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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

2011-12-26 12页 doc 59KB 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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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 上世纪90年代,假冒伪劣产品开始泛滥,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等事件屡见报端,高压锅爆炸、彩电爆炸等事故频发。据报道,北京市社会心理研究所的调查显示,假冒伪劣从1993年的第三位严重社会问题升至1994年的第二位,到1996年已成了市民心中最严重的社会问题。 可以说,在刚刚从计划经济走出来、繁荣喧哗而混乱的商业社会如旋风突至的时候,我们甚至不知道怎么做一个合格而聪明的消费者。歌者曾经感慨: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你能分辨这变幻莫测的世界?……借我借我一双慧眼吧,让我把这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于是有了《消费者权益...
上世纪90年代
上世纪90年代,假冒伪劣产品开始泛滥,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等事件屡见报端,高压锅爆炸、彩电爆炸等事故频发。据报道,北京市社会心理研究所的调查显示,假冒伪劣从1993年的第三位严重社会问升至1994年的第二位,到1996年已成了市民心中最严重的社会问题。 可以说,在刚刚从经济走出来、繁荣喧哗而混乱的商业社会如旋风突至的时候,我们甚至不知道怎么做一个合格而聪明的消费者。歌者曾经感慨: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你能分辨这变幻莫测的世界?……借我借我一双慧眼吧,让我把这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于是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现。于是有了王海。他的购假索赔行动让这一保护法真正深入消费者心中。可以说,他扮演了消费者维权的“启蒙者”角色。即使他的很多行动伴随着争议,但正是随着舆论的不断讨论,王海打假的社会效应也在不断扩散。 1995年,22岁的青岛籍青年王海陪亲戚来北京考学,为打发时间,王海参加了一个由司法部举办的法律辅导函授班。 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海在一家书店内翻阅书籍时,看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有关“双倍索赔”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个性十足的王海对这条规定产生了兴趣。 “这一条可能实现吗?”敏感的王海决定尝试一次不同意义的“维权”。 1995年3月25日,王海先用170元人民币在北京隆福大厦买下两副“索尼”耳机,然后找工商局做真假鉴定。工商局告诉王海,鉴定应该去找技监局,当王海到技监局后,却被告知去找索尼公司。 三天的努力,王海才搞清了耳机的真假。但经过计算,王海认为,即使结果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言双倍返还,也不够抵消他为此而付出的成本。 于是,利益的计算使得他又向前迈了一步,这是促使他后来一举成名的一步。王海重新来到隆福大厦,买下商场剩下的10副假索尼耳机。 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民法关于“欺诈”这个概念有三个要件,一是主观故意,二是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造成了他人的错误判断》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商场同意退回第一次购买的两副耳机并赔偿 200元,但隆福大厦表示,对于后10副耳机王海属于“知假买假”,只退不赔。 思考自己索赔遭拒的经历,王海得出结论:索赔不顺利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策划不周,让人一看就是知假买假。既然是知假买假,那么就不存在造成错误判断一说了。商家不赔第二次买的10副耳机,也有一定道理。 可是,当他细看了消法第6条、第9条规定的“消费者有监督权”后,新的困惑又出现了: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之一是举报,消费者如果不去购买假冒伪劣商品,那怎么举报?经过深思,王海给《中国消费者报》写信,反映自己索赔遭拒的经历。 1995年8月4日,《中国消费者报》在一版位置以《刁民?聪明的消费者?》为题,就王海索赔一事,进行专题讨论。 稿件刊发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巡视员、消法起草人之一的民法专家何山明确表示:设立加倍赔偿条款,就是让消费者靠买假货发财。隆福大厦无权管消费者出于什么目的掏钱买货,商场首先不能卖假货。 当时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梁慧星则认为:消费者第二次在隆福大厦购买10副耳机之前,就已知道此型号的耳机是假货,并没有陷入错误的判断,隆福大厦不构成欺诈。如果让隆福大厦加倍赔偿,就会使消费者获得不当利益。 正反两方的争论由此拉开序幕,至今未决。 12月5日,北京隆福大厦在拖延了8个月之后,同意加倍赔偿10副假冒耳机。同时,隆福大厦决定,从12月初开始,凡顾客购买到假冒商品,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消法给予加倍赔偿并奖励100元。 王海赢了。 “王海现象”就此红遍中国。同年,因王海事件,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设立“消费者打假奖”。1995年12月15日基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王海除了领到5000元奖金外,又获得“中国打假第一人”的美誉。 之后王海行动  1996年底,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成立,王海任执行董事。其实每一个拥有自己品牌产品的公司,都设有专门的“打假办”或“维权办”。但是,在利益的驱动下,许多假冒生产商为躲避打击,当他们假冒某品牌时,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查清“打假办”的行踪,这往往让“打假办”束手无策。于是,王海这新兴行业应运而生,他第一单生意是帮广东爱得乐集团公司打假。该公司的摩托车尾箱和头盔销量很大,但每年都有30万至50万个冒牌货坑人。这家公司每年投入100万元打假但收效甚微,他们请王海加盟。王海奔走十多个城市,帮其取缔了40多个售假窝点。但王海的“商业化打假”又引起一场争论,不过他很坦然,“自由不是免费的,做好事也需要成本,不能‘打假’的人没饭吃,造假的人都开名车住别墅。       一些“式”的人物,开始接下“打假办”棘手的工作,形成固定的民间打假专班。   打假已误入歧途? □ 唐  涛    应该承认的是:市场经济催生了王海;王海催生了民众的打假意识。不可否认的是:不规则的市场经济导致了“王海现象”;“王海现象”导致了团体和个人专事“经营式打假”的“后王海现象”。    今天,“制假贩假”的丑恶现象仍无处不在:不能穿的衣服,不能吃的东西,不能住的房子,假冒伪劣商品几乎存在于一切领域。当“假冒不的劣”这样的名词出现时,足可见我们对商品质量的要求已经退至何种境地。在此种境况下,我们感谢王海,感谢一个以弱敌强的抗争所带来的表率力量。我们中的多数人都曾以“怕麻烦”、“懒得争”、“不值得”等借口对假货沉默过。     随着打假的深入,王海在京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公司的业务自然以打假维权为主。曾经有一度,打假和王海这个词语紧紧相连,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则退隐后台。王海之后,类似专事打假的团体如雨后春笋。舆论界对此争论不已的话题便是“打假为生”是否符合法律及道德,十余年过后,曾经的怀疑似乎被一一确认:王海涉嫌与制假企业合作、王海广西发疯事件、王海提倡打假产业化……一系列的消息全部指向这种特色打假的“七寸”。渗透着更多利益因素的打假行为,其动机与结果是否停留在单纯的维权尺度内?这对于改善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起到何种作用?    成也王海,败也王海。当然,错,也不全在王海。当我们检讨十年打假历程时,我们有理由相信:打击假冒伪劣本不应以王海开始,更不应以王海终结。各方力量的协调,制度的完善,法律的执行和全民的意志才是治本之道。 1998年4月12日,王海到哈尔滨打假,当时的《黑龙江日报》记者萧芷茁当晚在哈尔滨大酒家与王海相识。2000年9月20日,王海在南宁发生砸派出所事件,被警察送进当地精神病院观察确诊。萧女士飞往南宁亲自起草《王海先生向全国人民致歉书》,遏制了诸多负面报道。2002年11月1日,萧芷茁正式到北京帮助王海把关和筹建现已是国内著名维权网站“王海在线”“王海在线”。  2004年05月24日19:00   北京晨报  评论()  日前,王海的昔日合作伙伴,共同筹建国内著名维权网站“王海在线”的原《黑龙江日报》记者萧芷茁突然表示要出书,披露王海与“王海在线”之间由来已久的矛盾。至此,一场打假维权“窝里反”的口水战展开。  如此同室操戈,让人不禁要问:王海与“王海在线”到底发生了什么,王海同网站具体经营人、现“王海在线”总经理萧芷茁之间到底出了什么矛盾?  导火线:“王海在线”被黑  公司方认为,这一事件是由王海一手导演。  “王海在线”是一专业维权网站,最初由王海与萧芷茁等人筹建。三年来,该网站以专业维权指导、专业维权服务成为众多维权网站中较为成熟和成功的网站。  最近,“王海在线”在网上发表声明称:2004年4月1日下午始,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发现,原本指向本公司属下王海在线网站的域名(http://www.wanghai.com/)多次被恶意更改指向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网站。令人十分震惊和不可思议的是,这起非法关闭合法注册公司经营性网站的严重违法侵权事件,竟然是由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王海先生一手策划导演的。2004年4月2日,“王海在线”依据手中的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成功取回了该域名的使用权,4月4日,该域名使用生效,王海在线网站得以重见天日。  4月29日,王海在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的网站发表声明称:王海在线公司系以欺诈手段骗取本人授权,王海在线公司没有使用本人姓名和域名的合法根据。本人经与对方多次协商无果,已委托侯仰坤律师办理撤销相关授权,收回域名使用权等事宜。本人将随时收回wanghai.com域名以及王海在线网站和公司名称的使用权。  萧芷茁:矛盾缘起“香武仕”  王海以此事为由头,对“王海在线”表示不满。  萧芷茁称,当时在筹建网络公司时,王海自己拿不出钱来组建网络公司,后来有人投资,王海以个人商标入股。在双方签署的《合作开办网络公司》上确定,王海占有20%的股份。2001年6月,“王海在线”投诉部正式成立,2001年8月,“王海在线”连续成功完成了几例精彩案例:《“职业打假者”为何也委托“王海在线”索赔?》、《电脑投诉纠纷的启示》、《假冒打印纸的索赔经历》。终于,“王海在线”摸索出向全社会提供维权服务和维权指导的独家有特色的经营模式。  萧芷茁将双方纠纷的起因归于该网站有关“香武仕”事件的策划。2002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了“假洋鬼子香武仕”,“王海在线”很快就接到了大批的消费者投诉和请求代理维权的电子信件。“王海在线”同律师联合发起集体协商和集体维权的代理服务,帮助消费者讨公道。同年3月末,“王海在线”专门在网站首页建立了《香武仕集体维权》专题。同年4月2日,“香武仕”集体维权诉讼受理方式及受理程序上站。同年4月3日,王海打来电话表示不满,“忠告”“王海在线”今后这种影响巨大、媒体关注的事件不要找别的律师,一律要他来接待记者。此后王海就提出了“网站超范围经营”违反了他的“初衷”等,双方开始了口水战。  萧芷茁:王海背后有鬼  王海另立公司,准备抢回“王海在线”域名。  萧芷茁说,2002年12月后,王海背着“王海在线”,将已经作价投资入股、并授权给“王海在线”使用管理的wanghai.com域名,悄悄从万网转移到新网,准备抢回“王海在线”精心打造、日益升值的wanghai.com域名。  同时,王海的大海公司的网站成立,采用的是与wanghai.com域名极其相似的wanghai.net域名。此后,王海又多次向“王海在线”发来收回域名和名称使用的“”。  萧芷茁说,作为股东之一,就不得有同类经营。而王海先生在“王海在线”成立以后,又组建了大海公司网站,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有关规定,直接侵害了“王海在线”的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另外,虽然王海称域名是属于他的,但是他将自己卖出去的东西收回去就得通过合法程序,强行要回去无异于强抢。而且,王海声称受骗是对“王海在线”的侵权。因此,如果事态发展而没有一个合理的解决渠道,他们将诉诸法律。  王海:“王海在线”侵权  该网站投资者未履约,因此无权使用本人姓名。  对于萧芷茁的说法,王海表示了不同意见。王海说,自己确实于2000年12月7日与哈尔滨中泰公司签订过《合作开办网络公司合同》,但是后经查明中泰公司并未履行该合同,因此王海在线公司无权使用王海在线公司名称、王海在线网站名称和wanghai.com域名。  王海提出,除了没有实际出资外,他还发现王海在线公司擅自变更的营业范围严重超出了合同的约定,合同约定的营业范围为电子商务等,而且约定不得超出,但是王海在线公司的营业范围已经无限扩大。  王海律师:王海有权收回域名  希望矛盾双方能够通过协商,平息恩怨。  昨天记者采访王海时,王海正好在外地,就委托律师侯仰坤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侯仰坤说,wanghai.com域名归王海所有,他有权收回这一域名。王海是以域名出资,当时出资时双方有对这一无形资产使用范围的约定。侯仰坤将双方出现矛盾的原因归纳为两点:一是王海在线股东擅自转让股份,而未告知占20%股份的股东王海。另一个原因就是域名的经营范围超出了合同的约定。  侯仰坤律师说,公司成立时萧芷茁是王海这边的人,现在却与王海反目。王海想收回域名,萧芷茁现在是想毁了这个域名。不过他还是希望双方能协商平息这一持续了两年最终被激化的矛盾,并称收回域名后他们还会为对方设立免费公告等。 首先,王海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种观点认为:王海购买商品是作为索赔的物证,并以取得双倍赔偿为最终目的,由此可知,王海“疑假买假”、“以假索赔”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商业经营行为。在这一商业经营行为中,“买假”是投资,“索赔”是获利。王海的这种商业经营行为没有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因而是一种非法行为。由此还可得出,王海购买商品不直接用于生活消费,已不是《消法》所称的消费者,因此不能适用《消法》。 一种观点认为:王海将他怀疑有假的商品买回后就对该商品拥有了所有权,他“以假索赔”是行使所有权的合法行为。再者,商品的最终消费者不一定必须是购买者,商品的购买者有权将该将该商品或自用或赠与他人或用于索赔,他人无权干涉。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消法》第2条中的“为生活消费需要”理解为“自用”。《消法》中的“生活消费”是与“生产消费”相对的一个特定概念,也就是说,除用于生产消费外的消费,均为生活消费。否则购买者对该商品所有权的占有、使用、使用、处分、收益四项权利就是无法真正体现,实际上等于剥夺了所有权人对该商品的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这与我国民法的原则相违背,也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精神。笔者持此种观点。 第二,如何界定《消法》中“欺诈“的含义?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欺诈”在传统民法的定义中包含着“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这一要件。缺乏这一要件,就不构成民法中的欺诈。我们知道,经营者售假有两种情形:一是“知假卖假”、一是“不知假卖假”。前者有主观故意的过错,理所当然构成欺诈,而后者则没有,对于后者是否构成《消法》第49条意义上的欺诈,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是认为《消法》第49条中的欺诈应与民法中的定义相一致,即是必须具有“知假卖假”的主观故意才构成欺诈。一是认为《消法》第49条中的欺诈应做广义理解,即只要是有卖假的行为就可推定为欺诈。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必须对自己认为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出示证据,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不可能的,因而有必要对《消法》中的“欺诈”做广义理解,只有这样才能免除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使经营者有否欺诈行为的举证责任落在经营者自己身上,这样才能真正起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目的。笔者同意这一观点。但此点必须由立法机关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第三,双倍赔偿是经营者的唯一选择吗? 根据《消法》第49条,有人认为只要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就必须给予双倍赔偿。有人则认为双倍赔偿有两个前提条件,其一是众所周知的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其二是消费者必须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遭受实际损失。并且两个条件齐备方可以双倍赔偿。“王海现象”中,王海将假冒伪劣商品买回,并不意味着王海就受到了损失。对于经营者有欺诈行为但没有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可依照《消法》的其他条款处理。如《消法》第48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除此之外,《消法》还规定了“修理、重作、更换、补足数量、退还货款”等解决方式。笔者持后一观点,这里可举一个例说明:有人买了一间80平方米的住房,交易成功后,经重新丈量该房实为79平方米,如对此进行双倍赔偿则显失公平。正确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是退还1平方米的房屋价款。 上述争议可以看出,“王海现象”显示了《消法》在立法和执行上的缺漏,有必要以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完善,以更好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王海最新动向 1,一个戴着墨镜的不速之客造访网络。   2009年3月13日,王海的打假人生第一次涉足网络——举报“淘宝网及其网店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      3月13日下午,王海现身杭州。很快,浙江省工商局对其举报的“淘宝网五大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予以受理。   王海递交的是一份3000多字、图文并茂的《关于淘宝网及其网店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举报》(以下简称《举报》),而该《举报》的另一去处是“国家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淘宝”被指“五宗罪”《举报》称: 1、淘宝网及其网店隐瞒网店真实信息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2、淘宝网纵容其网店经营者不向消费者提供发票等有效消费凭证; 3、淘宝网放任网店进行非法经营; 4、淘宝网存在网店信用欺诈问题; 5、淘宝网为假冒伪劣商品发布广告。  “购买商品本身就是一个买卖合同订立履行的过程,倘若消费者连卖家真正是谁都不知道,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障?”王海称,淘宝网有能力通过技术手段或者公证处公证等手段核实网店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并且提供给消费者,但淘宝网并没有这样做,也没有提示消费者注意这一交易风险。 针对上述5项举报的每一条,王海都不惜笔墨,在陈述事实和理由的同时,引用法条。   “淘宝”的辩解   淘宝网一位卢姓公关总监接受了《时代商报》的采访,并对此前于3月13日淘宝网就作出的针对《举报》的回应进行了重申: 淘宝网的网店经营者是经过了双重审核的,王海的说法只能说明他没有网上购物体验,也完全不了解淘宝网的购物流程。“建议王海先生先去买几件东西,体验一下网购。”  针对王海指责“隐瞒网店真实信息”,淘宝网表示,“淘宝网委托第三方对网店经营者进行身份证、银行卡的双重审核”。其中身份证委托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核,银行卡委托相关发卡行审核,只有两道审核通过,审核才结束。 消费者拍下商品并付款后,就可以看到网店经营者的真实注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真实姓名、家庭地址、联系电话、支付宝账号等。 至于为何不能在下单前了解网店经营者信息,淘宝网表示这考虑到卖家的隐私权,“不知王海先生每次买瓶矿泉水、面包的时候是否都事先要求店员出示一下商店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卫生许可证甚至雇佣合同等?”   而对其余问题,淘宝网表示“不一一赘述,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欢迎从真正维护消费者利益、规范网购市场的角度提出建议。“淘宝网做的是一件国家大法尚无具体规定的事。”上述公关总监认为,如果像王海所举报的那样,“中国有好几百万人在靠淘宝为生,他们就都是坏人了?中国有30%左右的快递公司以淘宝为生,它们和它们的员工也都是坏人了?”   理直气壮的王海   “淘宝的创新是在商业流通层面的,解决了货款支付问题,但商品质量才是商业的本质问题,这个淘宝根本无法解决。”对于淘宝网,王海虽然不乏认同的一面,但对其针对《举报》作出的回应,王海表示“不能接受”。在他提供给《时代商报》的材料中,赫然写着“这次举报的是平台而非具体的经营者,这个问题更加严重。淘宝正在成为一个‘犯罪天堂’。各种赃物、药品、食品、违禁品都可以随意通过淘宝交易。”   而业内人士认为:非现场购物的最大问题在于质量无从保证。消费者不可能在收到商品的刹那间就分辨出来是否被骗或者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就是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商品也需要一定的周期,消费者怎么可能那么神通广大在签收商品的那几分钟就验好货?   与此同时,王海表示,举报淘宝网的想法主要来源于消费者的投诉和咨询。“近期我们就接到十几例针对淘宝的投诉。例如有反映购买商品后不久发现质量问题找卖家卖家已经关闭的,有投诉淘宝卖假药假保健品忽悠消费者的,有咨询如何起诉卖家的,甚至还有反映在淘宝买到假货没有发现前给了好评发现后修改不了也投诉无门的。”   王海还通过《时代商报》呼吁:一方面希望消费者注意非现场购物的风险,同时也希望政府尽快履行职责,加强对包括淘宝在内的非现场购物的监管。   在《举报》的“举报请求”部分,王海写道:“1。若查证属实依法查处;2。依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3。书面通知举报人处理结果。”但是,对于“查处”最终的结果和“奖励”背后的目的,许多正在关注这场较量的人则莫衷一是。“查处是必须的,我举报的问题均有现成的法律依据,现在非现场购物的问题出在政府没有及时履行监管职责,不是无法可依;奖励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为人民服务就应该得到奖励。”3月13日以来,王海始终理直气壮。   调查过程中,《时代商报》还注意到来自北京市工商局公布的投诉统计:2008年,共受理互联网类投诉1016件,其中很大部分就是网上购物,网上购物是十大投诉热点之一。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产品质量差,订单与实物不符;拒绝履行售后服务约定;夸大产品功能,虚假宣传。同时,中消协也指出,2008年互联网投诉比2007年上升12.3%。   连日来,网民关于王海挑战或叫板“淘宝”乃至马云的思考越来越多。“客观地说,王海同志列举的问题,不仅仅是淘宝,其他C2C平台上也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新浪的IT沙龙里,一位“独立观察者”说,“淘宝对王海应该多些包容。” 王海举报淘宝网 淘宝网:他不了解网购流程 2009年03月13日,知名维权人士王海向国家工商总局和浙江省工商局消保处发出举报信,历数淘宝网及网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五大“罪状”,要求查处。王海称,他曾在淘宝网买了假化妆品,但发现无法维权,因为找不到卖家的真实信息。淘宝网13日晚回应称,他们对网店经营者经过了双重审核,王海并不了解网购的具体情况。 王海举报 ●隐瞒经营者的真实信息 淘宝网未核实网店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并提供给消费者,消费者下订单后,才能看到经营者的部分信息。 ●经营者不提供消费凭证 淘宝网上绝大多数网店不提供发票或小票等消费凭证,给消费者维权造成障碍。 ●放任网店进行非法经营 淘宝网上发现有卖药品、医疗器械等,淘宝网未要求网店有相关许可证,置消费者健康安全不顾。 ●存在网店信用欺诈现象 为增加自身信用度,淘宝网一些网店经营者采取虚假交易“做”出更多信用度,迷惑消费者。 ●为假冒伪劣商品发广告 淘宝网在网页上为假名牌等伪劣商品做广告宣传,未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 淘宝网回应 :“淘宝网对经营者双重审核” 13日晚,对于王海举报的问题,淘宝网回应称,他们的网店经营者是经过了双重审核的,王海的说法只能说明他没有网上购物体验,也完全不了解淘宝网的购物流程。“建议王海先生先去买几件东西,体验一下网购。” 针对王海指责“隐瞒网店真实信息”,淘宝网表示,“淘宝网委托第三方对网店经营者进行身份证、银行卡的双重审核”。其中身份证委托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核,银行卡委托相关发卡行审核,只有两道审核通过,审核才结束。 消费者拍下商品并付款后,就可以看到网店经营者的真实注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真实姓名、家庭地址、联系电话、支付宝账号等。 至于为何不能在下单前了解网店经营者信息,淘宝网表示这考虑到卖家的隐私权,“不知王海先生在线下每次买瓶矿泉水、面包的时候是否都事先要求店员出示一下商店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卫生许可证甚至雇佣合同等”? 而对其余问题,淘宝网表示“不一一赘述,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欢迎从真正维护消费者利益,规范网购市场的角度提出建议。 王海正式向马云宣战 五大问题直指淘宝网购 多数人认为,姑且不论王海打假的动机,淘宝网应该对这种打假行为给予更多包容。因为,王海的行为恰恰是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规范网购市场的,淘宝作为大企业,应该大度一些,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别搞得像老虎的屁股一样,谁都摸不得。”   本报将持续关注事态进展。   记者 于江涛 指珍奥核酸配方有问题 王海状告商家索赔十倍   保健品未见疗效,曾经以职业打假知名的王海一纸诉状将商家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王海(男,36岁)与被告北京某商贸中心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996元并给付原告所购价款10倍的赔偿金9960元。   原告王海起诉称:2009年5月8日,他在北京某商贸中心购买了被告生产的两盒珍奥核酸(胶囊),每盒单价498元,共计996元。该产品包装及说明书标示珍奥核酸胶囊具有强身健体、增强免疫力等特效功能,但当他使用该产品后无任何疗效,后委托谱尼测试中心检测得知:该中心销售的珍奥核酸产品含有一种“人参皂甙”的成份。而该产品的生产者珍奥集团向卫生部申报的珍奥核酸胶囊产品配方的主要原料是绿豆、赤小豆、豇豆、黑豆四种,通过霉解技术制得,根本不可能含有人参皂甙成份。   北京某商贸中心在未证实该产品是否符合人体健康标准前,却销售代理该种产品,严重违背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关于“销售的产品必须满足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的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而珍奥核酸产品违背了《食品安全法》关于生产的食品标签、说明书不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法律规定,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同时,该中心有义务知晓珍奥集团涉嫌私自改变产品配方而执意销售该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享受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知情权,欺诈消费者。北京某商贸中心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明知该食品存在违法宣传仪器疗效、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标准等问题,而肆意销售,给原告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给予原告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 万会兵)   中国法院网 本页主题:王海:又回到政府制定标准的问题上。只要达到国家制定的标准,小区物业怎样管理都是业主自己的权利,是聘请物业公司,还是聘请不同的服务公司,还是业主自己招聘工人都是业主自己的事情,有关部门没有必要进行干涉,业主对自己的物业应该享有最大限度的处分权金丹 发表于 2002-11-14 14:22:47 指珍奥核酸配方有问题 王海状告商家索赔十倍http://www.80012315.com/  2009年08月24日 20:44   中国法院网   点击376次 保健品未见疗效,曾经以职业打假知名的王海一纸诉状将商家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王海(男,36岁)与被告北京某商贸中心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996元并给付原告所购价款10倍的赔偿金9960元。 原告王海起诉称:2009年5月8日,他在北京某商贸中心购买了被告生产的两盒珍奥核酸(胶囊),每盒单价498元,共计996元。该产品包装及说明书标示珍奥核酸胶囊具有强身健体、增强免疫力等特效功能,但当他使用该产品后无任何疗效,后委托谱尼测试中心检测得知:该中心销售的珍奥核酸产品含有一种“人参皂甙”的成份。而该产品的生产者珍奥集团向卫生部申报的珍奥核酸胶囊产品配方的主要原料是绿豆、赤小豆、豇豆、黑豆四种,通过霉解技术制得,根本不可能含有人参皂甙成份。 北京某商贸中心在未证实该产品是否符合人体健康标准前,却销售代理该种产品,严重违背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关于“销售的产品必须满足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的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而珍奥核酸产品违背了《食品安全法》关于生产的食品标签、说明书不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法律规定,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同时,该中心有义务知晓珍奥集团涉嫌私自改变产品配方而执意销售该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享受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知情权,欺诈消费者。北京某商贸中心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明知该食品存在违法宣传仪器疗效、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标准等问题,而肆意销售,给原告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给予原告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王海刘江叫板的“问题奶”已撤柜 点击率:11794 编辑:www.tf315.com 本网8月1日成都消息:今天走访成都市内各大卖场发现,北京华联、人人乐、好又多等大部分卖场已将“问题奶”全部下柜。王海刘江表示,近日他们将分赴全国各地,对“问题奶”进行追杀,绝不让这些产品危害消费者。 当问及好又多卖场服务员为何将含芦荟的产品下柜时,服务员回答说:含芦荟的产品有些人不能吃,但产品上又没标明 本网7月26日成都消息:本网从各种渠道得知,北京华联双桥子店等卖场,已将有问题的奶下柜。原来在这里挺红火的蒙牛、伊利、新希望、光明、菊乐、奶奇乐、天友等含有“芦荟”成份的酸奶、酸牛奶等成品都已不见了踪影。笔者问柜台服务员为什么将这些奶撤柜时,服务员回答说:那些含有“芦荟”成份的奶,是没经过卫生部批准添加的,对消费者有危害。本网在这里替消费者感谢他们! 另从刘江处了解到:王海刘江将于下周一向四川省、成都市的各执法部门进行举报,如果执法部门不立即责令上述奶业企业撤柜、并公告收回销毁,他们将向人民法院行政起诉有关执法部门,同时向国务院、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进行举报。 本网7月21日成都消息:今天上午,刘江王海向成都市各大商场发出建议,为了孕妇和孩子们的健康,建议出售添加违禁止成份的奶产品撤柜。各大商场在接到建议函后,有的已将有问题的奶产品撤柜,有的给刘江王海取得联系,了解具体情况,表示坚决支持刘江王海的这一行动,一经查实坚决撤柜。 王海揭诺基亚N70三大缺陷 厂家回应确有问题  3月8日,王海向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举报称:诺基亚公司涉嫌隐瞒N70手机缺陷欺诈消费者。诺基亚方面对此表示,缺陷的确存在并已经或正在解决,但否认“隐瞒和欺诈”的指责。   王海举报六度换手机仍有三大缺陷   王海在举报材料中称,2005年12月1日,他在华讯天星中关村太平洋店购买了诺基亚N70手机一部,后该机因出现死机不能启动。经诺基亚客服中心检验后,商家12月11日为王海更换了一部新手机,但这部新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又出现偶尔死机和多媒体键失效情况。去年12月23日,凭检测证明,商家又为王海更换了一部新机,不料该机不仅依旧存在相同的问题,而且出现电话簿的快速查找功能经常只有笔画输入和全拼输入等缺陷。   此后今年1月6日、2月19日、3月4日、3月6日,因上述问题,商家又先后四次为王海更换了新手机,但问题依然存在。   诺基亚涉嫌故意隐瞒缺陷   王海认为,手机厂家应及时通过发布广告、修改说明书、设立店堂告示等手段将瑕疵或缺陷告知消费者,以便消费者在购机时做出正确选择,并根据购机登记资料通知已经购机的消费者,根据情况进行修理、升级或者退换,并给予赔偿。“遗憾的是,诺基亚公司在发现N70手机存在的上述缺陷后,并没有作出相关反应,反而以‘可以等待升级’为由搪塞消费者。”   因此,王海认为,诺基亚公司涉嫌故意隐瞒N70手机的缺陷,只要购机时间超过15日,即使消费者发现,也可以三包规定为据让“消费者只能维修不能退换”。   诺基亚回应这款手机的确存在问题   8日晚上,诺基亚公关部经理高超表示:王海说的三种情况确实存在,分别是死机、通讯录快速查找不能切换到ABC和数字方式、自动键盘锁设置后多媒体功能键不能工作,属于软件问题。   但高超也认为王海的举报“言词过激”。理由是,“所有的手机都不敢保证出厂的软件不存在错误,类似电脑会出现死机问题一样,手机软件也存在不断升级问题。而且,有些设计缺陷通常都不是厂家自己发现的,都是消费者报错后再行更新的。”   缺陷手机均可免费升级   高超同时指出,N70手机于去年下半年上市,目前都还处于三包期内,可以免费消除故障。  高超说,前两种缺陷情况已经用软件升级的办法予以消除,已购机的消费者可以到诺基亚售后服务中心进行免费软件升级。第三个问题并非设计缺陷,如果消费者需要改变这一设置方式,可以等到公司推出升级软件后,再行更改。“消费者可以按*#0000来查询手机软件的版本,然后到售后服务中心免费升级。”   工商总局举报材料还要进行核实  王海在递交给国家工商总局的举报材料中,请求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责令诺基亚在全国范围停止欺诈行为,立即修改产品说明书和通过发布广告等方式将N70手机存在的缺陷告知已经购买了该机的消费者,在全国范围对已经购买了N70手机的消费者给予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损失,并依法对诺基亚公司进行处罚。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有关人士表示,要进行调查核实才能做出决定。  N70的三大问题   -出现死机不能启动   -通讯录快速查找不能切换到ABC和数字方式   -自动键盘锁设置后多媒体功能键不能工作   有用户称照相功能也有问题  记者随后采访了一些N70的用户,他们也普遍反映多媒体键经常出现不能用的现象,写信息时联系人栏无法转换为数字输入,查找联系人时输入法是英文字母而输入的是却是数字,默认铃声也存在诸多问题。还有一些用户反映该款手机经常出现死机现象,照相功能也有问题,机子运转速度缓慢等问题。   缺陷手机还不能索赔和召回   一些该款手机的用户询问是否可以向消协申请索赔,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缺陷产品召回或索赔的相关法规,因此消费者还不能申请索赔。现在消费者只能按照三包规定,享受7日包退、15日包换、一年免费维修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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