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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相互关系及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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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相互关系及现实意义 2010年 10月(中) 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 相互关系及现实意义 吴鹏祎 摘 要 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随着社会的进 步和发展,二者关系越来越密切起来。本文就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相互关系及现实意义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 道德法律化 简要法律道德化 社会意识形态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95-01 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 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相互关系及现实意义
2010年 10月(中) 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 相互关系及现实意义 吴鹏祎 摘 要 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随着社会的进 步和发展,二者关系越来越密切起来。本文就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相互关系及现实意义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 道德法律化 简要法律道德化 社会意识形态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95-01 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 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主要是 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 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 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 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 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 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 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正确认识 法律与道德两者的辩证关系,将有助于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 的协调发展,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发展。 一、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相互关系带来的思考 所谓道德法律化是指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 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 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而法律的道德 化,则主要侧重于守法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 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我们从定义上来看,就可以 看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具有千丝万缕的相互关系。 从二者的产生来看,二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东西。法律属于 国家的上层建筑,是一个国家利于其统治的工具,其突出特点是 强制。道德则不同,道德根源于社会,是社会的一种自发的谴责 机制。也就是说它来自社会的舆论和地方的俗习。它不具有强 制性,更多的是谴责性的。从二者的运行机制来说,法律是靠国 家的运行工具强制实施,它更强调客观性,只要证据确凿则一概 论之;道德没有这种强制,它更偏向于人情,更偏向于合不合乎人 性原则。合人性者被视为道德,否则就是不道德的。 这样,我在思考,不管是法律道德化还是道德法律化,都是一 种试图调和道德和法律的做法。这样我们就会生出这样的忧虑, 这种企愿会不会重复康德试图调和经验论和唯理论最终走向不 可知论的歧路。而道德法律化就意味着这种人情原则的淡化,使 人情客观化为一种,这显然有悖于人性;法律道德化的一个 致命弱点就是法律客观标准的丧失,这样的一个结果就是法律公 正性的失去。 现在看一下道德和法律结合的可能性。道德从功能的发挥 上是要人做自我的反省,在良心的谴责下对其行为进行校正或引 导。也就是说它更倾向于人的内心,属于内在的因素。而法律则 属于外在的力量,属于强迫的因素。不管你是否愿意,都得在它 面前服从。它的合理性是先设的,是靠国家这种强大的后盾做支 撑的。很显然,法律更强调外在的塑造,它要人服从它的威严,在 它面前没有道理可讲。这样,一内一外从逻辑上似乎有结合的可 能,都统一在对人的塑造或引导这个发展过程中。而统一的前提 是彼此要有互补性,对无互补性的两种事物来说,是很难做到完 全的切合的。也就很难说是一种互补关系。道德和法律显然具 有一定的互补性,然而是否是完全的互补,这一点仍需要进一步 论证。要论证它们的互补性就是看它们的外延是否能组成一个 圆。也就是说在道德止步的地方,是否是法律的开始。同样,在 法律无能为力的时候,是否可以拿出道德这把挡箭牌。如果能, 则说明它们是外延上的互补。有了这个前提,我们才能说二者有 统一的可能。 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 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 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 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 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二、如何正确看待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关系的现实意义 在规范社会行为上,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作用本应该 是互补的,在一定程度上,道德的确可以法律化,法律也可以道德 化。但是,道德法律化需要有一个前提,就是当道德被法律化之 后,这种法律化了的道德必须具有可执行性,否则,不论对道德而 言还是对法律而言,都是一种损害。如出台了交警不得摔扔证 件、呵斥当事人等“新规”之后,对交警违反“新规”行为如何发现, 发现以后又如何处罚⋯⋯这些问题都必须切实予以解决。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 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 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 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参考文献: [1][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2008. [2]单玉华.法治与德治辨析.法学家.2008(6). [3]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2008(2). [4]郑维川.论新加坡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经验.新华文摘.2006(10). 作者简介:吴鹏祎,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 ·理论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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