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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讲座

2011-12-13 10页 doc 53KB 7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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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讲座增值税讲座提纲 (制药行业) 第一章 增值税现行税制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特点 二、增值税的基本要素 三、增值税的抵扣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章 增值税纳税的难点疑点 一、纳税人应注意的几个重点问题 二、制药行业损失处理的探讨 三、金税工程运行中注意的问题 四、风险防范 第三章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的减税和免税 二、制药企业及其它优惠政策 第一章 增值税现行税制 一、增值税概念与特点: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价值中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讲座
增值税讲座提纲 (制药行业) 第一章 增值税现行税制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特点 二、增值税的基本要素 三、增值税的抵扣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章 增值税纳税的难点疑点 一、纳税人应注意的几个重点问题 二、制药行业损失处理的探讨 三、金税运行中注意的问题 四、风险防范 第三章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的减税和免税 二、制药企业及其它优惠政策 第一章 增值税现行税制 一、增值税概念与特点: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价值中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增值税的特点 1、价外税 2、凭票抵扣制 3、区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一经确定后,不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两档税率 5、购进扣税法 6、统一内外税 (二)增值税计算 销项税额=含税价格(交易价)÷(1+税率)×税率 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应纳税=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增值税是一条无限循环的链条,在流通领域中不断通过生产、销售、再生产、再销售的过程进行传递,增值税的转嫁是通过最终消费完成的。 二、增值税的基本要素 (一) 征税范围: 销售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 纳税义务人 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单位、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承租人、承包人。 (三)纳税时限 1、 销项税额的登记时限,分别不同结算方式确定不同时间: (1)采取直接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月;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月;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月;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月;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月; * 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货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 销售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实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月; (7)视同销售行为(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外)为货物移送的当月; (四)纳税地点问题 对于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应在经营活动的当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9]137号文明确:纳税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均未发生则在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其两项经营行为是: 1、向纳税人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以财税函[2002]802号文对国税发[1999]137号文作出进一步说明,即: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帐户(开立的帐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帐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1999]137号文所述两种情况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各地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 三、 增值税的抵扣 1、准予从销项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1)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 (2)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 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依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其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是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使用农产品进行生产加工和销售农产品的企业 购进的农产品,可使用农副产品采购凭证(在税务机关领购),开具后直接抵扣; (4)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5)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以依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2、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物;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性:像现金一样保管,保存期为十年; (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使用防伪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 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种情况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7、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四) 退货时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办理: 1、当购买方货款未作财务处理时,要将原发票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收回。销售方收到购买方退回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2、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财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必须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对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按偷税行为论处。 * 3、收到运输单位运输票后发生退票,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第二章 增值税纳税的难点疑点 一、纳税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 折扣折让 企业以折扣折让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 混合销售 指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三) 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因没有价格,应按下列次序找出价格: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产品价格(2)、按纳税人近期同类产品价格(3)、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四) 平销 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冲减时按不含税价格进行计算。(返利有几种形式:返还资金、向商业投资、赠送实物、实物投资)。 * 2004年7月1日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问题进一步明确:商业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与销售数量没关系的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的范围,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应缴纳营业税; *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执行。 * 应冲减的进项税金的计算可换算为不含税价格。 (五) 代购货物 代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不征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取得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六) 价外费用 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上述价外费用不包括符合下列条件的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对电力企业和各级“三电办”收取的电权费、集资费及其他费 二、制药行业损失处理的探讨 制药行业药品过期、药品改包装、药品更改名称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如何处理,是否应作进项税调整,目前增值税没有明确规定,可参考的文件有二; 可参考文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实施细则》第21条解释:《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1、 自然灾害损失; 2、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 其它非正常损失; 可参考文件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明确: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金税工程运行中注意的问题 金税工程由四个子系统组成,分别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计算机稽核子系统、发票协查子系统。 (一)抵扣原则: 发票开出90天之内到申报机关认证,当月抵扣,不认证不能抵扣,认证期不能超过90天,过期不允许抵扣; (二)特殊政策: 使用防伪税控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丢失,持原发票的记账联、存根联复印件,到当地(销售方)税务机关开具《抄报税证明单》,再到进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认证报批后抵扣(不能超过90天); 三、风险防范 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发布《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对发票犯罪处于刑罚。 代开发票——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业务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虚开发票——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业务关系的前提下,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上述决定指出: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2000年底,国税发[2000]187号明确了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补税,不算偷税。 第三章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的减税与免税 (一)直接减免----货币、古旧图书、避孕药品等等; (二)即征即退---四残、校办、尿素、软件、标准黄金、伴金矿、森林三剩物、部分建材; (3) 先征后返---科技图书、党报党刊; (四)列举减免---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初级产品、非标准黄金、旧货减半、废旧物资免税、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饲料、储备粮、储备油、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目录的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使用过、销售时未超过原值)、部分综合利用产品(利用煤矸石、石煤、炉底渣、粉煤灰、其它废渣生产的水泥、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电力、再生沥青)以及综合利用等等。上述优惠政策均应对减免税产品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准确核算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制药行业的优惠政策 具体到制药行业,目前国家没有针对该行业的优惠政策,但国家对一些产业的优惠政策应充分利用,例如国家对农产品的优惠政策。 可参考文件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企业购进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购进金额乘13%税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农产品没有发票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农产品采购凭证》,按购进价格乘13%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企业销售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产品,依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例如: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又如: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等等。 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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