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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等办法等4个FCKN办法和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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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等办法等4个FCKN办法和细则的通知   【法规名称】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等4个办法和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0〕4号   【颁布时间】2010-2-10   【失效时间】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等4个办法和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工业主导产业调整振兴贴息补助项...
办法等办法等4个FCKN办法和细则的通知
  【法规名称】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等4个办法和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0〕4号   【颁布时间】2010-2-10   【失效时间】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等4个办法和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工业主导产业调整振兴贴息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重点培育产业聚集区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二月十日   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市上下加快推进投资和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充分调动各县(市)、区的积极性,抢抓机遇、奋发有为,集中精力加快重点项目建设,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培育壮大支柱产业,扶持发展新兴产业,增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后劲。   二、考核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二)区别对待,分类评价,分组考核。   (三)平时工作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三、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管理和服务于投资和项目建设的工作人员。   四、考核计分办法   项目建设考核采用积分制。各县(市)、区项目建设情况的计分考评,均按辖区内省市重点项目统计;市直部门及先进个人按分管和服务的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考核评价。   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目标和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总体完成情况的计分以基础分的形式计算。其中:完成当年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目标占80分,总体上完成年度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占120分。然后根据项目建设具体情况增减分数。   跨区域的重点项目加减分数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由市重点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一)先进单位考核   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目标、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得上述基础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以下情况累计增减分数。   1省重点项目,每个单体项目加10分;完成年度计划再加10分;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每个项目减15分。市重点建设项目,每个单体项目加5分;完成年度计划再加5分;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每个项目减8分。   2每超额完成当年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1%加5分,取整数计算。   3新开工重点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分段加分。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至5亿元以下项目加5分;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至10亿元以下项目加10分;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至20亿元以下项目加20分;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至50亿元以下项目加40分;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加60分。   4每新开工建设一项农业产业化、装备制造业、物流业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加1分。项目总投资额以1亿元为基数,每超过5000万元分别再加1分,取整数计算。   5重点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每2000万元加1分,取整数计算。   6每竣工一项省重点项目加15分,每竣工一项市重点项目加10分。   7项目建设日常工作情况最高得100分,最低得0分。各单位年终得分由市重点办与市发改委各业务处室协商确定。   项目总投资额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额为依据。实际完成投资额以统计报表为依据。   (二)先进个人考核   在投资和项目谋划、跑办、建设、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工作人员。   五、考核程序   (一)先进单位考核程序:   1各县(市)、区每月和年终分别填写“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进度表”,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的完成情况,报市重点办。市重点办会同市考核办组织专门小组对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然后计算并汇总各单位最终得分。   2依照上述评分汇总后,按照市内五区;高新区、辛集市、四个组团县(市);其它县(市)、区共三个层次分组,按总积分排名评价。   3考核评价时,既比较当年项目个数、当年完成投资额,也比较与上年相比项目个数、年度完成投资额的增幅,还比较与全市平均增幅的多少,还考虑重大项目尤其是5亿元以上产业类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谋划建设情况,同时根据当地基础条件综合平衡。   (二)先进个人考核程序:由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荐,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决定。   六、奖惩办法   考核综合评价以平时工作情况为主,结合日常项目调度、月报表和月通报、日常工作完成情况,根据年终集中考核评价,形成综合考评结果。由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考核办根据综合考核结果,提出奖励,经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审议,报市政府批准。   (一)建立项目建设奖励专项资金。每年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600万元,专门用于奖励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对先进单位的奖励。各县(市)、区以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最终得分按分组排名,5个单位及以下的分组中,奖励前2名;6个单位及以上的分组中,奖励前3名;8个单位及以上的分组中奖励前4名。第一名奖励50万元,第二名奖励40万元,第三名奖励30万元,第四名奖励20万元。   所有先进单位获得的奖金分配时,各县(市)、区主要领导分别得奖金总额的15%,主管投资和项目工作的领导得奖金总额的10%,其余奖金由主要领导分配给其他有关班子成员及所属投资和重点项目工作主管部门领导等相关人员。   (三)对先进个人的奖励。先进个人从直接从事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服务的人员中推荐,全市确定100名,其中县(市)、区产生50名,市直有关部门产生50名。每人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颁发荣誉证书。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可申报一、二等功以及申报国家、省、市劳动模范。对为我市引进重大项目或巨额资金的有功人员,给予重奖。   (四)凡每组积分的最后一名,第一年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实行黄牌警告;第二年考核中与上年同比仍为最后一名的,调整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工作岗位。但完成年度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目标且增速高于全市当年投资增速,或当年正式开工建设一项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省、市项目的免于上述处分。   (五)凡在项目考核中提供虚假资料或文件的,一经查实,直接定为所在组的最后一名,并给予黄牌警告。   (六)本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我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工作,针对《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省、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不一致的按省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考核。   第二条前期项目的考核。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以达到省市在建重点项目的申报条件为标准;在年度计划中表明了前期工作具体内容的以年度计划目标为标准。前期工作未完成,国土部门出具同意开工意见的或已提前开工建设并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视同完成前期,但不按新开工项目重复计分。项目前期工作已完成,并提前开工建设的,在前期加分和新开工加分中取高分计算。   第三条新开工项目标准。确认项目新开工须具备:项目主体基建工程正式开挖基槽,并连续施工作业,且已经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   第四条竣工项目的标准。有竣工验收报告的,以竣工验收报告为依据。没有竣工验收的项目,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项目总体形象是否基本完成;二是项目总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是否基本完成;三是下年度是否继续列入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四是项目是否投入试运营或试生产。   第五条由于省市政府或市规划调整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未完成当年工作计划的视同完成工作计划。   第六条项目总投资、年度完成投资分段计分的,按完成投资额取整数计分,多出的不再计分。   第七条跨区域的园区或重大项目,所涉及的县(市)、区不能明确区分具体投资和子项目的,有关县(市)、区均得项目数计划分数。项目完成投资能够分清所涉及县(市)、区投资的,分别按本县(市)、区实际完成投资计算;不能分清投资的,按全部完成投资计入所涉及的县(市)、区分数。   第八条项目建设日常工作基础分为100分,根据各县(市)、区日常工作表现酌情扣分,直至基础分扣完为止。具体考核评分方法为:   1未按时上报省、市重点项目报表的每不按时一次扣5分,连续2次不按时上报的加倍扣分。   2市重点办或市发改委召开会议,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扣5分、应参会人员不请假无故换人扣2分、迟到扣1分。   3未按时上报工作周报的扣5分。   4省、市组织的投资和重点项目检查、考核等活动,依据被查资料是否整洁齐全、真实,附件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酌情扣分,最高可扣10分。   5未按要求和时间参加省、市政府组织的重大会议、重点项目调度会、协调会、项目观摩等其它重要活动的扣15分,无故更换人员的扣10分。   6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在本县(市)、区行风评议中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加10、5、3分;名列第四名的不再加分。从第五名开始,评为第几名减几分。   7各县(市)、区参加各项会议情况以每次会议签到存档情况为准,上报工作周报或参加其它活动情况以工作周报档案和活动为准。   第九条本细则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石家庄市工业主导产业调整振兴贴息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我市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实施意见和工业倍增指导意见,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充分发挥市级财政资金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贴息补助项目,是指市政府为推进工业主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加快新兴产业项目建设,对项目单位的中长期银行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贴息补助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贴息补助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贴息补助资金来源包括:《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财政支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意见》确定的现代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和市级重点工业项目贴息资金;《石家庄市促进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确定的市财政5000万元企业短平快技改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是市工业主导产业调整振兴贴息补助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总体贴息补助项目建议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查论证,按程序批准后执行。短平快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工信局负责提出贴息补助项目初步建议计划,报市发改委。   第二章项目选择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技术基础和较好自主创新能力、产权关系清晰的企业(以下称项目单位),开发建设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按照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开工建设或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按程序申报市工业主导产业调整振兴贴息补助项目。   第六条项目选择范围: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规划,符合全市工业倍增指导意见以及生物(医药)、装备制造、化工、电子信息、纺织等五大主导产业调整振兴实施意见要求,有利于全市工业主导产业的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有利于全市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项目。   (二)符合发展循环经济要求,有利于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或产业集群,产业之间、上下游产品之间关联性强;工艺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先进可行,生产集约,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项目。   (三)引进先进、适用和关键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明显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技术含量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列入国家、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技术改造新增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它项目。   第三章贴息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贴息补助分贴息和补助两种方式。对五大工业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技术研发项目,不适合采取贴息方式的,市发改委提出初步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补助方式给予支持。为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项目建设资金,对列入国家、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技术改造新增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按1∶1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第八条贴息资金的贴补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确定,贴息数额最高不超过贴息期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总额。贴息补助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高不超过两年。对短平快技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单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下达   第九条每年2月底前,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向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企业下达筛选申报贴息补助项目通知或政策指南。   第十条项目单位根据筛选申报贴息补助项目通知或政策指南,按照隶属关系按时向本级发展改革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和市政府确定的支持重点,召集有关专家对各县(市)、区和市属相关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优选符合条件的项目,编制本年度贴息补助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列入年度贴息补助项目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在预算执行年度的5月底前,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出贴息申请(各一式两份);贴息申请应附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与贴息项目建设内容一致的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利息结息单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和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汇总提出可拨付资金的贴息补助项目名单并附有关材料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贴息补助资金。   第五章贴息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贴息补助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贴息补助资金的。   (二)申请拨付贴息补助资金材料与原申报材料内容不符。   (三)项目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或项目银行贷款未落实。   (四)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五)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贴息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违反规定的,除将截留贴息资金全额收缴市级财政外,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贴息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贴息补助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定期对贴息补助项目的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各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石家庄市重点培育产业聚集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市产业聚集区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建设的意见》(市发〔2009〕20号)要求,参照省重点产业聚集区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范围   市政府确定重点培育的50家产业聚集区,包括:市管循环经济化工示范基地、生物(医药)产业基地、装备制造基地、信息产业基地、纺织服装基地和南部工业区六大产业聚集区;省重点产业聚集区和重点培育产业聚集区;县(市)、区管理的产业聚集区。   二、考核评价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指标确定坚持高起点规划、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导向,不断提高产业聚集区发展建设的规模、质量和效益,通过政策引导、规划指导,促进科学发展。   (二)强化集约节约。不断提高投资强度和产出密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延伸主导产业链条,提高协作配套能力,引导骨干核心企业向聚集区集聚,配套产业向骨干核心企业集中。   (三)量化指标为主。考核指标主要选择可量化的列入统计范围的指标,并以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认定数据为依据。无法量化的其他指标也以权威部门提供的数据或证明材料为依据进行考核。   (四)年度综合考评。实行季调度、年考核制度。根据重要程度确定指标分值,进行综合考评。对50家产业聚集区实行统一考核评分,分类排名。第一类聚集区为市管“六大产业聚集区”;第二类聚集区为到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的产业聚集区;第三类聚集区为到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50-100亿元的产业聚集区;第四类为到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以下的产业聚集区。   三、考核评价指标   从经济总量与发展速度,投资、规划与技术创新,外资外贸,发展质量,聚集区管理,土地利用与集约发展六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共21项指标。另外设置7项加分指标。   (一)经济总量与发展速度   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指聚集区规划范围内规模以上企业的工业增加值。按国家统计报表规定范围、方法计算,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字为依据。   2税收收入增速。指聚集区规划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完成税收的同比增速。以市财政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3速度指标核算时的上年同期数使用本期统计的上年同期数。   (二)投资、规划与技术创新   1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聚集区规划范围内当年完成的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的工作量及与此有关的费用总额。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2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比。聚集区规划范围内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以市统计部门确认的数据为依据。   3产业定位。以各产业聚集区提供的规划文本和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批准文件为依据。   (三)对外开放   1当年利用外资。指国外(境外)投资者根据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到位的出资额。以市统计局或商务局(招商局)确认的数据为依据。   2当年利用市外资金。指新引进市域外国内企业投资和资金,实际到位金额。以市商务局(招商局)确认数据为依据。   3当年贸易出口。指全部出口到境外的商品总值,以离岸价计算。以市商务局确认的数据为依据。   (四)发展质量   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地率。指聚集区已建成面积与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之比。已建成面积以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数据为依据。   2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算方法核算,以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确认的数据为依据。   3环境保护。以市环保局确认的数据为依据。   4安全生产。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认的数据为依据。   5解决就业。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五)聚集区管理   1管理机构。以市政府,县(市)、区政府批准文件为依据。   2投融资平台建设。以工商注册文件为依据。   3信息和报表上报。按实际情况考核。   4发展环境。以相关文件为依据。   (六)土地利用与集约发展   1符合规划。以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   2已开发产业用地占已开发土地总量比重。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的数据为依据。   3投资强度。投资额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确认的数据为依据,建设用地面积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的数据为依据。   (七)其他   七个加分项按实际考核情况给予加分。世界500强企业以考核评价前一年公布的名单为准。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认定公告为准。ISO1400认证以证书为准。区内设立的研发(技术)中心或实验室数、企业拥有专利数以聚集区提供的认定证书原件为依据。   根据以上指标得分,对各产业聚集区开发建设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评。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我市聚集区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四、评分标准   (一)每个指标的分值根据其在现阶段聚集区开发建设中的重要程度设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聚集区,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并进行整改:   1土地利用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国家、省查处的;   2区内有严重污染项目,被国家、省查处的;   3因征地中违反国家土地政策而造成当地农民大规模上访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   5上报的考核数据和相关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考核方式   考核评价采取各产业聚集区初评、当地主管部门初审与市有关部门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办法。省级重点产业聚集区和重点培育产业聚集区参加市考核按照市考核指标体系考评。参加省考核仍按省考核指标体系考评。   (一)各产业聚集区初评。各产业聚集区依照本办法设置的考评指标体系进行初评,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建设、环保、规划、统计等相关部门,根据考核评价办法,对辖区内列入考核评价范围的产业聚集区初评结果进行审查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并准备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基础数据及相关文件、资料。   (二)考评小组综合评价。市发改委、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环保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评小组,根据各县(市)、区自查自评情况和各聚集区自评及上报的统计年报表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现场考核评价,形成最终意见。考核工作结束,市发改委、商务局根据考评结果提出考核报告,同时提出奖惩意见、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三)奖惩措施。依据产业聚集区分类排名,每类产业聚集区前3名为先进产业集聚区,第1名各奖励30万元,第2名各奖励20万元,第3名各奖励10万元。各类最后一名给予通报批评。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有效期自2010年2月10日起至2011年2月9日止。   附件:(略)   1石家庄市重点培育产业聚集区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2市政府确定重点培育的50家产业聚集区分类表 低价购买卖百度文库财富值帐号QQ174788632旺旺whx0910怎么增加百度文库财富值 怎样增加 如何增加 增加百度财富值 如何快速增加百度文库增加财富值 专业的爱问共享资料积分销售团队 http://whx0910.taobao.com或者 http://shop60806855.ta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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