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分编民事权利客体null招 标 方 案招 标 方 案第一编 总论第一编 总论第一分编 绪论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第三分编 民事权利客体
第四分编 民事权利变动第三分编 民事权利客体第三分编 民事权利客体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本章计划与授课思路本章计划与授课思路本章计划学时:2学时
本章学习目的与要求:
理解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
掌握物的分类体系,准确理解对物进行分类的划分标准、划分结果与划分意义,重点把握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特定物与种类物等分类及其意义;了解货币的特征
认识和理解有价证券的...
null招 标 方 案招 标 方 案<项目名称>第一编 总论第一编 总论第一分编 绪论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第三分编 民事权利客体
第四分编 民事权利变动第三分编 民事权利客体第三分编 民事权利客体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本章计划与授课思路本章计划与授课思路本章计划学时:2学时
本章学习目的与要求:
理解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
掌握物的分类体系,准确理解对物进行分类的划分
、划分结果与划分意义,重点把握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特定物与种类物等分类及其意义;了解货币的特征
认识和理解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
认识和理解智力成果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本章核心问题
本章学习
本章核心问题本章核心问题1.什么民事权利客体?这一概念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2.什么是物?什么是民法上的物?如何理解物的法律意义?
3.如何理解和把握民法上的物的分类体系?
4.什么是有价证券?它有何特征?
5.什么是智力成果?它有何特征?
1.什么民事权利客体?这一概念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1.什么民事权利客体?这一概念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民事权利客体的定义:
客体与主体的关系:支配者与支配对象
客体与利益的关系:不同客体体现不同的利益
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有价证券
权利
非物质利益2.什么是物?什么是民法上的物?如何理解物的法律意义?2.什么是物?什么是民法上的物?如何理解物的法律意义?2.1 物的多义性
2.2 民法上的物的定义:
教材定义(122):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社科院民法典草案》:第九十五条 【物的定义】
本法所称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
2.3 民法上的物的特征
2.4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动物是否为物?
2.5 物的法律意义或
意义
2.3 民法上的物的特征2.3 民法上的物的特征2.3.1须为有体物
2.3.2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3.3 须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和支配
2.3.4 须能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2.4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动物是否为物?2.4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动物是否为物?德国民法
在1991年1月1日前,将动物视为物。由于忽视了动物的特殊性,遭致人们批评,后在修订后规定:“动物非物。动物以特别法保护之。于未有特别规定时,应准用有关物之规定。”
另规定,在恢复原状时,“因治疗受伤动物所生费用,纵然远超过其价值,不能认为系不成比例。”
中国社科院民法典草案
第一百一十条 【动物】
对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的处分,不得违反自然资源法和动物保护法的规定。2.5 物的法律意义或规范意义2.5 物的法律意义或规范意义2.5.1物与法律适用
2.5.2物与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判断
2.5.3物与管辖法院的确定3.如何理解和把握民法上的物的分类体系?3.如何理解和把握民法上的物的分类体系?3.1 物的法律意义与物的分类体系
3.2 动产与不动产
3.3主物与从物
3.4原物与孳息
3.5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6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3.7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3.8 特定物与种类物
3.9 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3.2 动产与不动产3.2 动产与不动产3.2.1 划分标准:
可移动性标准与移动是否损害价值标准
3.2.3 划分结果:
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则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改变其性质或者降低其价值的物。
其他界定
3.2.4 划分意义:
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其他界定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其他界定人大常委会《民法典草案》第二条 第二款
不动产指土地、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机器设备等不动产以外的物。
《社科院民法典草案》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
【不动产的定义】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动产的定义】动产,是指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物。货币,为特别动产。
物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为不记名权利时,视为动产。
我国《担保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台湾民法典
第六十六條(物之意義(一)--不動產)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第六十七條(物之意義(二)--動產)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3.2.4 划分意义3.2.4 划分意义第一,权利的公示方式和变动要件不同。
第二,物权类型不同。
第三,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法律的适用和诉讼管辖不同。 3.3主物与从物3.3主物与从物3.3.1 划分标准:
两个物之间的效用关系
3.3.2 划分结果:
主物是指为同一所有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3.3.3 划分意义:
对物的处分
解除合同的效力
对主物所有权的限制3.4 原物与孳息3.4 原物与孳息3.4.1 划分标准:
根据两物间的联系
3.4.2 划分结果:
原物为产生孳息的物;孳息为原物所生的收益。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生产而发生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所生的收益。
3.4.3 划分意义:
主要在于判断孳息的归属。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收取。凡侵占原物之人,无权享受原物的孳息。3.5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3.5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3.5.1划分标准:
根据物的流通性
3.5.2划分结果:
流通物是指可以为交易的标的物并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限定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禁止流通物是指不得为交易的标的物而流通的物。
3.5.3划分意义:
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应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合同方可完全生效;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无效。3.7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3.7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3.7.1划分标准:
根据物可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及价值
3.7.2 划分结果: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
不可分物,是指分割后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3.7.3 划分意义:
分割共有物的方式不同。
在多数人之债中,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的形式不同。
本文档为【民法第三分编民事权利客体】,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