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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甲方):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经销商(乙方):
为更好地开拓与巩固甲方市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惠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经销商准入政策
1、 资质要求: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核准注册资金50万(含)以上,具有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客车销售经验,具有良好的资信记录;
2、 场地要求:必须具备能够放置3台样车的展车场地(不小于180m2);
3、 资金实力:必须具有垫付购车款项的能力,以保证全款提车;
4、 贷款能力:必须具备办理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的业务能力;
5、 人力资源:具备一定的人力资源:要求销售主管一名、业务人员3名(含)以上,并要求以上人员要具有3年(含三年)以上客车销售经验及一定的客户资源。
6、 资格审查:甲方每年元月对乙方进行资格审查,并有权根据上一年度销售业绩,决定是否延续乙方经销商资格。
二、经销任务指标
乙方每年度销售甲方产品不低于 辆或销售额不低于 万元。 甲方销售人员销售的客车(含校车)不纳入乙方销售任务,双方都知道的信息协商办理,以甲方为主。
三、经销区域及市场划分
乙方为甲方的经销商,只能在 行政区域内的市场销售甲方产品,且乙方开出的发票只能是 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价格政策
1、甲乙双方必须统一价格、统一政策。实际销售价格在底价基础上高低幅度不得超过40%。如乙方超出上述比例销售的,给予乙方每辆客车5000元的罚款,甲方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取消乙方的经销商资格。
2、甲方向乙方提供一个客车底价及加装选装配置价格,该两种价格单列,随本协议一并提供。
3、遇有新市场、特殊区域或批量订单(≥10台)的情况,原则上按底价执行,但由于市场战略需要,基于市场渗透的需要,双方可进行协商后,确定特殊情况下的执行价格。
4、对于车辆销售后,其产生的溢价或负价差由乙方公司自行平衡,甲方公司不收取溢价部分车款,也不承担车款的负价差及其它任何费用。
5、开票价格:按底价+加选配置价格对乙方公司开增值税发票。
五、超额奖励政策
超额数量M=实际销售台数-
销售台数(M按车计算,10万元为一个标准车)年度超额奖励(MF)=超额数量M *标准奖励系数F
梯度 |
销售任务完成系数(M)范围 |
年度超额奖励系数(MF) |
1 |
当0<M≤30台 |
100元*M |
2 |
当30台<M≤60台时 |
100元*M +200元*(M-30) |
3 |
当60台<M≤80台时 |
100元*M +200元*(M-30)+400元*(M-60) |
4 |
当M≥80台时 |
100元*M +200元*(M-30)+400元*(M-60)+800元*(M-80) |
六、货款的结算方式:现金、电汇、银行汇票(含3个月承兑)。
七、交货地点:甲方所在地。
八、权利义务
1、 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在乙方经销区域内有直接销售产品的权利。
2)、 甲方有根据乙方提供的信息和市场的需要及时设立维修网点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
3)、 甲方有根据市场情况及配件情况及时更改相关价格的权利和义务。
2、 乙方基本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有接受甲方派出人员的监督与协调的义务。
2)、 乙方具有在规定时间按甲方规定格式向甲方提供有关客车销售、市场开拓、需求、预测、客车市场动态和甲方产品竞争环境等市场信息的义务。及时提报各种信息表格的义务。
3)、 乙方有及时
或邀请甲方参加有关部门在当地或者相邻地区(市)召开的汽车展览会、定货会、选型会等,并积极设法提供方便。九、购车过程条款
1、 乙方购买甲方车辆时,双方需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包括配置、交车日期、价格等内容。
2、 签订合同时,乙方须提供最终用户、联系人电话(确保能够联系到车辆的直接使用者),车辆运营线路的起止点等事项,以便甲方能对车辆进行质量、服务方面的跟踪,及时地建立用户档案。
3、 乙方不得擅自同意购车用户改变车型,在不影响车辆结构及技术性能等情况下,如需局部改变应取得甲方同意。
4、 双方在签订购车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订金,订金不得低于10000元/车。余款在提车时一次性付清。
5、 车辆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派人到甲方验收、提取车辆。提车人应持乙方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加盖乙方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车辆验收合格且甲方在确认委托人身份和货款后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6、 对乙方逾期提车超过30天不能提走的订单车辆,甲方有权利进行调剂销售,乙方交纳的订金则转为违约金不给予退还。
7、 在乙方经销范围内,由乙方为客户开具机动车专用发票,甲方为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需甲方直接对最终用户开具发票的,乙方需向甲方书面反馈并征得甲方同意,同时乙方提供差额的增值税发票,该销售额方可计入乙方的年度销售额。
十、商业秘密的保护及违约责任
乙方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所知悉的甲方任何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售价、技术信息及业务计划、产品预测),应予以保密,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及期满后均不得泄露。
对于泄漏甲方商业秘密的,乙方须承担所有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原则每次赔偿金额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十一、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与保护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乙方为标识和宣传销售甲方产品可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号等标志,但不能将其中任何一项许可他人使用;
乙方发现甲方的商标、商号或标志被他人侵犯时,有告知甲方的义务;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归还甲方,乙方如无违约记录甲方将保证金退给乙方。
十二、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 壹 年,自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