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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与税务风险、个人所得税计征

2011-12-25 50页 ppt 363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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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与税务风险、个人所得税计征null内部审计与 税务风险内部审计与 税务风险王 敏 博士 副教授 律 师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null税收法律风险 税收经济风险税务风险成因税务风险成因外部原因:立法不够完善 执法不够规范 内部原因:风险意识 专业性 内控制度null努力方向 确立税务风险管理目标体系:税务规划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收法律法规 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考虑税...
内部审计与税务风险、个人所得税计征
null内部审计与 税务风险内部审计与 税务风险王 敏 博士 副教授 律 师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null税收法律风险 税收经济风险税务风险成因税务风险成因外部原因:立法不够完善 执法不够 内部原因:风险意识 专业性 内控制度null努力方向 确立税务风险管理目标体系:税务规划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收法律法规 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 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者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null个人所得税相关处理纳税人 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null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null税率 1.适用税率的一般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 7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所得 20%储蓄存款利息,从2007年8月15日减按5%的税率,自2008年10月9日,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加成征税和减征规定 (1) 减征规定:对稿酬所得,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加成征税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对超过50000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十成,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和超过 50000元的部分分别适用30%和40%的税率。null计税依据的确定 1.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个人取得收入的形式有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等。 (2)费用扣除的方法 ①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财产转让所得,涉及生产、经营及有关成本或费用的支出,采取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有关成本、费用或规定的必要费用; ③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办法; 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null 扣除项目的确定 工资、薪金所得 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减去3500元或4800元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每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每年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20%的费用 财产转让所得:每次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nullnull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和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和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3)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大地震守在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扣除部分 从2011年9月1日起,调整为3500元; 另适用4800元的具体范围: 外企的外籍人员; 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的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 运输、远洋捕捞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远洋运输在统一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并且伙食费不计入工资薪金 null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计征 国税发[1999]0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免税部分免税部分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1)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null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时,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时,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上述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前述第(2)条、第(3)条的规定执行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假定中国公民马某2010年在我国境内1至12月每月的绩效工资为1 0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奖金(兑现的绩效工资)27000元。请计算马某取得该笔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该笔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27000-(2000-1 000)]÷12=2167(元) 根据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125元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奖金收入-当月工资与2000元的差额)×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数=[27000-(2000-1 000)]×15%-125=26000×15%-125=3775(元) null例:某经理2010年度月工资2300元,12月另取得年终奖6000元。该经理12月的奖金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 每月奖金=6000÷12=500(元) 按照现行规定,适用税率5% (2)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5%=300(元) (3)税后奖金净收入= 6000-300=5700(元) 假定12月取得的年终奖金为6012元。 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1)每月的奖金=6012÷12=501(元) 按照规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2)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12×10%-25=576.2(元) (3)税后奖金净收入=6012- 576.2=5435.8(元)null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null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2007年12月份,某单位购置一批商品房销售给职工,李某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其中一套(单位原购置价36万元),李某每月工资2000元。 低于购置成本购买住房的差价,应按一次性奖金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60000÷12=5000(元),适用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 买房行为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15%一125=8875(元)null 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破产企业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 因买断工龄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实质是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因解除一部分职工的劳动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的的部分÷工作年限(限额为12)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扣除 王先生在甲公司工作了15年,2009年10月与该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84000元。甲公司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为18000元。王先生的补偿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84000一18000×3)÷12=2500(元) [(2500一2000)×10%一25]×12=300(元) null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关于内部退养,根据《关于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45号)中对第65个问的解释:“按照有关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收入是尚未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办理待退(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根据 (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退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退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题:2010年1月,张某尚有两年法定退休,取得48000元一次性收入,领取当月的工资1000元 48000÷24=2000元 2000+1000-2000=1000元, 税率10%,25 (48000+1000-2000)×10%-25=4675元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null老王 在2011年1月按照程序批准其提前退休,并按照“统一规定”一次性给予其补贴900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1年零6个月);老王当月领取工资、薪金5200元,其中包括法定应当扣缴的住房公积金695元、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505元;单位发放过年费(包括购物券、现金及实物)价值5000元。 第一步, 当月工资、薪金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200+5000-695-505-2000)×20%-375=1025(元)。 第二步,一次性补贴收入90000元适用税率,即90000÷18 =5000(元),(5000-2000)=3000(元),适用1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25. 一次性补贴收入应纳税[(90000÷18-2000)×15%-125]×18=5850(元) 第三步,1025+5850=6875(元)。 注意:注意:一是单位的范围。第6号公告适用于全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也就是说对于单位是没有限制的; 二是个人的范围。第6号公告仅适用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却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不是退休手续的,以及国有企业买断工龄的职工不适用该公告规定。 三是收入的范围。仅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收入,对于其他收入则不适用。 null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想办理提前退休,必须有3个条件: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而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null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526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双薪制计税方法双薪制计税方法所谓“双薪”是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俗称“第13个月工资”,也称“年终加薪”,实际上就是单位对员工全年奖励的一种形式。 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 假设张某2010年月工资4000元,2010年12月取得年终加发一个月工资3000元、全年奖金15000元。 计算过程:先以18000除以12的商数(18000÷12=1500)查找适用税率,1500对应的税率是10%,则18000×10%-25=1775(元)。 企业年金企业年金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七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张某为企业营销经理,企业为其在2010年7月缴纳年金36000元 36000*25%-1375=7625元null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以下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3、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 4、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5、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各种名义组织旅游,实施奖励,发生的费用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者承租方式营运,取得的营运收入 不同性质分红处理规定不同性质分红处理规定来源于企业利润的分红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比较常见的股东按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叫红利。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企业分配给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另一种是企业在向劳动者支付了工资之后,再将一定比例的利润或超额利润向劳动者进行分配,叫劳动分红。 (不同于奖金)null王某拥有某股份公司5%的股份,2009年2月他收到公司按股份发放的分红款180000元。张某是该公司的一名职工,2009年2月张某收到公司从利润中支付的职工款项60000元。那么,王某以股东身份获得的分红款180000元是红利,张某以职工身份获得的款项60000元应是劳动分红。王某获得的180000元的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税,而张某获得的60000元的劳动分红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2009年5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2009年5月  一、各地国税局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所辖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地址、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地税局。   地税局应对所辖企业及国税局转来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分析,对差异较大的,税务人员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或者提交给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null二、地税局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主要审核其 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1、是否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2、有无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的情况; 3、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4、有无隐匿或少报个人收入情况; 5、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 null三、地税局在核查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地税局征管权限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属于国税局征管权限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转交国税局处理。 各地地税局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国税局提供的有关信息的比对及使用效果等情况通报或反馈同级国税局。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从事个体出租车的出租车驾驶员的收入以及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挂靠的驾驶员的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所得征税 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的所得,属于本税目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 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null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1、借款利息 2、保险费用 3、按照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 4、三新开发费用和与之相关的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准予扣除 5、坏账(3年) 6、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7、拨缴的三费分别按照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null8、业务招待费: (1)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2)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10、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11、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并按照此比例确定的费用,准予扣除。 12、弥补亏损,不超过5年 不得扣除的部分: 重点: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null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纳税人 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其他依法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2.税率: 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null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者企业其他人员的。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者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者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上述所得的具体征税办法为: 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 2、对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3、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null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独资和合伙性质本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2、支付给雇员(不含投资者)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 3、雇员按照规定比例分成,事务所不承担支出费用余额(可扣除部分30%以内)工资、薪金所得 4兼职律师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全额纳税或者余额工资、薪金所得 5律师以个人名义支付给他人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6律师从当事人处取得的顾问费等劳务报酬所得null4.医疗机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null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null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某个体餐饮企业,账证健全使用查账征收方式,若2011年全年取得营业收入600000元,采购菜、肉、米、面等原料费为300000元,缴纳水电煤气费、房租等100000元,缴纳其他税费合计36000元。雇佣员工4人,每月工资1500元。该个体餐饮企业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应分段计算:   ①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00000-300000-100000-36000-1500×4×12-(2000×8+3500×4)=62000元;   ②前8个月应纳税额=(62000×35%-6750)×8/12=9966.67元;     ③后4个月应纳税额=(62000×30%-9750)×4/12=2950元;   ④全年应纳税额=9966.67+2950=12916.67元。 (60000-100000修订后税法适用税率30%,50000以上旧税率为35%)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必要费用的减除同个体工商户 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是个人所得税 null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注意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分: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如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null徐某2010年承包某加工厂,根据协议变更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每年上交承包费 15万元。2008年加工取得收入总额70万元,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及相关支出合计48万元,其中含徐某每月从加工厂领取的工资3800元。徐某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 )万元。 70-15-48+0.38×12 - 0.2×12=9.16万元 null林某承包了一招待所,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林某每年需要上缴承包费用50000元,2009年,林某申报企业所得税,资料显示:2001年招待所营业收入2100000元,营业成本1200000元,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5500元,期间费用800000元(其中包括50名员工的工资460000元以及林某的工资20000元),亏损15500元。 2010年4月,地方税务局对招待所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所在2009年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客房收入200000元未入账。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80000元全部计入了费用(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为60000元)。 (3)期间费用中包括广告支出50000元,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0000元,业务招待费40000元。 (林某取得的工资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 要求: (1)计算林某2009年应补(退)的各种税款及教育费附加。 (2)依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出林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null[答案] (1)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①补缴的营业税=200000×5%=10000(元) ②补缴的城建税=10000×7%=700(元) ③补缴的教育费附加=10000×3%=300(元) (2)补缴企业所得税: ①利息费用多扣除=80000-60000=20000(元) ②广告费用2100000×15%=31500(元)没有超出限额 ③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0000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④业务招待费多扣除 实际支出额60% :40000×60%=24000元 2100000×5‰=10500元 40000-2100000×5‰=29500(元) 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00000-10000-700-300+20000+8000+30000+29500-15500=253000(元) null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3000×25%=63250(元) (3)补缴个人所得税: ①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00000+200000-(115500+10000+700+300)-1200000-800000-63250-50000+20000-2000×12=56250(元) 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56250×35%-6750=12937.5(元) (4)林某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5)处理程序及结论: 如果构成了构成了犯罪。 首先由税务机关追缴林某所偷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未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然后交司法机关对其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null链接:《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新旧对比   原条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计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新条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null《刑法》“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     从2009年2月28日起,“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对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表述方式进行修改。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相关规定作了三个方面的修改:        一、《刑法》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        二、《刑法》不再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作具体数额规定。《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额数额较大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取消了修改前《刑法》分别规定的“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和“十万元以上”的具体数额。        三、《刑法》增加规定,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的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①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一个月或者一次,当月跨县域的,则分别计算 获得劳务报酬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除另有规定外,在定率扣除20%费用后,不再扣除。 劳务报酬的加成征收。 “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null(1)劳务报酬所得共规定了29个所得项目。 1、内容:设计、装潢、安装、绘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其他劳务(注意:翻译、审稿、书画) 2、非雇员业绩突出者,享受免费旅游等(包括实物、有价证券) (2)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3) 在校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含学校勤工俭学)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自2004年1月20日起,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各种名义组织旅游,实施奖励,发生的费用金额作为营销人员劳务报酬所得 注意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null王某个人承揽一项房屋装修工程,计划三个月完工,按照进度房主第一个月支付10000元,第二个月支付20000元,第三个月支付 30000元。营业税税率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不考虑教育费附加。王某取得的装修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王某取得的装修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60000-60000×3%×(1+7%)]×(1-20%)×30%-2000=11937.76元(元)  稿酬所得稿酬所得 (1) 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2)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3)任职于报刊杂志的记者、编辑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的作品取得的所得,应与工资合并,按照工资薪金征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文章,按照稿酬所得征税 (4)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者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的形式出版而取得的所得,按照稿酬所得征税 null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以分为: ①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null④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⑤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对于稿酬所得减征30%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800)×20%×(1-30%) null(2)每次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国内某作家的一篇小说在一家晚报上连载,三个月的稿酬收入分别为3000元、4000元和5000元。将该作品手稿进行拍卖,取得所得为10000元,该作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解析】(3000+4000+5000)×(1-20%)×20%×(1-30%)=1344(元) 10000×(1-20%)×20%=1600元 合计:2944元 null2009年我国某作家出版一部长篇小说,2月份收到预付稿酬20000元,4月份小说正式出版又取得稿酬20000元;10月份将小说手稿在境外某国公开拍卖,取得收入100000元,并按该国的有关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0000元。该作家以上收入在中国境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拍卖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1—20%)×20%=160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20000)×(1—20%)×20%×(1—30%)+16000—10000=1048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2)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4)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剧本使用费,统一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所得中扣除。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从2005年6月13日减按50%征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时减按50%征税, null张先生为自由职业者,2010年4月取得如下所得:从A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所得16000元,从B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所得7000元,兑现4月14日到期的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1500元,转让国库券的净所得5000元。张先生上述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解析]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息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6000×20%×50%+7000×20%=3000(元) 储蓄存款利息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 转让国库券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20%=1000(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000=4000(元)null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用途,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企业在改革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征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 所得税。 ②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下列利息收入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参加企业集资取得的利息 B.国债利息 C.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D.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获得的利息 答案:A、D null 财产租赁所得 可以扣除的项目:租赁过程缴纳的税费;负担修缮费用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额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上限)-800]×20% (2)每次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上限)] ×(1-20%)×20% 个人出租居民住房:10%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2、确定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null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购买者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 对于购买者个人少支付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税。每次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张某购买某开发商发售的门面一间,合同约定张某支付购房价款时少支出4.8万,要求租赁一年。 48000÷12=4000元 4000×(1-20%)×20%=640元 null 王先生有一商铺,2011年1月将商铺出租,扣除有关税费后(不含以下修理费用),全年取得租金净收入36 000元。2011年7月,王先生对出租商铺维修花费了4800元。王先生2011年度的租赁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36000÷12=3000 (3000-800)×20%×6=2640 (3000-800-800)×20%×6=1680 2640+1680=4320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null(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①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③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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