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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稽查

2011-12-30 30页 ppt 91KB 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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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稽查null营业税的稽查营业税的稽查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 一、纳税义务人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1.一般性规定 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实施细则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null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
营业税稽查
null营业税的稽查营业税的稽查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 一、纳税义务人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1.一般性规定 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实施细则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null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等资料。(办理税务登记以办理营业执照为前提,办了营业执照就要办理税务登记;即内设机构是指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内部机构) 总分机构之间有偿提供劳务是否缴纳营业税?null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null实施细则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代金券金额是否需要并入饭店的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25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代金券金额不需要并入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金券是饭店无偿赠予顾客的,没有向顾客收取任何款项和价外费用。因此,代金券金额不需要并入饭店的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纳税人的消费卡 ——两种对策(折扣或者退款)null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null实施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是否缴纳营业税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个税财税【2009】78号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159号) 五、关于自建建筑物征税问题:所称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自建建筑物,是指单位或个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建成并未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建筑物。自建建筑物null实施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财税[2009]111号 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null2. 特殊规定(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实施细则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一并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null实施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建筑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广东开票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细则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null(二)常见涉税问题 1. 无照经营和超出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2. 混合销售行为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3. 从事兼营业务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准确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正确纳税。 5. 集团内分支机构之间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分支机构之间有偿提供劳务的营业税null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分包工程的纳税人、开票问题null(二)常见涉税问题及检查 境外纳税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支付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税务检查:与外国企业、机构和个人发生业务关系的纳税人,应检查其签订的劳务类资料或财产转让合同类资料,确认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所在地、所转让无形资产的接受单位所在地、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所在地;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应进一步检查企业代扣税款情况。 (所称“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⑴ 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⑵ 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⑶ 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⑷ 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二节 计税依据的检查第二节 计税依据的检查一、政策依据 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暂行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null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null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差额纳税)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承兑汇票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勘察设计劳务营业税 null暂行条例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赔偿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违约金的开票问题null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代收款项是否缴纳营业税 代收不缴税,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本身也不缴税(财税[2009]111号五)null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建筑业劳务 《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失效文件财税[2006]114号: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家装和非家装)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null二、常见涉税问题 未申报或申报不实 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应税收入长期挂往来账,隐匿当期计税收入。 价外费用未计入营业额合并纳税。 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计税依据不正确。null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兼营减、免税项目未按规定单独核算,混淆征税与减、免税收入。 (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 以支抵收,冲减销售收入。 3. 对销售自建建筑物只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申报营业税,未申报“建筑业”税目营业税。 null三、主要检查方法 1. 运用因素分析法分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的财务指标,并与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发现异常,进一步检查“应交税费”、“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等账户,核实纳税人是否存在分解、转移收入的问题。 2. 检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和“主营业务收入”等明细账,核实纳税人是否存在价外费用未合并计税的问题。 3. 检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明细账,核实纳税人是否存在将收入直接冲减费用的问题。 4. 检查纳税人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明细账,对照有关的会计凭证,确定往来款项的性质或者用途,确认纳税人是否存在挂往来账少计收入的问题。null5. 检查纳税人的相关经营合同类资料,确定纳税人的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式,对旅游、联运、广告代理、物业管理等按差额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检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核实纳税人抵扣项目和金额是否真实。 6. 企业减少不动产,应重点检查“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账户,核实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对存在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对照建筑安装合同类资料,检查“在建工程”等账户,无法提供合同类资料的,应结合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等支出的核算方式,确认企业自建行为是否属实;对照纳税申报表,检查企业自建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第三节 纳税地点的检查 第三节 纳税地点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null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null二、常见涉税问题 1. 提供应税劳务未在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2. 跨区域承包工程纳税地点不正确。 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 三、主要检查方法 对纳税地点的检查,主要通过对工商及税务登记资料、合同类资料的审核,确认纳税人的纳税地点,核实纳税人是否在规定的地点缴纳营业税。 对跨区域施工的纳税人,核实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有无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完税凭证的,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一并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税发【2006】128号 第四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 第四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null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null《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 二、常见涉税问题 1. 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未及时申报纳税。 2. 预收租金未及时申报纳税。 3. 不按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null三、主要检查方法 检查房地产企业“预收账款”账户贷方发生额及纳税申报表,核实预收账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2. 结合相关合同类资料、,检查纳税人是否将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否将应税行为完成当天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 检查“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账户,结合有关的原始资料,确定预收款项的时间、用途和具体的经济实质,核实纳税人有无将实际符合确认收入条件的预收款项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故意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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