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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2011-12-27 15页 pdf 984KB 6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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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王利明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者提按 : 不久以前 ,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司法解释中 , 明确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 ,从 而引起 我国民法学界关 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否可以 确立为一个制度的讨论 。 因为这种制度应否确立 , 直接关系到民事责任的传统 目的 , 即救济补偿的取向是否要做修正 。 所以 , 这是一个沙及制度 目的和价值取向的重要问题。 王利明此文对这种美国固有的制度从历 史生成、制度构造 、特征 意义及操作方法诸方 面作了细致深入的探究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该制度对我 国法律...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研究 王利明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者提按 : 不久以前 ,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司法解释中 , 明确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 ,从 而引起 我国民法学界关 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否可以 确立为一个制度的讨论 。 因为这种制度应否确立 , 直接关系到民事责任的传统 目的 , 即救济补偿的取向是否要做修正 。 所以 , 这是一个沙及制度 目的和价值取向的重要问。 王利明此文对这种美国固有的制度从历 史生成、制度构造 、特征 意义及操作方法诸方 面作了细致深入的探究 ,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该制度对我 国法律制度 的启发意义 。 所述道理观点如何 ,足可见仁者智者之功 。 惩罚性损害赔偿 ( pUn i t ive dan l昭娜 )也称惩戒性的赔偿 ( e x e哪l呵 山m 昭韶 )或报复性的 赔偿 ( 石 n d i c ti ve 如I哪eS ) , 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 偿 。 〔’柞为一种集补偿 、惩罚 、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制度 , 惩罚性赔偿主要在美国法中采 用 , 为美国所固有 。 〔2 〕自上个世纪特别是二战以来 , 该制度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等领域得到 了广泛的运用 。 按照菲力普 (Phi ili po ) 的观点 ,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改变了美国侵权法 。 〔3 〕 但同时也引起了很多的争议 。 一 、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和特点 惩罚性的赔偿( pUn it i v e d即哪) , 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 , 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 〔4 〕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给予请 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 ” ( , 〔5池有学者认为 , 应当区分加重赔偿与惩罚性赔 偿 ,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与威慑 , 如果被告人行为恶劣 , 造成精神损害 , 就适用加重 赔偿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如果没有精神损害 , 而被告人的行为需予以制裁 , 就适用惩罚 〔门 头 N ot e , 公即妙叮 刀助叫卿 认血 肠脚 of To 肉 , 70 HarV . L . 妇比v . 5 17 , 51 7 ( 195 7 ) , 朋d 场明目e v . M田叮 , 95 D l g . 氏p . 7 68 (K . B . 176 3 ) . 〔2 〕 Ma] 刀证 v . U币回 3 址翻 , 112 S . Q . 7 l l , 7 15 ( l卯2 ) . 〔3 〕 皿皿油y J . 外山 i钾 , 7触 乃口山如刀山朋考曰 以玛加俪 : A S话山动‘协 血 尸h 去妇几 of 肠州户 乃胡翻肠拍时 , 19 84 U . m . L 几v . 153 . 〔4 〕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 光明日报出版社 , 1卯8年版 。 〔5 ) 肠~ F . h 而玩竹 , Jr . , 阮吨 for 阮叙y , 们阻AL , No v . 19 83 , at 48 . 5民 , M icl 坦d L . R u 目目 , 月如夕血 C加朋曰 O阅d 石 .弘‘过 脚山 凡叨破砂of P ku 山公吧 公”吧” . T 改m~ 】五 w R冶vi e w , l卯7 . 1 Administrator 高亮 Administrator 高亮 Administrator 高亮 《比较法研究》 2(X) 3 年第 5 期 性赔偿 ;如果被告的行为既造成精神损害 , 又需要予以制裁 , 就要同时适用加重赔偿和惩 罚性赔偿 。 〔6 〕 从根本上说 , 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弥补补偿性损害赔偿适用的不足问题所产生的 ,两者 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 一方面 ,惩罚性赔偿是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前提的 , 只有符合补 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 。 另一方面 ,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定与补偿性 赔偿也有一定的关系。 美国法院常常表示 , 任何惩罚性赔偿均应限制 , 使其与填补赔偿额 具有某种合理的关联性 。 〔7 这就是所谓的比例性原则 ( the Rat i。 Rul e ) 。 与补偿性赔偿相比较 , 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如下特点 : (一旧 的和功能的多样性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 学者有各种不同的看法 。 例如 , 欧文列举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为四项 , 即惩罚 、遏制 ( de ~ e ) 、使私人协助执法 ( law e n fo 代e m e n t ) 、补偿 。 〔“喳普曼等人 则认为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有三种 , 即补偿 、报应 (咖bu ti on )和遏制 。 〔9 〕实质上 ,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主要是补偿和惩罚 。 通过补偿和惩罚的结合 , 而产生 了遏制等其他功能 。 在 许多案件中 , 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和制裁不法行为人 的情况下所适用的。 应该看到 , 现代侵权法中侵权责任的惩戒功能有逐渐衰弱的趋势 。 这主要是因为侵 权责任最注重对受害人的补救 , 而不在于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制裁 。 如果不法行为人因 具有足够的财产而对赔偿数额并不在意 , 则无法预防损害再次发生 。 所以 , 一些美国学者 如海尔顿等认为 , 惩罚性赔偿就是采用利益消除的方式 ,来遏制不法行为 。 通过判定惩罚 性赔偿 ,使行为人考量成本效益 ,从利益机制上 , 对其行为进行遏制 。 这就形成了一种最 优化的遏制方式 ( ont io耐 d e t e俄 n c e ) 。 ( ’o〕 《二 )注重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一般损害赔偿中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一般不会影响其赔偿的实际数额 ,但这明显不足 以对侵权人的行为形成遏制作用 。 为了发挥侵权行为法的惩戒和预防作用 , 有必要针对 被告恶劣的主观状态来对其施加惩罚性赔偿 。 美国惩罚性赔偿的运用通常都注重行为人 的主观恶意。 如果原告证明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 , 具有恶意 ( n lal ice ) 、实际的明显 的事 实上的恶意( ac tu al , exP res s or mal ice 一 in 一 fac t) 、恶劣的动机 (b a d Ino ti ve ) , 或被告完全不顾及原告的财产或人身安全 ,那么就可 以考虑适用惩罚性赔偿 。 〔”〕美国有 14 个州甚至明 确规定 , 被告必须具有恶意才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 。 加州要求更为严格 ,规定只在不法行 为人有胁迫 、欺诈等行为和具有恶意的情况下 , 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 〔’幻 一些美国学者通过经济分析的方法 , 表明对行为人主观状态的惩罚也能预防损害发 〔6 〕 王利明主编 :《民法典 ·侵权责任法研究》, 人民法院出版社 以刃3 年版 , 第 27 5 页 。 〔7 〕头 e . 9 . N ab 佣阳 v . 协罗 iew sav (1乞x . 19 85 ); p司山犯r y . T ed s t e ve ns l l朋d a , Inc . , 193 伽 . A p P . 3d s so , 23 8 佃 . 孙 - t o .肠 3 ( 19 87 ) . 〔8 〕头 D a v id G . 伽 e n , 尸盯山沁 及叨如g 臼 认 尸城以血么, 压劝以众了位啥以如n , 74 M IC H IGAN LAW R E VI EW 125 7 , 128 7 ( 197 6 ) . 〔9 〕 BnJ Ce 份呷 n助 朋d 珑c h 肥1 Te b i l (坎k , 尸以边众思 刀山刀叱黔 : 及沈毕, 侧犯 认 肠叭六 of A R郎at 必彻山 , 40 al ab an 犯俪 比v iew , 74 1 ( 19 8 9 ) 。 〔ro 〕触 Kei th N . H y l t o n . 尸盯山‘沈 及柳锣洛 山“£the 云刀叨矛几必丹份叮 of 月叽创沼油 , 87 9 刃架脚own l aw j~ al , 42 l( 1卯8 ) 。〔1 1〕 参见谢哲胜 :《财产法专题研究》(二 ) , 元照出版公司 19望, 年版 。 〔1幻 陈聪富 : “美国法上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载 (台湾 )《法学论丛》第 31 卷第 5 期 ,第 27 页 。 · 2 ‘ · Administrator 高亮 Administrator 高亮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王利 明 生 。 如库克 ( Coo k e r )通过建立经济模型 的方式分析后发现 , 对于过失侵权的受害人最好 进行补偿性赔偿 ,而惩罚性赔偿应当仅适用于故意侵权行为 。 这主要是因为对故意侵权 行为人的责任适用补偿性赔偿会使加害人侵权行为的成本减少 。 因此 , 库克建议惩罚性 损害赔偿应成为一种对加害人的额外成本 , 以阻止加害人的行为 。 〔’3〕 (三 )具有补充补偿性损害赔偿适用不足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要高于甚至大大高于补偿性损害赔偿。 在许多情况下 , 惩罚性赔 偿是在实际损害不能准确确定 、补偿性赔偿难以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适用的 。 在某些情况下 , 如果加害人从不法行为中获得了极大的利益 , 也应当支付惩罚性赔 偿 。 正如 o w e n 所指出的 , 惩罚性赔偿运用的原因之一是因为被告从不法行为中获得了 利益 。 〔’4悠罚性赔偿的运用也可以形成有效的利益机制 , 来刺激受害人主张权利 , 并制止 欺诈 、生产不合格产品等不法行为。 这需要通过惩罚性赔偿来鼓励受害人提起诉讼 。 〔’5 〕 在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时 , 法官和陪审团还要考虑加害人所获得的利益 、过错程度 、经济 能力等因素 。 如果有足够的经济能力 , 则可能负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 由此可见 , 惩罚性赔 偿与补偿性赔偿的范围是不同的 。 【四 )赔偿数额的法定性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大多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 , 或者由法律法规对惩罚性赔偿的 最高数额作出限制 , 以防止法官陪审团任意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 。 这与可由当事人 事先约定赔偿数额和范围的补偿性赔偿不同 , 因为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对过错行为的制裁 , 此种责任是对国家的责任 。 在某些情况下 , 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因超过实际损害的数 额而具有某些惩罚性 , 但这只是对惩罚性违约金的规定 , 而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 。 二 、惩罚性赔偿的历史发展 大多数学者认为 , 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最初源于 1763 年英国法官 l 。记 Caln d e n 在 Hu c kl 。 , . Money 一案中的判决 。 〔’6厚期英国普通法对于非具体损害 , 例如精神痛苦与情绪 受挫 , 无法以金钱计算 , 认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 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即在于补其不足 。 〔”〕 17 至 18 世纪 ,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 、诱奸 、恶意攻击 、诬告 、不法侵占住宅 、 占 有私人文件 、非法拘禁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 。 18 世纪曾有一个关 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著名案件 。 在该案中 , 原告是一个医生 , 与被告发生纠纷 , 双方准备 以枪战解决争议 , 后被告提议以饮酒和解 。 被告在原告的酒中加人某种药物 , 使原告感到 非常痛苦 ,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 。 可见当时惩罚性损害赔偿在很大程度上 具有弥补受害人精神痛苦的作用 。 至 19 世纪中叶 , 惩罚性赔偿已被法院普遍采纳 。 〔‘“〕当 ( 13 〕 参见王成 :《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X 刀 年版 , 第 l兜 页 。 〔一4 〕 同注 8 , 125 7 , 13为 (】叨 6 ) . 〔巧〕压v记 L 】h 川 , A 声、“记 ‘贴己人笋如名尸山山‘提 及翻泛唱份 , 87 GE O . L . J . 35 9 ( 1期 ) .〔16 〕 w d 日. K . B . 205 , 95 D l g . R e p . 768 (C . P . 1763 ) . 在美国则是在 17 84 年 的 反朋y v . N OI 五 s 一案中最早确认了这 一制度。 晓朋y v . N‘州 s , 1 S . c . L . 3 , I Ba 币 (l 7 84 ) . 〔17 〕 同注 [ 12 ] 。 〔15 〕 同注 8 , 125 7 ( 197 6 ) . Administrator 高亮 《比较法研究》 以刃3 年第 5 期 时的法官认为这一制度的主要功能是惩罚被告 ,并对原告作出补偿 。 20 世纪以来 , 由于大公司和大企业的蓬勃兴起 , 其制造的各种不合格商品也对消费 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尽管消费者可以通过一般损害赔偿而获得补救 , 但由于大公司财 大气粗 , 补偿性的赔偿可能难以对其制造和销售不合格甚至危险商品的行为起到遏制作 用 , 这就需要通过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办法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 于是惩罚性损害赔 偿逐渐适用于产品责任 , 同时赔偿的数额也在不断提高 。 例如 , 196 5 年至 1984 年 , 在美国 旧金山的各法院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增加了 300 % 。 〔’9〕有学者认为 , 在过去 20 年 , 美 国惩罚性赔偿的最大变化就是数额的增加 。 1976 年最高惩罚性赔偿金仅为 25 万美元 , 但 在 198 1 年的一个案件中陪审员确认的赔偿金竟高达 12 亿 , 上诉审确认为 350 万 。 〔加况其 是在 199 3 年的 T Xo Pr 记u c t ion co rp . v . 妞 ian c e R糊 u代 es C呷一案中 , 最高法院大大提高 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 本案中的上诉人为 TXO 石油及天然气生产公司 , 被上诉人为专门 出租石油及天然气权利之公司 。 上诉人购买被上诉人某地的租赁权 , 以探勘石油 , 但被上 诉人享有该石油及天然气的权利 。 其后上诉人公司声称其拥有该地的权利让渡书 , 并起 诉主张该地所有权已移转于第三人 , 且认为被上诉人的租赁权不得对抗上诉人 。 被上诉 人乃反诉上诉人希望将该地所有权变更为自己所有 , 而避免支付 500 万元到 830 万元的 权利金 。 法院判决上诉人的权利让渡书无效 , 陪审团判决上诉人应赔偿 1 . 9 万元的补偿 性损害赔偿及 1以l 〕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 最高法院认为此项惩罚性赔偿金是合理的 , 因 为上诉人的诈欺行为若成功 , 将可获得 500 万至 8(X) 万元的不当利益 , 因此高于实际损害 526 倍的惩罚性赔偿并不违反正当法律程序所保护的权利 。 目前在美国 , 除四个州 (枷isi ana 、 Mas sac hU8e tts 、 N e b璐k a 、Was h i n gt o n )未采纳惩罚性赔偿以外 , 各州都已经采纳了这一制度 , 惩罚性赔偿已经成为美国法中一项非常牢固的制度 。 [21 〕 按照拉施泰德等人的研究 , 在上个世纪 oo 年代末惩罚性赔偿极少适用于产品责任 , 自70 年代后增长很快 , 但在 so 年代中期以后又逐渐下减 。 〔刀其原因可能在于上世纪 so 年代中期美国掀起的一场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批评运动 。 许多学者认为 , 惩罚性赔偿在 产品责任中的广泛运用妨碍了经济的自由 , 对美国经济和科技的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美国司法部在 199 5 年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 , 在 75 个县的 7 62 月义)个案件中 , 当事人 并没有收到数百万的赔偿 , 原告胜诉的案件仅一半 (超过 5 万 ) , 并且只是在 6 % 的案件中 原告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是成功的 ,这些案件中也只有 ro % 的赔偿金给了原告 。 但是 学者们的调查结果却并不一致 。 如 D an ie ls 和 Mar’t in 认为 , 在 so 年代初由陪审员裁决的 25 , 能7 个民事案件中仅 4 . 9 % 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 〔23 坡be l 认为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的适用 并不是很普遍 , 大量的案件并没有采用惩罚性赔偿 。 〔24 也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适用范 〔19 ] 同上 。 〔20 〕 C‘m 山aw v . f b rd Mo to r 0 . , 1 19 臼 . Ap p . 3d 75 7 , 174 臼 . 均七 . 348 ( 198 1 ) . 〔2 一〕 M d 叨f v . U i园 S t a tes , 1 12 S . Q . 7 l l , 7 15 ( l卯2 ) . 〔22 〕 陇c h 此1 R u s .目 & 苦n 以1幽 K 叱面g , 刀记 及甲御爬 G 湘g ‘朋d jl u诱撇二司 反妇吹 : 决花以沁刃自勿八咖 认击矛‘, “ 肠动 , 72 N . C . L . R e v . g l ( l卯 3 ) . 〔2 3〕 St e Ph 朋 D山 li els & 几. 川 e M叫自 ,场认 a ‘心 几月勿 仇 尸山山能 刀助胜唱璐 , 75 M劝口 . L . Re v . l , 31 (l 9卿) ) . 〔24 〕 凡山田心 L . 川阮I J 触 户弘对 2飞丫‘O 七众 一 爪刃 卢知 , 乙她访” , 48 O hi o 段 . L . J . 科3 , 4 59 ( 198 7 ) .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王利明 围是十分广泛的 。 [25 而 H胡玩an 认为惩罚性赔偿在法官判决的案件中应用并不是很普遍 , 但在陪审员裁判的案件中应用得很广泛 。 〔苗拍图n e r 认为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领域并未 被滥用 , 因为在 17 2 个案件中仅有 10 个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 法官和陪审团在作出惩罚性赔偿判决时 , 常常没有被告知要考虑哪些要件和因素 , 因 而使一些判罚缺乏客观性 , 并受许多学者的强烈批评 。 近几十年来 , 美国一些州开始确定 惩罚性赔偿判决应当考虑的因素。 例如堪萨斯州规定 , 法官在判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 ,应 当考虑如下因素 :在事件发生时 , 被告不法行为导致严重损害的可能性 ;被告对于上述可 能性的知悉程度 ;被告因不法行为获得的利益 ;被告不法行为持续期间 , 是否故意隐匿其 不法行为 ;被告被发现不法行为后之态度与行为 ;被告之财务状况 ; 被告因该不法行为所 受其他损害赔偿与惩罚的整体吓阻效果 ,包括被告在类似案件对他人负担之填补性赔偿 、 惩罚性赔偿 ,及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 。 〔刀牲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99 1 年审理的一个案件 中 ,最高法院认为 ,惩罚性赔偿的判决 , 应当考虑下列 因素 : 1 . 惩罚性赔偿金与被告行为 可能引起的损害或实际发生的损害之间是否合理相关 ; 2 . 被告行为之非难程度 、持续期 间 ;被告是否知悉或者隐藏不法行为以及过去相同行为是否存在及其频率 ; 3 . 被告不法 行为的获利可能性 、应否去除该项利益以及是否应使被告承担损害 ; 4 . 被告之财务状况 ; 5 . 所有诉讼成本 ; 6 . 若被告因该不法行为受有刑事处罚时 ,应减轻赔偿 ; 7 . 若被告因该不 法行为受有其他民事赔偿责任 , 惩罚性赔偿金应减低 。 {28 涵此可见 , 美国法上的惩罚性赔 偿的适用也在不断完善 。 在美国 ,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违约还是侵权案件 ? 对此 , 看法也不一样 。 根据美国 学者 巧山 i声 的调查 , “自从在 凡既t v . H o ll e nk 朋叩 [ 5 2 Ky . 27 5 , 13 B . Mon . 2 19 ( l劝2 ) ]一 案中对产品责任实行惩罚性赔偿以来 , 在过去 2O 年大量的惩罚性赔偿主要发生在产品责 任案件中 。 ” 〔润 美国司法部的研究表明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案件 。 其在合同领域 中的适用是侵权案件的 3 倍 。 在惩罚性赔偿的 26 . 8 亿美元中 , 与侵权有关的雇佣案件占 50 % 。 〔犯在 so 年代几乎 1乃 的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是商业合同 。 伽〕美国 so 年代以 后 , 大部分惩罚性赔偿都针对合同责任 , 尤其针对保险契约之保险人恶意地拒绝支付保险 费 ;雇佣合同中的雇用人恶意解雇 ;原告与被告之间具有某种从属关系 , 而被告滥用其对 原告的支配和影响力 (如雇主利用其支配地位而侵害其雇员的权利 ) , 等等 。 无论如何 ,惩 罚性赔偿的运用对美国法律的影响是重大的 。 它尤为明显地改变了美国侵权法 。 〔川 需要指出的是 , 美国许多法案 ,如著名的《谢尔曼法案》和《克莱顿法案》等都有关于惩 罚性赔偿的规定 。 美国保护消费者方面的立法如联邦消费者信用保护法 、职业安全与健 〔2 5 〕头 l b 用姗 A . E at 即 & 3 洲咐e M . 毛山‘ c o , A 乃可汤 of l毓 “电解俪 认 G即妙名口以御如必心 . ,扮君御枷甚 , 刃 Ca . L F七, . 6 27 , 肠7 ( 19肠 ) . 〔26 ) 5 ” M. 五 A . H涌而即 , 尸盯山如 月砂叮山 乙叨切切 认 声公四州川 O诩 , , 肠吕 . Ins . , 」即e 23 , 1卯7 , at 36 . 〔27 ) K皿1 . 5切t . 儿也 .印 一 3 70 1 (b) ( 1望辫 ) . (2 5 〕、沮e M u tiJ 目 I j fe li ~ ce 0 . v . H‘山p . 4男 U . s . 7 , 18 , 23 一 4 ( l卯 l ) . 〔2 9 〕 同注 [ 3 ] 。 〔30 〕 U . S . D 甲t . of 」us ti Ce , 。vil j吻 ~ 耐 v e司icts in l血 , c 以m ti es ( 1哪 ) . 〔3 1〕同注 [ 3 ] 。 〔3 2 〕同注 [ 3 ] 。 《比较法研究》 么刃3 年第 5 期 康法等也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 。 〔川 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大陆法国家的学理和判 例也不无影响 。 三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传统民法认为 , 损害赔偿的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 。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和 发展没有否认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 只是在一般损害赔偿制度之外发展了一 种例外的赔偿制度 。 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如下三方面的功能 : 〔川 (一 )补偿功能 惩罚性赔偿必须要符合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 , 才能够向法院提出请求 。 惩罚性赔 偿常常是在补偿性赔偿制度不能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补救的情况下而适用的 , 可见惩罚 性赔偿具有补偿功能 。 具体来说 : 1 . 精神损害赔偿中计算损害的非准确性和 困难性 在侵权的情况下 , 受害人可能遭 受一定的精神损害 ,然而精神损害的赔偿很难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 , 因此在许多情况下采 用惩罚性赔偿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 它使法官和陪审团作出裁判时具有更明确 的标准 (如按照与补偿性赔偿的比例作出惩罚性赔偿 ) 。 早期的普通法采用惩罚性赔偿 , 主要就是因为受害人遭受了精神痛苦 、情感伤害等无形的损害 。 [35 这就表明 , 美国法中惩 罚性赔偿的运用确与替代精神损害赔偿有关 。 2 . 人身伤害赔偿中计算损 害的困难性 在许多情况下人身伤害的损失是很难证明 的。 例如受害人可能遭受的内在生理机能的损害 。 而惩罚性赔偿可以给受害人在人身受 到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补救 。 英国著名法官布瑞特 ( B re t )认为 , 伤害总是导致这样 的结果 , 即“他们并不应根据全面赔偿原则对金钱损害而给当事人以满额的赔偿 , 他们所 考虑的是应根据具体情况而进行公平赔偿 。 ’, 〔知 3 . 费用赔偿的必要性 受害人提起诉讼以后 , 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 特别是与诉讼有 关的费用 , 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才能补救 。 〔37 某些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适用的 目的是为 了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获得完全的补偿 。 〔川 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侵权案件 , 但美国一些合同案件中也适用惩罚性赔偿 。 在合 同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明显具有补偿损害的功能 , 因为违约损害赔偿能够使非违约方 获得在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的各种利益 。 但是法律对违约造成的许多损害的赔偿是有严 格限制的 , 如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和人身伤害一般不能得到赔偿。 王立峰 : “论惩罚性赔偿 ” , 载梁慧星主编 :《民商法论丛》(第 15 卷) , 法律出版社 入兀心年版 , 第印 页 。 S 先 A叼晚w M . K即山ck , N Ot e 月触 & 川召她如刘自了of 八胡公沁 及切目g 巴 期J 叮 人 E城翔沁 声戈刀. 门劝说 of 刀硬 酶例忍A - ”妞翻吞,姆“ , 85 肠ch . L . 几 , . 1叹刃 , 172 1 一 22 ( 1兜7 ) . 份卿口 A . W ill i~ , N议e , Tu 血 v . 儿担翻d : An 丑翔es s沁 五匕食妇咖 正尹万乙尸盯山沁 及叨旧考曰 通似叮山 认 朋山。r 州 .衣众 肠材 G ”已 而欲泊 ,吨 五冶妇肠3 G , d 心 月别) hio St . L . J . 55 1 , 554 (19 8’7 ) . 同注 [33 ] , 第田 页。 珑山 . 以肠l山州云th & M别击 脚 L 山d e rman , 肠赵 凡陌口 撰扣丽 : ”泛 G* 椒阿 C加四 拼 , 43 V曰记 . L . Re , . 7 35 , 7 44 ( 19 叭〕) . F o~ t L . 叭砚r , 月盯公阮 刀山朋召曰 口以 尸由成“自 “砧以勿 , 39 Ins . O 川n s . J . 3 00 , 30 1( 197 2) . 6 . 、J .、IJ、 ..、户l”‘.Jq4凡rO7月,凡j飞内j凡,”lŽr卫k矛..Jk..‘护..k Administrator 高亮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王利明 (二 )制裁功能 惩罚性赔偿主要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的行为而适用 , 过错是 惩罚的重要根据 。 惩罚性赔偿就是要对故意或恶意的不法行为实施惩罚 , 这种惩罚与补 偿性损害赔偿所体现的制裁作用有所不同 。 它通过给不法行为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 , 使其承担超过被害人实际损失以外的赔偿来制裁不法行为 。 对不法行为人来说 , 补偿其 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害如同一项交易 , 只要付出一定的补偿性赔偿 , 即可任意为民事违法行 为 , 这将使不法行为人特别是富人享有太大的损害他人的权利 , [39 次有通过惩罚性赔偿 才能使被告刻骨铭心 , 从而达到制裁的效果 。 〔侧 (三 )遥制功能 遏制是对惩罚性赔偿合理性的传统解释 。 [’l 遏制可 以分为一般的遏制 ( ge n e 司 d e t e r - ~ e )和特别的遏制 ( s 侧沈 ific ds t e n ℃n c e ) 。 所谓一般的遏制 , 是指对加害人以及社会一般人 能够产生遏制作用 。 所谓特别遏制 ,是指对加害人本身的威吓作用 。 许多学者特别强调 惩罚性赔偿的一般遏制功能 。 正如 Dav 记 R U’t 1e tt 指出的 , 遏制与单个人的责任没有联系 , 遏制是指确定一个样板 , 使他人从该样板中吸取教训而不再从事此行为 。 〔42 她有人认为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过去的过错行为 ( p as t wT Dn 邵 ) , 并“ 以此作为一个样板遏制未 来的过错行为 ( e x e m p l如ng th e m in o ld e r to d e t e r fo姗 机朋邵 )” , 因此 “惩罚性 ”这个词有时也用“示范性 ( e x e l n p l娜 )”一词来代替 , 这就概括了惩罚性赔偿的两项功能 , 即制裁和遏 制 。 制裁只是手段 , 遏制才是真正的目的 。 关于惩罚性赔偿遏制功能的合理性 , 学者曾经有许多的论述 。 例如 , 有学者从道德伦 理角度论述其合理性 , 也有学者从社会正义角度阐述其合理性 , 而波斯纳等人则从经济效 率的角度解释了其合理性 。 我认为 , 惩罚性赔偿的遏制功能是重要的 。 从经济学的观点 来看 , 惩罚性赔偿通过给不法行为人增加经济上的负担使其为 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一定 的代价 , 这就可以促使行为人采取较为安全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将事故发生的 危险降到最低的程度 。 〔43 许多学者认为 ,惩罚性赔偿对滥用权力的大公司是 “强制性的教 训 ” 。 [44 牲某些情况下 , 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数额与其因提起诉讼而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极不 相称 , 从而不能在利益上形成一种使受害人提起诉讼的激励机制 。 通过惩罚性赔偿就可 以鼓励受害人为获得赔偿金而提起诉讼以揭露不法行为并对不法行为予以遏制 , 〔45 这也 有利于阻吓未来潜在的危险和不法行为 。 四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美国 ,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如下几项 : [3 9 〕 N o t e , v in d icti ve 加1坦g es , 4 Am , 肠w J . 6 1 , 肠 ( 185 2 ) . 〔40 〕骊 M . 浦几比r & J . Nates & D . 人脱卜以 , , 加飞堵曰 仇 1、时触~ . p . 39 一 40 (l 望辫) . 〔4 门 S创 , 凡出忱c a 肠脚毗r , 凡础明川 人坛心勿 口砚泣月断山扣抽, “ , 70 B . U . L . R e v . 395 , 41 9 (19男) ) . 〔42 〕 D 时 id F . P田u 比 , 乃习“妞想 及功翻堵臼 : 里卿滋枷 肠肠 , 56 La . L . R e 、 . 78 1 , , 叨 ( l , x i) . 〔43 〕 】b 比r D . C以 er , 尸山公阮 肠腼嚼 , 血 。血仰耽 : 俐肠‘口以 “如 , 肠动 ? 40 心 . L . F比v . 1143 , 11 48 (l 9 89 ) . 〔44 〕 c 改记即d 、 . G啊d Tn ll l k 脚 . , 57 流 . 么众 , 2刀 一 24 ( 18印 ) . ( 4 5 〕 I坛n B . 肠bl拍 . 《比较法研究》 2 (X) 3 年第 5 期 (一 )主观要件 既然惩罚性赔偿是针对那些恶意的 、在道德上具有可非难性的行为而实施的 , 因此 , 只有在那些行为人主观过错较为严重的情况下 , 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 根据一些美国判 例 , 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 、恶意的 , 或具有严重疏忽行为 、明显不考虑他人的安全和 重大过失的行为 , 〔46 知道或意识到损害的高度危险行为时 , 阳有为人才应当承担总钩性 赔偿的责任。 具体来说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包括以下几种 : 1 . 故意 即明知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的后果而故意为之 , 或者放任结果的发 生 。 早期的美国法院经常对一些故意损害他人尊严 , 伤害他人或者恃强凌弱侵害他人权 益 ,对妇女施以攻击 、强奸和性骚扰等行为 ,适用惩罚性赔偿 。 近几十年来 ,美国许多法院 在判定惩罚性赔偿时 , 也注重故意的要件 , 如故意殴打他人 ,无正当的理由拘留购物者 ,故 意欺诈他人 , 无故在公共场合恶毒辱骂他人 , 故意殴打他人 。 在一些判决中 , 法官常常认 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应具有故意 ( int en t 、板ll fo l an d ~ ton ) 、有意识的不考虑 ( 。on - sc iou s dis 此罗记 )或深思熟虑且明知 ( del il犯ra te an d kn owl ed g e ab l e )地去从事一项行为 , 而该行 为必然造成损害或对造成损害具有高度的可能性 。 《侵权法重述》〔Res tate ~ “Sec on d) of To I’ts ]第 卯8 (2) 条规定 , 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时应当考虑被告造成的或有意造成的对原告损 害的性质和内容 。 · 2 . 被告具有恶意 ( m a l ie e )或者具有恶劣的动机 “恶意 ”一词通常有两种意思 , 其一 , 某种事实即坏的愿望 、恶毒仇恨 、为了害人而害人 ;其二 , 描述某一必然造成他人损害的行 为 ,通常侵权法中仅在前一种意义上使用该词 。 〔侧 被告具有恶意 , 首先是指其具有故意 , 同时也表明被告在动机上是恶劣的 。 所谓动机恶劣表明被告的动机和 目的在道德上具有 应受谴责性 , 在具有恶意的情况下 , 被告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 如在 E l l r igh t v . Gro v es 一案 , 被告攻击原告并过失限制原告自由 ,法院认为被告轻率地不顾原告权利和感情的行为可 推论出被告具有恶劣心态 , 而判其给付惩罚性赔偿金 。 在 ol son v . Ri ddi e 一案中 , 原告除 了租金外 , 并就被告破坏承租房屋 , 请求填补和惩罚性赔偿 。 法院认为恶劣心态不 以明示 证明为限 , 也可从有意识地漠视他人权益推论出。 美国有 14 个州明确规定 , 被告只有具 有恶意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 单纯的过失行为 , 不得判定惩罚性赔偿 。 3 . 毫不关心和不尊重他人的权利 美国有 23 个州规定 ,被告不必基于恶意 , 但须被 告有意漠不关心 、鲁莽而轻率地不尊重他人权利 。 〔侧 有时法官也使用 “轻率地或有意识 地不顾他人权利 (wi l愉l , w a n t o l l , rec kl es s or 初th C onsc iou s di s re gan l ) ”的表述 。 美国国会 一9 5 2 年制定的产品责任法 [肠e 乃州」uc t ‘咖l ity A e t , ( 19 52 ) sec . 13 ( a ) ( l ) ]规定 ,如果有明 确的令人信服的( cl ear an d 。on vi n ci ng )的证据证明损害是由于毫不顾及 ( , k l e s s di s r e g a r d ) 可能因产品缺陷而造成损害的 , 应负惩罚性赔偿责任 。 行为人具有此种心态表明行为人 对那些可能因产品遭受损害的人的安全具有一种漠不关心 、置之不理的状态 。 也有一些 州的法院认为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 , 即推定其轻率地不顾或漠视他人的 〔4 6 〕 { 4 7〕 〔4 8〕 〔4 9〕 w e n dy s · Ke nn 闭y , 瓜 Q陌垃困俪侧自了of 乃u 山妩 及训叩巴 注以叮山 亡阴以 双次℃川 八和超 细扣如如几 , 17 J . I〕l 、记 . & 夕lb石。 U ab .对5 , 24 9 (1卯 5 ) . 。 ,司d w . B胎切n , 肠“洲切妇勿才几出 山“泛尸盯山阮 。绷雌卿 (Paxt C如e ) , 14 J . I、对 . U ab . 1 , 38 (l 兜 ) . 参见《美国侵权法重述)( 第二次 )第 SA条 。 同注〔12 〕, 第 27 页。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王利明 安全 。 4 . 重大过失 (孚阳5 n egl igen ce ) 英美法一般不将过失区分为重大过失 、一般过失与轻微过失 , 但是 ,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 , 法官有可能要考虑重大过失问题 。 重大过失与毫不 关心 、顾及他人的权利 ,在过错程度上要更低一些 。 如果行为人具有重大过失 , 则可能被 视为故意侵权行为 ,并施加惩罚性赔偿 。 不过 , 关于重大过失是否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 , 在学理上仍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 美 国有些州如南卡罗拉 、新泽西 、佛罗里达等禁止对重大过失 ( g n 裕 5 n e gl ige n c e ) 的行为适用 惩罚性赔偿 。 〔50) (二 )行为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 由于惩罚性赔偿注重惩罚 ,所以一般不适用于那些轻微的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 。 惩 罚性赔偿针对的是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的行为 , 如故意欺诈他人而致他人 遭受损害 , 滥用权利 , 粗暴地捆绑他人 ,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 , 实施性骚扰行为 , 不断对受 害人施加严重的损害等 。 这些行为已经超过了社会容忍的限度 , 需要通过惩罚性损害赔 偿来制裁行为人 , 并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 。 美国学者 R u s tad 也认为惩罚性赔偿针对的是反社会行为 , 是在刑法难以解决问题时 适用的 , 对一般的过失行为并不适用 。 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某些案件中也强调 , 惩罚性赔偿 只有在被告的过错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 法官 O ’ C~ or 认为惩罚性赔偿在性质 上是惩罚性的 ,但在适用时应区分民事和刑事制裁 , 惩罚性赔偿应适用于被告过错严重的 ,晴况 。 ( 5 ,〕 (三 )造成损害后果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 , 受害人必须首先证明已经发生了实际损害 , 而且这种损害是被 告的行为造成的。 当然 , 原告在证明这些损害以后 ,法院不必再依据损害的事实确定赔偿 的范围。 美国《侵权法重述》第 90 8 (2) 条规定 , 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时 , 应考虑被告 给原告造成的或希望造成的损害的性质和范围。 除上述要件之外 , 从美国法院判决的许多案件来看 ,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还要考虑如下 因素 : ( l) 被告的财产情况 、经济条件 。 ( 2) 赔偿是否对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害是合理的 。 〔刘 ( 3) 被告过错的性质和影响程度 。 (4) 被告行为对原告的影响 、被告与原告的关系 。 (5) 被 告的动机及对损害后果的意识程度 。 (6) 被告过错行为的持续程度及被告是否企图隐藏 该行为 。 (7 )被告是否从该行为中获利 。 如果被告已经获利 , 则惩罚性赔偿的运用是否有 助于遏制被告未来的行为 、被告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或愿意对损害进行公正的补偿 。 〔川 如被告已经获利 , 赔偿应等于或超过利益以起到遏制作用 。 〔54 〕 ( 8) 原告为避免损失承担 的费用 。 (9) 被告是否愿意对损害进行公正的补偿 。 〔川 等等 。 ( 50 〕 同注【11〕, 第 18 页 。 〔5 1〕 B ro wni n g 一 Fe 币。 b d u s . J vt . , Inc . v . K日CO 压月袱过 , 城 . , 4兑 u . s . 257 , 30 1 ( 1989 ) ( o’ Q 班no r , J . , 伪 11c um ng 即d di 吕获姐I t吨) . 〔5 2〕触 G翻e s v . 科e而 n g b 划姐n , In e . , 4 13 s . E . 2d 897 ( W . Va . 1卯1 ) . 〔53 〕 J~ R . M e k以旧 . , 尸山谊沁刀山斑姆助 : 及囚巴 2沁抽吞山公加麟, 肥心 , S p ri n g , l卯5 14 Re v . 且吨 . 41 9 . AI , , 1斑 l、坛姚 A~ . v . 恤 P al ~ ctr . , 1 伽 . 助扛 . 2d 30 1 , 323 ( 1男1) . 〔54 〕 同注 [54 ] 。 ( 5 5〕 同注 [5 3 ] 。 《比较法研究》 双刃3 年第 5 期 五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计算 在 20 世纪 70 至 卯年代 ,美国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总趋势是赔偿数额不断提高 。 但在 大多数案件中 , 被告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并没有准确的标准 , 因 此 , 不少人主张废除惩罚性赔偿制度 。 〔肠赞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学者也认为需要对惩罚 性赔偿的数额问题作出一些限制 。 20 世纪 so 年代以来 , 美国不少学者主张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实行改革 , 改革的重点之 一是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进行限制 。 这些建议及已被采用的做法主要有如下几点 : 1 . 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与补偿性赔偿数额的比例 关系 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首先涉及到一个问题 , 即法官在作出惩罚性赔偿的时候 ,是否 需要首先确定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 , 然后再根据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比例确定惩罚性赔偿 数额 。 一种观点认为 , 应当按照所谓的比例性原则 ( the R a t io R u l e )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 额 。 申言之 ,惩罚性赔偿数额应当与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之间保持某种合理的比例关系 , 前者不应比后者高出太多 ;另一种观点认为 , 惩罚性赔偿适用的 目的是为了惩罚严重过错 行为 , 不是为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 因此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与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之间 , 不应也无须保持所谓的适当比例关系 。 从美国的判例来看 , 法院基本上还是采纳了第一种观点 。 尽管法院已经注意到了惩 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金额之间的比例 ,但某些州认为仍有必要对此作出限制 。 因此 ,一 些州的立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金额之间的比例关系 。 如科罗拉多州规定惩 罚性赔偿不得超过补偿性赔偿的金额 ;康乃狄克州规定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诉讼中不得超 过 2 倍填补性赔偿金额 ;印第安那州规定 , 不得超过补偿性赔偿额的 3 倍或 5 万美元 。 2 . 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作出限制 为防止法官和陪审团滥用裁量权 , 美国许多州 已开始通过立法来限制惩罚性赔偿的 最高数额 。 主要的立法例有如下几种 :一是以补偿性的赔偿金为基数 ,规定不得超过补偿 性赔偿金的若干倍 。 如佛罗里达州规定 , 原告如提出明确的证据以证明惩罚性赔偿金额 不会过高 ,则最高金额可以达到填补性赔偿金额的三倍 。 二是直接规定具体的最高数额 。 如维吉尼亚州规定 , 惩罚性赔偿金不得超过 35 万美元 。 三是既规定不得超过惩罚性赔偿 金的最高数额 , 也规定以补偿性的赔偿金为基数不得超过补偿性赔偿金的若干倍 。 例如 , 德州规定不得超过 2 倍财产上的损害额或 25 万美元 , 加上低于 75 万美元的非财产上的 损害赔偿 。 〔刘 3 . 对原告获得惩罚性赔偿的限制 惩罚性赔偿表现出了很强的补偿作用 。 然而 , 批评者认为完全将惩罚性赔偿交给原 告 , 使原告获得其不应获得的金钱是不公正的 , 因此应将全部或部分赔偿额交给政府 。 许 多州采纳了此种观点 。 如尤他州规定 , 惩罚性赔偿超过 2 万美元的 , 其中的 50 % 归州政 〔56 〕 1、J均 , 只盯山止优 公叨如君“ : A a 州摘能 环叭衣六夕访山以 & A奴翻坛泌, 认 血 C” 祀 棺面比。尸盯谊诚 D阴呷巴 , 4 ( D西山咒 Re - ~ h In s t i tu te M朋娜叩h l% 9 ) . 〔57 〕 同注 [1 1 ] , 第抖 一 25 页 。 10 .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王利明 府财政部门 。 [ss 拂罗里达州规定 , 惩罚性赔偿的 65 %归原告 , 35 %归州政府 。 佐治亚州规 定惩罚性赔偿的 75 % 归州政府 , 其余给原告 。 伊利诺伊州规定法官有权决定惩罚性赔偿 的数额 ,但全部要上交给州政府 。 但如果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都归州政府 , 也有两个间题 需要解决 :一是惩罚性赔偿的补偿性功能不能充分体现 。 同时也可能不利于鼓励受害人 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要求 。 二是可能会改变州政府的预算 。 州政府因收人增加 , 将会增加 对司法的补贴 , 无形中形成对法官和陪审员在作出惩罚性赔偿判决方面的刺激 。 由于判 罚过多或者数额过大 ,也可能会造成对惩罚性赔偿的滥用 。 对此 , 许多学者深感忧虑 。 〔59] 六 、惩罚性赔偿制度合理性的争议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问题 , 在美国的学者之间甚至法官之间历来争论激烈 。 上 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后 , 美国掀起了一场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批评运动 , 并引发了一轮 对惩罚性赔偿合理性的讨论 。 下面介绍一些美国关于惩罚性赔偿合理性的争论内容 。 (一 )惩罚性赔偿对社会的作用 从性质上看 , 一般损害赔偿只具有补偿性 , 实际上是以同等数额的财产购回给他人造 成的损害 。 但是 , 在贫富差距悬殊的情况下 ,这种赔偿可能对富人的不法行为不能形成有 效的遏制 ,个别富人甚至毫不考虑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后果而给他人施加损害 。 在这个意 义上说 , 一般的损害赔偿可能给有钱人提供了一种致他人损害的权利 。 按照法律经济分 析学家的观点 , 由于作出赔偿相应获得一种损害的权利 , 因此只有造成损害所承担的费用 超过了损害行为为其带来的利益 ,才能够起到对损害发生的防止作用 , 对那些富有的人来 说更是如此 。 所以 , 许多学者主张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 , 通过发挥其制裁和遏制功能来维 护社会秩序 。 但反对者认为 , 被告无论财力多寡 ,其不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都是一样 的 。 刑法的处罚都不考虑被告的财力 , 民事赔偿更不应当根据被告的贫富差距而施加不 同的责任 。 这种根据财力作出处罚的方法 ,也很难体现其遏制作用 。 例如 , 由于无论公司 大小都不愿意从事高成本的行为 , 因此无论是对大公司还是对小公司施加惩罚性赔偿 , 所 起的遏制作用都是相同的 。 〔网 (二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遏制功能 惩罚性赔偿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功能表现在直接针对主观恶性大的加害人实施惩 罚 ,从而起到遏制不法行为的作用 。 通过惩罚性赔偿 , 才能恢复和维护秩序 。 〔61 惩罚性赔 偿事实上起到了鼓励个人诉讼的作用 ,从而使个人基于利益主动维护法律程序 、使法律得 到有效的实施 。 有一些学者认为 ,如果说补偿性赔偿有利于原告 ,则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社 会 。 〔62 〕 U妞山 O 月e A川1 . 7 8 一 18 一 l (3 ) ( l卯 2 ) . P印目 C . F e i川犯飞 , 名以沙以石双朋记 入戏山如几 of 乃胡血滋 吏加扭招娜 通以湘曰 认 只”“园 吞护幻 加勿愁 , 42 《油se W . R咫 . L Re v . 33 9 , 35 5 ( l男 2 ) . 同注 [ 12〕, 第 4 1 页 。 S 吧 St e P h e n D. eti es ’ n e a l fo r 黝呼口刊m 花苗 bu t i朋 欣 , 林釉刀 , 肠吨 月袱叮 叼沥 几材 肠翻 , 73 佃 . L . Re v . 55 5 , 6团 (l 985 ) (吐服口吨 vi d j l l扭 ’ 蒯 , i - ) . Žl声、..J‘ee”、. .产 00OJO-51、J6矛O 尹胜.‘洲..Žr.‘广.‘ 〔6 2 〕 」朋e l M司】o y L . R e v . 27 解 a 及吨 Is 庆抓目 l : A,I A咭功邢曰. 血 the l版灿岁 of 尸山山诚 刀助如召巴 认 肠油呷勺 , 男 肠 lum · , 2 74() ( l奥科) . Administrator 高亮 《比较法研究》 人刃3 年第 5 期 但反对者认为 , 民事责任不应当具有遏制的功能 ,贯彻遏制功能实际上使得赔偿完全 出于社会需要 , 而不是从损害出发来考虑责任 ,这会使责任具有不确定性 。 按照桑斯登等 人的看法 , 既然存在着刑法上的制裁和行政法上的罚款 , 就不应当采用惩罚性赔偿 。 遏制 功能主要依靠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来完成 , 不能通过惩罚性赔偿来替代刑事和行政责 任 。 〔。〕 (三 )惩罚性赔偿是否符合正当程序的问题 美国许多学者认为 ,惩罚性赔偿是违反正当程序的。 其理由在于 :第一 , 根据美国宪 法第 14 修正案的规定 , 剥夺被告的财产应当符合正当的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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