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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2011-12-11 30页 ppt 182KB 4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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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nullnull\null第九章 诉讼时效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和作用 (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便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时效的成立条件: 1、须存在一定的事实状态。 占有时效的事实状态为非所有人以所有人的身份公开地、和平地占有他人的财产;诉讼时效的事实状态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 2、一定的事实状态须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 一、时效的概念和作用一、时效的概念和作用(二)时效的作用 1、有利于稳定社会秩...
诉讼时效
nullnull\null第九章 诉讼时效第一节 时效概述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和作用 (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便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时效的成立条件: 1、须存在一定的事实状态。 占有时效的事实状态为非所有人以所有人的身份公开地、和平地占有他人的财产;诉讼时效的事实状态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 2、一定的事实状态须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 一、时效的概念和作用一、时效的概念和作用(二)时效的作用 1、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 3、有利于减少诉讼,提高办案质量。二、时效的种类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就丧失民事诉讼保护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1、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直接后果是民事权利丧失民事诉讼保护; 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民事权利处于自然状态。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则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的制度价值:null条文述不同   关于诉讼时效的立法,各国一般都在条文中表述“诉讼时效”的字样,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而有关除斥期间的规定,虽然法律条文中无明确表述“除斥期间”的字样,但这些条文常常使用“逾期撤销权消灭”、“作为自愿放弃权益”、“视为放弃”等字样,可以理解为法律仅规定权利存续的期间,即为除斥期间。由于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上述差异,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别两者的界限就显得十分重要。然而,由于中国以往民事法律在立法时的疏忽和不严谨,有些条文中的期间规定究竟为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人们的认识很不一致,这必然会影响到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以《合同法》第75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为例。该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关于上述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的规定,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诉讼时效,时效届满,当事人请求权的胜诉权消灭。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是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即该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的两种计算。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条实际上规定了两类期限:一是关于1年的规定,属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二是关于5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为什么会产生以上认识上的分歧?主要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形成权,这是中国大多者持有的观点。从此点上看,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应属于除斥期间的范畴。然而,《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1年的期限的起算点又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这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完全相同,从这个角度考虑,称其为诉讼时效似乎亦无不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5年的期间,应为除斥期间。理由是,债权人的撤销权为形成权,或者说其主要性质为形成权,而不是请求权。立法完全可以在具体条文中对不同情况的除斥期间起算点作出不同的规定。《合同法》第75条在规定债权人对侵害行为的撤销权时,对“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了5年期间届满的后果,即为实体权利消灭,则该5年的期间当然为除斥期间无疑。但是该条在规定“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应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没有明确债权人未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是否消灭?如不消灭,则1年的期间又与诉讼时效相似,这种不明确的文字表述是引起人们争议的主要原因所在。因此,为了更好地识别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在以后的立法中,尤其在制定民法典时,有必要对有关期间属于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在文字上作出明确的界定,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如对诉讼时效,一律以“请求权因……不行使而减弱其效力”,或者“……的诉讼时效为……年”来表述,而对除斥期间则一律以“……权……经过……年而消灭”,或者“……权,应于……(若千时间内)后行使,否则,……权消灭”。这样,可以彻底解决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相混淆的难题。 [编辑本段] 主要规定   中国民事立法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主要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 )第73条第2款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超过1年而消灭。对此问题,《合同法》第55条规定,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二者的文字表述存在明显的不同。笔者认为,由于《民法通则意见》是针对一般民事行为的撤销所作的规定,而《合同法》第55条是针对民事行为中的合同行为所作的特殊规定,《合同法》作为特别法,应优先于《民法通则意见》的适用几。(2)《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3)《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4)《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5)《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6)《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7)《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8)《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限。(9)《合同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0个月期限。(10)《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行使的2个月期限。(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千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的,房屋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回赎权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null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统一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我国民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二、诉讼时效的种类null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有民事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一年诉讼时效: A、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 特别诉讼时效null 《合同法》规定的四年诉讼时效:129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环保法》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42条   “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2)长期诉讼时效null最长诉讼时效,是指民法规定的保护民事权利期间最长的时效。 我国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20年。(3) 最长诉讼时效三、诉讼时效的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1、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怎样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期限? (1)规定了履行期限的债权债务关系,诉讼时效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怎样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期限?怎样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期限? 2、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或者知道债务人表示不再向他履行债务之时开始起算。 3、附条件、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应以条件成就之时,或者期限到来之时开始计算。null4、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的债权关系,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  意见186条:人身伤害,伤害明显的……伤害当时不明显的…… 5、公告。 6、挂号信函、电报等必须有签收手续送达。 7、权利人虽知被侵害事实而不知侵害人的,应从确知侵害人时起算。 怎样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期限?怎样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期限?8、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权利受侵害的 (1)应自监护人已知、应知时起算; (2)无监护人的,应自设定监护人并已知、应知时起算 (3)如侵权人即是监护人的,应从变更后新监护人已知、应知,或未成年人成年、精神病人治愈后已知、应知时起算。 9、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应从终了时起算。2、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2、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诉讼时效制度。(二)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构成要件(二)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构成要件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必须具有法定事由。 2、时效中止的时间:法定事由必须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内 。 3、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null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制度。 null(1)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起诉); (2)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请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认诺)。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2、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定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的阶段。 意见173条:中断事由可以数次发生,但要受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意见175条:20年的时效不发生中止、中断问题,中止、中断只适用于1年、2年等诉讼时效。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null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有特殊情况没有行使权利,由人民法院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制度。 null1、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 2、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没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即客观情况。意见169条:“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诉讼时效延长的条件:null3、权利人向法院提出了诉讼时效延长的请求; 4、经法院审核、批准。 意见175:诉讼时效延长,适用《民法通则》135、136、137条规定的时效。null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分为期间和期日。 期限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二、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null  4月12日,就在福建南平校园惨案发生后仅仅20天,在广西合浦某小学门前又发生了一起凶杀事件,2人死亡、5人受伤,其中包括多名小学生。   然而,残忍的罪恶并没有终结,地点同样是在小学和幼儿园,目标同样是弱小的孩子,三个骇人听闻的校园惨案又接连发生。   字幕提示:   4月28日,广东雷州凶杀案,一男子持刀砍伤16名师生。   4月29日,江苏泰兴伤人事件,一男子幼儿园内持刀砍伤32人。   4月30日,山东潍坊校园血案,一男子小学内用铁锤锤伤5人后自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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