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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

2012-01-02 35页 ppt 227KB 9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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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null康德的形上学原理康德的形上学原理三、绝对命令 四、意志自律 五、社会公正三、绝对命令三、绝对命令一、“绝对命令” 所谓绝对命令,就是这样一种道德法则,它作为理性原则,必须排除一切感性经验,排除道德主体的偏好、兴趣、利益欲求,而纯粹出自理性对规律的尊重。 绝对命令把行为本身看作是自为的,客观必然的,同其他目的、欲求无关的道德活动。 null 绝对命令指称的行为是无条件的,不需要假定什么,也不是为了什么,没有外在的目的,它本身就是目的。 如果说“应当攒钱,以备不测”,这就传达了有...
康德
null康德的形上学原理康德的形上学原理三、绝对命令 四、意志自律 五、社会公正三、绝对命令三、绝对命令一、“绝对命令” 所谓绝对命令,就是这样一种道德法则,它作为理性原则,必须排除一切感性,排除道德主体的偏好、兴趣、利益欲求,而纯粹出自理性对规律的尊重。 绝对命令把行为本身看作是自为的,客观必然的,同其他目的、欲求无关的道德活动。 null 绝对命令指称的行为是无条件的,不需要假定什么,也不是为了什么,没有外在的目的,它本身就是目的。 如果说“应当攒钱,以备不测”,这就传达了有条件的命令,因为它抱有“以备不测”的目的。 如果说,“应当诚实”,这就是无条件的绝对命令了,因为它纯粹出自理性意志的命令,不涉及任何外在目的。 null二、绝对命令及其可普遍化原则 在康德伦理学中,作为实践理性基本法则的绝对命令只有一个,这就是: “不论做什么,总要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 对这个绝对命令,康德还有过这样的表述:“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null 这就是说,如果指导行为的准则不是一切人可以和应当奉行的,那它就没有普遍性,就不是绝对命令。绝对命令本身蕴涵着道德规则的“可普遍化原则”。 康德的绝对命令,是适合于一切时间、一切地点、普遍有效、人人当行的道德原则。null 为了说明自己的理论如何运用于实践,康德举了“不能自杀”和“要帮助人”两个例子。 例一: 假如有个人企图自杀,陷于绝望之中,但尚有理智,按照绝对命令的要求,此人必须先弄清指导其行为的箴言能否成为一切人的普遍行为规则。其箴言是:“无论何时,倘若活着很可能带来更多坏处而无甚好处,那么为了自爱自尊,我应当结束我的生命。”然后他分析说,自爱自尊的理性驱使人们使自己活得更美好,以此为由结束自己的生命是不合逻辑的,这一箴言无论如何不能普遍化,肯定同绝对命令相抵触。因此,从道德上说,不应当自杀。null 例二: 假如有个人看见别人受苦而不去帮助,心想:这干我什么事呢?让各人随他的天命受苦吧;我不抢他的东西,不羡慕他的福气,我也不想出力去增加他的福利。康德认为,这个人所遵循的规则不能被普遍化,所以是不道德的。他产生如此想法的意志一定会导致自相矛盾,——人的一生难免会遇到急需他人同情和帮助的时候,此时你还同意“不帮助人”的律令吗? null 康德在分析后一个例子的不可普遍化时,实际上是在运用所谓的可逆性来排除不道德的行为规则。他追问的是:如果把某一行为的对象倒转过来,你希望这样对待自己吗?你显然不希望把这样的行为规则普遍化而自尝苦果。 这样一来,康德对可普遍化原则的论证,偷运进了经验和功利的因素。四、意志自律四、意志自律 “自律”—指不受外界约束、不为情感所支配,根据自己的“意志”、“良心”为追求道德本身的目的而制定的道德原则。 “他律”—指依据外界事物或情感冲动、为追求道德之外的目的而制定的道德原则。 意志—主体决定自己依照规律的概念去行动的能力,实际上就是理性的自决实践能力。 null目的----意志自决所依照的“规律的概念”的根据,这个最终的根据就是目的。 康德认为,目的不是通常所说的主观目的。如果目的是主观的,那就意味着它只是行为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只是作为行为之所以可能的条件而成立的。这种主观目的必然是特殊的、偶然的、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因而只属于实现更高目的的手段,作为实践规则,它只是在同行为者的情欲的关系中表现出价值,因而只有相对价值。null 目的纯粹地出于理性,那它就是适合于一切理性存在物的目的,就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客观目的。它作为实践原则,抛开一切主观的、特殊的、偶然目的,即抛开一切实质目的,只保留纯形式的原则,因而构成意志的普遍必然的、客观的根据。只有这种以理性自身为目的的目的,才有绝对价值。它自身就是目的,而不以其他任何事物为目的;它自身就有价值,而不因其他条件而有价值。null人是目的 以“理性自身为目的”也就是说人作为理性存在物以自身为目的。人是目的,而不是供这个或那个意志任意利用的工具。 康德认为,人的行为,无论是对着自己还是对着别人,总要把人当作目的。人就其本性来说,是一个理性的存在,是具有绝对目的意义的存在。因此,一切道德法则和义务要求,不是基于其他任何目的,只是为了人本身,即以人为“最高绝对目的”。 null康德这样表述: “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相对于他的绝对命令,“人是目的”这一原则被称为“实践命令”—命令人们在道德实践中必须承认“人是目的”。 “人是目的”的实践命令所说的人,是个体的人。null意志自律 作为个体的人,按照绝对命令行动,是工具又是手段。那么,人是目的和人是手段两个方面统一的途径是什么呢?康德的解决办法便是“意志自律”。 意志的实践原则就是每个理性存在物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意志。 人作为理性存在物,自己给自己立法。人既是立法者,又是守法者。人的守法是自在自为的、自觉自主的“我意如此”。人是服从自己所立之法的主人,绝对服从而又法由几出。因此克服了人的目的与手段的对立。 null自由 在康德看来,人作为感性的存在者,有感官欲望,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摆脱不了自然界的控制,是不自由的。而人也是理性存在者,而且可以独立于一切感性条件之外,因而有绝对的意志自由。 自由是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属性,是人的本质。只有承认意志自由,道德才有意义。可以这样说道德就是自由的表现。null内在价值 康德认为,每个有理性的人都把自己和别人当做目的而不是手段,就会出现一个受普遍规律制约的、有理性的人的“目的王国”。 每个人都是这个目的王国的成员,是立法者又是执行者。作为目的王国的成员,其行动准则不能以情感、欲望和爱好为基础,只能以有理性的人的意志关系为基础。在这种关系中,每个人的意志都必须是立法的意志、自律的意志。理性把意志的准则作为普遍规律同其他意志联系起来,同时也和自身行为联系起来。这种联系的基础,就是人的同等的尊严和价值。 null 在目的王国中,每个成员都是自在目的,都有内在价值、绝对价值。在这里,其他的一切只有同内在价值相联系才有价值。只有同道德目的相联系的行为,才有道德价值。只有创造道德价值的人亦即有道德的人,才能体现出人的尊严和价值。 道德是有理性的人能够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唯一条件。因此,只有道德,以及同道德相适应的人格,才是人的尊严的载体。而坚持道德原则,才具有内在价值。 这种价值不在于“坚持道德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不在于它的效用,而在于它的善良意向,在于它所遵循的意志原则。 null 在康德看来,有限的实践理性的最高成就就是德性,德性是后天养成的能力,是永远不能圆满完成、达于至善的。 然而,康德无法解决幸福和德性的矛盾。他在探求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法则时,强调要排除感性的利益杂质,反对把快乐、幸福作为意志的动力和行为的准则。在现实世界中,他也承认追求快乐和幸福是人的自然要求。这样一来,要追求快乐和幸福,就没有德性;要追求圆满德性,就不能考虑快乐和幸福。这就把道德和幸福对立起来了。 null 为解决道德和幸福的矛盾,康德又提出道德公设:自由、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 也就是说,要实现道德和幸福一至的善,人们必须承认自由、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这些假设的条件。 意志与道德法则完全融合的道德神圣性,是作为理性存在物的人在有限的生命时段内决然达不到的境界。 null如何达到这一道德境界呢? 假设灵魂不死、灵魂不朽。而这种不朽的灵魂,只能存在于上帝的神圣世界里,存在于人们的宗教信仰中;只有在纯粹的理性世界里才能摆脱一切因果律的制约,达到绝对自由。 “上帝似乎是道德律本身。” 五、康德的“社会公正”理论五、康德的“社会公正”理论 公正历来是伦理学的核心概念之一,美好的公正蓝图,维护和争取社会公正正是伦理学家们为之呕心沥血的奋斗目标。 “什么是公正?” 康德用他的自由意志论作出了回答:“一个人的意志得以同他人的意志依自由的普遍法则相统一的总和状态,谓之公正。”null “公正”的普遍法则是:对外行为务必确保个人的意志自由同一切人的自由在普遍法则的指引下得到和谐共存。 康德认为,公正法则是确保社会和平与和谐的充要条件,它是在集体选择的情况下,所有理性存在物都会同意并签署的“社会契约”。 null 康德所说的“社会契约”,不是历史的猜测,而是理性决定的理想模式。 社会契约无需假定为历史事实,实际上它不是事实,并非我们的民族曾经实施过此类行为,并且留下有关这一契约的口头的或书面的文献。 社会契约是一种纯粹的、具有真正实践现实性的理性观念,它责成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务必使之反映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尊重每一个公民主体的意志,仿佛他已经同意过法律所表述的共同意志一样。null 康德认为,法律正当性的依据在于“公正”而不是“功利”。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秩序,一种强制性的社会控制体系,它必须由理性人普遍同意才能获得正当性。 他认为,法律必须促进而不是阻碍人的自由,如果有人滥用自由,谁有权力防止和惩罚这种行为? 康德的主张是,只有以程序公正为基础的社会,而不是任何个人,才可能拥有这种权利,这种权利只能赋予政府。 null关于这一点,康德和洛克形成鲜明对照: (1)洛克:人人都有实施惩罚的自然权利,是整个政治理论的基石。 (2)康德:我们有惩罚的自然需要,却没有惩罚的自然权利。我们只有一种天赋的或自然的权利,那就是自由。惩罚的权利只能赋予某个正式确立的法律权威,即政府。 (3)洛克:人人都有实施惩罚的自然权利,而进入公民社会是为了更有效地惩罚。 (4)康德:自然状态是一种“无司法状态”, 这种状态无法实现惩罚的公正要求。人们必须放弃自然状态,进入“司法状态”,即分配的法律公正状态。 null康德“自由政府”的理想 康德所谓“政治自由”的两个方面: (1)好社会的标准就是实现个人自由。在人类社会这个目的王国中,任何自由都不得被贬低为手段而受到羞辱。 (2)政治自由还体现在个人意志的和谐原则中,由此导致每个人的自由和一切人的自由和谐一致。 null 康德的政治理想是以人民主权和代议制为基础的共和政府,它赋予公民以自由人的尊严,使之能够在自治中实现自己的自由。 康德所谓“自由政府”下公民身份的特征: (1)宪法自由权,即每个公民只服从自己所同意的法律的权利。(相应思考孙中山的“军政、训政、宪政”思想) (2)政治自主权,政治上有权不把自己的生存和生命延续托付于别人的专断意志,而使之植根于自己(作为社会共同体一员)的权利和权力。 (3)公民平等权,即公民的一切平等的自由权利,绝不能由任何其他人代为行使,而这种自由是社会公正的保障。null 正是基于对自由的关切,康德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 功利主义的主张: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惩罚无辜者,或者为了人民的自身利益而干涉其自由,这在道德上是允许的。 康德:功利主义可能同公正发生冲突,从而造成明显的不道德的后果,功利主义可能把人们只当作手段,使之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康德的论点:再多的快乐和自身的利益都不能赋予法律和政府以道德价值,除非这些制度符合自由和公正的要求。null康德对共和政体的道德辩护 人们如何证明政府的正当性=人们如何证明法治的正当性 政府应该是某种宪法和法律的化身,而这种宪法和法律能够为最终解决某些类型的冲突提供非暴力的方式,其目的(在道德上)就是为了克服不公正而不是为了功利。 康德盛赞共和政体和代议制政府 共和政体是唯一持久的政治体制,这种政体下的法律是自主的,不依存于任何个人的。共和政体是一切政府法律的最终目的,也是个人决定性地“得其所得”的唯一条件,也是实现公正的唯一条件。null 虽然康德为共和政体的即代议制的政府给定的条件较为宽泛,但他强调必须以同意为基础。 对待“得到同意”的政府和法律 (1)既强调服从的道德义务; (2)也承认反抗和革命的道德权利。 人们之所以有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 (1)在先前的选择阶段,一个政府可能得到理性的同意,或者我们已经理性地选择了它。null (2)我们因享受了政府提供的好处而表示了同意,而这些好处可能是他人做出牺牲的结果,所以当轮到我们牺牲时,我们理应“义不容辞”地服从。对于我指望别人服从的规则,我自己却不服从,这是不公正的行为。 政治义务本质上是一种互惠,即公平交易 (1)由法律提供保障的社会和谐,是公民们相互容忍的结果。法律和政府组成了只有相互容忍才能实现的社会利益体系。 (2)服从政府和法律的道德义务以互惠为条件,这就为他证明反抗和革命的正当性做了理论铺垫。null形式公正和实质不公正的矛盾 1. 作为有理性的人,如果我不打算让别人拥有做某事的道德权利,我就不会主张自己在类似境遇下拥有类似行为权利。 (1)既然我不会认为仅仅由于某种原因而憎恶政府的人试图以暴力推翻政府是正当的,那么我就不会主张自己有这样的权利。 (2)康德认为,革命虽然有时会产生良好结果,但决不能成为权利,对政府的不服从也是一种暴力。 null 2.如果政府无视自身的法律界限,不是实施法治化的管理,那它事实上就会独断专行。它失去了要求人们服从的道德权利,理所当然地就会遭到人们的反抗。 因此,他认为,尽管革命常常是错误的,但在受到极端压迫的情况下,却是可以谅解的,“通过必然的诉诸权利,人民可能至少有被迫革命的某种理由。” null 3.政府和法律是以理性存在物的同意为基础的,那么反抗甚至革命在道德上为何又是可以理解的或正当的呢? ——原因:程序性制度当然还要有人来执行,这就不能确定无疑地保证公正。 (1)作为法律原则的公正好比游戏规则,对于社会体系中受形式限制的掌权者是有作用的。 (2)当掌权者由于社会(经济因素)而非法律的原因使其他人处于不利地位时,就会造成“实质不公正”。 null请秦老师、同学们批评指正! 感谢第三组全体同学这一学期的共同努力,尤其感谢世琼、少波和崔崔同学的辛苦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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