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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宝: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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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宝: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责任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对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 “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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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对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 “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说明(新地税发[2003]99号) 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税款,主要是针对纳税人众多,税务机关无法一一对纳税人进行追缴或不便追缴的情况;另外,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税款,还可以防止扣缴义务人故意不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未收情况的发生。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8年)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附:《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是法律赋予扣缴义务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并且不以其意志为转移。反之,对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就不得强行要求其代扣、代收税款。根据《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扣缴义务人的主要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包括:     1.应当依法办理扣缴登记     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向税务机关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以作为扣缴税款的合法、有效证件。对扣缴义务人自身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可不再另行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应当设置代扣、代收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对不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应当依法全面代扣、代收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而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4.应当按时申报     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未按时申报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应当按时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对已代扣、代收的税款(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也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内解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或少缴的,应视不同情况作不同的责任追究:(1)扣缴义务人对已扣税款已进行了纳税申报但不缴或少缴的属欠税。对其欠税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强制追缴税款、滞纳金外,还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采取了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对依法办理了扣缴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未按时申报的,视同“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形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还应当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已扣、已收税款的,属抗税。除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对构成犯罪的,还应以抗税罪定罪处罚;对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扣缴义务人采取转移、隐匿手段,妨碍税务机关对其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追缴,税务机关除依法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检查     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依法检查应当接受。对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以及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或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和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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