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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缴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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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缴讲座潍坊市地税局纳税人税法培训中心企业所得税汇缴类辅导讲座 诸城市地税局 董阴章 2011年1月18日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范围 (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 (四)、企业汇缴项目审批及资料报送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缴讲座
潍坊市地税局纳税人税法培训中心企业所得税汇缴类辅导讲座 诸城市地税局 董阴章 2011年1月18日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范围 (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 (四)、企业汇缴项目审批及资料报送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4、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 汇总企业 政策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清算要求: (1)总机构: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 总机构在汇缴申报资料报送上除正常申报资料外,具体还应报送: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 B各地分支机构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 C汇缴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 D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说明(含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相关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如企业职工工资与上年相比有重大调整的,应单独说明情况)等相关资料。 · (2)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核。 · 这里分支机构是指各地二级分支机构。因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二级机构的判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国税函〔2009〕2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 (3)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合并企业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 1、国务院允许合并企业 : 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2、取消合并纳税企业: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 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国税总局公告2010(7)号) · 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国税总局公告2010(7)号) (四)、企业所得税汇缴项目审批及资料报送的相关规定 基本规定: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纳税申报表类型: · (1)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报送时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 (2)适用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 报送时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 (3)适用于清算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 报送时间: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 · 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间”的规定: · “税款所属期间”: · (1)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2)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 (3)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4)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纳税申报表的审核: ·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国税发[2009]7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 注: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网上年度纳税申报。 2、财务报表 为加强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的管理,省局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核定”模块和“财务报表接收”模块。 (1)财务报表报送范围: · 已经办理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非企业单位纳税人,应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 办理个体经营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应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 适用企业会计的纳税人,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 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 适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 适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 · 适用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民间非盈利组织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 · 适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3)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 · 实行按月或按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其报表报送期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 实行按年度报送的,其报表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 按规定应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均应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 规定:网上报税及重点税源企业纳税人财务报表为按月报送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分为审批类、备案类。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分为审批类、备案类。 · A审批类 · 列入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目前我省实行审批项目管理的: ·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 · (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 · (3)、转制文化体制改革企业; · (4)、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 · (5)、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得税政策; B备案类:事前备案类、事后备案类 · 事前备案类 · 列入事前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予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事前备案类包括: ·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 ·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 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 9、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 · 1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1、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12、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额; · 1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14、其他减免税(含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1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所得税政策。 · 16、其他需要事前备案的优惠项目。 · 事后备案类 · 列入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1、国债利息收入; ·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 5、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 6、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税收优惠政策; · 7、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 A、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 1、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B、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 C、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 D、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国税函[2009]772号)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 总机构在汇缴申报资料报送上除正常申报资料外,具体还应报送: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 (B)各地分支机构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 (C)汇缴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 (D)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说明(含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相关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如企业职工工资与上年相比有重大调整的,应单独说明情况)等相关资料。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 房地产企业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报告 · (1)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缴呢?表怎么填?)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 (2)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 开发产品完工的认定标准: ·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10]201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收入类相关政策 潍坊市地税局纳税人税法培训中心企业所得税汇缴类辅导讲座 一、申报表主表收入项填报内容 二、申报表附表三收入类调整项目填报事项 三、企业汇缴申报的相关注意事项 · 申报表主表收入项填报 ·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3行内容,是反映企业利润总额的计算,完全按照企业适用的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该数据是与企业损益表相对应的;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本企业利润表项目分析填报。 主表13行的“利润总额”,税法规定为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基数(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主表第一行“营业收入”=(FB1-1)2“营业收入合计”栏, 即:(FB1-1)3主营业务收入+(FB1-1)8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这两栏反映的内容计算填列。 · 三、主表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 四、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五、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本行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企业会计准则)。 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根据(FB1-1)17“营业外收入”栏反映的内容计算填列。 申报表附表三收入类调整项目填报事项 · 税法对两类收入的确认标准: · 一、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与会计差异 ·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标准与会计差异 潍坊市地税局纳税人税法培训中心企业所得税汇缴类辅导讲座 一、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与会计差异: · 一、国税函[2008]87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差异分析: 与会计相比较税法没有强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可见税法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不遵循谨慎性原则。这样就会出现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甲公司销售商品给乙公司,根据合同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部门并且向乙公司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价款是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收于乙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近期内无力付款,甲公司将发出货物成本14万元转入“发出商品”账户,未确认收入实现。 潍坊市地税局纳税人税法培训中心企业所得税汇缴类辅导讲座 · 借:发出商品 14000 · 贷:库存商品 140000 · 借:应收账款 34000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34000 (二)采取下列方式销售商品的,会计与所得税法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是完全一致的,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5、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 · 税法规定: ·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 会计规定: ·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天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售后回租税法规定: ·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潍坊市地税局纳税人税法培训中心企业所得税汇缴类辅导讲座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标准与会计差异 税法规定: ·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 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 税法不要求“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只要从事了劳务,均按照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实现,税法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 例:某安装公司在2008年11月1日接受一项设备安装任务,合同总收入80万元,预计合同总成本是50万元,预计安装期为10个月。12月16日预收安装费20万元;截至年底,实际发生安装费25万元(假定费用均为安装人员工资),如果有证据证明委托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预计收益实现风险巨大,假设按照已发生成本占总成本比重计算完工进度,则年末会计处理如下: · 借:银行存款 200000 · 贷:预收账款 200000 · 借:劳务成本 250000 · 贷:应付职工薪酬 250000 · 借:预收账款 2000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0000 · 贷:劳务成本250000 · 按税法规定应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400000元,成本250000元,当期应调增应税所得15万元,而不是会计计算的亏损5万元。 税法确认收入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会计上确认收入而税法上不确认收入: · 1、当资产或负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期末公允价值变动,会计上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确认为当期收益(或损失),税法上根据交易实现原则,对于市场波动带来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确认为收入。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财税处理等。 · 2、会计确认为当期收入,根据税收优惠条款,税法上确认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税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等。 · 3、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 一、附表3第2行 “视同销售收入” · 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 该栏直接填写第三列“调增金额”,数额取自附表1-1第13行“视同销售收入”合计栏。 [例]新华公司为生产电脑的企业,2008年12月,公司以其生产的单位成本为3000元的液晶电脑50台作为春节礼物直接捐赠给该市的一个希望工程学校。该型号电脑的售价为每台6000元,新华公司适用的增值税为17%。请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新华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201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51000 · 这里注意会计上不同的会计制度有不同处理方式: · 1、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发生税法列举的上述视同销售业务项,除了以自产货物用于利润分配之外,都是按照发出货物的成本转账,不确认收入,所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 2、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上述事项中,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偿债、集资、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不需进行纳税调整。因为按新会计准则规定,上述事项在发生时做收入处理。 · 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等用途,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 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规定: 为了便于税企双方实际确认操作,(国税函[2008]828号)明确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以上规定情形,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 注意:虽然外购的资产在视同销售业务中并不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会增加附表一第一行的数字,由此增加企业当期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额度。 · (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二、附表3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 · 税法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 本表中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将接受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核算、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 本表中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2列“税收金额”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 企业采用买一赠一组合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时,一般会将赠品的成本作为销售费用处理。赠品不论是计入“营业费用”还是“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只要不重复扣除就可以。 三、附表3第4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 税法对销售折扣与折让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下四条: · (1)商业折扣——按折扣后金额确认 · (2)现金折扣——按折扣前金额确认 · (3)销售折让——直接冲减当期收入 · (4)销货退回——直接冲减当期收入 · A、税法(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该文件不再强调“同一张发票注明”这一外在形式。与会计规定是一致的。 · B、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 (1)销售退回发生在企业收入确认之前,处理比较简单,直接转回“发出商品”科目,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发出商品”。 · (2)若发生在收入确认以后,则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冲减当月的销售成本,并同时按规定扣减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税金。如果该项销售涉及现金折扣的,还要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 。 (3)如果销售退回是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则应将此项退货业务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即作为以前年度损益事项预予以调整,并直接反映在报告年度的利润表中。 · 例1: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2010年4月30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3月20日),则此项业务应在销售退回时: · 借:主营业务收入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 贷:银行存款 · 借:库存商品 · 贷:主营业务成本 · 例2:如上述销售退回发生在2010年3月14日,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处理: ·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 贷:银行存款 · 借:库存商品 ·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借:盈余公积 ·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税法之所以明确销售折扣与折让的规定,因为税法强调了“必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严格的判断,如果企业发生的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业务,不是属于真正意义的折扣与折让行为,则应本行进行纳税调整。 · 四、附表3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 该项填报纳税人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但按照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税法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事项: ·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 利息收入的确认 · 租金收入的确认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 在税法上,以上事项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人应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既不是权责发生制又不是收付实现制) · 举例说明: · 例1 :2008年7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合同,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一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合同规定乙企业一次性支付使用费15万元,甲企业需要在未来3年中定期派技术人员向乙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请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 甲企业收到乙企业交来的使用费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 借:银行存款 150000 · 贷:预收账款 150000 · 例2:2008年康达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租入瑞林公司的一间库房,作为存放商品的仓库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两年,从2008年9月1日开始至2010年8月31日止,租金共24万元,租赁开始日康达公司支付6万元租赁费,2009年6月支付10万元,租赁期结束时再支付另外的8万元。请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瑞林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 注意:这里税法有一点变动。 · 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请问你对这个规定怎样理解呢? · 五、附表3第6行“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 这是个调减项。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项的调减。 · 该项填写对应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5列“合计”数填报。 · 税法对投资成本的规定: ·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即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 投资转让收益的会计与税法差异,是由于投资资产的会计成本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导致的。 ·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国税函[2010]79号) 六、附表3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 税法上“投资收益”确认原则: · 不论会计上采用什么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实际做利润分配时,投资方将从被投资方的累积净利润(包括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中取得的任何分配支付额,都作为股利收益,而不论这些净利润是投资前产生的还是投资后实现的。 ·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会计相关处理: 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收益的股息、红利仅是现金形式的,如果被投资企业分配的是股票股利,会计上只做股票数量增加的备查记录,不确认为投资收益。税法没有形式的局限,各种形式的收益都属于股息、红利所得,包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按面值确认收益)、实物股利(按公允价值确认收益)和推定股利。 · 七、附表第47行“投资转让、处置所得” · 税法转让所得确认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税函[2010]79号) · 税法投资损失扣除规定: ·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 附表十一的填定依据:(旧规定)  国税函[2008]264号第二条、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 八、附表3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 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递延收益,税收处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额。 · 会计中不论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征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均按照补助的形式和与补助相关的利益实现方式分析处理,或一次性确认收益计入收到补助的当期利润,或者先确认为一项递延收益,在以后的收益期中再分期确认为所属期间的收益。 · 例:2008年12月企业收到政府专项拨款两项,一项是用于购买安全生产设备的100万元(有专项批文),一项是用于建造厂房的60万元(无专项批文)。已知厂房总造价是200万元。假设设备和厂房均在2008年投入使用,并且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设备折旧年限10年,厂房为20年。请问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 2009年会计根据固定资产的折旧进度,将递延收益分期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设备对应的递延收益10万元(100/10)和厂房对应的递 延收益3万元(60/20)在本期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 借:递延收益 130000 · 贷:营业外收入 130000 · 九、附表3第12行“境外应税所得” ·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并入利润总额的成本费用或确认的境外投资损失。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并入利润总额的境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 十、附表3第13行“12.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 ·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 十一、附表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 · 第4列“调减金额”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12行“不征税收入总额”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 容易存在不征税收入界定不清的问题: · 例:某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中小企业扶持基金20万元,收到科委拨付的研发项目专项基金50万元,企业将收到的上述款项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并且对收到的研发项目专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单独核算。2008年度使用研发项目专项基金形成费用支出30万元。企业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未对上述事项进行纳税调整。 解析: 这里有两个重要文件:《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后一个文件是一个有时间限制的,过渡性的补充规定。 · 151号文是对不征税收入的很系统明确的规定,总结来说一、企业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只有两项是不征税的:1、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2、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本案中,财政部门对于拨付的中小企业扶持基金,一没要求归还,二没指定用途和进行后续管理。因此属于应税收入。 · 87号文针对专项用途作出补充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这个文件规定,科委拨付的研发项目专项基金50万元应作为不征税收入认定。 · 注: ·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51号)十二、附表第15行“14.免税收入”: · 第4列“调减金额”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免税收入”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10]79号) · 十三、附表第16行“15.减计收入”: · 第4列“调减金额”通过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减计收入”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 十四、附表第17行“16.减、免税项目所得”: · 第4列“调减金额”通过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减免所得额合计” 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 十五、附表第18行“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第4列“调减金额”通过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 十六、附表第19行“18.其他”: · 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其他收入类项目金额。 · 十七、附表第52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 第52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转回已按税收规定征税的预计利润的数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例:某房地产企业2009年预收账款发生额2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结转销售收入,该房地产在进行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进行如下填报: · 企业汇缴申报的相关注意事项 · 1、国税发2009(7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 · (1)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 (2)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 (3)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 (4)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 (5)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PAGE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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