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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各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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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各项税第一点:首先不征营业税       国税函[2002]1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第二点: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2]4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
股权转让各项税
第一点:首先不征营业税       国税函[2002]1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第二点: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2]4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第三点:如果涉及股权转不征营业税       财税[2002]191号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点:如果转让在建项目需要纳税        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第五点:涉及契税如何缴纳?        财税[2003]184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问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几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第五、六款所称“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买相关政策。        财税[2006]41号文件规定财税[2003]184号文件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国税函[2006]844号对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财税[2003]184号文件进行解释   一、18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   二、184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所谓“企业”,是指法人企业。  三、18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股权转让”,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同时变更该企业法人代、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该款规定;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于该款规定。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四、18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分立”,仅指新设企业、派生企业与被分立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   五、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六、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18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对承受人应征收契税。     国税函[2008]514号再次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进行解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第六点:企业所得税方面       请查阅: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由于该文件内容较多,请自行查阅。       以上是某企业整体转让、合并,提供的文件,由于近几天有好几个人咨询这个问题,他们说文件不好找,所以在些罗列,供参考。转让过程千差万别,希望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5号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二、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根据规定,土地房屋权属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法登记,涉及征收契税的主要登记类型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分割变更登记。如果仅因单位名称变更,办理土地房屋名称变更登记的,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如您还有其他税收疑问,欢迎来信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CONTROL ShockwaveFlash.ShockwaveFlash.9 HYPERLINK "http://www.cq.gov.cn/dzzhfz/" \t "_blank" INCLUDEPICTURE "http://www.cq.gov.cn/publicmail/citizen/images/003.gif"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http://www.cq.gov.cn/publicmail/citizen/images/004.gif"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http://www.cq.gov.cn/publicmail/citizen/images/005.gif" \* MERGEFORMATINET 首 页 重庆概况 政府信息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社会公益 网站导航  您的位置:  中国·重庆: > 互动交流 > 政府系统公开信箱   邮件字号: 渝地税信箱[2010]98 发布单位: 市地税局 来信内容: 公司名称变更涉及到的财产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我公司名称发生了改变,工商已办了变更登记,现在涉及到原土地、房屋证上权属人名称也要变更,需要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新证,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办理单位: 市地税局 办理结果: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根据规定,土地房屋权属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法登记,涉及征收契税的主要登记类型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分割变更登记。如果仅因单位名称变更,办理土地房屋名称变更登记的,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如您还有其他税收疑问,欢迎来信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发布时间: 2010-03-30 15:57:37 网名: 验证码: HTMLCONTROL Forms.HTML:Text.1 评论内容 *: (最多1000字。当前字数:0) 共有已发布评论0条 >>查看所有 _1335972296.unknown _1335972297.bin _1335972294.unknown _1335972295.unknown _1335972293.unknown _1335972291.unkn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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