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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嘉峪关市关FGFW市城行办法》的通知

2011-11-27 3页 doc 35KB 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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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嘉峪关市关FGFW市城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名称】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 嘉峪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6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嘉峪关市关FGFW市城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名称】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 嘉峪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6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嘉峪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困难群众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救助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坚持及时、高效、适度、公平的原则,实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市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管工作。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物资使用的监督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人员。   (二)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市民政局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七条 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社会性灾害的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提出救助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公示。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市民政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申请临时救助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可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   第十条 市民政局应当将需要临时救助的对象名单,在申请人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情况特别紧急的,可先救助后公示。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为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情况特殊的,经市民政局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每次救助不超过3000元。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发放,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发放。   第十三条 实施救助时,市民政局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金额。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和省财政补助资金。   (二)慈善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助资金。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七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市民政局应当及时追回救助款物,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   第十八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出具虚假证明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低价购买卖百度文库财富值帐号QQ174788632旺旺whx0910怎么增加百度文库财富值 怎样增加 如何增加 增加百度财富值 如何快速增加百度文库增加财富值 专业的爱问共享资料积分销售团队 http://whx0910.taobao.com或者 http://shop60806855.ta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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