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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_40年代日本与中国东北农业经济的殖民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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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_40年代日本与中国东北农业经济的殖民地化 日本学论坛 1999 年 第 3 期 30~ 40 年代日本与中国东北农业 经济的殖民地化 郑 敏   中国东北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地区, 有 着肥沃的黑土地和丰富的物产。“九·一八”事变 后, 中国东北沦为日本帝国主义的独占殖民地。日 本殖民统治者与汉奸、地主势力相勾结, 对东北农 业经济实施了一系列的统制与掠夺政策, 使东北 农业经济迅速地殖民地化。 一、日伪大肆掠夺土地, 建立 殖民统治基础   土地是农村经济的基础, 因此, 对东北土地的 掠夺是日本帝国主义在东北农村推行殖民统治的 重要内容和依托。早在“...
30_40年代日本与中国东北农业经济的殖民地化
日本学论坛 1999 年 第 3 期 30~ 40 年代日本与中国东北农业 经济的殖民地化 郑 敏   中国东北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地区, 有 着肥沃的黑土地和丰富的物产。“九·一八”事变 后, 中国东北沦为日本帝国主义的独占殖民地。日 本殖民统治者与汉奸、地主势力相勾结, 对东北农 业经济实施了一系列的统制与掠夺政策, 使东北 农业经济迅速地殖民地化。 一、日伪大肆掠夺土地, 建立 殖民统治基础   土地是农村经济的基础, 因此, 对东北土地的 掠夺是日本帝国主义在东北农村推行殖民统治的 重要内容和依托。早在“九·一八”事变前, 日本在 东北就通过租借地、商埠地、铁路附属地、工商业 占地、林产权占地、矿业占地、农业经营占地以及 房地产权等侵占了东北的大量土地。“九·一八” 事变后, 日本为加速对东北土地的掠夺, 先后在伪 满洲国傀儡政权内设立了土地局、临时土地 调查会和地籍整理局等, 采取种种方法大肆掠夺 土地。 11 通过所谓“地籍整理”霸占大量土地。1936 年, 日本利用伪满傀儡政权在东北实施“地籍整 理”计划。该计划投入了 6000 余万元经费, 调动 550 万人次, 用 8 年的时间对东北总面积约 130 余万平方公里土地之中的 72 万平方公里进行了 地籍整理, 经整理的件数多达 3000 万件。①“地籍 整理”的目的之一就是使日本利用各种非法手段 攫取的土地合法化。9 月 21 日, 伪满公布了《商租 权整理法》, 其中规定:“过去日本人取得的商租 权, 作为一般国内法 (民法)的权利之土地所有权, 予以承认。”②在“关于日人取得土地权利手续的 训令”中规定:“自康德三年七月一日以后, 日本国 臣民即取得土地所有权、地权、永佃权、土地使 用权、典权、贷借土地权等有关一切土地权利。”③ 这样, 自 1936 年 9 月末到 1937 年 9 月 20 日, 仅 一年的时间, 日本人申请土地整理并获得地照的 件数就有 18840 件, 获得土地为 6 083 258178 垧④, 至 1942 年, 日本人将土地的商租权改为土地 所有权的件数达 63879 件⑤。其目的之二是进一步 掠夺土地。通过地籍整理, 日伪统治者以处理旧有 的“官有地”、“公有地”等为名, 将所谓吉林省清室 残留地、吉林旗属官地、吉林驿站官地、吉林官仓 之田、奉天省官地、东省特别区官地、“国有荒地” 和“国有林”等土地予以强占, 并没收了所谓“逆产 地”、“无产土地”, 而且还强行没收农民的所谓“私 垦地”、“废耕地”、“浮多地”等。 21 通过实施“归屯并户”建立“集团部落”的 政策来夺取土地。日本侵略者以维护治安为名, 用 武力强迫农民离开世代居住的土地和家园, 迁入 “集团部落”, 制造“无人区”, 从而使大量耕地荒 芜, 随后, 则以“地主不明的土地”为名强行占领。 31 强行“收买”。为了直接统治和镇压中国人 民, 以巩固其殖民统治, 日本侵略者认为, 只有通 过日本移民在东北农村的移住才能更深入地实现 其殖民统治, 才能确保其经济掠夺, 特别是对农业 的掠夺。因此, 1932 年~ 1936 年, 日本官方有组织 有计划地向中国东北进行了 4 次试验移民 (亦称 武装移民) , 后又制订出“二十年百万户移民计划” (1937 年~ 1956 年) , 提出 20 年向中国东北农村 移民 100 万户 500 万人, 并把向东北移民的政策 作为日本七大国策之一加以施行。在这一政策中, “选定和取得农耕地, 与满洲日农移民成败的关系 极大。”⑥于是, 对农村土地的掠夺就更加疯狂, 更 ·12· 加肆无忌惮, 以至强行从中国农民手中“收买”土 地。“收买”移民用地由关东军直接主持, 并成立 “土地征用委员会”。1933~ 1934 年间关东军委托 日本东亚劝业株式会社对东北三江平原一带土地 进行“收买”。当时, 阿什河沿岸上等熟地地价为 200 元, 中等地为 160 元, 下等地为 130 元, 但东亚 劝业株式会社则以上等地 56 元, 中等地 40 元, 下 等地 24 元, 强制签定收买合同, 引起当地农民强 烈不满, 但不管农民“有何等反对行动”, 该会社仍 “坚决按既定的协定价格收买”⑦。在有的地方“实 际是熟地 (耕地) 和荒地平均后定价为 1 元收买 的”⑧。更有甚者, 1933 年日本第一次武装移民移 住在桦川县永丰镇, 将该镇的 99 户, 400 多中国 农民全部逐出, 并掠夺该村全部土地。农民如果拒 不交出地契, 关东军便采取高压手段捣毁农家的 墙壁, 强抢地契, 结果, 激起当地农民的反抗, 于 1934 年 3 月爆发了震惊中外的土龙山农民反日 大暴动。 此后, 关东军改变手法, 改由其控制下的伪满 政府负责提供移民用地。伪满民政部内特设开拓 科, 后又扩大为拓政司。1936 年 1 月设立伪满洲 国为法人的满洲拓殖株式会社, 专门从事移民用 地的“收买”与经营。“收买”移民用地, 虽然打着 “未利用地主义”的旗号, 实则却以掠夺熟地为主。 吉林省舒兰县四家房地区有“既耕地 3600 公顷, 其中水田 1000 公顷, 占 27% , 水田所占比例甚 高, 况且还有自给用薪炭林 4080 公顷。可耕地 4100 公顷中既耕地占 88% ”, 全部被日本大日向 开拓团霸占⑨。1937 年 8 月, 随着关东军“二十年 百万户送出计划”的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对移民用 地的掠夺, 满洲拓殖会社又被“日满合办”的满洲 拓殖公社取代。到 1941 年, 日本殖民统治者以移 民用地的名义夺取的东北土地已达 2000 万公 顷βκ, 是原定夺取 1000 万町步βλ目标的 1 倍多, 是 当时日本耕地总面积 600 万町步的 314 倍。他们 还计划到 1943 年要再取得移民用地 650 万公顷, 这样移民用地就将达到 2650 万公顷。其中, 预定 农耕地为 1300 万公顷, 森林、放牧用地 1350 万公 顷, 事实上日本殖民统治者已成为中国东北最大 的地主。 二、殖民地主与当地汉奸地主相勾结 共同剥削、压迫广大贫苦农民   日本殖民统治者同中国封建地主势力相勾 结, 共同压迫和剥削广大贫苦农民是农村经济殖 民地化的主要特点。其主要表现形式为: 11 东北农民的佃农化和雇农化加剧。由于日 本大肆掠夺土地和地主的土地兼并, 使广大的农 民丧失了土地。据日伪当局统计, 1940 年,“南满” ( 大体属于辽宁省地界) 10 县 10 屯无地者占 3215% ;“中满”(大体属于吉林省地界) 10 县 10 屯无地者占 4819% ;“北满”(大体属于黑龙江省 地界) 16 县 17 屯无地者占 6312%。βµ另据对北部 产粮区 16 县 10085 户的调查, 无地农民达 7272 户, 占农户总数的 72112%。βν无地农户的增长, 使 农村的租佃经营和雇工经营有了进一步发展。据 统计, 伪满前期东北佃农和半佃农约占农户总数 的 26% , 雇农约占 3013% ; 至伪满后期, 佃农所占 比例增至 34% , 雇农更是猛增至 49% βο。在东北北 部日本移民集中地区, 佃农和雇农增长的比例更 快。例如富裕县李地房子屯 1934 年有农户 13 户, 雇农为 5 户占农户总数的 3313% , 到 1938 年农户 增至 54 户, 被雇农民则达 33 户, 比例一下子上升 至 6111% , 比 1934 年几乎增长 1 倍。βpi 21 汉奸地主的形成。日本在统治东北的 14 年中, 并没有废除农村的封建势力, 而是采取扶植 农村封建地主阶级的策略, 将原有的地主经济和 富农经济纳入到日本殖民地经济体系中, 为殖民 统治和经济掠夺服务。虽然在一些地区部分地主 的土地被吞并, 变为“满拓”及日本移民的用地, 但 这并不表明削弱了地主阶级的存在。这部分地主 摇身一变成为“满拓”的“土地经理人”, 在日本移 民尚未移来之际, 掌管着土地的出租权和雇工权, 是完全依附于殖民统治者的“二地主”, 成为殖民 统治者的帮凶。1940 年,“满拓”共拥有“土地经理 人”936 名, 通过他们控制 87 755 户佃农, 仅佳木 斯一个地区就有“土地经理人”287 名, 管辖 20397 户佃农。βθ这些人大部分同时还在县、村、屯政权、 警察特务及协和会、兴农合作社等殖民机构中任 要职, 成为日本帝国主义在农村进行殖民统治的 支柱, 从而形成汉奸地主阶层。 汉奸地主在其主子的支持下, 势力比以前更 大了。例如, 宝清县地主李士玉在旧中国不过有 100 多垧地, 土地归“满拓”后, 他当上“土地经理 人”却掌管了 5 个村的地权, 约 1900 余垧, 自己种 200 多垧, 免去一切租税, 而且强迫佃农为其无偿 耕种, 成为当地头号大地主。鸡宁县地主郭海亭在 土地缴照之后当上了土地经理人, 自种 100 多垧 好地, 由他管理的土地面积约 800 余垧, 而且吃 400 多垧地的黑租子。βρ 1939 年, 日本侵略者为进 ·22· 一步勾结地主势力, 将“满拓”掠占的部分荒地以 “小地照”的名义发放给私人, 又称“买回地”, 另 外, 允许失地者到其他地方承领荒地, 发给“小地 照”, 称为“换地”, 结果使汉奸地主乘机大肆兼并 农民的土地。例如鸡宁县大地主沈子钧在买小照 地时用假名在 3 个村买地 55712 垧。再如密山县 马家岗区刘家村共有小照地 714 垧, 其中被 3 家 地主占去 680 垧。再如, 黑台地区地主王兆桐原来 有地 200 垧, 日本移民入侵后, 他除了在黄家店获 得同等数量的“换地”外, 又乘机合并部分农民的 “换地”, 在兰岭多领地 200 垧, 土地一下子增加了 1 倍βσ。日本侵略者与汉奸地主勾结的结果使依附 于殖民统治的地主经济得以加强。与此同时, 地主 对广大农民的剥削进一步加深, 范围进一步扩大, 其剥削的方式也比任何时期都更加蛮横、更加露 骨。首先表现在地租的不断增加。以黑龙江省为 例, 1934 年平均地租为 2911% , 1938 年上升到 4011%。其中, 富裕县李地房子屯 1934 年地租率 为 13% , 1938 年增为 2913% , 提高了 1 倍多; 青冈 县董家店屯 1934 年地租率为 25% , 1938 年达 4511% , 农民几乎把收成的一半交给了地主。βτ 除 地租外, 农民还要负担各种苛重的捐税。地主对雇 农的剥削更为残酷。他们每年劳动时间长达 11 个 月, 每天劳动十几个小时, 劳动量十分繁重, 所得 报酬却少的可怜。 31 日本移民的地主化。日本移民一般每户可 获得 2 町步的水田, 10 町步的旱田及包括其他在 内的合计 20 町步的土地。但是, 其中有一部分移 民逐渐脱离了农业生产, 从事农业外劳动, 如在事 务所、医院、训练所、种畜场等各种移民团附属机 构工作; 而有的则从事完全与农业无关的职业, 如 土建承包业、搬运业等; 更有一些既不从事农业生 产, 也无其他职业, 即游手好闲者。据 1939 年 7 月 对日本第 1~ 4 次移民团进行的调查表明, 从事非 农业的移民户数占移民总户数的比例分别为 2819%、2812%、2116%、2013% , 平均 2 成的日本 农业移民脱离了农业。χκ伪满后期, 这种移民团员 弃农的情况更加显著。以第 3 次瑞穗村移民团为 例, 其共有移民 204 户, 1939 年 7 月前从事非农 业的户数为 44 户, 占总户数的 2116% , 1939 年以 后则增加到 83 户, 占总户数的 4017% , 脱离农业 的移民已达 4 成。χλ这部分移民将分配给自己的土 地转为佃租, 变成坐收地租的移民地主。而从事农 业经营的日本移民, 他们从日本来到东北农村, 由 于地域的不同、农耕方法的不同, 加之劳动力的匮 乏, 所以, 根本无法经营如此大面积的土地。其结 果也把土地出租给中国农民及朝鲜族农民佃耕, 使自身地主化。仍以第 3 次瑞穗村移民团为例, 1940 年 3 月, 即其迁入东北的第 6 年后, 从已耕 地看, 移民自营地是 1367 町步, 不过占水田、旱田 总面积的 3212% , 剩下的 6718% , 相当 2870 町 步, 全都是佃耕地。更有甚者, 1941 年仅迁入东北 3 年的第 8 次大八浪移民团, 自营地仅占总面积 的 1013% , 其余 8917% 的土地全部是佃耕地。χµ据 1942 年 3 月的调查材料表明, 日本移民出租土 地, 最低者占其握有地的 1ö4 左右, 一般占 1ö3 至 1ö2 左右, 多者占百分之六十、七十、八十、九十, 有的高达 95% 左右。χν移民的所谓“自营地”, 也主 要是雇佣中国年工、月工、日工在生产。如伪三江 省弥荣村移民团的 301 户移民,“自营”土地 1250 公顷, 共雇佣年工 400 人, 日工 18000 人; 伪东安 省永安屯有移民 283 户,“自营”土地 2727 公顷, 雇佣年工 150 人, 月工 20 人, 日工 9000 人。χο这种 殖民地性质的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形成和加 深, 使中国广大农民不仅承受着民族压迫, 而且承 受着殖民地主的阶级压迫。 三、对农产品实行全面的经济统制 1932 年 8 月, 在伪满傀儡政权刚刚建立不 久, 日本关东军特务部和满铁经济调查会就开始 制订所谓《满洲国经济建设纲要》, 提出所谓“日满 经济一体化”的方针和“经济统制政策”。所谓“日 满经济一体化”就是使东北经济变成日本经济的 一部分 , 成为日本经济的附庸; 所谓“经济统制政 策”的目的就是由宗主国日本来控制与垄断东北 的经济, 其实质就是使东北经济殖民地化。日本殖 民统治者同样也将经济统制的政策深入到农村, 而且, 不断加强对农产品的统制。 伪满初期, 日本殖民者尚未直接控制农业生 产, 主要是通过商业贸易和价格政策来掠取农产 品, 其掠取的重点是东北特产品大豆。大豆是伪满 出口创汇的主要产品, 也是日本所需的主要战略 物资。“七·七”事变后, 日本急需发展重工业和化 学工业, 为执行产业开发五年计划, 确保以大豆抵 押出口换取从德国进口部分重工业资材, 1937 年 10 月开始利用伪满傀儡政权对大豆实施统制, 以 增加主要特产物的输出量。1939 年 10 月伪满政 府公布了统制大豆和油料作物的《主要特产品管 理法》和《满洲特产专管公社法》。10 月 20 日, 成 立了“满洲特产专管公社”, 同时撤销了原来在特 ·32· 产市场上拥有统治地位的特产品定期市场, 由特 产品专管公社对大豆等特产品实行统一收买和输 出。《主要特产品管理法》把统制对象定为大豆、苏 子、小麻子、大麻子、花生、胡麻、棉花籽、亚麻仁、 向日葵籽等 9 种, 规定农民必须在指定的交易所 中出卖这些特产品。三井三菱等日本特产商被指 定为特约收购人, 代替特产专管公社承担收购任 务。 随着战争的不断扩大, 日本殖民统治者在对 大豆等特产品实行统制的同时, 又在东北开始对 各种农产品进行全面的统制。1937, 伪满制定了棉 花统制法, 设立了满洲棉花会社, 首先对棉花实行 一元化统制。1938 年 5 月, 伪满农业政策审议委 员会又决定对大米、小麦、大豆、棉花等主要农作 物生产和销售实行统制, 对农产品的出口、指定种 类等都由“国家”管理。11 月 7 日公布《米谷管理 法》, 并于 1939 年设立满洲粮谷株式会社作为统 制机构, 对日本人的主食稻米的生产、分配、价格 进行统制。从此, 除伪官吏、汉奸外, 中国人不许吃 大米, 违者便以经济犯加以处罚。同时, 公布了《小 麦和制粉统制法》, 设立满洲谷粉管理会社, 作为 小麦的统一收购机关。对于被认为是中国人主食 的高粮、玉米、粟等 3 种主要杂粮, 通过 1939 年 11 月公布的《主要粮谷统制法》, 指定由粮谷会社进 行统制。 1940 年, 日本殖民统治者对伪满中央政权进 行第三次机构调整, 其特点是围绕农业增产来进 行的。将原“产业部”改为“兴农部”, 下设农产、农 政两个司和一个特产局, 作为加强对农产品的行 政统治机构。另外, 以农村金融合作社和农事合作 社为基础, 从 1940 年起自上而下地普遍建立了兴 农合作社, 作为负责农产品的种植、收购、保管、调 拨、运输、配给等任务的经济统制机构。 1940 年 8 月, 武部六藏就任伪满洲国总务厅 长官后, 为进一步加强对东北农产品的掠夺, 扩大 对宗主国日本的援助, 决定对农产品实行强制性 的全面统制。9 月 30 日以新制订的《特产物专管 法》和《粮谷管理法》代替了过去的《主要土特产品 专管法》和《主要粮谷统制法》。根据《特产物专管 法》, 几乎全部的油料作物都被列为专管;《粮谷管 理法》列举的统制品种包括了大麦、燕麦、稗、荞 麦、小豆、绿豆、豌豆等所有的杂粮, 并确立了满洲 粮谷株式会社特约收买人制度, 指定三井、三菱、 三泰等许多财阀商社为特约收买人。这两项法令 及《米谷管理法》共同的要点是: (1) 不经兴农部大 臣许可不得收购特产品和粮谷; (2) 非统制机关和 特约收购人, 不得利用铁路或船舶运出特产品和 粮谷; (3) 油房或特殊加工业者, 非经该统制机关 购入的原料, 不得用作加工原料; (4) 规定了政府 对粮栈和特约收购人的监督权; (5) 对于生产特产 品和粮谷的农民和获得实物地租的农民, 除自家 消费或以消费为目的出售给同一部落的居民外, 禁止在农产品交易市场或地方官署指定场所以外 实行买卖行为。χpi 1941 年 7 月, 日本殖民统治者又将满洲特产 专管会社、满洲粮谷株式会社、满洲谷粉管理会社 三个农产品统制机构合并, 成立了农产公社, 资本 金为 7000 万元, 全部由伪满傀儡政府出资, 同时 公布满洲农产公社法, 以实现对农产品的统制更 加集中, 更加一元化。同时, 废除了特产局, 新设管 理官制度和粮政司常驻农产公社, 使农产公社能 直接而迅速地执行日本殖民统治者的意图。至此, 日本宗主国对东北农产品的统制从最初的局部统 制扩大到全面的统制, 形成了日本军阀、财阀相勾 结共同掠夺东北农产品的局面。 四、推行“粮谷出荷”政策, 疯狂掠夺农产品   1941 年, 日本殖民统治者在伪满产业开发第 二次五年计划中, 将煤炭和农产品的增产作为重 点中的重点, 而且“特别是要倾注主要力量于农产 品的增产”, 开始大规模地掠夺农产品, 主要措施 就是强制推行“粮谷出荷”政策, 即强制农民交售 粮食。为此, 1941 年 4 月, 伪满国务院会议决定了 《确保康德八年度农产品增产搜荷方策要纲》。该 方策强调实行农产品“搜荷”的高度计划性, 采纳 了兴农部次长结城清太郎提出的“出荷预约金制 度”, 即以本年度的“出荷”预定数量作为指标, 分 摊到各个地区; 为了使各个地区分担的数量能够 按期完成, 按每百公斤先付 1 元定金的办法, 让农 户提出“出荷”目标, 并与兴农合作社签订契约; 收 获时, 农民按契约上规定的数额“出荷”。这种预购 契约的方法成为日本殖民统治者掠夺农产品的有 力武器, 它不管收成好坏, 强制农民按预购契约数 量交粮。1941 年预购契约量是 688 万吨, 实际收 购 548 万吨, 完成近 80% ; 1942 年, 伪满继续施行 契约制度, 契约量为 645 万吨, 实际收购 598 万 吨, 完成 93%。χθ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 日本军用和民用的粮食 需要量急剧增加, 关东军认为“满洲国之农业政 ·42· 策, 不止于国内自给自足, 而尤应成为东亚粮食供 给之基地, 成为特殊农产物之供给的渊源”χρ , 要 求伪满洲国为太平洋战争做积极贡献, 确保对宗 主国粮食和油料农产品的供应。对此, 1942 年 12 月, 伪满国务院下发了《战时农产品出荷对策要 纲》, 要求“军官民一体共同努力, 对农产品强制进 行彻底之征收”χσ。同时, 伪兴农部认为单凭预购 契约量收购的“出荷量”是不能满足形势要求的, 于是在 1943 年取消了预购契约制度, 并将当年的 “出荷量”定为 732 万吨χτ , 比上一年度实际征收的 “出荷量”598 万吨多 134 万吨。之后, 在年初召开 的伪省长、次长会议上, 将指标分派到各伪省, 由 各伪省实业厅按各县耕种面积分配“出荷数量”, 最后落实到村, 强行摊派到广大农民头上。 “粮谷出荷”政策是殖民主义超经济的强制政 策, 是对中国东北广大农民敲骨吸髓的压榨。广大 农民被迫以市价 1ö10~ 20 的价格将生产的粮食 近一半“出荷”, 剩下的还要交租, 结果, 农民所余 下的种子、饲料和口粮微不足道, 遇有灾年, 连种 子、口粮都要交出去。为搜刮农民的粮食, 确保完 成“出荷量”, 伪满总务厅设立了“粮谷出荷督励本 部”, 各省、县也设立了“出荷督励本部”, 伪省、县 长任本部长, 指挥权则由日本人次长担任, 省内 “粮谷出荷”的情况都由次长向伪中央本部。 本部下辖督励班, 督励班的头目由伪省、县科长、 协和会、兴农合作社的指导员担任, 形成由地方行 政机关、协和会、兴农合作社三位一体的强制“出 荷”的阵容。每到“出荷期”, 各地区督励本部在本 部长直属之下设立若干个督励班, 由本部长、副本 部长带领督励班下至各村屯, 逼迫农民“出荷”, 凡 未交或未交足“出荷粮”的农民, 要按户进行搜查, 翻箱倒柜抢夺粮食, 农民稍有不满便遭毒打, 甚至 被焚烧房屋。1942 年, 伪林甸县县长卢贤德、副县 长中岛荣夫、实业股长水野义行分别率 3 个督励 班到所分担的地区督励农民“出荷”, 亲自或令班 员殴打农民。中岛荣夫用木棒殴打农民, 致使王姓 农民昏死过去, 还烧毁了农民居住的房屋。δκ在 “搜荷”过程中, 还有警察暴力参与其间。如 1942 年至 1943 年每到粮谷收获季节, 伪间岛警务厅长 就将其所管辖的几百名警察派出协助督励班对农 民进行强制“粮谷出荷”, 采用逮捕、监禁、拷问等 办法强制掠夺了约 4 万吨粮食。δλ除警察外, 在有 些地方, 关东军也赤膊上阵、强征暴敛。有的省份 完不成“出荷量”, 就用减少民用粮食配给数量的 办法加以补足。有的省份虽然已完成了任务, 但日 本统治者也不放过, 如伪吉林省因 1943 年粮食丰 收,“出荷粮”由上一年的 160 万吨, 增加到 170 万 吨, 12 月底完成了任务, 但伪省次长饭泽重一暗 中勾通各县日本人副县长, 策动伪协和会假造民 意, 说年景丰收尚有余粮, 农民甘愿向国家报恩 “出荷”, 于是, 又向农民榨取了 10 万吨粮谷, 致使 广大贫苦农民在丰收之年吃糠咽菜。δµ 下表为 1943~ 1944 年度东北粮食产量和“出荷量”。    粮食产量及“出荷量” 单位: 万吨 年 度 生产量 计划“出荷量” 实际“出荷量” 1943 年 1941 732 767 1944 年 1929 803 879   资料来源: 满洲农产公社总务部调查科《满洲 农产物关系参考资料》;《东北经济小丛书》农产、 生产篇, 流通篇。 从表中可以计算出, 1943 年和 1944 年的实 际“出荷量”是计划“出荷量”的 105% 和 109% , 分 别占生产总量的 3915% 和 4516%。而有的省份的 “出荷量”远远超出了平均数, 如 1942 年、1943 年 伪北安省“出荷率”即高达 5511% 和 5315% δν。 日本殖民统治者将搜刮来的粮食大量输往日 本, 据统计, 日本对伪满的粮食需求为: 1942 年度 220 万吨、1943 年度 250 万吨、1944 年度 270 万 吨、1945 年度 300 万吨δο。而实际上日本每年都以 交售“报国粮”、“增产即出荷”等名义大肆搜刮农 民手中的粮食, 结果 1942 年运往日本的粮食为 260 万吨, 1943 年为 320 吨, 1944 年为 390 万吨, 都超出了规定的需求量, 三年总共运往日本 970 万吨粮食。此外, 1942~ 1944 年还运往朝鲜 100 万吨, 运往关东州 21 万吨, 运往华北伪政权 110 万吨δpi。运往朝鲜的粮食是为换取朝鲜的大米供 给日本; 运往关东州是为换取芝麻、花生, 供给日 本榨油; 运往华北是为了换取华北的棉花、棉布、 煤, 其中棉花、棉布大部分交给关东军充作军用物 资, 煤全部运往日本。另外, 关东军每年都要从东 北农村搜刮 100~ 120 万吨军粮。δθ 东北农村经济的殖民地化, 给东北人民、尤其 是广大农民带来了无穷无尽的灾难。殖民统治与 殖民掠夺置广大农民于水深火热之中, 人们在繁 重的赋税和劳役的压迫之下骨瘦如柴, 忍饥挨饿, 卖儿卖女, 逃亡, 有的甚至被逼自杀, 使中国东北 ·52· 农村的再生产能力遭受到极大的破坏, 严重阻碍 了生产力的发展。 ①②⑤〔日〕满洲国史编纂刊行会编:《满洲国史》分 论 (上) , 第 79、90、91 页, 东北沦陷十四年史吉林编 写组译, 1990 年。 ③《关于商租权整理诸法令集》, 载朝鲜人民会联合 会会报第 44 号, 附录。转引孔经纬《新编中国东北 地区经济史》第 445 页, 吉林教育出版社, 1994 年。 ④伪满地籍整理局:《商租权整理中间报告书》, 第 35 页, 载姜念东等:《伪满洲国史》第 339 页, 吉林人 民出版社。 ⑥“满铁”经济调查会第 2 部第 1 班《选定及取得水 田对策案》, 1932 年 8 月, 转引自孔经纬《新编中国 东北地区经济史》第 444 页, 吉林教育出版社, 1994 年。 ⑦χpi中央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资料选 编》第 14 卷,《东北经济掠夺》第 714- 716、509- 510 页, 中华书局, 1991 年版。 ⑧δν δο〔日〕满洲国史编纂刊行会编:《满洲国史》总 论, 第 440、764、761 页,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 所译, 1990 年。 ⑨长野县开拓自兴会满洲开拓史刊行会编:《长野 县满洲开拓史》(总编) , 第 359 页, 东京法令出版株 式会社, 1984 年 3 月, 转引自《苦难与斗争十四年》 中卷 256 页,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 年。βκ〔日〕喜多一雄:《满洲开拓论》第 364 页, 明文堂, 昭和 19 年 2 月 (1944 年)版。βλ町步为日本的土地面积单位, 1 町步合 99117 公 亩, 约等于 14187 市亩或 115 垧。βµ《满洲农业要览》, 第 48- 90 页, 康德 7 年 (1940 年) 12 月, 转引自孔经纬:《新编中国东北地区经济 史》第 564 页, 吉林教育出版社, 1994 年。βν佐藤武夫:《满洲农业再编成研究》, 昭和 17 年 5 月再版 4 页, 转引自《苦难与斗争十四年》中卷, 第 197 页,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 年。βο乌廷玉著:《中国租佃关系通史》第 466- 468 页, 吉林文史出版社, 1992 年版。βpi“满铁”调查部编:《北满に於ける雇农の研究》, 第 6 页。 βθ满拓公社:《业务概要》, 1940 年版, 第 218 页。βρ孔经纬:《东北经济史》第 539- 540 页, 四川人民 出版社, 1986 年。βσ王承礼等主编:《苦难与斗争十四年》中卷, 第 197 页,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 年。βτ满铁调查部编《满洲经济研究年报》62 页, 1941 年版, 转引自孔经纬《新编中国东北地区经济史》第 565 页, 吉林教育出版社 1994 年。χκ《满洲开拓年鉴》第 361 页, 昭和 15 年度版。χλ《瑞穗村综合调查》, 第 191- 193 页, 转引自〔日〕 满洲移民史研究会编《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东北的 移民》第 429 页, 黑龙江省人民出版社, 1991 年版。χµ《第八次大八浪开拓团综合调查报告书》(1943 年) , 转引自〔日〕满洲移民史研究会编《日本帝国主 义在中国东北的移民》第 432 页, 黑龙江省人民出 版社, 1991 年版。χν伪满开拓总局开拓统计委员会编:《第 1 次开拓 团势调查报告书》, 转引自孔经纬:《新编中国东北 地区经济史》第 553 页,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4 年。χο〔日〕满洲移民史研究会编:《日本帝国主义在中 国东北的移民》第 450- 451 页。χθ χσχτ〔日〕满洲国史编纂刊行会编:《满洲国史》分 论 (下) , 第 106、111、108 页, 东北沦陷十四年史吉 林编写组译, 1990 年。χρ中央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 选编》第 3 卷,《伪满傀儡政权》, 第 288 页, 中华书 局, 1991 年版。δκδλ䵓龙江省次长致国务总理大臣公函”(1942 年 6 月 6 日) , 载中央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 档案资料选编》第 14 卷,《东北经济掠夺》第 566、 566- 567、546 页, 中华书局, 1991 年版。δpi 伪满兴农部大臣黄富俊口供 ( 1954 年 8 月 21 日) , 载中央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 资料选编》第 14 卷,《东北经济掠夺》第 549 页, 中华 书局, 1991 年版。δθ古海忠之笔供 (1954 年 6 月 13 日) , 载中央档案 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第 14 卷,《东北经济掠夺》第 502 页, 中华书局, 1991 年 版。 (作者单位: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 〔责任编辑: 晨 宇〕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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