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一期接待中心空调买卖合同(修 大奇山郡接待中心 空调设备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桐庐大奇山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杭州方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招标结果,结合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开发的大奇山郡接待中心 项目提供所需的特灵品牌 空调设备供货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 空调设备部分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
合同暂定总价(大写):人民币 贰拾伍万柒仟壹佰...
大奇山郡接待中心 空调设备买卖
合同编号:
买方:桐庐大奇山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杭州方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招标结果,结合
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开发的大奇山郡接待中心 项目提供所需的特灵品牌 空调设备供货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 空调设备部分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
合同暂定总价(大写):人民币 贰拾伍万柒仟壹佰捌拾陆元整(¥257186元整),具体明细详附件1。
说明:
①实际需求量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实际采购量以甲方、乙方、安装单位签字验收的到货清单为准。
②上述合同价款包括标准配置的产品价格、包装费、运输费、保修费、利润、税金等货到工地的一切费用(不包括卸货费);如为进口产品的,也包括到岸价、进口关税、增值税、清关税、手续费等费用。
二 空调质量、包装要求
2.1.乙方向甲方销售的空调质量应与合同要求及设计施工图所列明的技术规格所规定的标准相一致,如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时,乙方所提供的空调质量应当符合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并且每件货物包装内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及质量合格证书。
2.2.包装形式: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均应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达指定现场。
三 交货地点及交货规定
3.1交货地点: 大奇山郡接待中心 项目部工地现场。
3.2交货规定: 乙方向甲方提交货物时,应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此确认单作为甲乙双方货款结算的凭证。
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订单、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应由甲方及乙方共同签字确认,否则为无效订单。
四 交货时间
当甲方项目现场达到适当的进货时间前 7 个工作日,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到货时间、品种、规格型号和数量,乙方按甲方要求组织发货、运输等相关事宜,书面通知甲方货品到达现场时间,并按甲方具体通知时间送到甲方工地现场。
五 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
5.1.乙方在发货之前,首先应自行对货物的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全面检验。空调制造商应在检验后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质量证书应附有写明空调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和结果的说明。
5.2.货到现场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产品包装要求包括出厂日期、规格型号、产品种类、体积重量、标准代号等,货物在交货验收合格前灭失、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在交货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交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单证和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5.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空调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负责召集工程监理公司、工程安装承包方,会同乙方共同对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检验。若货物与装箱数目不相符,箱内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根据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5.3.1材料、设备的质量等级与装箱清单、合同不符的,甲方可拒绝接受,由乙方自费运出施工现场并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向甲方提供合格的货物;
5.3.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与装箱清单、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甲方要求调换;
5.3.3供应的货物数量少于装箱清单、合同约定的数量时,乙方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乙方负责自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4.乙方产品通过交货验收并不排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5.5.交货后,由安装承包方保管货物,货物如有丢失或损坏的情况,由安装方负责赔偿。
5.6.乙方因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供货延期的,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空调设备采购货款;
6.1.2甲方有义务知会乙方供货所必须的项目状况;
6.1.3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提供的产品抽样送检;
6.2.乙方的权利义务:
6.2.1乙方应保证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供货能力并按期供货;
6.2.2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乙方产品的详细资料,包括产品性能介绍、检验
、图片资料等;
6.2.3乙方有义务确保交付的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相关国家、地方与行业标准,存在多个标准的,应同时符合所有标准,对于甲方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准用检查要求的产品,乙方保证已经通过当地政府部门的准用检查,并获得了当地颁发的准许使用证明;乙方有义务按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缴纳税款;
6.2.4乙方需确保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合格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并具有满意的性能;
6.2.5乙方应对所供空调设备提供保修服务。
七 设备保修
7.1.本合同货物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36个月;保修期内,乙方予以免费维修。
7.2.在保修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更换损坏或有缺陷的零件、部件或材料;
7.3.如甲方发现任何设备缺陷或损坏,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乙方所进行更换的零件或材料,必须是真正原厂生产的零件或材料。
7.4保修范围:各设备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均属于乙方保修范围(非正常使用导致的除外)。
7.5质量保修责任:
7.5.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小时内响应并派人免费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同一问题两次修理不好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乙方(保修单位)全部承担(保修费用按照本
约定的造价计算方式计算及另加甲方10%的管理费),甲方直接在保修金中予以扣除。甲方通知乙方派人前来维修,连续四次以上不前来维修,甲方以后可以不通知乙方,直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保修费用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造价计算方式计算及另加甲方10%的管理费),甲方直接在保修金中予以扣除。
7.5.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二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甲方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抢修,费用由乙方(保修单位)全部承担,甲方直接在保修金中予以扣除。
7.5.3质保金不足抵扣时,剩余部分由乙方承担。若出现质量争议,应提交工程所在当地质检部门裁定。
7.6保修费用:
7.6.1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非正常使用造成质量损害的除外。
7.6.2对于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引起的客户索赔,应根据其实际损失或评估价值,乙方须视情况进行相应赔偿
7.7 保修期满后,乙方负责工程终身成本维修。
7.8保修期满贰年后,经甲、乙双方最终验收,确认乙方已完成保修责任,甲方应在14天内办理保修金的结算(无息),但乙方的保修责任和义务在保修期满36个月才终止。
八 合同价款的支付
8.1. 合同签订完成并且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向乙方支付25%的备料款,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2乙方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并且所有设备按时到达甲方工地现场指定地点并安装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85%的货款(备料款自动转为货款);
8.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竣工资料交齐后双方书面确认不再增加其它资料14天内,双方安排结算;
8.4结算价款经双方确认后14天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并退还履约保证金),尾款5%留存作为质量保修金;
8.5免费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36个月。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两年后两周内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不计利息。
8.6乙方申报进度款必须附相应的预算书,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进度款。
8.7.乙方每次收款时应提供普通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支付每笔工程款项时,其中的50%金额均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
8.8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认真履行施工合同及协议条款的保证,乙方如有不履约行为,甲方将予以扣罚。
九 违约责任
9.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2.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货物的(因不可抗力除外),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00 元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据实赔偿。逾期超过 15 天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需承担合同总价 10 %的违约金。
9.3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就拖欠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
9.4.因为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包装、数量、质量问题致使未通过交货验收的,视为没有交货,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照本合同关于逾期交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设备供应及安装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台风、骚乱、暴动、战争等。
10.2.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十一 争议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甲方所在城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 合同解除
12.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2.2.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2.2.2因乙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2.3.一方依据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15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2.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三 其他事项的约定
13.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13.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即行生效。
13.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13.4合同附件1报价表,附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跟合同本体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 (签字) 或代理人 (签字)
签署日期:
廉洁合作协议
甲方:桐庐大奇山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方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针对于大奇山郡接待中心风冷热泵冷水机组(水系统)空调系统工程 ,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洁合作,确保各项工作能高效优质按期完成,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合作行为准则。
1、 甲方责任
1、 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 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洁合作教育。
3、 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接收乙方的宴请,不得接收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4、 甲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乙方单位领导。
5、 甲方人员如违反廉洁合作
及本协议规定,甲方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6、 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廉政合作规定的情况,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二、乙方责任
1、 乙方不得宴请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2、 乙方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乙方人员任何向甲方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甲方单位领导。
3、 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4、 乙方单位人员有义务就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甲方单位领导举报;如乙方向甲方人员行贿,或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乙方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承诺在总价的基础上再让利10%,并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5、 如因乙方单位及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甲方人员,被检查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6、 乙方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甲 方: 乙 方:
桐庐大奇山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方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建午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共7页 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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