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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信托与股东投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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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信托与股东投票协议 第 15 卷第 1 期 2002 年 2 月 陕 西 经 贸 学 院 学 报 Journal of Shaanxi Economics & Trade Institute Vol. 15  No. 1 Feb. 2002Ξ 投 票 信 托 与 股 东 投 票 协 议 巴永军 (北京德瑞兴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  100873) 摘  要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建议在我国建立投票信托制度和股东投票协议制度。投票信托制度是指 应当允许一个或多个股东设立一个投票信托组织 ,把股票转让给受托人 ,并授予受托人在一...
投票信托与股东投票协议
第 15 卷第 1 期 2002 年 2 月 陕 西 经 贸 学 院 学 报 Journal of Shaanxi Economics & Trade Institute Vol. 15  No. 1 Feb. 2002Ξ 投 票 信 托 与 股 东 投 票 协 议 巴永军 (北京德瑞兴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  100873) 摘  要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建议在我国建立投票信托制度和股东投票协议制度。投票信托制度是指 应当允许一个或多个股东设立一个投票信托组织 ,把股票转让给受托人 ,并授予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投 票权或其它活动的权力。股东投票协议制度是指允许部分股东就特定的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按照约定的方式 行使表决权。 关键词 :表决权 ;表决权的行使 ;投票信托 ;股东投票协议 中图分类号 :DF4111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 - 1097(2002) 01 - 0075 - 03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东可以亲自行使表决权 ,这是最普通的表决权行使 方式。对于委托代理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我国《公司 法》第 108 条规定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大会 ,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这一原则性的法律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 1997 年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作 出了进一步的细化 ,从而为委托代理行使表决权提 供了具体操作的依据和法律上的保障。本文将主要 对我国《公司法》未予涉及的投票信托和股东投票协 议两种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予以探讨。 一、投票信托 所谓投票信托是指一群股东或全体股东根据协 议将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商事主 体 ,后者为实现一定的合法目的而在协议约定或法 律规定的期限内持有该股份并行使表决权的一种信 托。其特点是股票的股息权和投票权相分离 ,其做 法是在股东名册上只列有几个人的名字 ,这些人作 为其他真正股东的受托人 ,根据投票信托协议行使 这些股票所代表的投票权等权利。投票信托的一方 是委托人 ,即将自己的股份转让出去的股东 ,也被称 为受益所有人或投票信托证书持有人 ;另一方是受 托人 ,即受让股份的主体。在建立投票信托时 ,委托 人将股票的“法律所有权”和投票权转让给受托人 , 自己只保留股票的股息权和其他财产分配权。从法 律角度讲 ,受托人是股票的“法律所有人”,委托人是 “法律受益人”,在公司的股票过户登记上 ,股票的所 有权登记在受托人的名下。 投票信托既具有信托一般特点 ,也有自己的特 殊性 ,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投票 信托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表决权受托人 ,另一方为 受益所有人。受益所有人只能由具有表决权的股东 担任 ,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则不能成为受益所有人。 第二 ,投票信托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对等 性。受益所有人有义务将其所有的股份及该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 ,在一定期限内让与表决权爱托人 ,而表 决权受托人对表决权受益人负有信托义务。第三 , 投票信托具有不可撤销性 ,即除非全体当事人同意 , 一旦成立投票信托 ,则不允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 第四 ,投票信托具有期限性。例如 ,在美国 ,大多数 州的公司法都规定投票信托的有效期为 10 年。但 可以在信托期满的最后一年续签 ,必须得到委托人 的同意。如果受益所有人反对 ,他可以收回他的投 票权。 投票信托的双方当事人 ———受托人和受益所有 人 ,在履行投票信托协议过程中 ,既享有相应的权 57 Ξ 收稿日期 :2001 - 11 - 26 作者简介 :巴永军 (1972 - ) ,男 ,蒙古族 ,新疆巴音郭椤蒙古自治州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 © 1995-2004 Tsinghua Tongfang Optical Disc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利 ,同时应当履行必要的义务。依据投票信托协议 , 表决权受托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等的。 表决权受托人有权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同时表决权受托人所承 担的基本义务是信托义务及由此派生出来的具体义 务 ,如未经持股占多数的受益所有人的同意 ,受托人 无权以其受托股份为其他债权人设定质押 ,无权投 票赞成减损受托股份的表决权 ,无权投票赞成出售 或交换公司财产等。如果投票信托受托人违反信托 义务 ,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益所有人可 以对其提起诉讼 ,或要求损害赔偿 ,或要求罢免实施 欺诈或有过失行为的受托人 ,或要求提前终止投票 信托。作为投票信托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 ———受益 所有人 ,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转让给表决权受托人后 , 就已完成自己在投票信托中的义务 ,也不再是公司 的记名股东 ,而公司至少在股东表决权行使领域将 受托人视为本公司的股东。但是股东权中的一部分 共益权 (如代表诉讼提起权、知情权等) 及全部自益 权并不归属于受托人 ,而仍然由受益所有人享有。 从这个角度讲 ,受益所有人仍然在股东表决权之外 的其他领域与公司发生实质的股东权利关系。这就 决定了受益所有人具有双重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是 投票信托的受益所有人 ,另一方面是公司的实质性 股东。 投票信托是英美法的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没有 相关规定 ,我国也没有建立信托制度。但为了有效 地保护股东权益 ,使投资者从“恶劣投机性行为”中 解救出来[1 ] ( P726) ;充分发挥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应有作用 ,保证上市公司经营政 策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尽快建立与健全投票信托制 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等国家 的法律规定 ,在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投票信托制 度 ,并从两个基本方面对投票信托作出规制 :第一 , 投票信托的成立。一个或多个股东可以设立一个投 票信托组织 ,授予受托人投票权或其它为他们活动 的权力 ,并把股票转让给受托人 ,办法是签定协议 , 在协议中规定信托组织的条款。一般来说 ,投票信 托协议可以包含和信托组织目的不抵触的任何内 容 ,主要有 :设立目的、设立人、加入人的资格和范 围、交付表决权信托证书并在受托人登记簿上予以 登记、交付股票、受托人表决权限制与否、律师等人 员的费用、股利、证书持有人会议、表决权信托的期 限、受托人权利与义务限制、在与公司交易时无能力 限制、有关税收、、保管人、登记员及其他事项。 当投票信托协议签署后 ,受托人应当准备好受益权 所有人的名单 ,名单中要开列他们的姓名、地址以及 受益权所有人转让给信托组织的股票的数量和类 别 ,信托组织还应将名单和协议的副本递交给公司 的主要办事处 ,公司股东可以随时查阅。第二 ,投票 信托的期限。如果允许股东转让股份给信托受托人 的行为具有永久性 ,那么假如受益所有人打算收回 股份的表决权就将成为不可能 ,这不利于保护股东 权利。因此对投票信托期限的规定就显得十分必 要。当从属于信托组织的第一张股票以信托组织名 义登记时 ,该投票信托组织便生效。可以规定 ,投票 信托组织在生效后有效期不超过 10 年。同时应当 允许投票信托的延展性 ,即参与信托组织的所有各 方或某几方可以展延信托组织的期限 ,每次以不超 过 10 年为当。投票信托组织必须把展延合同和受 益权所有人名单的副本送交公司的主要办事处 ,展 延合同只对在其上签署的股东有约束力。在投票信 托的有效期内 ,除非所有各方当事人同意 ,或者设立 投票信托的目的已经实现 ,或者设立投票信托的目 的已经不能实现 ,所有各方当事人都应接受投票信 托的约束。 在《公司法》对投票信托制度进行规制的同时 , 应当注意的是 ,投票信托成立的目的应当合法 ,不能 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否则 应当视为无效。 二、股东投票协议 所谓股东投票协议是指全体或一部分股东就特 定的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按照约定的方式行使表决 权的一种协议。这在国外是被公司法确定的一种股 东表决权行使的方式。对于股东投票协议的效力 , 参考国外立法与判例 ,一般为附条件地认可股东投 票协议的效力。例如联邦德国《股份法》第 136 条第 2 项对于股东投票协议的效力作了如下限制 :“根据 一份合同 ,股东按照公司、公司董事会或公司监事会 的指示 ,或是按照公司的一个从属企业的指示行使 表决权的 ,该合同无效。同样 ,根据一份合同 ,股东 有义务对于公司董事会或公司监事会提出的各项建 议投赞成票的 ,该合同无效。”在美国 ,许多州《公司 法》明确规定 ,股东表决权委托投票协议原则上有 效。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投票协议没有规定 ,因此 , 67 陕西经贸学院学报 © 1995-2004 Tsinghua Tongfang Optical Disc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今后我国股东投票协议在立法时应注意以下几方 面 : 1、股东投票协议的效力 笔者认为 ,股东投票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就如何 行使表决权而达成的一种契约 ,根据契约自由理论 , 这种契约应该受到保护。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协 议 ,在股东大会上未按协议约定的方式投票 ,另一方 可请求违约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因此 ,应当 肯定股东投票协议的效力 ,只要股东投票协议的内 容不违反强行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 ,不侵害公司、 其他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也不构成 权利滥用 ,就应视为有效。 2、股东投票协议的期限 参考国外立法与判例 ,股东投票协议应当规定 协议的存续期限。例如 ,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 ,除 非在股东投票协议中另有规定 ,协议的有效期为 10 年且可被修订 ,但要由全体股东同意。美国多数州 《公司法》对股东投票协议的期限都有规定 ,如德拉 华州《公司法》规定投票协议的有效期也为 10 年。 3、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如果善意第三人在不知道股份持有人为股东投 票协议当事人的情况下 ,受让了投票协议约束下的 股份 ,应当允许善意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间内诉请撤 销购买股票的行为。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 人的合法权利 ,确保股东投票协议对其中任何一方 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应当通过在股票上注明记号、对 不以股票证书代表的股票以适当通知等方式 ,赋予 有效成立的股东投票协议以公信力。 我国《公司法》虽然对于股东投票协议未作任何 规定 ,但在实践中已开始出现包括股东投票协议在 内的各种股东协议。但是 ,对于如何认定股东投票 协议的效力 ,如何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均缺乏相 应的法律依据。因此 ,我国应当在参考和研究外国 立法与判例的基础上 ,尽快建立我国的股东投票协 议制度 ,在修订的《公司法》中增加这一内容。 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大多是公众股的 持有者 ,所持股份有限 ,单从个体来讲 ,他们的力量 弱小 ,在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 ,加之个体之间缺乏有 机联系 ,无法形成一个有组织的群体 ,无法达成统一 认识、统一意志。另外 ,由于我国股民从上市公司中 获得的回报一直很少 ,因此 ,他们热衷于二级市场的 炒作 ,投机意识非常强烈 ,而对参加股东大会缺乏兴 趣。而世界上证券市场比较发达和成熟的国家 ,在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 ,并积 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订 立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股东表决权不同行 使方式制度即为其中之一。我国应当借鉴国外成功 的案例和立法 ,在今后制定和修改公司法律、法规过 程中 ,建立一套完整的股东表决权制度 ,其中应包括 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的规定 ,这样才能真正唤醒我 国投资者的“股东意识”,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  梁慧星 1 民商法论丛 :第 13 卷 [M]1 北京 :法律出版 社 ,20001 Voting Rights Trust and Voting Rights Agreement BA Yong2jun (Beijing DeRuiXingYe Investment Consulting Co. Ltd ,Beijing 100873 ,China) Abstract :To better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small investors ,the author suggests China should establish two rules : one is voting right trust ;the other is voting right agreement . Voting right trust allows one or more shareholders to set up a voting right trust orgnization and tranfer their stocks to the trustee ,the trustee perform the voting rights and other rights for them in certain period. Voting right agreement permits some shareholders to perform the voting rights on issuses to be adopted at the shareholders general meeting according to the aggeement they make. Key words :Voting rights ;the exercise of voting rights ;voting right trust ;voting right agreements (责任编辑、校对 :任燕) 77 巴永军 :投票信托与股东投票协议 © 1995-2004 Tsinghua Tongfang Optical Disc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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