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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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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ICS 13.10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37-2002 职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Lead Poisoning 2002-04-08 发布 2002-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ICS 13.10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37-2002 职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Lead Poisoning 2002-04-08 发布 2002-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6.1 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 GB11504-1989 与本标准不 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根据全国范围的调查研究,结合国内外文献进展,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将原标准中的“铅吸收”一项改为“观察对象”。尿铅指标由原 0.39 μmol/L(0.08mg /L)调整至 0.34 μmol/L(0.0 7mg/L),以利于铅中毒的预防。 2.根据临床经验,将尿铅诊断起点值由原 0.39 μmol/L(0.08 mg/L)调整为 0 .58μmol /L(0.12mg/L),以减少假阳性。 3.根据 3588 例的调查中,引进职业接触限值(可接受上限值)与诊断下限值(诊断值) 的概念,并以诊断值作为诊断分级的基础,对原标准中的轻度中毒诊断起点作了较大的修改。 既体现了单项指标的作用,也突出了多项指标综合诊断的重要性,使诊断更趋合理。 4.在治疗原则中加入了口服络合剂二巯丁二酸。 5.原标准中将多种测定方法列作标准的附录,鉴于多数与现已一致认可的标准化方法 相同,故加精简。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西安市中心医院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 中毒控制所、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 病研究所、湖南医科大学卫生系、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四川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 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株洲冶炼厂职工医院、绍兴市防疫站、甘肃省白银公司劳动 卫生研究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景德镇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镇江市卫生防疫站、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研究室。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37-2002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是由于接触铅烟或铅尘所致的以神经、消化、造血系统阻碍为主的全 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和处理亦可 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确切的职业史及以神经、消化、造血系统为主的临床现与有关实验室检查,参 考作业环境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有密切铅接触史,无铅中毒的临床表现,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尿铅≥0.34 μmol/L(0.07 mg/L、70 μg/L)或 0.48 μmol/24h(0.l mg/24h、 100 μg/24h); b) 血铅≥1.9 μmol/L(0.4 mg/L、400 μg/L); c) 诊断性驱铅试验后尿铅≥1.45 μmol/L(0.3 mg/L、300 μg/L)而<3.86 μmol/ L(0.8 mg/L、800 μg/L)。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5.1.1 血铅≥2.9 μmol/L (0.6 mg/L、600 μg/L)或尿铅≥0.58 μmol/L (0.12 mg/L、120 μg/L);且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a) 尿δ-氨基-r-酮戊酸≥61.0 μmol/L(8 mg/L、8000 μg/L); b) 血红细胞游离原卟啉(EP)≥3.56 μmol/L(2 mg/L、2000 μg/L); c) 红细胞锌原卟啉(ZPP)≥2. 91μmol/L(13.0 μg/gHb)。 d) 有腹部隐痛、腹胀、便秘等症状。 5.1.2 诊断性驱铅试验,尿铅≥3.86 μmol/L(0.8 mg/L、800 μg/L)或 4.82 μmol/24h(1 mg/24h、1000 μg/24h)者,可诊断为轻度铅中毒。 5.2 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a) 腹绞痛; b) 贫血; c) 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 5.3 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a) 铅麻痹; b) 中毒性脑病;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中毒患者应根据具体情况,使用金属络合剂驱铅治疗,如依地酸二钠钙、二巯丁二酸钠 等注射,或二巯丁二酸口服,辅以对症治疗。观察对象也可酌情进行驱铅治疗。 6.2 其他处理 6.2.1 观察对象 可继续原工作,3~6 个月复查一次或进行驱铅试验明确是否为轻度铅中毒。 6.2.2 轻度、中度中毒 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不必调离铅作业。 6.2.3 重度中毒 必须调离铅作业,并根据病情给予治疗和休息。如需劳动能力鉴定者按 GB/T16180 处 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中接触铅烟或铅尘而引起的慢性中毒。非职业性成人慢性铅中毒也 可参考。 A.2 铅中毒实验室指标较多,各种指标的检测方法往往也有多种。由于方法、仪器、地区 等因素的影响,既往其正常参考值也有差别。职业接触限值、诊断值是在统一方法、严格质 控条件下通过全国性调研 3188 人,按照原标准经集体讨论诊断为铅吸收组、中毒组、接铅 正常组。经统计处理,并经现场验证结果提出的。即接铅正常组与铅吸收组之间界点为职业 接触限值、铅吸收组与铅中毒组之间界点为诊断值。而这二值的推广与应用也要求做到检验 方法一致,严格质量控制,多项指标相互配合。避免凭单项指标一次检验结果下结论。查尿 铅有化学法、仪器法,但只要严格质控,其测定结果应该是一致的。为了操作方便,查尿铅 建议用广口聚乙烯塑料瓶收集一次晨尿样约 100ml,但特别应注意尿铅、血铅在采样及检测 过程中的污染问题。 A.3 原标准基本条文是正确的,本次修订时基本采纳,但其中一些铅中毒实验室指标数据, 本次修订依据职业接触限值,诊断值作了调整,具体数值见下表。 A.4 铅绞痛的典型表现已为基层医生所熟知。需结合职业史、现场情况,在排除其他原因 引起的类似症状的疾病后方可诊断。 A.5 诊断性驱铅试验主要用于一些长期在超标环境下工作的铅作业工人,有临床症状而铅 实验室检测指标仍低于职业接触限值(见下表),或属观察对象者。药物可用依地酸二钠钙 1.0g,分二次肌内注射或加入葡萄糖内缓慢静注或静脉滴注。建议收集 24 小时尿进行铅 测 定,对诊断性驱铅试验的尿铅值,应参考本标准并结合具体情况而定。 A.6 驱铅治疗常用依地酸二钠钙、二巯丁二酸钠注射及二巯丁二酸胶囊(DMSA)口服。 一般 3~4 日为一疗程,二疗程间隔停药 3~4 日。剂量及疗程应根据患者具体情况结合药物 的品种、剂量而定。轻度铅中毒治疗建议一般不超过 3-5 个疗程。 A.7 铅实验室检测指标值见下表: 表 A.1 铅实验室检测指标值 指标 职业接触限值 诊断值 血锌原卟啉(ZPP)μmol/L(μg/gHb) 血原卟啉(EP) μmol/L(μg/L) 血铅(PbB) μmol/L(μg/L) 尿铅(PbB) μmol/L(μg/L) 尿δ-氨基-r-酮戊酸(ALA) μmol/L(μg/L) 1.9(400) 0.34(70) 2.91 (13.0 ) 3.56 (2000 ) 2.9 (600 ) 0.58 (120 ) 61.0 (8000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CS 13.100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Lead Poisoning GBZ37-2002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诊断原则 4 观察对象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6 处理原则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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