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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

2011-12-21 50页 doc 1MB 1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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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 目 录 3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4第一章 总 则 4第二章 目 标 5第三章 责任制 6第四章 安全监督 7第五章 规程制度 7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8第七章 教育培训 10第八章 例行工作 11第九章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 12第十章 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 13第十一章 电网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 14第十二章 建设项目 15第十三章 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17第十四章...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 目 录 3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4第一章 总 则 4第二章 目 标 5第三章 责任制 6第四章 安全监督 7第五章 规程制度 7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8第七章 教育培训 10第八章 例行工作 11第九章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 12第十章 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 13第十一章 电网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 14第十二章 建设项目 15第十三章 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17第十四章 考核与奖惩 17第十五章 附则 18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19第一章 总则 19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关系 20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职责 21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22第五章 附则 23附件 24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 25第一章 总则 25第二章 组织保障 26第三章 技术保障 27第四章 事故调查 27第五章 其他 28第六章 附则 29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30第一章 总则 30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31第三章 处罚 34第四章 附则 34附录 42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431 总则 432 事故(障碍) 533 事故调查 594 统计报告 615 安全考核 64表1伤亡事故登记表 66表3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71表8 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 72表9 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73表10 发电厂电力生产事故、一类障碍月(年)综合统计表 74表11 供电公司电力生产事故、一类障碍月(年)综合统计表 75表12 公司电力生产事故、一类障碍月(年)综合统计表 76表13 发电厂 年度事故统计表 77表14 供电公司 年度事故统计表 78表15 公司 年度事故统计表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 国电华中、西北公司,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安能总公司,宜昌、常州超高压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理顺网厂分开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管理关系,国家电网公司在原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自颁布之日起在公司系统内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 附件:《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印)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网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按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 目 标 第9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6种事故: 1.人身死亡: 2.大面积停电; 3.大电网瓦解; 4.主设备严重损坏; 5.电厂垮坝; 6.重大火灾。 第10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特大电网、设备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设备事故; 4.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5.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重大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4.满足百日安全个数。 第13条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年度内实现的百日安全记录个数: 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 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容量2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2000~1000MVA的供电企业2个,10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长度1000km及以上的输变电企业1个,1000~500km的输变电企业2个,500km及以下的输变电企业3个。 第14条网省公司调度部门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 第15条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 第1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责任制 第17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8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5.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人,尤其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9.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9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20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21条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2条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网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23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4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5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6条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7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应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8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全员、全面、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 规程制度 第29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30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1.根据上级颁发的标准、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制订本企业的检修;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3l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32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33条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及在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健康水平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35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订;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订。 第37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39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订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处理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订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40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 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 第41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2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43条新人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局、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人生产现场工作。 第44条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1.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和220kV变电所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经仿真机培训; 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45条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2.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地区(市)及以上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的调度人员和220kV及以上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应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5.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46条新任命的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第47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1.国家电网公司对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2.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本企业生产、建设、调度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生产性企业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3.生产性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4.生产性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48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应根据情况对生产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49条生产性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书面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50条生产性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1条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52条生产性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53条生产性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生产性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54条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 例行工作 第55条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56条安全日活动。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57条安全分析会。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安委会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58条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安监负责人参加;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有关成员参加。 第59条安全检查。 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订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 第60条安全性评价。 企业应结合生产管理范围和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各种层次的安全性评价。 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实行闭环动态管理。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性评价内容,以2~3年为一周期,按照“评价、分析、评估、整改”的过程循环推进,即按照评价标准开展自评价或专家评价,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根据危害程度对存在问题进行评估和分类,按照评估结论对存在问题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61条安全简报。 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62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生产性企业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标准化作业”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章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 第63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应制订本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上下一致、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第64条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应遵守“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的原则。 第65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应常设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由本单位第一行政正职担任,副总指挥及成员由本企业的其他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备案。 各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 第66条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及公司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规、规定; 2.组织制订本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修改; 3.发布本企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 4.指挥协调本企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 5.报道、通报和发布本企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67条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包括下述内容: 1.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机构; 2.应急处理预案的日常协调和指挥机构; 3.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理中的职责和分工; 4.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5.应急处理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 6.应急处理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7.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程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措施; 8.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援助; 9.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10.应急处理预寨的苴他内容。 第68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下列事故应制订和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1.重大人员伤亡; 2.电网大面积停电; 3.电力设备大范围受损; 4.重要变电所、发电厂全停; 5.重要用户停电; 6.水电厂大坝垮塌; 7.对电网安全稳定有严重危害或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设备事故或停电事故。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由各网省公司及各级电网调度机构、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制订。 第69条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施工企业应急处理预案的制订和启动按照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要求以及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 第70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发生应启动电力生产安全应急处理预案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系统有关规程规定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71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公司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 第72条电网企业应根据并网发电企业资产或管理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并明确对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73条电网企业对直属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直属发电企业的人身、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74条电网企业对全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发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75条电网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发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 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76条电网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发电企业,在并网协议中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1.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2.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运行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 3.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应遵守的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技术监督等规章制度; 4.并网电厂应定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达到所在电网规定的并网必备条件和评分标准要求; 5.并网电厂应参加电网企业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6.发生影响到对方的电网、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的事故,应为对方提供有关事故调查所需数据资料以及事故时的运行状态; 7.电网企业对发电企业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的安全监督内容。 第77条电网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邀请其参加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78条电网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第十一章 电网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 第79条电网企业应根据县级供电企业资产和管理关系的变化,对纳入到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及时调整并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80条电网企业应对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 电网企业通过地区(市)电网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进行管理的,由地区(市)电网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的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81条电网企业应对全资或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县级供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地区(市)电网企业下属单位同等对待。 第82条电网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县级供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 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县级供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83条新纳入到公司系统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的电业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网企业可以不对地区(市)电网企业进行考核,但必须按照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程序由地区(市)电力公司上报: 1.改制为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移交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内; 2.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的县级供电企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3.改制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起2年内;改制后1年内未召开董事会的,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第84条电网企业对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有关地区(市)电网企业可通过组织交流、提供咨询、介绍经验等方式,共同提高电网安全管理水平。 第85条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事故的,由地区(市)电网企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逐级统计上报,电网企业对地区(市)电网企业进行考核,地区(市)电网企业对县级供电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二章 建设项目 第86条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责任。 第87条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应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明确必须遵守的安全法规;依托项目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第88条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89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总承包商法定代表人和总监理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项目法人有关负责人和第一承建方或与总承包商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承包商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 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90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 2.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3.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4.聘任安全监督人员。 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91条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通告。 第92条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提交讨论的重大决议,如委员会所有施工企业代表均不同意或弃权,决议无效。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 第93条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委员会招聘。安监人员可以向社会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安全监督人员的人数根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不少于2人。 第94条安全监督机构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2.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3.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4.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5.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95条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协调与安全监理工程师之间工作的配合,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96条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安全监督人员的聘用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事故扣款可作为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 第97条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 第98条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的统计、考核除按照归属关系上报、考核外,还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办法由委员会决议确定。 第99条国家电网公司和有关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100条公司系统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签订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三章 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第101条生产性企业应建立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发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102条生产性企业对外承、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本单位的安全监督部门审查。 第103条生产性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104条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103条所列条件;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进行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因电力设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4.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105条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106条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亨关享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107条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108条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109条因发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承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11O条生产性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承、发包工程项目。 第111条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第112条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 第113条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114条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十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115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对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从严处罚。 第116条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117条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以及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施工企业和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118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19条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20条国家电网公司对公司系统内企业、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奖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章 附则 第121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122条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123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电网公司。 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网总[2003]408号 国电华中、西北公司,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安能总公司,宜昌、常州超高压管理处: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体系的作用,促进公司系统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国家电网公司在原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的基础上,制订了《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现予印发。自颁布之日起在公司系统内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 附件:《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印) 二00二年十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国家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 生产性单位指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3条安全监督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公司系统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4条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关系 第5条公司系统各单位依据资产和管理关系,实行母公司对子公司、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企业内部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代管企业对被代管企业依据协议实行安全生产监督。 各企业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系统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6条母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以直接对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 若相对控股的公司中其他股东方代表不认为有接受本条款之必要,并形成董事会决议,母公司不承担安全责任,也不对其实行监督。 第7条母公司可以授权分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以授权地区(市)电网企业对纳入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监督。 第8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及所属企业在承、发包工作中,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协议中要明确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并将安全生产协议书报送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同时接受主管上级的监督。 第9条公司系统行使代管职能的公司和企业,对委托代管的企业和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代管协议中未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按直属企业同等对待。 第10条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内容: 1.对被监督对象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等情况以及被监督对象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实行监督; 2.对被监督对象发生的事故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按照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情况。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11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以及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由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控股且由多个发电企业组成的发电公司,水电流域开发公司也应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12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能满足从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 2.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3.有完成监督任务所必需的设备。 第13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所属的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14条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报经上一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同。 第15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修改意见。 2.监督涉及电网、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组织制定本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4.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5.监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6.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群众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7.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8.参与电网规划、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16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内部的生产、基本建设、农电、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其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但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归口管理本企业以下的安全生产工作: 1.组织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会签各部门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 3.事故汇总和统一对外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第17条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定期组织三级安全网活动,指导车间、班组专职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建立企业、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三级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指导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专职安全员和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第18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如果所在单位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向该单位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见附件)。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主管领导签发。 第19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有责任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20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被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状况提供诊断、分析、评价等服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第21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3.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 4.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5.身体健康。 第22条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3.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标准、规程、制度; 4.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5.身体健康。 第23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持一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由国家电网公司审查批准并发放;输变电、供电、发电、施工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持二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由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审查批准并发放。水电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证书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水电施工企业的总公司批准并发放。 安全生产监督证书由国家电网公司统一印制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24条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执行正常的现场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时,应着装整齐并佩戴“安监”标志,必要时应出示证件。 第25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26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1.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2.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 3.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4.对涉及事故单位或部门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时,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5.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人调查的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27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28条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 发出联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200 年第 号 签发人: 时间: 年 月 日   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违反了 之规定。限你单位在天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通知书发送单位。 如对本通知书有异议,请于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送单位陈述理由。           (章)   年 月 日       存档联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200 年第 号 签发人: 时间: 年 月 日   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违反了 之规定。限你单位在 天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通知书发送单位。 如对本通知书有异议,请于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送单位陈述理由。           (章) 年 月 日 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网生[2003]389号) 国电各分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为了防止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对社会有严重影响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司组织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自即日起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执行。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印)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电网大面积停电、电力设施大范围受损、重要用户停电、重大人员伤亡、水电厂大坝垮塌等重特大事故及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其他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电力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二条公司系统建立自上而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各网省公司、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分别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企业第一行政正职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由企业其他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品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备案。 第三条公司系统各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及公司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地方政府及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指挥本企业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本企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布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通报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第四条公司系统建立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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