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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热污染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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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热污染案分析 绿 叶2-3/2007 59 首例热污染纠纷案胜诉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王林森、陈允庄夫妇家的楼下是 北京临江仙面馆,自2000年4月开始经营。因面馆的操作 间没有有效的通风设备,操作间只要一工作,滚滚的热气就 通过楼板侵入王先生家中,各种机器的轰鸣声也让王先生一 家人心烦意乱。由于长期生活在这种恶劣的环境之中,王先 生一家人经常出现疲劳、耳鸣、头疼和失眠等状况。 在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先生以热污染和 噪音污染为由,将面馆告上法院,要求面馆拆除居民楼外 墙和楼顶上的烟囱、风机,恢复原状,并要求面馆支付电 费、...
北京首例热污染案分析
绿 叶2-3/2007 59 首例热污染纠纷案胜诉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王林森、陈允庄夫妇家的楼下是 北京临江仙面馆,自2000年4月开始经营。因面馆的操作 间没有有效的通风设备,操作间只要一工作,滚滚的热气就 通过楼板侵入王先生家中,各种机器的轰鸣声也让王先生一 家人心烦意乱。由于长期生活在这种恶劣的环境之中,王先 生一家人经常出现疲劳、耳鸣、头疼和失眠等状况。 在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先生以热污染和 噪音污染为由,将面馆告上法院,要求面馆拆除居民楼外 墙和楼顶上的烟囱、风机,恢复原状,并要求面馆支付电 费、空调折旧费、医药费、护理费、地板损失费、公证费、 测试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六万余元。面馆 则辩称自己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环保,原告对其的指 责不符合事实。 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王先生家与面馆确实构 成相邻关系,但王先生所提出的热污染问,目前国家就 此没有相关规定,无法确认面馆对王先生构成的热污染是 否侵权。而对噪声污染问题,依据双方的证据,也不能证 明面馆噪声超过国家有关标准。最后,法院依照《民法通 则》第83条的规定,判令面馆给予王先生5000元的经济 补偿金,驳回王先生要求面馆拆除外墙和楼顶上的烟囱、 风机,恢复原状,并要求面馆支付电费、空调折旧费、医 药费、护理费、地板损失费、公证费、测试费、精神损失 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定责任 正确,但补偿数额偏低,于是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面馆给 予王先生一家经济补偿一万元。 本案是一起因热污染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于我国 现行环境立法中尚无专门针对“热污染”的法律规范,所 以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依据了《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进 行裁判。那么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合理,本案中的被告是 否构成环境侵权呢? 北京首例热污染案 文/曾东 随着经济的发展,热、光、振动等新的污染形式不断出现,但相应的 法律规范和环境标准尚未建立,给环保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和司法实 践带来严重障碍。图为贵阳一位姑娘用手挡住来自大块的镜面玻璃幕墙 的光污染 生态文明理论 说 法 绿 叶 2-3/2007 60 环境侵权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 环境侵权是指由于人为活动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 坏,从而造成他人财产或身体健康方面的损害的一种特殊 侵权行为。环境侵权行为人必须为其损害他人环境权益的 行为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即环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 在侵权法中是一个新问题,它是现代社会经济与科技发展 的伴随物。普通的民事责任构成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 事实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 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但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与普通民事 责任的构成有许多不同。首先,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侵权 行为不要求违法性,合法的行为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也要承 担环境民事责任;其次,承担环境民事责任并不要求行为 人主观上有过错,过失行为也要求承担责任。 因此,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一般只包括三个方面:危 害环境行为的存在。在环境污染侵权中,不要求被告的行 为具有违法性,这是区别于传统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 件。但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行 为;环境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环境损害事实是指环境侵 权行为给他人财产或身体健康方面造成损害的客观情况。 “无损害即无责任”,仅有危害环境行为而没有对他人的人 身或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事实,便不需要承担环境民事责 任;危害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谓 的因果关系是指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 前因后果的联系。在环境污染侵权中的因果关系认定中, 并不要求十分严密、必然的因果关系证明,这是由于环境 污染行为与后果之间有环境因素的介入,使得传统侵权民 事责任中要求的严格直接证明非常困难。所以在环境污染 侵权民事责任中,一般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盖然性说”、 “疫学因果关系”或“间接反证”等方法来确定因果关系。   立法空白导致“热污染”侵权认定困难 《中国大百科全·环境科学》中对“热污染”解释 为:由于人类的某些活动,使局部环境或全球环境发生增 温,并可能对人类和生态系统产生直接或间接,即时或潜 在的危害的现象。但在法律上我国并未对“热污染”作出 明确的界定。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 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 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 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 污染和危害。该条对污染类型的列举并没有穷尽,法条中 的“等”字体现了立法者的智慧,立法者考虑到在可预见 的将来可能会有未能考虑到或者现在根本不成其为污染的 新的污染形式出现,因此用“等”字做不完全的列举。时 间已经证实了立法者的远见,当时未列出的热污染现在已 经成为一种新的污染源,并有逐步增多的趋势。因此,根 据《环境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热污染的制造者一样负 有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的义务。 但是,在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除了《水污 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对由废热水引起的环境 热污染作了简要规定外,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款对热污染予 以规范,更谈不上专门的单行法规了。正是因为现行法律 对“热污染”概念和标准的规定仍处空白,导致了行政执 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热污染”相关法律事件认定的困难。   关于面馆是否构成环境侵权的理论分析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定被告对其热污染和噪声 污染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而两审法院都以“热污染问 题没有法律规定”为由,否定了王先生的热污染侵权主张。 那么本案中被告临江仙面馆是否应承担环境民事责任呢?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 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 偿损失”。可见,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后果是承担环境民事 责任的前提条件,这也正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 一般来说,环境质量标准是确定环境是否被污染、衡 量排污者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根据。关于热污染,我国目 前尚未制定专门的污染防治规范和相关环境标准,因此在 实践中很难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热污染”。 不过,这并不等于说没有相应的环境标准就不存在污 染,可以借用“忍受限度”理论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对环 境造成危害。“忍受限度”理论是日本学者提出的,是指以 社会观念所承认的受污染(害)者的忍受限度作为是否引 起或发生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因此,只要某种行为排放 的热量超过了人们普遍可以忍受的限度,就可以认定该种 行为造成了热污染危害。 绿 叶2-3/2007 61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肯定,本案的被告临江仙面 馆在经营中造成的热污染是危害环境的行为。另外,面馆 的行为对原告王先生及其家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造成了一 定的损害,并且该后果与被告排放热气的行为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所以,被告临江仙面馆应当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 任,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停止侵害行为,并 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然而以上关于法律责任的分析只是理论上的,实践中 由于我国并未引入“忍受限度”这一理论,因此,在缺乏 “热污染”相关环境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并不能将本案作为 环境侵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亦不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进行归责。   本案中法律责任的实证分析 本案中,原告王先生一家和被告临江仙面馆构成了相 邻关系。在民法上,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相邻各方在行使 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间依法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 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是相邻不动产 所有人之间因一方所有人对其不动产的自由支 配力与他方所有人对其不动产的自由排他力相 互冲突时,为谋求共同利益、调和冲突而依法确 认的权利,主要包括相邻截水、排水、通行、通 风、采光等方面的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 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 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 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 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处理相邻关 系的原则是兼顾各方利益,力求有利生产、方 便生活、公平合理。相邻一方在行使权利时影 响他方利益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他方有权要 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上述案件中,面馆在经营期间的热气和噪 声排放行为,均对其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王 先生有一定影响,干扰了王先生一家的正常生 活。王先生有权要求面馆采取有效措施甚至要 求停业,以消除噪声污染和热污染,并有权要 求面馆赔偿损失。但本案中的被告是合法经营行为,其对原 告造成损害只是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如果完全支持原 告的诉讼请求,即要求面馆拆除外墙和楼顶上的烟囱、风 机,恢复原状,并要求面馆支付电费、空调折旧费、医药费、 护理费、地板损失费、公证费、测试费、精神损失费,这对 被告来说是有失公平的。因此法院按照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判 决被告临江仙面馆对王先生一家进行经济补偿一万元,既使 王先生在相邻关系中受到的损害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矫正 了利益失衡,也使面馆不致停业,惩罚过重。 因此,上述案件中两级法院的判决是正确合理的。在有 关“热污染”的法律制度缺失、无法适用环境侵权中无过失 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中相邻权的保护 和公平原则进行审理判决,有效保护了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利 益和权益,值得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相类似纠纷时借鉴。 (作者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研究生) (责任编辑 窦丽丽)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与居民小区邻近的饭馆、小摊成为了噪声污染源、热污染源,对 居民生活造成了一定损害。图为兰州交警、环保等部门联合对街头摊点等噪声源进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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