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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先秦时期

2011-12-10 4页 doc 40KB 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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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先秦时期中国古代先秦时期是奠定中华民族文化基础和精神气质的关键时期。然而,“先秦时期”这一提法对于专项研究者来说,仍然稍嫌笼括。具体而言,所谓“先秦时期”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华夏民族起源至夏商时期,西周时期,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年—前476年),以及战国时期(公元前476年—前221年)。这一划分或许在某些细节上与其他说法存在出入,但应该说得到历来学者的公认,又有其思想史意义。其中,作为中国社会大动荡大发展的社会历史阶段,春秋战国经常为人所提及,然而我们不可忽视的是,尽管在文化形态上看二者差别甚大,但春秋战国与西周社会文化的发...
中国古代先秦时期
中国古代先秦时期是奠定中华民族文化基础和精神气质的关键时期。然而,“先秦时期”这一提法对于专项研究者来说,仍然稍嫌笼括。具体而言,所谓“先秦时期”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华夏民族起源至夏商时期,西周时期,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年—前476年),以及战国时期(公元前476年—前221年)。这一划分或许在某些细节上与其他说法存在出入,但应该说得到历来学者的公认,又有其思想史意义。其中,作为中国社会大动荡大发展的社会历史阶段,春秋战国经常为人所提及,然而我们不可忽视的是,尽管在文化形态上看二者差别甚大,但春秋战国与西周社会文化的发展的确一脉相承。西周时期是春秋战国的母体,在后者进行的中国社会大转型过程中起着潜在的基础性的作用。而作为文化和思想史意义的“先秦时期”,则更多的指的是始自西周以迄秦朝建立的历史阶段。 这一时期形成了许多对中华民族影响深远的哲学文化概念,比如“道”、“阴阳”、“气”等,本文打算讨论的是一组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紧密相关的形而下概念:“公”与“私”。这一组概念前辈学者并非无所关涉,然而本文希望通过一定的梳理呈现出其应有的脉络性。 一 西周及之前时期的“公”与“私” 本部分拟从字源学入手,探究“公”“私”概念的诞生及其最初的意义。由于该论题的复杂性远非笔者所能单独处理,所以会对前辈学者多所借鉴。所幸前辈学人在甲骨文、金文等古文字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故而能为我们提供翔实可靠的基本资料。 观察“公”、“私”二字我们不难发现,这两个字都有一个共同的部分:“厶”,在小篆中写作“ ”,许慎《说文解字》对这个字的解释是:“姦也。韩非曰:‘仓颉作字,自营为厶。’凡厶之属皆从厶。”对此,段玉裁注云:“《女部》曰:姦者,厶也。···公私字本如此,今字私行而厶废矣。私者,禾名也。” 据段氏看法,“私”字原本是写作“厶”的,后来“私”字流行开来,逐渐取代了“厶”而成为通用字。那么“私”字何意?许慎云:“禾也。从禾厶声,北道名禾主人为私主人。”在此段玉裁释云:“盖禾有名私者也。今则叚私为公厶。” 也即是说,段氏认为“私”起初为一种禾的名字,被假借来代替“厶”字,久假不归,遂讹成今日情形。应当说,这种说法也没有背离许慎原意。而在解释“公”字时,许慎同样引用了韩非子的说法云:“韩非曰:背厶为公。”在解释“公”“私”涵义时两次引用韩非子的话,可见至少在东汉时期,韩非在“公私”方面的思想得到当时社会一定程度的普遍承认。 现在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思想集中反映在《韩非·五蠹》篇中,其文云:“以是观之,夫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故令尹诛而楚奸不上闻,仲尼赏而鲁民易降北。上下之利若是其异也,而人主兼举匹夫之行,而求致社稷之福,必不几矣。古者苍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苍颉固以知之矣。今以为同利者,不察之患也。然则为匹夫计者,莫如修行义而习文学。行义修则见信,见信则受事;文学习则为明师,为明师则显荣;此匹夫之美也。然则无功而受事,无爵而显荣,为有政如此,则国必乱主必危矣。故不相容之事不两立也···” 从以上论述来看,与其说韩非是在从字源学意义上讨论“公”“私”之义,倒不如说他在藉此阐发自己菲薄仁义的立场。然而这样一来,反过来证明或许在战国末期,韩非的观点只不过为其“一家之言”。哪怕退一步讲,从年代的角度来看,许慎为东汉时人,而韩非亦不过战国末期人物,相距中国古文字逐渐成熟的殷周时期,皆有不小年代差距,他们的判断能否作为定论,似乎也值得打上一个问号。 陕西周原甲骨的出土是20世纪末考古和历史学界的重大成就,其中有字甲骨300多版,为我们“提供了研究殷周历史文化的第一手资料,亦帮助吾人建立甲骨过渡至金文的重要桥梁” 。在这一批有字甲骨中,H11:45和H11:98都出现了“公”字,且皆为早周时人甲骨。其中对H11:98“女(汝)公用聘”一版,专家解释认为:“公,殷卜辞一般只用为地名。公为爵名作‘某公’例确多见于周金文,如《毛公旅鼎》、《应公鼎》、《楚公钟》等。” 这是殷周之际的情况,那么之前和之后的情况又复如何?陈梦家先生在《殷墟卜辞综述》一书中,将“公”列在“论亲属”一章 ,而黄铭崇先生并不赞同他的看法,黄先生认为“···总之,虽然西周中晚期金文有‘姑公’,指的是婆婆、公公,也就是公作为女性称谓人的丈夫之父亲,算是一种亲属称谓,但是金文中所见公与日干结合的各种状况,其称谓人都不是女性,因此无法与晚期的姑公之公相提并论。从甲骨文与金文的综合分析,我们认为与日干结合的公应该是爵称或是尊称,不是亲属称谓。” 由此可见,“公”在最初时期的主要用法就是一种尊称或爵称,并没有什么特殊价值含义。 相比“公”字,“私”字的涵义则呈现出某种多层次性。有关“私”字的起源,徐中舒先生认为“耜为农具,为个人所日常使用的物件,故认得为己有······厶与私亦当为耜引申之字,耜,私、厶,古同在心母(古韵耜在之部,私厶在脂部,之脂古不通用,或由声近相通)···私从禾,即耜之别体,耜为个人所有,故得引申为‘公私’之私。《韩非·五蠹篇》云:‘古者苍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苍颉固以知之矣。’此说与古代社会情况不合。铜器中公作‘公’,全无相背之形,可证其为臆说。” 笔者以为徐先生的见解很有道理。古文字的产生与古代生产生活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脱离了具体的生产生活环境,文字就只能成为没有生命力的符号。然而,如果认为从古人认得“耜”为己有之物开始便产生了私有化的观念,则恐怕言之过早,证据单薄,也在一定程度上误解了“公”、“私”在先秦时代特别是春秋之前的使用背景,从而将其涵义绝对化了。另外,在今文《尚书》中“私”字仅一见,即《周书·吕刑》云“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一句,皆解为“狱官”,即“听狱之人” ,同“公”一样也是指人。至于为什么与掌獄之人联系起来,则不清楚。但有一点我们似乎可以确定,那就是“公”“私”二字在最初并非是一对相互对反的概念。而且,今日可见的上古文献中没有用过“厶”字,而直接以“私”的面目出现,即便在甲骨和金文中,“厶”也甚为少见。从目前能够看到的甲骨金文材料来看,认定为“公”字的字形也与“厶”的字形不甚相像,那么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二字在起源上并非同源而是异源;二是现代使用的“私”字可能出现较晚,有可能晚于“公”字;三是此时二字并非一对相互对反的概念,更没有经济和道德上的价值附加。 二 春秋时期的“公”与“私” 此段时期最可靠的资料是《诗经》、《论语》和《春秋》。前者纵贯的时期约略为西周中晚期至春秋末期,《论语》虽成书较晚,却是集中反映春秋晚期孔子思想言行的重要经典,而后者则为整个春秋时期的编年史。 这段时期的一个基本的背景是周王室衰微,封建宗法制衰落和各个诸侯国的崛起,其中尤以封建土地的崩溃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最为深远。反映在《诗经》中,与“公”“私”有关的就出现了如“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小雅·大田》)、“言私企豵,献豜于公”(《豳风·七月》)、“硕人俉俉,公廷万舞”(《邶风·简兮》)、“妇无公事,休其蚕织”(《大雅·瞻卬》)、“私人之子,百僚是试”(《小雅·大东》)、“王命傅御,迁其私人”(《大雅·崧高》)“夙夜在公”(《召南·小星》)等,不一而足。对“私”而言,有的意为“民田”(《小雅·大田》),“私家”(《豳风·七月》),有的为“家臣”、“私臣”(《瞻卬》、《崧高》)之意,要之大致不离百姓及其财产。而对“公”而言,则意思多为“公家”、“公庭、庙堂”、“公事”等,与诸侯王府等办公机构有关。 无独有偶,其他文献也反映出与之相类似的一些情况。譬如《左传·僖公九年》:“公家之利,知无不为,忠也。”从语境看,此处“公家”指诸侯王室 。又《左传·文公二年》:“狼鐔取戈以斩囚,禽之以从公乘。”,显然“公乘”指王国军队战车。又《左传·昭公三年》:“公事有公利”,两个“公”都意为诸侯王朝廷。又《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大夫不收公利”一语,同样是说作为个体的答复不能侵占政府的财产。又如《论语·季氏》:“禄之去公室五世矣,政逮于大夫四世矣”,还有《论语·雍也》中子游称赞澹台灭明的“行不由径。非公事,未尝至于偃之室也”等语,无不标示出此时人们对于“公”指称各诸侯王政府/朝廷的明确认识。在“私”的使用方面,如《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而后听其私政”,《宣公十七年》中的“ 郤子至,请伐齐,晋侯弗许,请以其私属,又弗许”,《襄公二十五年》:“请以其私卒诱之,简师,陈以待我”等,大致指称“大家族”、“小国”等。但也偶有例外,如《襄公二十七年》中“床笫之私”一语,就是指夫妇之间在密室内的私房话。不过在《论语》中,“私”共出现两次,一次是“私觌,愉愉如也”(《乡党》,意指“私人身份”),另一次是“退而醒其私”(《为政》,“私下”),都较为明确地显示出与个体的某种关联,说明春秋末期“私”的涵义已经开始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从而现出一定的明确化、抽象化的特点。 总之,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公”、“私”二字不管是作为名词还是动词使用,一个总的特点是表示的都是比较具体的涵义。其间虽然一定程度上存在相对的情况(如“公家”与“私人”身份之不同),但与其说那是价值上的对立,倒不如说是在社会关系层面作出的区分界定。这种情况所折射出的是中国西周晚期和春秋时期社会剧烈分化变动、内部十分活跃的社会局面,是人伦关系、礼法关系和利益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和明晰化的结果。这一时期,尽管作为社会上层的政府王室仍然占据重要地位,但同时家族和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开始显现并迅速上升(在中国家族与个人实际上互相联属,不可截然分开),这当然与当时土地制度的变动息息相关。以此为社会前提,“公”“私”在后来出现价值上的对立和高下之分也就在所难免了。 三 战国时期“公”与“私” 战国时期承接春秋时期的社会变化趋势而继续激烈演变。钱穆先生尝云“总之春秋以至战国,为中国史上一个变动最激剧的时期。政治方面,是由许多宗法封建的小国家,变成几个中央政权统一的新军国。社会方面,则自贵族御用工商及贵族私有的井田制下,变成后代农、工、商、兵的自由业。而更重要的,则为民间自由学术之兴起” 。农民在封建井田制下本不能拥有自己的土地,但在战国时期私田日益普遍,税收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促使“公”“私”涵义的进一步调整和发展,被赋予道德和价值上的意义。 春秋末战国初期,儒家学派在中国社会中率先兴起,代表是孔子。他主张:“”。 � 【东汉】许慎 著,【清】段玉裁 注,《段氏说文解字注》,台湾文化图书公司印行,1982年2月版,第454页。 � 同上,第334页。 � 【清】王先谦 撰,钟哲 点校,《韩非子集解·五蠹》,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7月版,第449-450页。 � 朱歧祥:《周原甲骨研究》,台湾:学生书局1997年7月初版,第1页。下文甲骨编码亦据该书。 � 同上,第37页。 � 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483-501页。 � 黄铭崇:《商人祭祀用的亲属称谓体系及其意义》,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古文字与古代史》第一辑 ,陈昭荣主编,2007年9月版,第171页。该论文讨论的是金文人名中公与日干相结合的方式,并依此加以分类,一类是(日)+日干+公,第二种公+亲称+日干。 � 徐中舒:《怎样考释古文字》,《耒耜考》,《徐中舒历史论文选辑》,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93页。 � 《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552页。清人皮锡瑞、孙星衍,今人屈万里,主张皆与古人同。参《今文尚书考证》、《尚书今古文注疏》、《尚书今注今译》等。 � 文据《春秋左传正义·僖公九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411页。下文所据版本同。 � 钱穆《国史大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6月版,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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