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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房票”转卖,合同有效吗

2011-12-17 2页 doc 29KB 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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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房票”转卖,合同有效吗经适房“房票”转卖,合同有效吗 更多资料请登录www.corwing.com 经济适用房购买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这是硬性规定,很多人都知道。但事实上,经济适用房未满交易年限,房主私下与人签订买卖协议的事屡有发生,有人甚至直接把经适房“房票”卖给别人。但这种私下交易很容易“流产”,受房价上涨等因素影响,房主常常反悔,而“未满5年不能卖”就是他们毁约免责的最佳理由。过去,这类纠纷闹到法院,法院多半会判决合同无效。但现在记者发现,南京两级法院都出现了认定此类经适房买卖合同有效的判例。   案例一   经适房名额2万转给亲戚 ...
经适房“房票”转卖,合同有效吗
经适房“房票”转卖,有效吗 更多资料请登录www.corwing.com 经济适用房购买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这是硬性规定,很多人都知道。但事实上,经济适用房未满交易年限,房主私下与人签订买卖的事屡有发生,有人甚至直接把经适房“房票”卖给别人。但这种私下交易很容易“流产”,受房价上涨等因素影响,房主常常反悔,而“未满5年不能卖”就是他们毁约免责的最佳理由。过去,这类纠纷闹到法院,法院多半会判决合同无效。但现在记者发现,南京两级法院都出现了认定此类经适房有效的判例。   案例一   经适房名额2万转给亲戚   6年后反悔,法院判履约   张清和李强是一对表兄弟。2004年,张清家老房拆迁,按规定可以申购一套经济适用房,但他并不缺房子,而且一次性拿出十几二十万购房款有点吃力,因此拿不定主意到底要不要申购。李强得知后找到张清,表示愿意花钱买下申购名额,张清同意了。两人谈妥转让费、过户等细节后拟了份转让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张清将经济适用房申购名额作价20080元转让给李强;购房费、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费用、过户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李强承担;约五年后,房屋达到交易年限,立即办理过户手续;一方违约应负法律责任。   几天后,张清的妻子出面在转让协议上签了字,李强随即向张清支付了20080元转让费。2005年5月,张清与浦口区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随后,李强向该中心支付了约20万元购房款及办理房屋手续所需的各项费用。同年10月,李强拿到房屋钥匙,随即搬进去,居住至今。   根据《浦口区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就可以上市交易。去年,这套经济适用房正好满5年,只需拿着两证就可以交易过户了。李强好不容易盼到这天,他三番五次催促张清到房产局办理过户,可张清总是支支吾吾。   原来张清早就后悔了,从2005年到现在,房价翻了好几番,当年仅为2万多元就把名额转让,真是太没有远见了!被李强逼急后,张清索性提出增加转让费,否则协议就作废,他声称,当年在协议上签字的是他妻子,而妻子不能代表他的意见。   李强认为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坚决不肯增加转让费。双方谈崩后,张清将房子挂到中介,声称要卖房。李强无奈,告到了法院。   法官点评   属“附期限合同” 判决合同有效   南京浦口法院受理并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之间合法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拆迁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上卖方一栏“张清”二字,虽然为张清的妻子代签,但张清对该事实是明知的,而且合同签订后,李强也向张清交付了约定的20080元转让费,并为张清所接受,因此张清妻子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并且,双方签订转让协议时,均明知该经济适用房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交易,并明确了待可交易时张清应当协助李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应当认定该转让协议为“附期限的合同”。所谓“附期限的合同”,简言之,即到期后应当履行的合同。至于房屋在出售时尚未取得产权证,法院认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法院判决张清与李强之间的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有效。目前,房屋所有权证已经办好,法院责令张清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立刻将该房屋产权过户给李强。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例二   拿到经适房当天就转手   一审判合同无效,二审改判有效   2007年底,市民周女士房子被拆迁,拿到7.2万元拆迁款。按照政策规定,周女士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2008年初,周女士与南京光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销售协议,以17.3万元的总价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经济适用房一套。   签约买房的当天,周女士就跟事先联系好的吴女士签订了《住房买卖契约》,将房子作价26万元转让给了吴女士。她说,父亲癌症,要交钱动手术,她只好卖房筹钱。   半年后,周女士开始后悔。卖房那点钱,后来连半间商品房都买不到。当时,周女士刚跟前夫离婚,一个人带着女儿生活,母女俩从原先的家搬出来后,一直租房居住。   周女士找吴女士商量,想把房子买回来,吴女士不同意,并迅速装修房子住了进去。去年,周女士将吴女士告到了法院。   庭审中,周女士承认自己有错,但她觉得,既然国家规定不能卖,她跟吴女士签订的契约就是无效的,吴女士应当把房子还回来,她同意返还房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同周女士的观点。法院引用《城市房地产》之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认为,周女士在出售房屋时尚未取得权属证书,且至今未能领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订契约无效。既然契约无效,买卖双方就该互相返还房屋和房款,此外,由于吴女士已经对房屋进行装修,周女士还应补偿吴女士的装修损失。   一审宣判后,吴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吴女士称,周女士卖房给她的真实原因并非父亲患病,而是无力缴纳购房款,又不愿意放弃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机会,所以才找到她转让“房票”。她认为,双方是自愿达成买卖契约,不得随意反悔。   二审结果跟一审截然相反。南京中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契约,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尽管周女士还没领取房屋的权属证书,但这并不影响房屋转让的合同效力。今年4月,南京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改判的初衷是“保护交易”   南京一家区级法院的法官分析认为,中院改判的初衷应该是“保护交易”,认定交易有效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记者了解到,南京中院日前下发了一份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的意见,意见中,对于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就上市交易的效力问题,并没有一刀切地说一定有效或一定无效,而是分了若干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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