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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2011-12-26 16页 doc 133KB 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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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目 录 1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1案例一: 2案例二: 4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4总则 4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 5责任免除 5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6保险期间 6保险费 6保险人义务 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8赔偿处理 9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9其他事项 10释义 11表一:家庭财...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保险 目 录 1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1案例一: 2案例二: 4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4总则 4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 5责任免除 5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6保险期间 6保险费 6保险人义务 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8赔偿处理 9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9其他事项 10释义 11表一:家庭财产险投保申请书 12表二:保险单(家庭财产) 13软件使用体会 15参考文献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情介绍: 李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庭财产被盗。于是,他迅速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有1万多元的财物被盗走。10多天后此案还没告破,这时李某才想起自己参加了家庭财产保险。于是,他急匆匆手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保险公司以在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为由拒赔。 分析结论: “及时通知”是指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及时到现场勘查定损。家财险案件应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为什么李某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却不能获得赔偿呢?这是因为李某在家庭财产被盗后,虽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了案,却忽视了向保险公司报出险通知,使本该履行的及时通知义务迟延履行。 依照《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里的“及时通知”是指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到现场勘查定损。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是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同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履行此项义务,保险公司可免除保险责任。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还专门就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 结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按照法规及合同规定处理,是合理的。 案例启示: 目前,家庭财产保险已成为城乡百姓首选的一大险种,其覆盖面较广。此案给我们每个参加家庭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带来三个警示: 一是要树立家财出险后“及时通知”的意识,做到处事不慌。一方面要向公安部门报案,另一方面也要向保险公司报险,做到“两报”都不误。这样保险公司人员就可及时进行现场核实定损,为后期理赔奠定基础。 二是家财出险后,要注意在24小时内到保险公司“报险”,以免超过规定时效而引发双方在理赔中的纠纷。 三是要注意通知的方式。出险后,被保险人要迅速找出保单,亲自去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险”,或者打电话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上文中李某的后果,使家庭财产得到有效保障。 案例二: 案情介绍: 江西省某县一乡村,牟福全有一个患精神病的弟弟,牟福全对弟十分担心,便将住房和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额3000元,保期一年。牟福全投保时并未将心中的秘密告诉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内,其弟在家取暖时引起火灾焚烧了房屋,使一些家庭财产也遭火灾。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人及时到现场勘查,了解到牟福全的弟弟患精神病和火灾的原因,火灾的损失2000余元。被保险人要求赔偿,保险人没有及时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与拒赔的理由: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针对本案情况,一时各持已见,难于统一意见,现将讨论情况归纳为赔偿与拒赔两种意见。   持赔偿意见的人认为,火灾保险属于保险责任。牟福全家的火灾应屑意外事故,虽然牟福全投保时的心理活动是防止其弟的不测,但不能认为牟福全投保就是专防其弟的精神病引火烧房。因为,任何一个投保者都有其心理活动,防止可能发生的灾害,当发生灾害时,有的吻合,有的不吻合,总之都是一种预测,所发生的事故都是意外事故。牟福全家的火灾应该屑意外事故。再说牟福全的弟弟是精神病患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次火灾对于保户来说是意外的,如果说保户有责任也是过失责任,过失责任属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这次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   持拒赔意见的人认为,牟福全与其弟弟未分家过日子,其弟屑同一个家庭的成员,这次事故是由于弟弟的故意纵火引起,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5条第3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拒赔。 退一步说,牟福全的弟弟患有精神病,是无行为能力的人,但其监护人是牟福全,牟福全弟造成的民事损害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现在我们看一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牟福全是其弟的民事活动代理人,也是其弟的监护人,所以牟福全对其弟弟的损害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再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引起的保险责任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要求赔偿。这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因此保险公司应予拒赔。 本案理赔索赔指南: 纵观赔偿与拒赔两种意见我们认为赔偿的意见是正确的,拒赔的意见是错误的。先对拒赔意见说几句。拒赔的指导思想错了。如:”这次事故由于牟福全弟弟故意纵火引起”,以及引用合同条款的除外责任,都是以正常人来判断是非,一个精神病人的行为,应视为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怎么能说他”故意”纵火呢?显然指导思想错了。再则,牟福全投保家庭财产就是要把自己的意外事故发生的经济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意外事故中包括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责任,如果牟福全在承担其弟监护人过程中,由于其监护过失引起的保险责任应由保险公司负责。否则,被保险人的过失由自己承担,谁还参加保险呢? 下面再对赔偿意见予以补述。   一、被保险财产系由火灾造成,属于保险责任。虽然《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规定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属除外责任,本案中的引火者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精神病患者,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因此,无论从现象上怎样认定,都不能认定精神病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既然是过失,无论是精神病人还是正常人,过失行为引起的火灾损失保险公司是要负赔偿责任的。因此,本案不属除外责任。   二、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属于过失,不能认为是故意行为,过失责任属保险责任。在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其弟造成的,本可向其弟请求赔偿,但因其弟无行为能力,被保险人又是其弟的唯一监护人,应对其弟造成他人损害负赔偿责任。在这里,被保险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债权债务抵销,债因此而消灭。由于被保险人并不能向第三方请求赔偿,所以保险公司也不能以赔偿损失后再向被保险人追偿为理由拒负赔偿责任。   三、保险条款中关于向第三方追偿的规定是由于:第一,不能因被保险人参加了保险就免除第三方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第二,不能使被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在本案中,由于被保险人不能向第三方请求赔偿,所以不存在上述两个问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可以承保的家庭财产包括: (一)房屋(包括房屋以及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房屋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三)室内财产,包括: 1.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 2.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随身听、数码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 3.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手表; 4.家具; 5.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 (四)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包括但不限于: 1.家庭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以及其他内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 2.家庭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没收、征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四)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 雨所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损失,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 (六)间接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可以为趸缴、期缴。 第十三条 约定趸缴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期缴保险费的,在交纳了首期保费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余期保险费,自期缴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但赔偿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财产损失、费用清单; (四)发票(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财产证明)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出险时实际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出险时实际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出险时实际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出险时实际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出险时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出险时实际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八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免赔率)后的金额。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或保险人承担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且保险人承担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小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至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七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退保的,需提交保险单正本、保费发票。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投保人或保险人按照的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保险人仅将保险标的未受损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 第三十八条 【家庭成员】指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暂居人员】指在被保险房屋内居住超过5天的人。 【期缴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期缴保单的保险起期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全部损失】指保险标的整体损毁,或保险标的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可推定全损。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年费率的比例(%)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表一:家庭财产险投保申请书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财产险的依据。本申请书为该家庭财产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被保险人: 保险财产地址: 保险期限: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中午十二时正 建筑状况及环境: 是否有防盗及防灾设施: 以往损失情况: 保险财产名称 保险金额 是否加保盗窃险 家用电器及照相器材 衣     物 床 上 用 品 家     具 其 他 物 品 总保险金额 费  率: 保险费: 备  注(是否已在其他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投保金额多少?) 投保人:(签名盖章)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附: 家庭财产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以个人生活资料、家具、自住房屋等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家庭财产险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投保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书为该财产保险单的组成部分,是投保财产险的依据。要求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尽地填写该申请书并要签章。 表二:保险单(家庭财产) 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保险财产项目 保险金额 特别约定 房屋及其他附属设备  其他保险财产                          (见条款第二条二、三、四项)  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                  (应分别列明财产名称及金额) 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  保险费率:每千元  元  附加盗窃险:每千元  元    保险费:人民币       ¥       自 年 月 日 时起                  保险期限:壹年                                  至 年 月 日 二十四时止  承 保 记 录 签章  登记  会计  复核   保险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软件使用体会 4.1、代理人展示系统体会 代理人展示系统包括了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太平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五家险公司的书制作,即个人计划书制作。代理人展业系统包含了各个公司的险种条款、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个人风采和公司介绍;也包含了许多的理财工具,如存款计算器,贷款计算器,个人所得税计算器,教育储蓄计算器,外汇存款计算器等,该系统还带有丰富的知识库,如教育,汽车,基金、股票、证券、外汇、房地产、银行、个人所得税、以及理财技巧和理财学校,能轻松解决拜访时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 该系统功能覆盖五家保险公司,操作简单但又可制作出非常精美专业的个性化计划书。该系统不仅利于沟通,让客户感到备受尊重,而且更能吸引客户的注意力,提高保险说明过程的效率和专业程度,在无意中增强客户的信任感,在无形中对签单促成,提高竞争力帮助极大。当然再也不用在客户那儿一边用手指费率表一边使用计算器了,因为保费和保障内容在您和客户共同制作计划书时软件就已经自动处理好了。而是要花更多的时间和客户进行交流沟通,进行客户需求导向分析。 4.2、宏达人寿管理系统体会 寿保险代理管理系统主要提供了保险代理系统的基本信息设置(寿险名称、寿险附加险、缴费方式、缴费期间)、团队管理(团队成员信息录入、公司人员查询、公司人员状态)、保单管理(寿险录入、寿险保单录入、寿险信息输出单)、资料管理(寿险资料、寿险客户信息、寿险信息查询)、理赔管理(理赔录入、理赔查询、理赔统计)、保费管理(保费按归口部门统计、保费按经办人统计、寿险交费、寿险交费统计)、自动提示(生日提醒、保单到期提醒、事务提醒、信息阅读)、其它应用(事务安排、广播信息)以上功能。系统主要涉及功能:一、提醒功能(客户生日提醒、保单到期提醒、事务安排提醒、公告信息提醒);二、调用计算器功能;三、输入功能,该系统提供了保险代理系统的基本信息设置、团队管理(团队成员的信息管理)、保费交纳、寿险保单录入、联系人信息档案/在录入保单后自动建立、联系人保险期间的理赔信息录入等信息表的查看与管理;四、报表功能(“基础信息列表”、“公司成员信息输出”、“寿险信息输出单”、“寿险信息” “寿险客户信息输出”、“理赔信息输出”、“寿险资料保单”、 “保费交纳记录”报表);五、统计功能(理赔统计、寿险统计、交费统计);六、打印功能;七、安全功能;八、备份功能;九、数据交换功能。 该系统集信息采集、分类、汇总、分析、查询、统计等各种处理为一体,各种操作既可以通过菜单进行,又可以通过系统的管理树导航进行管理。信息分类全面,树形管理方便,操作快捷简单,系统配有业务帮助指导、图文并茂、全中文操作界面,无需计算机专业知识,使用易懂易会。性能强大高效。系统支持用户任意修改设计,不需要编写任何代码,使用方便。 4.3、宏达财产管理系统体会 《财产代理人保险管理系统》提供了保险代理系统的基本信息设置、团队管理(团队成员的信息管理)、保费交纳、财险保单录入、货运保单录入、联系人信息档案/在录入保单后自动建立、联系人保险期间的理赔信息录入等信息表的查看与管理。其中基础设置包括:归口部门、保险期间、来源关系、缴费方式、邀费期间、财险名称、财险附加险、基础信息列表;团队管理包括:团队成员信息录入、公司人员查询、公司成员状态;保单管理包括:财险录入、货运保险;资料管理包括:财险客户信息、财险资料、财险信息查询;理赔管理:理赔录入、理赔查询、理赔统计;保费管理包括:保费按归口部门统计、保费按经办人统计、保费交纳、财险交费统计;自动提示包括:生日提醒、保单到期提醒、事务提醒、信息阅读;其它应用包括:事务安排、广播信息。 该系统集信息采集、分类、汇总、分析、查询、统计等各种处理为一体,各种操作既可以通过菜单进行,又可以通过系统的管理树导航进行管理。信息分类全面,树形管理方便,操作快捷简单,系统配有业务帮助指导、图文并茂、全中文操作界面,无需计算机专业知识,使用易懂易会。性能强大高效。系统支持用户任意修改设计,不需要编写任何代码,使用也比较方便。 参考文献 [1] 范晓芸. 我国的财产保险[J]. 保险研究 , 1999,(05) [2] 张旭初. 《保险新论》,中国金融出版社 1989年版 [3] 胡仲林. 财产保险合同的界定[J]. 保险研究 , 1997,(04) [4] 宁致远. 怎样写财产保险合同[J]. 新闻与写作 , 1985, (11) [5] 沈秋明. 论我国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J].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 1995,(01) [6] 庄咏文. 《保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 1986年版 [7] 周海涛. 保险单与保险合同的成立[J]. 中国保险 , 2003,(07) [8] 张淑珍. 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J]. 保险研究 , 1996,(01) [9] 苏同江. 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形式[J].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 , 2004,(03) [10] 魏华林. 论保险合同形式的几个理论问题[J]. 保险研究 , 1996,(05) [11] 傅廷中. 论保险合同的成立[J]. 中国海商法年刊 , 2001,(00) [12] 罗锦 . 关于保险合同成立的若干问题[J]. 对外经贸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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