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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BSCI认证中怀孕女员工问题

2011-11-30 1页 doc 28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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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BSCI认证中怀孕女员工问题 关于在BSCI认证中怀孕女员工问题 出于人性化考虑,在BSCI认证中如果遇到怀孕女员工,新生妈妈,这样的工作岗位,应作出特殊考虑,其待遇及规定按以下方案执行。 一、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即实际产假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特殊原因增加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为90天。一般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的90天标准。 产假时间是按照自然天数计算的,周末假日和节日等也计算在内。 二、不能单方...
关于在BSCI认证中怀孕女员工问题
关于在BSCI认证中怀孕女员工问题 出于人性化考虑,在BSCI认证中如果遇到怀孕女员工,新生妈妈,这样的工作岗位,应作出特殊考虑,其待遇及规定按以下执行。 一、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即实际产假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特殊原因增加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为90天。一般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的90天。 产假时间是按照自然天数计算的,周末假日和节日等也计算在内。 二、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也指出:“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 另一方面,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具有强制保险性质,为用人单位所必须办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三、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基本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流产的产假: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对相关问题有更为详细的解释: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将相关内容加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薪酬福利待遇制度等,加盖公司公章并张贴即可。 严禁任何人,任何方式,出于任何考虑在BSCI认证过程中,不公平对待怀孕女同志、新生妈妈的行为。对于这样的特殊人群,我们应该给予特殊照顾。严禁克扣怀孕女同志及新生妈妈待遇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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