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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素质

2011-12-23 4页 doc 36KB 1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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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素质第一讲 依法治国—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 1995年至得那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与此同时,自上而下的纵向型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单一格局,已经开始并且正在转变成大量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型的教育法律关系东纵向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并存的新格局。 作为教师,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普通公民,另一方面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 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
基本法律素质
第一讲 依法治国—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 1995年至得那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与此同时,自上而下的纵向型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单一格局,已经开始并且正在转变成大量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型的教育法律关系东纵向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并存的新格局。 作为教师,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普通公民,另一方面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 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治化和规范化。 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坏死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师执教是一种履行绞死职务的行为。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这种关系,即使完全民事关系,又是行政关系,而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尊师爱生的特殊综合法律关系。因此教师的权利即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 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原因;1法制完善;2公民法律意思的不断增强。3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4教师夷的执教的必然要求;5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制定,即使教育法制建设的起始环节,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前提。 1980年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颁布实施。 处理好依法治教和“以法执教”的关系:依法治教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第二讲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 学科定位:教育法是教育科学与法学的一门新兴交叉边缘学科。 依法治教已成为世界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显著特征。 依法执教的过程世界上教育和法这两种社会现象有机结合的过程。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的特点:1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4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5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的本质:1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整体老爷和共同意志的体现。2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4确保教育的战略性原则;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教育法的作用分作规范作用盒社会作用。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 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保障教育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2保障煎熬油的正确方向,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3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4维护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律法规的结构;1假定;2处理;3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2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3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委托性法律规则,又称费确定性法律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专门机关加以确定的教育法律规则。准入性规则是指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明确指出在这一行为规则的问题上饮用某项规定的教育法律规则。 第三讲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特点是:1它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特殊法律关系;2它是以教育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对象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结构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0、客体所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通常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使参加任何法律关系是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我国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形式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制定将自然人分为三类;一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另一类是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第三类是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对应的是责任能力。大多数情况下,责任能力无须特别规定,如果一个人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也就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916周岁以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4—16周岁之间);无刑事责任能力(14周岁以下)。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 从宏观上可以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概括为: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两者是对立统一关系。权利第一,义务第二。 就整个法律而言,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权利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有:1物(动产和不动产);2行为及其后果;3精神产品。 法律规范是前提,法律事实是依据。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所谓教育法律事件,是指教育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所谓教育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教育法律形式,也称教育法的效力渊源,具有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 教育法律的本质决定着教育法律的形式。 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出发优于一般法;后定法优于前定法;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 我国教育法鲁体系的横向结构;1教育基本法;2基础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4职业教育法;5社会教育法;6民办教育法,7教师法;8教育投入法。9学位法。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已基本形成,但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第四讲 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 严格意义上讲教育法则产生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 国外最早的古代教育法的出现,使公元前8世纪左右古希腊斯巴达人制定的“军事教育法”。德国新教领袖马丁。路德,在1528年德意志的布莱施魏格公国首先颁布了学校法令。这是目前所知的最早的较为严格的教育法,相应地,德国也成为世界上最早产生严格地、专门化的教育法的国家。 现代义务教育是从教育立法开始的。德国是世界上最早版本义务教育法令的国家。国外现代教育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教育观的法治化;2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义务教育法;3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和逐步发展;4教育发达国家竞相进行新的教育立法。 我国教育法的发展可以分成三个历史阶段、古代教育法、近代教育法和现代教育法三种类型。 封建社会时期的教育法在内容上也渗透着儒家思想的色彩。这也是封建社会教育法的一个特点。 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了《卿定学堂章程》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但它并未实施。1903年清政府又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它的颁布和推行着中国近代国民教育制定的建立。1906年《强迫教育章程》,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 教育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启示;1教育和法律两种社会现象职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动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2教育权的社会化、国家化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3客机的发展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动因。 第五讲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政策是指执政党或政府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是路线、方针、政策的统称。 教育政策是党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 教育政策的特点;1政治性;2可行性;3原则性;4权威性;5稳定性。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共同点:第一,两者的经济基础相同。第二,两者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第三,两者的指导思想和历史使命相同。第四,两者都是教育规律的反映。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第一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第二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第三两者调整的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第四,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相互作用;1教育法以教育政策为指导;2教育政策依靠教育法贯彻实施;3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教育法的规范和制约。4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 正确处理教育法语教育政策的关系同上。 第六讲 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 教育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活动是教育立法。(T)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级“。’一元”是指在全国范围内,立法体系是统一的。“多级”是指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多个立法等级。 教育立法的程序:1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教育法律案的通过。4教育法律的公布。 狭义的教育执法,使特制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的活动。 教育执法,又称教育行政执法,使特制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具体使用交易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 教育执法的特点,;第一从实施方式和活动性质看,教育执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适用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第二从执法主体看,教育执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第三从执法依据和执法后果看,教育执法是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活动。第四从执法要求看,交易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已经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第五,从执法对象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以教育法律规范适用特点对象的活动。 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教育执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权限,程序0;2行政合理性原则(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理);3责任行政原则。 教育执法的形式:1教育行政措施(通知、批准、许可、征收、发放、证明);2教育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撤销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3教育行政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4教育行政救济。 狭义的教育司法特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教育案件的专门活动。 教育手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主体)自觉按照交易法律桂发的要求进行作为祸不作为的活动。 构成教育违法行为陛下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主体、主观、客体、客观。 狭义的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钟类:1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警告,罚款,开除,拘留);2民事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3刑事法律责任。4经济法律责任。 关于教育法律责任的钟类应注意两点:一是教育违法主体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教育法律规范,有时可能是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范。而是对于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是,上述四种法律责任,违法行为人可能同时承担,也可能承担其中的若干中(没有替代性)。 教育法律解释的形式可以分为几类;第一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第二,依据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尺度不同,有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字母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 有权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或征收解释,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宪法或法律赋予的职权而做的解释。它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从广义上说,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依法对法律的实施所进行的监督。 第七讲 教师的法律地位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师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育教师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的权利:(教学权;科研权;管理权;报酬权;建议权;培训权)第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即教育教学权;第二从事科学眼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即科学研究权;第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血液成绩,即管理学生权;第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即获取报酬待遇权;第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学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即民主管理权;第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放声的培训,即进修培训权。 教师的义务:(守法守规;爱国爱生;保护提高)第一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第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租售,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敬爱噢鱼教学工作任务。第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一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第四关心爱辉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治理,体质等方敏的全貌发展。第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地址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第六不断的提高思想道德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资格制度是对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教师资格的条件;1必须是中国公民;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3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认定程序:1提出申请;2受理;3办法证书。 教师资格丧失: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上市教师资格。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师考核的原则:1客观性原则;2公正性原则;3准确性原则。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有关教师的法律责任;1刑法:轻伤以上。2违反自然管理处罚条例;3民事责任:主要是经济;4教育局。 第八讲 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1机关法人,2行政主体。 教育行政机关在教师队伍管理和建设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配置师资;2认定资格;3管理经费;4受理申诉;5考核工作;6奖惩教师;7保证教学,维护权益。 法律关系:1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两者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教育性能公正机关处于领导者和管理者的地位,而教师则处于被管理者的从属地位。2在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协商解决一切问题。 学校法律地位的主要特点:1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2依法自主办学;3享有法人财产权;4具有公益性质。 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1任命直辖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2聘任制下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意义上的学生,是指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并具有或取得学籍的公民。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源。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出申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义务包括;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的。 教师对学生的法律关系;1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管理关系;2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对学生形成的平等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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