兑。至民国20年(1931)11月24日,国民政府制定《兑换券暂行条例》,仅限中 国、交通两银行发行,于次年2月1日公布施行。时宁波市上流通的兑换券以中 国银行居先,交通银行次之,再次为四明银行、通商银行和中国实业银行,它如中 南、中国农工、浙江兴业等银行券因宁波无分支机构设置,虽有流入和委托钱庄 代为发行和兑换之举,但数量不多。上述中国、交通两行钞券除印有浙江地名外, 上海地名券亦一律通用。除本位币兑换券外,另有辅币兑换券,俗称“角票",由中 国、交通两行于1926年12月间首先发行,票面分为一角、二角、五角三种。随后 又有中央、中南、浙江地方等银行的辅币券流通。 除银行兑换券外,另有钱庄签发的钱票,可随时或定期向钱庄兑现。钱票之 有,为时甚早。一方面因市上现金不足;另方面,银两、制钱、银元等比较笨重,又 须运送、鉴定、清点,对交易收付颇有不便。为适应商家和个人需要,就纷纷签发 钱票,以此替代货币,扩大信用。签发钱票对于增加资金,牟取收入,至为有利,因 而除钱庄外,当铺、鱼行等亦有签发。由于能及时兑现,保证清偿,因而社会信赖, 长期以来辗转流通于市。道光十八年(1838)十月,清廷下令查禁,当时任浙江巡 抚的乌尔恭额鉴于钱票积久成习,难于取缔,因而在查报浙江钱票情况时在奏折 中讹称: 一 “经查⋯⋯大小钱庄总兑现钱,银价、钱价俱随市长落,彼此划一, 不能稍有多寡。偶有开票者,亦因换钱不多,一时难以携取,因须往返背 负,不过执票以为计数之据,仅以本铺之票向本铺取钱,从无注写外兑 字样,亦无辗转磨兑情弊,实与现钱无异。较之京都及奉天诸省之有钱 票名目,可以通融行使者,绝不相同。" 后以市上现金日益匮乏,出现挤兑等情弊,各庄才予控制。过帐制度推行后, 商家之间往来收付虽通过过帐簿在钱庄划拨清算,但钱票仍有签发。咸丰年间, 鄞县知事段光清在《镜湖自撰年谱》中曾记述: 第一章通用货币 19 “⋯⋯进出只登记帐薄,不必银钱过手也,民间日用亦只到钱店多写 零星钱票,以应零用,倒比用钱方便,免较钱色也,尝有以钱换票而贴水 者,以钱票之便于用。’’ 其时,市上患钱荒,所发钱票唯恐挤兑,各庄益予控制。同治三年(1864)前钱 庄庄规亦曾载称:“吾宁向行钱票,各庄以钱为出纳,外行亦以此为归藏,今则取 便于人,统归现货交易。"这里所指的“统归现货交易",主要是强化过帐办法,通 过过帐了结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嗣后,钱票渐见收缩,续有签发者,习惯上称为 庄票,其信用程度不仅胜于银行本票,且胜于银行之兑换券。民国22年(1933), 元琛草帽行曾为遗失豫泰钱庄庄票一事而登报挂失,然整个说来其时为数 已不多。至抗战胜利,过帐制度代以票据交换,钱庄应客户在交易中对钱庄信用 之需求而签发的本票,实为庄票之改称,因当局的限制管理,签发不多。 二、军用票 清宣统三年(1911),爆发辛亥革命。是年7月,杭州光复,成立浙江省军政 府,宣布全省豁免田赋一年,废除厘卡,将原有税局一律撤销,各县、府前收粮税 多截留未缴,府库空虚。为适应军需和解决财政困难,乃发行军用票。12月6日, 浙江军政府发出通告,并订立发行军用票章程。 宁波于宣统三年九月十五日(1911.11.5)光复成立军政分府,绍兴和温州、 台州军队皆隶属宁波陆军协统和防营统领,饷银皆由宁波发给,在开始使用军用 票时,多不信用,流通极为困难。后由中华银行宁波分行(宁波光复时接收大清银 行基础上设立)行长赵家艺与宁波海关协商议定,由银行先拨若干保证金,由海 关收受军用票。当时海关为英国所把持,市上见军用票为外国所信用,始渐流通 无阻。至次年10月间,军用票发行已有260余万元,市上贬价行使。4月21日, 上海《太平洋报》曾载称: “浙江军用票自去年发行,至今已有260余万元,初尚见信于社会, 不料自新旧财政司高子白、应季中两君相继不就,委托不利人口之佥事 虞伯卿代理,适值近月以来现银缺乏,富商巨贾裹足不前,而是项钞票 竟与现洋分为两等,价值日跌,兹竟相去二、三十文不等一。 民国元年(1912)5月11日(IN历三月二十五日),浙江军用票按原定期限开 始在杭州浙江银行兑换现银,未兑者仍准通行市上,并于5月5日以丝绢作抵, 向德国克虏伯炮厂借得现银600万马克,以其中400万马克充作兑换之用,同时 一20·· 宁波金融志第一卷 又发行第二期军用票200万元,不再定期,可随时兑换,宁波市上仍有流通。至9 月间,甬籍人士张寿镛接任省财政厅长时,流通在市的尚有190余万元,张力主 收回,延至民国3年(1914)末,全数收兑完毕。 三、法 币 民国24年(1935)11月4日,国民政府公布废除银币本位,实行法币政策, 从民国25年(1936)4月1日起,以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后又增加农民银行) 所发行的钞券为法定货币,一切公私款项收付,一概以法币为限,不得使用银币。 同时,颁布《银币、银类兑换法币办法》,凡持有银币、银类者,限在民国25年2月 3日前向就近收兑机关兑换成法币。民国24年11月4日清晨,中央银行宁波办 事处接总行电,奉财政部令,转知中国、交通、四明等七银行于上午九时假四明银 行召开会议,研究贯彻实施办法,同时由宁波银行业公会具名贴出布告,略谓: 。案奉财政部令,为集中准备,不得使用现金,以中央、中国、交通三行钞票为法 币,其他各银行钞票照常行使。,’’对持券前来银行兑取银元的,无论多寡,一律予 以拒绝。由于广告内容简略,来之突然,又未见财政部行文和政府态度,因而引起 社会民众的猜疑。一时风声四播,人心惶惑,市上银钞兑价顿起混乱,一日之间每 元兑换银角由12角360文跌至10角400文,最低有兑10角200文的。当日下 午二时,鄞县政府会同宁波公安局召集钱庄业开会,议定维持办法,于次日布告 全城,内容摘录如下: “本政府迭接报告,以市上角子、铜元及辅币券兑价,因各商家知有 现金集中之令,遽各自定价格,任意涨落,以致兑价顿呈紊乱。爰即会同 禀呈行署专员、区司令赵及召集钱业、现兑业、烟兑业暨商会执委,于本 日下午在商会开会,详细讨论决议,在未奉部令以前暂定下列办法: 1.角子每元至少兑11角。 2.铜元每元至少兑2970文,双角兑540文,单角兑270文。 3.辅币券单角券兑300文,双角券兑590文。 4.角子买卖及人民使用,折合法币至大以九扣为度。 镞嚣害嚣燃黜祟?√省实施法币办法》。同日,鄞县政府对省实施办法提出九点释示,内容如下: _ 第一章通用货币 21 1.无论何种公司、行号及人民,持有银币者,务于本年十二月底前 向本埠中央银行宁波办事处、中国银行宁波支行、交通银行宁波支行兑 换处兑换法币。 2.距离兑换处较远地方持有银币人,于本年十二月月底以前暂准 以银币完纳赋税、捐费及购办货物。 3.无论何种公司、行号、商店或交通机关,每日收入之银币应速向 上述兑换处兑换法币或付入往来之银行、钱庄等金融机关。此外,不得 转付其他用途,并不得匿留,违者处罚。 4.钱庄、银行等类之金融机关以及赋税、捐费等征收机关罚收入银 币后,应一律缴换法币,不得再有银币发出,违者处罚。 5.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以外各银行,凡曾经政府核准发行,现在 市上流通之钞票与法币一律通用。 6.在本年十二月底以前,法币与钞票价格一律相等,不得丝毫差 价,违者处罚。 7.自二十五年一月一日起,银币一律不许在市上使用,违者,本政 府定予没收。 8.如有意图阻挠,造谣生事,或希图投机,抬高物价,或借端向银币 持有人欺骗敲诈及侵夺者,均依法严惩。 9.如有将银币故存隐匿,意图偷漏、私运者,照危害民国紧急治罪 法处治。 上述办法和释示公布后,中央、中国、交通、浙江地方银行及设在各县的金库 即开始收兑,未设上述机构的象山、宁海两县则由邮局代为收兑。其间,亦曾委托 部分钱庄协助收兑。收兑为:民国24年(1935)11月4日以前十足通用之银 币,每枚兑换法币1元;江南各省通用之银角,每12角兑换法币1元;生银、杂银 及其他成色较差之银币、银角,则按所含纯银量,每23.493448公分兑给法币1 元。当时政府虽有禁令,但各乡抬价收购银币、银类和携带出口仍有发生。11月 28日,鄞县政府会同宁波公安局召集钱庄业、现兑业、卷烟业及各轮船代表商定 防止办法,严禁各轮船公司及钱庄、商号等从业人员私行融通收买或携带出境, 由商会及各同业公会、各商铺经理人等逐级负责遵行。同日,又奉财政部指示,每 300枚当十铜元合法币1元,银、铜辅币准予限额携带出入境,其中银铺币限50 角,当十铜元限1000枚。兑换截止时间从原规定民国24年底延期至25年2月 22 宁波金融志第一卷 3日。随后又延长到5月3El。在此过程中,宁波市上流通使用的纸币逐步为中 央、中国、交通三银行的钞券所占领。此外,四明、通商、垦业等银行钞券因仍准一 并使用,故兑换不甚拥挤,市上亦有流通,市场物价尚属平稳。在开始收兑的两个 月时间里,共收兑银币、银类80余万元。同年,农民银行奉准增发钞券,并被统一 列为法币,其时,宁波尚未建立农民银行分支机构,乃由该行总行在宁波《时事公 报》上连日刊登通告,通过委托,推进发行。随后,市上流通使用的钞券逐步为中 央、中国、交通、农民四行所代替。据中国银行宁波支行民国25年年报记述,该年 宁波全辖流通的本位币约220万元,其中中国银行的钞券为131万元,市区约占 一半。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内迁重庆,沪、杭等地相继沦陷,宁波孤悬浙东,为 交易所需的钞券来源阻塞,无从补给,宁波商会和宁属镇海、慈溪等县商会于民 国29年起,先后印发了一批代用券。当时仅限辅币,并按发行数额设立基金,存 款于当地银行。宁波商会发行之辅币代用券为角券,并于当年12月16日起组织 收回,每积成10角可持向商会兑换法币1元,次年3月4日停止使用,发行收回 数不详。镇海县商会则成立辅币代用券发行委员会,于民国29年5月发行A、B 两种一角券,后以浙东一带沦陷,发行基金因银行内迁而无从提取,延至民国32 年5月11日至31日才以伪中储券进行收兑,发行收回数亦不详。慈溪县商会亦 于同年发行,代用券面额为二分和五分,原为市上缺乏辅币铜元而代用,发行基 金10万元。后收回1.5万元,其余8.5万元基金,如数向邮局购置节约建国储 蓄。宁属其他各县亦曾发行,情况不详。 民国30年(1941)4月宁波沦陷后,流通中的法币日益破损,拒用破钞,折扣 使用大面额钞券情事一再发生,日伪当局一面出示布告,除向银行、钱庄汇款和 经敌伪军部准许外,埠间带现不得逾200元;一面印制假钞,破坏法币流通。更因 津、鲁、汉地名券不能通用,以及农民银行改票等情事,引起民众疑虑,对标有“重 庆"字样的五十元、一百元券贬值使用,中央银行民国29年版小型十元券亦曾一 度拒用,市上钞荒严重。日伪当局通令,除破损不堪,字迹、号码模糊,确难辨认者 外,不得拒收。残破钞券越来越多,破损程度越来越重,拒收情况迄难解决。是年 8月,宁波钱庄业曾集会研究决定,大票价目由公会按日评盘,挂牌公告,各行庄 划一收兑,贬价幅度为7.5折至8折左右。8月29日,伪县政府又出示布告,对 印有“重庆"字样的五十元、一百元券一律以8折通用,并饬银钱业估价收兑破 钞,商会本身亦组织成立杂钞处理委员会,向各商铺募集兑换基金,进行收兑。而 日伪为搜集法币,又另立“处理中、中、交、农破钞委员会”收兑破钞。 第一章通用货币 23 伪中储券始为民众所唾弃,终则因敌伪的强制手段而被迫使用,至民国31 年(1942)10月,流通中的伪中储券约占70"---80%,乃宣布禁止法币流通,不准携 带、保存,以法币二元兑换伪币一元的比率,限于11月底前向伪中央储备银行及 其委托单位缴兑完毕,违者以严罚相威胁。至11月30日最后这一天,伪浙东行 署又以再告浙东地区民众为名,声言:“自十二月一日起,以法币失掉通货价值, 等于废纸,禁止携带使用,或保有、持有,民众须将所有旧法币一枚不剩,全部掉 换,否则将以危害本地区经济安全论罪,并不能获得在和平地区居住的资格。"日 伪的恫吓和威胁,并不能如愿以偿,虽一再展延兑换期限,但始终未能排斥法币 流通。 民国34年(1945),日军败局已定,伪中储券加速贬值,流通困难,法币来源 又未开通,市场出现钞荒,乃有鄞县金融调剂委员会之成立,发行十元、五十元、 一百元三种面额的代用券。抗战胜利后,因法币来源不继,伪中储券不及收兑,钞 荒尤为严重,原设于郊区姜山的鄞县金融调剂委员会于9月21日迁址宁波市区 江厦街垦业银行内办公,继续发行五百元券一种,中央等银行恢复建立后,才陆 续收回。 抗战胜利后,法币虽恢复流通,但因物价上涨,通货贬值,五百元、一千元券 相继问世。民国36年起,又发行五千元、一万元券,至4月间,1元合法币20元 的关金券出笼,中央银行宁波分行关金券发行情况如下: 日 期 关金券面额 合法币 1947.4 500元 10000元 1947.4 1000元 20000元 1947.4 2000元 40000元 1947.12 5000元 100000元 1948.7 10000元 200000元 1948.8.15 25000元 500000元 1948.8.15 50000元 1000000元 1948.8.16 250000元 5000000元 8月12日,中央银行宁波分行奉财政部令,面额五千元以下的钞券不再发 出,即刻销毁。至8月19日,宣布改革币制,发行金圆券,各行、庄奉令休业二天, 24-· 宁波金融志第一卷 整理内部。8月23日,开始收兑法币,除中央银行外,另委托中国、交通、农民三 银行和邮汇局、中央合作金库协助收兑。从8月23日至9月15日,共收兑法币 10399亿元,9月15日以后收兑稀有。至9月25日,除中央银行外,其余各代理 收兑处均裁撤。 四、金圆券 民国37年(1948)8月19日,国民政府公布金圆券发行办法,黄金收归国 有,取消旧法币,改以金圆券为本位币。声称每一金圆含金量0.22217公分,合美 金0.25元,规定每法币300万元或关金15万元兑换金圆券1元,限11月20日 前向中央银行或其他受委托的银行进行兑换。中央银行宁波分行奉令于8月23 日起开始收兑,另租外马路72号为收兑场所,并委托中国、交通、农民、浙江省银 行和中央合作金库、邮局等六家代理兑换。除中央银行兑换各种面额法币、关金 券并饬银楼业派员协同收兑金银、外币外,中国银行专兑十万元、二万元券;交通 银行专兑十万元、五万元、四万元券(四万元券为关金二千元券);农民银行专兑 十万元、一万元券;浙江省银行专兑四万元、二万元券;合作金库和邮局专兑一万 元、五千元券。往兑者须分别法币和关金券的不同面额,不同券别,以每百张为一 束,每千张为一扎,凑足整数进行兑换。对黄金则按宁波市上足赤成份,以98.5 折折算收兑,成色不足者,依次折减收兑。银元每枚兑换金圆券2元;银辅币双角 每3枚,单角每6枚兑换金圆券1元,重量、成色低劣者,按所含纯银折算收兑。 收兑第一日颇拥挤,仅中央银行即收兑黄金614两,银元5888枚,美钞1124元, 港币68元,旧法币340亿元。次日,各受委托银行普遍开始收兑。从8月23日 起至9月15日止,全市共收兑黄金3427两,白银77462两,各色银元250926 枚,美钞14790元,港币906元,法币及关金券折合金圆券1039857元,总计兑出 金圆券1572471元。 、 金圆券发行初,面额为一元、五元、十元三种,辅币为一角、二角、五角三种, 全国发行限额定为20亿元。后因市场商品限价冲破,金圆券迅速贬值,乃于同年 11月11日修改发行办法,发行数改以命令定之。随后即增发五十元、一百元券, 至年末,发行总额已高达83.2亿元。次年3月1日起,发行五百元、一千元、五千 元、一万元大面额钞券,4月18日又发行五万元券,4月26日发行十万元券,接 着一百万元面额问世,全国发行总额增至51600亿元,5月,又增至679458亿 元,万元以下金圆券因所代表的价值量过于微小而在宁波市上消失。 第一章通用货币 25 1949年5月25日宁波解放,28日军事管制委员会出具布告,禁用金圆券, 以每25.6万元兑换人民币1元的比价,由人民银行进行收兑,收兑时间为6月 2日和3日两天,共收兑433.2亿元,合旧制人民币16.9万元。 第三节浙东抗币 民国30年(1941)4月,浙东地区沦陷,为开展抗日救国斗争,中共上海郊区 “浦东地方工作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和华中局关于在浙东和闽、浙、赣边区创立 根据地的指示,先后派遣武装力量,南渡浙东,在四明山一带建立敌后根据地。由 于敌伪滥发纸币,掠夺根据地大量物资,严重危害到根据地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广大群众深受其害,往往以物易物,自发进行抵制。其时,华中各抗日根据地江 淮、盐阜等银行为开展对敌斗争,支援根据地经济建设,先后发行货币,票面标有 “抗币”字样。浙东地区亦以浙东临时行政委员会、浙东游击纵队、浙东行政公署 等名义于民国32年(1943)开始发行标有抗币字样的金库兑换券。民国34年 (1945)4月,浙东银行成立后,上述金库兑换券改由浙东银行代理发行和统一发 行浙东银行券。 ’ 一、金库兑换券 在浙东银行成立前,中共浙东区党委建立了金库制度,税收和征粮等项收 入,按地区解入金库,支出向金库领取。民国32年(1943)起,开始发给各单位、各 部队金库兑换券,作为支取现金的凭据,并具体规定各军政单位按预算或根据特 殊需要,凭金库兑换券向当地金库或税收机关换取相应数量的现金。各地的金库 和税收机关以此抵作向总金库上缴的款项。次年12月22日,浙东敌后行政委员 会又发布财字第六号通告,对原用道林纸印制的旧金库兑换券陆续收回,改发用 牛皮纸印制的新金库兑换券,旧券延至民国34年(1945)1月10日停止使用。 新旧金库兑换券按照发行单位和票面的不同,共有12种,具体如下:. 发行单位 面 额 发行时间 三北游击司令部 一万元 1943 三北游击司令部 五千元 1943 三北游击司令部 一千元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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