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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例

2011-12-12 11页 ppt 359KB 7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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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例null 婚姻家庭法案例解析2011.4.20案例1: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债务谁来偿还?案例1: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债务谁来偿还? 黄林与周丽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6月12日双方在天门市民政局办理离 婚登记手续,但此后双方仍再一起同居生活.2005年1月8日,黄林因做生意 向王强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此款于2005年12月24日归还全部本息.之后, 黄林依约定偿还了部分利息,但本金20万元一直未偿还. 2006年1月15日,黄林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后被依法执行...
婚姻案例
null 婚姻家庭法案例解析2011.4.20案例1: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债务谁来偿还?案例1: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债务谁来偿还? 黄林与周丽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6月12日双方在天门市民政局办理离 婚登记手续,但此后双方仍再一起同居生活.2005年1月8日,黄林因做生意 向王强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此款于2005年12月24日归还全部本息.之后, 黄林依约定偿还了部分利息,但本金20万元一直未偿还. 2006年1月15日,黄林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后被依法执行死刑. 王强诉至法院,周丽偿还黄林所借的20万元.但周丽辩称:“我和 黄林早已解除夫妻关系,他向你借钱实属个人行为,与我无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又查明一些相关的事实: 黄林先后购买的10份保险中,均称周丽为其妻子.黄在看守所中写了3 封信,2封是给周的,一封是给其母的.在给周的信中写道:卖房后,少还王强 10万,留做本钱做生意,做人要有良心,一定要还钱.nul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十二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合法吗?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合法吗? ⑴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禁止任何欺诈、 强迫行为; ⑵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⑶不能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夫妻双方在进行财产约定的时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婚姻法》第十九条婚外情人,打“欠条”,可以要求还款吗?婚外情人,打“欠条”,可以要求还款吗?杨红在酒吧工作期间认识了一位香港的老先生秦枫两人一见钟情. 同居期间,秦枫半开玩笑地说要给若干“青春补偿费”.杨红清楚秦枫有妻室,分手是早晚的事,不能白白把青春给他.于是使出浑身解数,成功地向秦枫要了张20万元的借条.不久秦又成功的邂逅了另一个美女,便和杨分手了. 分手后杨便一纸诉状,把秦给起诉到法院,要求他“偿还”自己的青春损失费20万元. (欠条确由秦本人出具)为保后代所签的“香火”有效吗?为保后代所签的“香火协议”有效吗? 张三和李四青梅竹马,婚后住在公婆婚前为其买的120平的商品房中,婚后半年李有了身孕,老两口喜出望外,全家期待着小生命的降临.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张意外身亡.老两口陷入丧子之痛,李才25岁,公婆担忧儿媳再婚,可腹中还有自己的孙子,于是要求李延续香火。公婆要求签下协议:保证将与丈夫的孩子生下来,如违约李将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 协议到手后,二老就盼着孙子坠地,却不知,两个月过去后,李在其母的陪同下做了流产.二老得知后,带着“香火协议”到法院讨公道.配偶是现役军人,离婚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他的同意?配偶是现役军人,离婚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他的同意?郭某是一个军人,常年在部队执行任务,耽误了自己的终身大事,三十好几还打光棍,经过同学的介绍,郭某和汪某认识了,双方很快就陷入了爱河,军人的身份使得汪某非常敬仰自己的男友,不久,他们就组成了自己的小家庭,汪某成了别人羡慕的军嫂。哪知,结婚后不久,汪某就觉得自己和丈夫性格不和,生活单调、死板,认为郭某是个工作狂,一天到晚都在部队,根本不关心自己,不懂浪漫,骨子里金钱观念很重,这样的生活维持了几年。最终,汪某不堪丈夫的种种举动,觉得夫妻双方的感情不合,提出分居,郭某也同意了。就这样,一拖就是八年,长时间的分居让汪某忍无可忍。汪某向郭某提出离婚,但是郭某坚决反对,汪某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但是被告知,郭某作为军人,不同意离婚 .null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军人重大过错”指: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也就是说,如果军人在婚姻关系中有这样的过错,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不需得到军人的同意。 妹妹冒用姐姐身份登记结婚 婚姻有效 ?妹妹冒用姐姐身份登记结婚 婚姻有效 ? 河南省汤阴县一女子因年龄未满二十周岁,冒用其姐姐身份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上法庭。3月18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婚姻有效,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原告陈并(男)与被告朱玲(女)相识恋爱后准备登记结婚,因朱玲当时年龄未满二十周岁,朱玲便用姐姐的身份证与陈并于2004年4月结婚登记,后生育一女。2010年12月,原告陈并以与被告朱玲之间婚姻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子女进行抚养。诉讼中,朱玲认为双方婚姻有效,且同意离婚,并要求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null关于本案能否构成无效婚姻 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不构成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已办理结婚登记尚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原、被告登记时,被告虽未满20周岁,但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解释,该婚姻自被告达到20周岁时生效。现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而应认定有效婚姻。 原、被告双方进行过结婚登记行为,尽管被告名字不对,但其他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名字不对,等同于笔误或曾用名,但不能否定双方实质上的登记行为,更不能认定原告与被告的姐姐之间存在“形式上”婚姻。因此,应认定婚姻有效。 nullBackdrops: - These are full sized backdrops, just scale them up! - Can be Copy-Pasted out of Templates for use anywhere!www.animationfacto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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