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2011-12-26 1页 doc 10KB 91阅读

用户头像

is_641005

暂无简介

举报
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2007年9月11日 法函[2007]10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
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2007年9月11日 法函[2007]10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此复
/
本文档为【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