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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稽查

2011-12-30 50页 ppt 126KB 10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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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稽查null增值税的稽查增值税的稽查一、纳税人的检查一、纳税人的检查(一)政策依据 1. 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null2.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
增值税稽查
null增值税的稽查增值税的稽查一、纳税人的检查一、纳税人的检查(一)政策依据 1. 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null2.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null(二)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1. 租赁或承包经营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税务手续,以出租人或发包人的名义进行经营,逃避纳税义务。 承租承包超市、商场的柜台和经营场地,以超市、商场的名义进行经营,逃避纳税义务。 租赁柜台的税务处理null(2)主要检查方法 根据其提供的纳税人名称进行调查质证,审核出租人、发包人与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承包、承租合同或,核实实际经营人,审查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是否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是否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确认其是否存在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 检查出租人、发包人财务账簿中“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账户,审核是否有承包费和租金收入,是否将“承租或承包”部分的收入纳入出租人、发包人财务核算,确定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null2.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主要检查方法 审查会计报表、资金流动凭据和现金流量计算、货物购进凭据、销售日记账,通过单位能耗(比如消耗、水电消耗、工资消耗)测算,核实纳税人的年实际应税销售额,检查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二、征税范围的检查二、征税范围的检查(一)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注意发票的开具) null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区县市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37号):上述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不同机构之间移送货物 null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产品出租收回出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用于个人消费及六、七会计上也为销售)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进项税转出还是视同销售 职工薪酬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null(二)混合销售行为 实施细则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null实施细则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应该不包括在现场制造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null(三)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实施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餐饮企业的兼营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根据细则第五条规定,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止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null(四)视同销售行为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1)委托代销业务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2)受托代销业务未申报纳税。 (3)不同县(市)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未申报纳税。 (4)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null2.主要检查方法 (1)对委托代销业务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检查 ① 审核委托代销业务的真实性,查阅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代销合同或协议,重点检查是否构成代销业务,核实纳税人是否将直销业务作为委托代销业务进行核算。 ② 审查在收到代销清单前是否收取货款,收到清单后是否及时结转销售,审查发出代销商品是否超过180天,核实有无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不计销售的问题。检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等账户,核查“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账户贷方发生额的对应账户是否异常。委托代销的核算null(2)对受托代销业务未申报纳税的检查 审查代销商品账户、销售资料和往来明细账,查阅相关合同、协议,了解被查单位是否存在代销业务,必要时对受托代销商品采用发函协查或实地盘存的方法进行检查,核实是否存在代销收入不入账,隐匿销售收入或延缓实现销售收入时间的问题。 (3)在不同县(市)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未申报纳税的检查。 审查工商登记情况,了解企业经营机构尤其是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情况;检查“库存商品”等存货类账户,核实机构间是否存在移送货物的情况;核对机构间的往来明细账和银行资金往来凭据;审查销售部门的销售台账、仓库部门的实物账等情况。null(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问题的检查 ① 实地观察或询问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用途,有无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② 审阅“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的借方发生额,进一步检查“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若发生额大于当期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说明有可能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应对“应付职工薪酬”、“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账户进行逆向反查,对这些账户的借方发生额的对应账户进行审核,检查其是否使用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③ 检查仓库发货单,审核是否存在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领用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的情况。 ④ 审核计税价格,核实有无以成本价作为计税依据的情况。null(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的检查 重点审阅“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产成品”、“营业外支出”等账户借方的对应账户是否是“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类账户,核实企业有无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和分配给股东以及无偿赠送他人等事项;如果有,查阅相应业务的记账凭证,再对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检查纳税人用于投资、赠送或分配的货物是否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额。null(五)混合销售行为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将应税劳务作为营业税项目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2.主要检查方法 (1)查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有无混合销售业务。 (2)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实混合销售行为中非应税项目是否一并申报缴纳增值税,除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外,有无将一项混合销售业务分割成增值税项目和营业税项目分别核算的情况。 (3)审查有关成本、费用账户,核实是否存在将收取的混合销售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null(4)对于建筑业混合销售,建筑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应审核建安预决算书和货物的销售价格是否异常,是否存在压低混合销售中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价格,提高非应税劳务价格,从而少缴税款的问题。 【案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塑钢门窗的生产及安装、装饰装修等业务。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塑钢门窗销售和安装收入分别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下设了“装潢”和“塑钢门窗安装”子目。经细查相关凭证,发现所附发票是从地税部门领购的“其他服务业发票”,并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经比对,此项业务中,塑钢门窗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企业有意降低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少缴增值税。 合同和开票:合同上注明两部分收入的金额,分别开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异地施工的在施工地税务局代开发票。建筑企业销售自产货物null(六)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主要检查方法 查阅工商登记情况,采取询问、实地观察等方法,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核实其是否有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情况;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以及费用类账户,审核兼营非应税业务是否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三、适用税率的检查三、适用税率的检查(一)低税率和简易征收 1. 适用13%税率的货物 暂行条例第二条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农业产品范围财税[1995]52号null(二)基本税率适用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高税率货物适用低税率,少缴税款。 2.主要检查方法 (1)审核工商登记资料,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掌握其实际经营范围。 (2)对难以判断属性和用途的货物,应查阅有关书籍、咨询权威机构、观察企业生产过程,对“原材料”、“生产成本”账户进行检查,必要时请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到购货方进行调查,了解货物的生产工艺及使用的原材料,掌握货物的属性和用途,判断其适用税率。 (3)审核“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和“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以及有关凭证,核实是否将应适用高税率的货物适用了低税率。null(三)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1)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从高适用税率。 (2)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准确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或将高税率货物的销售额混入低税率货物的销售额进行核算。 2.主要检查方法 (1)采用比较分析法,计算不同税率货物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并与上期或以往年度的比例对比。如果低税率货物的销售收入比例明显上升,高税率货物的销售比例明显下降,应分析不同税率货物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是否发生变化,如果变化不大,则该纳税人可能存在高税率货物按低税率货物申报纳税的问题。null(2)采用实地观察法,调查了解实际生产经营货物的具体品种、货物的性能、用途、配料、工艺流程等,结合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审查其申报的税率是否正确。 (3)检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财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存货核算的凭证资料、原始附件,审核是否将高税率的货物并入低税率的货物中核算。 (4)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设置情况,核实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和准确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5)对照审核“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明细帐和纳税申报表,核实是否按规定计提、申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 四、销项税额的检查四、销项税额的检查(一)政策依据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null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购物卡 会计处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为货物移送当天。 null2. 销售额与价外费用 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延期付款利息、违约金 null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null3. 销售折扣与折让 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税函【2010】56号 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后折扣开红票) 返利、回扣怎么办?null(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人为滞后销售入账时间,延迟实现税款,主要包括: (1)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时,为调减当期销售或利润,延期办理托收手续。 (2)发出商品时不作销售收入处理。 (3)采用交款提货销售方式销售时,货款已收到,提货单和发票账单已交给买方,但买方尚未提货情况下,不作销售收入处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偷税案 (4)故意推迟代销商品的结算,人为调节或推迟当期应交税费。 (5)货物已经发出,未收到货款而不申报纳税。null2.主要检查方法 (1)查阅“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根据摘要内容和凭证字号,调阅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将“销货发票”、“出库单”等单据上记载的发出商品时间等内容,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记录进行比较分析。 (2)根据所附的发货证明、收货证明,确认其发出日期;根据所附的托收回单、送款单等确定其收款依据,判断是否延期办理托收手续、入账时间是否正确,有无存在不及时结转销售的问题。null(3)必要时可调查询问有关业务人员和保管人员,以取得证据。如发现存在问题或疑点,再根据有关凭证进行深入核对,进一步查证,特别要注意检查核算期末前几天的销售情况。 (4)检查仓库实物账,并与货物出运凭证核对,确认货物的出库和出运时间,判断是否存在滞后入账的情况。null(三)销售额申报情况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采取少申报或不申报销售额办法,不计或少计销项税额,包括: (1)账面已记销售,但账面未计提销项税额,未申报纳税。 (2)账面已记销售、已计提销项税额,但未申报或少申报纳税。null2.主要检查方法 对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账面销项税额不一致,申报数额小于账面计提数的情况,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检查: (1)采用对比分析法,对账表进行比对,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逐月比对,从中发现问题。 (2)对于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还要注意将各成员单位的增值税明细账进行汇总,并与应交增值税汇总账户进行比对,核实是否存在不一致的问题。null(四)账面隐匿销售额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不按规定核算货物销售,应计未计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销售货物直接冲减“生产成本”或“库存商品”。 (2)以物易物不按规定确认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3)用货物抵偿债务,不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null2.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生产成本”、“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如果存在与资金账户直接对转的异常情况,则结合原始凭证,核查销售货物是否直接冲减生产成本、或库存商品。 (2)检查“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存货类账户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若对应账户是“原材料”或“工程物资”等账户的,应进一步检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查明是否存在以物易物不按规定确认收入少缴税款的问题。 (3)查阅相关合同和负债类账户的明细账,审核各种债务的清偿方式,核实是否存在与“库存商品”、“原材料”等资产类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对转的情况,确认是否存在以货抵债的事项。null(4)检查偿还债务的原始凭证和应交税费明细账,核实以货抵债业务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案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机械设备,2008年5月当地税务机关对其上年度的纳税情况实施全面检查。稽查人员采用审阅法检查“原材料”账户相关记账凭证时,发现2007年12月112号记账凭证记载如下: 借:应付账款 201900.00 贷:原材料 201900.00 记账凭证后附有仓库出库单据。采用外调法至债权单位调查,查实该公司以电机抵付应付购货款但未缴纳税款的税收违法事实。null(五)虚构销货退回业务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1)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款,采取虚构退货的手段,人为减少应计税销售收入,销售货物直接冲减生产成本或库存商品。 (2)以退货名义支付费用。 2.主要检查方法 (1)审查销货退回冲减销售收入时,专用发票是否符合作废条件,对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是否取得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null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核实退回的货物是否冲减了本期的销售成本并办理了入库手续。如果纳税人无合法依据冲减主营业务收入,且无货物退货入库记录的,就可能存在虚构销货退回的业务。 (3)检查资金流,核实货物流和资金流是否一致和同步,在财务上是否构成完整的核算过程,如果不存在,则可能存在虚构销货退回的业务。 退货的增值税 null(六)收取价外费用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将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应一并缴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采用不入账、冲减费用、人为分解代垫运费或长期挂往来账等手段,不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主要检查方法 (1)了解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和产品市场供求关系,综合分析企业有无加收价外费用的可能,同时还要了解行业管理部门是否要求其代收价外费用的情况等。 (2)审核销售合同,查阅是否有收取价外费用的约定或协议。 (3)检查往来明细账,重点检查 “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户,如果存在长期挂账款项,需进一步审阅有关原始单据,核实是否属于价外费用。null(4)检查 “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明细账,如有从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对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核实是否申报纳税。 (5)检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明细账,如有贷方发生额或借方红字冲减计税销售额,应对照记账凭证,逐笔检查,核实是否存在收取价外费用直接冲减成本费用,少缴税款。 (6)审阅购销合同,并与“其他应收款”账户进行核对,确认是否存在代垫运费协议,是否同时符合代垫运费的两个条件等,判断代垫运费业务是否成立,有无将销售业务人为分割成货物销售和代垫运费的情况等。 代垫运费—拆分销售额null(七)账外经营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纳税人为了偷税,设立两套账簿,对内账簿真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对外账簿记载虚假的经营收入和利润情况,以应对税务机关检查,并以此作为纳税申报的依据。 2.主要检查方法 账外经营从其偷税手段上看,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有的偷税者通过现金交易,将大部分业务从购进、生产到销售整个生产经营过程都置于账外,查处难度较大,检查方法也较多。null(1)调查分析法 ① 根据企业经营产品特点、用途、销售对象、销售方式,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可能存在销售不开发票的现象和现金结算的情况。费用报销异常 ② 分析企业账面反映的盈利能力是否与企业实际的生产能力一致。 ③ 分析是否有必须发生,而账面没有反映的费用、支出记录。null(2)税负分析法。少计收入两套账 ① 计算企业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将本期税负与上期税负对比、与同行业平均税负对比,分析判断其是否异常。 ② 运用比较分析法,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上的数据进行分析、比较,找出异常之处。例如,将本期销售收入与上年同期或本年上期的销售收入进行比较,分析销售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异常;将企业销售收入的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销售收入变动情况对比分析,看企业收入变动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趋势;比较本期的存货减少额与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之间的比例关系,检查是否存在销售收入小于存货减少数的异常情况。null(3)投入产出分析法。 结合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查找相关的产品料、工、费耗用定额指标。例如,原材料耗用数量,煤、电、水、汽的耗用数量,包装物的耗用数量,都与产品产量有密切的关联性。将企业上述物资的实际单位耗用量与同行业其他企业同期的单位耗用量进行对比,可以判断其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检查中还要重点分析能决定产品生产数量的关键原材料和辅材料、包装物与产品产量之间的匹配关系。null(4)逻辑分析法。 从货物流向的角度进行研究,根据被查对象的财务核算指标和生产业务流程进行分析论证,通过对资料之间的比率或趋势进行分析,从而发现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某些数据的意外波动,从而发现超出异常资金流动和货物流动不匹配的现象,为检查账外经营提供分析依据。 分析中,既可以选用收入增长率、销售毛利率、销售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资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协调性分析,也可以根据检查时所获取的销售税金负担率、成本毛利率、加成率、投入产出率等指标进行匹配性分析。将分析得到的数据在横向上与同行业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较,纵向上与本公司不同时期的数据资料进行比对,查找疑点,寻找突破口。null① 对被查对象的生产工艺流程、收发料凭证、产量和工时记录以及成本计算资料等进行分析,确定每种产品的原材料消耗量、成品产出量和产品销售量之间的配比关系。 ② 选择生产产品耗用的直接材料进行分析,结合生产部门的投入产出记录等资料,剔除异常和不可比因素后,测算出各种产品的投入产出率,列出相应的数学模型,与同行业的该项指标进行对比,以确定是否合理。null(5)异常情况分析法。 在认真检查企业各种账证之间的勾稽关系,仔细分析每一处疑点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产品的性能和用途,了解和熟悉企业生产中各环节之间的勾稽关系,发现企业会计核算中不合乎产品生产经营实际、不合乎常规的疑点和问题,从而快速找到检查的切入点。 ① 对异常数字进行分析。结合经济业务的内容,重点关注企业资金运动是否正常,找出异常的数字进行分析。 ② 对异常账户进行分析。检查中应重点加强对“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户的分析,结合原始凭证的检查,以发现对应关系异常的经济业务。 ③ 对异常行为进行分析。企业的行为都是围绕生产经营和会计核算发生的,每项行为之间都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分析行为之间的合理性是账外经营检查的重要途径。null(6)突击检查法。 对可能存在账外经营,隐藏销售收入的企业,宜采取突击检查的方法,在第一时间尽可能多的获取纳税人的涉税资料,收集有效的证据。 ① 做好查前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调阅被查对象的纳税档案等资料,对被查对象的经营规模、生产状况、行业特点、财务核算以及生产流程进行综合分析,寻找检查的切入点,确定突击检查的重要环节或部门。 ② 按照效率原则对稽查人员进行科学分工,对确定的检查目标,如仓储部门、销售部门和生产经营场地、财务部门、电脑系统以及分支机构等部门同时展开检查。null(7)重点检查法。 运用调查、核实、分析多种方法综合进行检查: ① 将“库存商品”明细账与仓库保管员的实物账进行比对。如果存在仓储实物账的数量小于“库存商品”账户账面数量的异常情况,应进一步查明是否存在隐瞒货物销售收入的问题。 ② 根据被查企业期末库存盘点表进行抽样实地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如仓储实物账数量小于账面结存数量,应进一步检查是否存在销售收入不入账以及用白条抵库存问题。 ③ 盘点现金。突击盘点出纳现金,核实出纳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的余额是否一致,如果相差很大而又不能够说明原因,则纳税人可能存在账外经营。null④ 核实与货物生产数量存在“一对一”关系的关键性配件购进、耗用的和结存情况。判断与货物的账面生产量是否一致,如果关键性配件的耗用量大于货物的账面生产量,则纳税人可能存在账外经营。例如:生产洗衣机的企业,其关键配件--电机与洗衣机存在“一对一”的关系,生产一台洗衣机只需要一台电机,如果电机的生产领用数量大于洗衣机的产量(扣除在产品的因素),就说明纳税人可能存在隐匿洗衣机销售收入的问题。 ⑤ 调查纳税人在银行设立账户(包括以主要负责人名义开的个人银行卡)。将其资金到账情况与“银行存款”明细账相核对,如果有“未入账资金”,应进一步核实其“未入账资金”的来源,查实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入账的问题。null⑥ 利用金税工程比对信息和海关比对信息。如果纳税人有滞留未抵扣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和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说明其很有可能采用体外循环隐瞒销售收入的手段偷税。应进一步核实其产生滞留票的原因。 ⑦ 关注企业账面反映的从非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核查其真实性。核查企业是否有账外资产,是否存在账外经营的问题。 ⑧ 对须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才能外运的产品,可到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其实际销售数量。null(8)外围查证法。 在采用其他方法分析、排查出涉税疑点的基础上,通过外围取证、固定证据,是检查账外经营最直接和有效的方法。 ① 对资金流向进行检查。资金流向的检查,以检查“银行存款”账户为突破口,通过银行对账单与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逐笔核对,排查出款项的来源和性质,从而发现疑点。对于以现金形式收付的,则可结合对存货的购入、生产领用、成品入库和发出等的综合分析,了解其资金流向和流动的规律,从而发现问题。 ② 对货物流向的检查。物流的调查取证分为对销售货物、购进货物和支付费用等的查证。检查中注意收集掌握企业货物流转的线索与证据,通过对相关企业调查落实,鉴别被查企业账簿记录的真伪和购销业务的真实性。五、进项税额的检查五、进项税额的检查(一)政策依据 1. 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暂行条例第八条)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null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null2. 不准扣除的进项税额(暂行条例第十条):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财税[2009]113号及分类目录null3. 已抵扣税额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null进项税额涉税账户主要包括“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待处理财产损益”、“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清理(如固定资产毁损)”、“实收资本”、“营业外收入(如存货盘盈)”等账户。 (二) 购进环节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1)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等的进项税额抵扣。 (2)扩大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范围、将其他费用计入买价,多抵扣进项税额。 (3)错用扣税率,低税高扣。 (4)采购途中的非合理损耗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null2.主要检查方法 (1)审查“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借方发生额,对照专用发票,看是否相符。 ① 通过发票开具的内容判断是否属于库存商品核算的范围,有无将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作为原材料入账,并且抵扣进项税额。(外购货物送礼问题) 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皖国税函[2009]105号 ② 检查“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明细帐,并与其对应账户核对,有无将不动产在建工程中耗用的生产性货物未做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将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③ 根据材料的属性判断,采购的原材料是否为企业生产、经营所需。null(2)审查购入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是否真实,有无将一些进货费用,如收购人员的差旅费、奖金、雇用人员的手续费以及运杂费等采购费用计入买价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扣税;有无擅自扩大收购凭证的使用范围或错用扣除税率的问题。 检查时,可采用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等多种方法,审查“原材料”、“库存商品”及其对应账户的账务处理,查看原始凭证所列示的内容,结合产地和其他企业购进价格,核实买价是否正确,必要时可进行外调,按核实的买价计算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再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进行核对,看是否相符。 对农产品收购凭证填开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看其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对大宗农产品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盘,分析其是否账实相符、有没有将霉烂变质的货物长期挂账不做处理的情况等。null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加工产品报废损失;是否为非正常损失、安徽10号 (3)非合理损耗的检查 企业受损岂能用税来抵 纳税人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发生短缺与毁损时,在未查明原因前,其短缺与毁损部分应按含税成本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待查明原因后,再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账务处理。但有的纳税人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往往采取提高实际入库原材料成本,按购入货物的全部价款核算计提进项税额,对这部分短缺与毁损不作账务处理。检查时,可采用审阅法、核对法、分析法、盘存法等多种方法,核实纳税人是否发生非正常损失,重点审查“物资采购”、“原材料”、“待处理财产损溢”和“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账户,结合收料单,查明进项税额核算是否正确,有无不扣除损耗短缺,按购入货物全额计列了进项税额。null(三)存货保管使用环节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1)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和返利未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多抵扣税额。 (2)用于非应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未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多抵扣税额。 (3)用于免税项目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转出,多抵扣税额。 (4)以存挤销,将因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的材料短缺挤入正常发出数,少缴增值税。 (5)盘亏材料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及时处理账务,造成相应的进项税额未转出,或盈亏相抵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少缴增值税。null2.主要检查方法 (1)退货的检查。检查时,要求被查企业提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留存联,核对开具退货的数量、价款及税额与账面冲减的数量、金额及税额是否一致,《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出具时间与账务处理的时间是否匹配,有无人为延期冲销当期进项税额;检查有无利用现行的购进扣税法,大量进货或虚假进货,增大当期进项税额,然后办理退货延期缓缴应纳增值税;将仓库明细账数量与财务材料明细账核对,看有无实际已发生退货,未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null(2)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检查。检查“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会计账户,看其贷方(贷记原材料)的对应账户是否是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和销售费用(借记),检查“材料分配单”、“领料单”,查看去向,审查有无非应税项目领料直接进入成本、费用的情况;对用于集体福利、非正常损失或个人消费领用的,审核是否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从能确定外购货物批次的单位成本或当期实际成本,核实应由非应税项目(非正常损失)承担的材料物资成本金额,按规定的税率复算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确,有无故意降低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领用材料的成本,少计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null(3)原材料用于免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出的检查。 检查时,可采用审阅法、核对法等方法,首先审查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看有无免税收入申报,对有免税收入申报的企业,一要检查有无进项税额转出记录,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是否及时,有无人为调节进项税额转出的时间,从而人为调节当期应交税费的情况。二要检查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是否正确,对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的企业,有无仅将材料成本作进项税额转出,而对其耗用的水、电、气等不作进项转出的情况。(免抵退) 火力发电厂将电能转成热能的税务处理 产品出租收回出售 null(4)生产耗用存货的检查。 企业生产耗用存货主要通过“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账户汇集和核算。对这两个账户主要检查是否存在属资本性支出的耗料计入生产成本,非正常的存货损失直接计入生产成本,属在建工程核算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中的实物消耗和施工费支出计入“制造费用”账户,未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可采用核对法、观察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账户借方发生额与历史同期和当年各期发生额波动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对增长比较大的月份应重点审查,分析其增长是否与其经营规模或销售情况相匹配,深入生产现场和仓库,查看仓库实际领料数量金额与财务账面反映的金额是否一致,进一步审查原始记账凭证,检查是否将应属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的耗料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的情况。null(5)存货盘亏进项税额的检查。 ① 非正常损失的盘亏存货,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存货的盈亏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不得与盘盈相抵。 国税函[2002]1103号: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财务规定,企业应根据存货的具体特点,分别采用永续盘存制和实地盘存制来确定存货的结存数量,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企业常会出现这些情况:null A.有的企业对应采用永续盘存制确定结存数量的存货却采用了实地盘存制,即根据材料的结存数量来确定领用或销售的材料数量,后果是大量因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的材料短缺挤入了正常发出数中,偷逃了增值税; B.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及时处理存货的盘盈和盘亏,造成盘亏材料相应的进项税额未转出,或盈、亏相抵后作进项税额转出。 检查时,除盘点实物数量外,要注意财务明细账、企业盘点表与仓库实物账入库、发出、结存数量的核对,看有无三者不一致的情况,如:仓库已作发出或报废处理,但财务账上未作处理;盘点表上已作盘亏处理,但财务账上未作处理;盘点表中分别注明盘亏及盘盈数量,但财务账上未分别处理,直接体现一笔盘盈或盘亏数等。null② 检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借方发生额,调阅记账凭证,看其账务处理。如果“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借方发生额对应关系为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生产成本”,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说明被查企业已作进项税额转出。但要注意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依据是否正确,有无直接按保险公司的赔偿款项作为计算进项转出的依据;或按扣除保险公司赔款或个人赔偿后的实际损失额作为计算进项转出的依据;计算物耗比例是否人为少计物耗项目,少转出进项税额;计算损耗的商品成本与同类已销商品或库存商品的成本是否一致,有无少计损耗商品成本少转进项税额等。如果上述对应关系账户中贷方没有发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则说明被查企业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则应予调整。null(四)在建工程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1)将外购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用料直接进入相关成本、费用而不通过在建工程账户核算(工程实际用料超过账面用料记录),多抵扣进项税额。 (2)工程用料不作进项转出或故意压低工程用料价格,少作进项税额转出。 (3)工程耗用的水、电、气等不作分配,少作进项税额转出。null2.主要检查方法 企业在建工程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不动产类,一类为设备类。不动产类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1)采用“观察法”和“逆查法”,先了解企业检查所属期内完工或正在实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并通过各项工程批准的有关文件、营建的预决算资料和施工现场考察,测算工程的用料情况,与账务核算资料核对,检查有无工程实际用料超过账面用料记录的情况,是否将工程用料直接进入相关成本而不通过在建工程账户核算。 (2)检查“在建工程”与“原材料”、“制造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账户的对应关系,查明有无工程用料不作进项转出或故意压低工程用料等的价格,少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行为。特别注意“在建工程”与“制造费用”等费用账户相对应时,其中的物耗部分有无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金额是否准确。null(3)结合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检查企业材料分配单,有无将工程耗用的水、电、气等不作分配,从而少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现象。 (4)检查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其进项税额有无申报抵扣。纳税人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修缮、装修、装潢的支出,有的不形成固定资产,特别是对承租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装潢,有的单独外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有的是从经营的商品中直接领用而不作进项转出。核算往往直接从“长期待摊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账户列支。因此,对此类问题的检查,应重点审查“长期待摊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账户,了解借方发生额的原因,再调阅有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核实进项税额是否抵扣。 null(五)返利和折让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1)把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2)将返利冲减营业费用,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2.主要检查方法 平销返利行为在商业企业比较多见,企业是否存在平销返利行为,可以通过外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应付账款、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账户中发现线索,一般情况下,有此类情况的企业,均与外购货物的进货数量直接挂钩,有的以购销总量超过一定基数给予一定比例的扣点或资金返回。从实际工作中发现,平销返利行为的返利主要表现在:null(1)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 (2)购买方直接从应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坐支; (3)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与销售数量有关的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4)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 (5)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或单独开票结算费用。 对平销返利行为的检查,要重点注意以下账户: ① 审阅经济合同或协议,调查了解企业供应商或同业的其他供应商是否向购货方支付返利,如果都支付,被查企业账面没有任何返利记录,说明被查企业很可能存在账外账,可采用检查账外账的方法对其取得的返利收入进行进一步检查。null② 检查企业的往来账户,看“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账户有无将销售返利挂账,且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存在这种情况的企业,由于把返利挂入往来账,“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账户余额会明显增加。 ③ 检查企业费用类账户,看是否将收取的进货返利冲减了相关的费用,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存在这种情况的企业,容易造成相关费用比上期明显下降。 ④ 检查企业“库存商品”账户和进货发票,看是否存在以进货返利冲减进货成本,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有这种情况的,往往表现为企业购入的应税货物成本与进项税额不匹配。null(六)运输费用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1)扩大计税抵扣基数、错用扣税率。 (2)非应税项目的运费支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2.主要检查方法 ① 检查是否有购进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销售免税货物等所发生的运费及采用邮寄方式购买和销售货物支付的邮寄费和其他杂费等,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② 审查有无应由在建工程等非生产项目负担的运费或弄虚作假将不属扣除的项目巧立名目,冠以运输费的名义开具运输发票;重点审查“原材料”、“营业费用”等账户借方发生额,结合“工程物资”、“应付职工薪酬”等账户,查阅纳税人的购销合同中的有关运输费用条款和取得的运费发票中的项目内容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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