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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客户身份识别 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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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客户身份识别 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细则(试行)附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落实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完善我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有效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2007〕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客户身份识别 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细则(试行)
附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落实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完善我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有效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2007〕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识别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分行辖内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三条 各业务条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分工合作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资料保存工作。 (一)风险合规部门 1.负责组织落实监管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资料保存管理规定。 2.负责牵头组织、督促本行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交易资料保存工作的开展。 3.负责对本行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交易资料保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个人、公司、信贷、会计结算等部门 1.负责制定、实施和检查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资料保存管理制度、操作,并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2.及时向风险合规部反映本部门业务中与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资料保存情况、问题及建议。 3.其他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资料保存工作。 公司业务管理部分按照公司业务部与会计结算部的职责分工处理。 (三)渠道管理部门 1.对我行通过各种交易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资料保存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测。 2.对非柜台交易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3.其他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资料保存工作。 (四)审计部门 1.将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资料保存工作纳入审计的日常检查和反洗钱专项审计内容,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2.负责评估本行个业务部门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资料保存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并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资料保存工作有效性进行。 3.其他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资料保存工作。 (五)计划财务部 负责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资料保存相关设备、项目的资金安排和投入。 (六)科技发展部门 1.对相关业务开展客户身份识别提供技术支持。 2.确保客户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反映业务系统客户身份、交易信息。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一节 客户身份识别基本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 广东省分行辖内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开立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开立本外币个人结算账户、本外币活期和定期储蓄账户、信贷账户、信用卡、单位账户),在我行开立信用卡账户或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都要求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出示有效证件。开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参照开立账户客户身份识别规定执行。 (二)现金汇款(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到账户转账、现金到现金汇兑、入账汇款)、现钞兑换(包括但不限于结售汇)、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业务。 (三)自然人客户或单位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其中单位客户办理人的身份证应复印留存并打印联网核查结果。 (四)基金销售业务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操作。 (五)保险业务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操作。 上述各类业务中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第五条 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人应出具以下有效证件: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的16岁以下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银行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薄、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第六条 开立单位银行账户,存款人应按照人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人民币单位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出具有效证明材料。 其中,需出具个人身份证件的,中国普通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通过结算账户管理或其他方式明确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的以下事项:账户信息变更的处理、账户信息的使用与保密、可办理的业务种类和条件、账户的有效期限、账户超过有效期限的处理方式、账户管理费收取标准与方式、对账方式和频率、违约赔偿责任等。 第八条 在办理本外币储蓄账户、结算账户的开户(包括批量处理业务)、变更账户信息等业务时,要严格按照实名制要求做好对客户实名证件的验证、登记工作,严禁开立匿名、虚假账户;建立个人银行账户的跟踪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变动情况;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责任制,加强对临柜人员的培训和检查。 第九条 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客户办理无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业务时,柜员可通过客户签名与账户所有人姓名是否一致识别是否属于代理关系。如为代理关系,应要求用户在签名旁注明“代办”字样。 第十条 在客户办理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业务时,除通过签名识别代理关系外,对于居民身份证,还应鉴别其真伪,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办理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龄、性别、外貌等)与办理人身份证件上的信息是否一致,办理人持有的证件信息与业务系统开户留存信息是否一致等合理方式判断代理关系是否存在。其中,单位客户的身份证核查结果应作为账户档案资料打印留存。 第十一条 识别代理关系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款或取款业务时,应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十二条 办理存取款业务的人员,无论存取款金额是否达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限额,都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采取合理方式确认其是否代他人办理存取款业务。确为代理存取款的,当存取款的金额达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限额时,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办理批量开户(单位集中代员工开立工资账户、养老金账户)时,在代收付协议中应明确单位代理开户前征得员工同意,不得妨碍员工行使可以选择任一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权利,不得变相为员工指定开户银行。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柜员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并打印核查结果,根据核查确认的信息在业务系统中完整录入客户身份信息。 第十四条 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客户办理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出示的身份证件是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各分支机构应为营业网点配备身份证鉴别设备,在联网核查识别前对身份证真伪进行验证。发现证件存在疑问的(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证件联网核查存有瑕疵、证件失效、客户与其持有的身份证件不符),应查实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对于不出示本人身份证或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营业网点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六条 在办理单位客户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营业网点不得为其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或单位银行账户,应由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开户银行营业网点不得委托非开户网点或其他机构代理开户。 存款人可以选择任一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或单位银行账户。银行不得通过与收、付款单位进行排他性合作,变相为客户指定开户银行。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为存款人指定开户银行 第十八条 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受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网点开户,经办该业务的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的账号,可登记并向接受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第十九条 接受境外汇入款时,如因有关信息缺失不能完整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的,可先将汇款入账,再向境外金融机构要求补充信息。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查。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二十条 如下列境外金融机构未向我行提供《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汇款人账号、汇款人住所等信息的,我行可直接登记业务标识号、境外金融机构所在地等替代性信息,不再要求境外金融机构逐笔补充信息: 1.已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以下简称“FATF”)的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 2.未加入FATF但承诺严格执行FATF“40+9”项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标准的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 第二十一条 已开展为国际汇款公司代理国际汇款业务的分支机构要收集和保存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客户身份的真实、完整信息,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汇款人和收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还应将此类客户身份资料纳入本机构客户信息数据库统一管理,单独标识,并按照客户特征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对于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身份识别措施。应提高对代理国际汇款业务交易监测的有效性,确保能够实时监测和记录单一客户在本机构不同代理网点发生的多笔交易,能够及时发现已被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通报人员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邮政金融业务网点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 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二十四条 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的,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客户设立结算账户进行开户调查,重点了解公司是否有固定的办公营业场所,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是否健全,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和交易量等相关内容,以利于网点人员对公司客户结算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第二十六条 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六)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关于可否为怀疑类客户(或其交易对手与有关涉恐名单相关)继续办理业务问题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第九条所列的名单涉及两类:一类名单是由我国司法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发布的(不含转发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所确定的名单);另一类名单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确定的。 如果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第一类名单相关,金融机构在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可继续办理业务。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司法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要求金融机构不得继续办理业务的除外。 如果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第二类名单相关,应在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按照我国法律和有权部门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所作安排的要求采取适当措施。 对于非居民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要求,请非居民客户提供由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公证证明或经我国驻该国使馆、领馆出具的认证证明。 如果出现涉嫌人员办理业务的情况,应及时登录联网核查信息系统进行查询。 第二十八条 关于冻结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财产资金问题 如需对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制裁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账户资金实施冻结的,应由我国司法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作出决定,金融机构按照相关冻结通知的要求采取措施。 第二十九条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对于高级管理层人员范围的界定,应以书面形式确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知道或应当知道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三十一条 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在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银行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三十三条 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第二节 持续客户身份识别 第三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 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要求客户完整填写业务合同、单据或者凭证。 (六)关注和分析客户的资金交易情况。 (七)电话联系与客户核实。 (八)与已知的犯罪分子或恐怖组织、个人名单进行比对。 (九)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经营业员验证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该业务。 对客户更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合理期限,各分行应针对每个具体个案,合理确定某个客户能够及时更新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期限,不应将客户更新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期限统一确定为证件或证明文件到期后的“三个月”或其他固定的时限。 第三十七条 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对被评定为高风险客户,应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强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高、中、低风险客户应定期审核、及时更新客户的资料信息。 第三十八条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第三十九条 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四)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四十条 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关于个人存款实名制制度实施前开立的账户的处理 2000年4月1前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需要延续使用的,自实名制规定实施后,存款人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存款人应当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折、存单等,并出示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账户的重新确认。 在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不再延续使用的,存款人应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折、存单等,并出示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四十二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按照总行相关规定,以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四十四条 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系统资料,可疑证件登记簿等。 第四十五条 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四十六条 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四十七条 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邮政储汇业务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要纳入《中国邮政储蓄会计制度》有关会计档案的范围进行保管,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开户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之日起、交易资料自交易结束之日起保存期限应至少在15 年以上。 (二)各业务系统记录的电子交易信息应满足至少5年的联机查询要求。 (三)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四)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六)保存到期后,要采用监销的方式进行销毁。 第四十九条 为保证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后进行销毁,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事后监督部门应当将客户开户资料与交易记录分别装订保管。 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提及的金额标准,“以上”均包括该金额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分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未尽事宜按照各业务管理办法或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个人人民币储蓄、汇兑业务客户身份识别 流程图 2.外汇业务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图 3. 小额贷款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图 4. 信用卡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图 5.公司业务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图 附件1: 个人人民币储蓄、汇兑业务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图 个人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图之一:开户流程 个人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图之二:一次性交易流程 个人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图之三:大额存取款流程 附件2: 外汇业务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图 注:1、外汇业务中,大额存取定义为等值10000美元(含)以上。 2、外汇业务中,大额交易定义为等值1000美元(含)以上。 附件3: 小额贷款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图 附件4: 信用卡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图 附件5: 公司业务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图 公司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图之一:开户流程 注1:开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单位介绍信、税务登记证、单位法人(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员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注2:客户申请银行对公帐户,各分支机构应通过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或其它方式明确客户帐户信息变更的处理、帐户信息的使用与保密、可办理的业务种类和条件、帐户的有效期限、帐户超过有限期限的处理方式、帐户管理费收取标准方式、对账方式和频率、违约赔偿责任等。 公司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图之二:一次性交易流程 外汇业务 储蓄 汇兑 理财 结售汇 退税 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注意留存复印件,保存完整客户信息。 本人办理:查验客户身份证件 代办:查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证 开户、大额存取(注1)、收汇:联网核查 其他:仅外汇业务系统记录、不联网核查 其他证件 仅外汇业务系统记录、不联网核查 不合格 合格 大额可疑 不予受理 办理 报告监管 了解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核对支付凭证和交易指令 了解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核对支付凭证和交易指令 保存客户证件复印件备查 经办人员将合同或协议移交合同签订授权人,由其对合同和相关单据进行审核,核对借款合同、借据、联保协议与贷款申请表上客户签字字迹是否相同 借款人、保证人、联保成员及相关人员签订合同、借据、联保协议前,经办人员应根据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贷款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对以上人员身份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签约 对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信贷员应及时联系贷款申请人,告知审批结果,请申请人带身份证件按约定时间和地点到我行签署借款合同或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贷款发放 就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信息对信贷员进行提问,判断借款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国家和我行的规定 贷款审批 符合条件的业务提交审批 审查岗应对信贷员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通过电话就贷款申请和调查基本信息与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核实 调查中,信贷员应从多方面多渠道获取客户的个人信息、经营信息和家庭信息等,并通过多方进行相互验证和交叉检查,信贷员应通过第三方侧面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进一步核实客户提供的信息 对受理岗提交的,通过资格初审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由其安排信贷员进行贷款调查 若判断客户提供了虚假身份资料,则拒绝继续办理 可查看征信系统提供的信息与客户现有信息是否一致,若存在不一致现象则需核实客户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 查询个人征信记录 客户的身份证虽与核查结果信息有一项不符,但能通过户口薄等方式证明为本人,经信贷业务主管在打印的核查结果上批注情况和签字。注意留存证件复印件;保存完整客户信息。 客户凭公安机关开立的证明,或更正了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个人信息后恢复办理业务,信贷营业网点应留存公安机关开具的有关证明原件 核查结果打印在身份证复印件背面,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可办理的情况 核查结果打印在身份证复印件背面,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身份证件为虚假证件 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证件为虚假证件 将核查结果打印在身份证复印件或贷款申请表背面,同时将核查结果登记到个人信贷系统中 核查结果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签发机关以及公民身份证照片)与客户的身份证记载信息核对不相符 核查结果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签发机关以及公民身份证照片)与客户的身份证记载信息核对完全相符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证信息 客户提出贷款申请 注:其他个人贷款业务参照此流程。 信用卡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拒绝申请 银联黑名单检查未通过 导入信用卡核心系统 拒绝申请 通过内部系统黑名单进行预检查和交叉检查 通过检查 未通过 银联黑名单检查通过 信审员登陆核心系统,核对申请表关键录入信息是否有误 致电申请人进行人工照会 信审员以申请书条形码为索引调阅持卡人人行征信和联网核查记录,进行外部征信。若人行征信或联网核查 若存在可疑则拒绝申请 信审员通过查询省工商局网站或其他渠道,验证申请人公司信息,验证公司名称、公司地址、公司电话 拒绝申请 如果无法查询到单位信息或验证发现申请表中信息和验证的公司信息不一致或发现公司实际为信用卡代办公司 若人行征信或联网核查存在可疑情况 符合申请条件的客户予以发卡并授予额度 对申请人资信进行综合评定 核对申请人个人信息确认申请人身份;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保存完整客户信息。 前期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 要求客户重新提交证明材料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客户开户需向邮政储蓄银行网点提出申请 签署开户协议,开立账户,明确账户开立和适用的规范 (注:2) 未通过 通过 严禁开立匿名、虚假帐户 向当地反洗钱检测中心或人行报告可疑行为 申请人提交申请开户资料,网点经办人员核实开户资料(注:1)及对客户进行调查 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 调查客户 与原件核对 证照在有效期内。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保存完整客户信息。 是否有权部门核准 固定场所、财务制度、人员健全、经营范围等 公司业务客户办理一次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 现金存款、取款 支票转账 汇款、收汇 本票、汇票、商业汇票出票及解付、对公网上银行、银企直连服务平台 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业务 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特别注意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保存完整客户信息。 了解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核对客户的支付凭证资料和交易指令 登记客户交易信息及保留相关支付凭证、备查资料 PAGE 22 _1310557163.vsd � � 客户要求办理汇款 要求出示证件,检查汇款姓名与证件姓名;留存复印件;保存完整客户信息 汇款金额>人民币1万元 为客户办理汇款 N Y 联网核查 Y 证件类型是否为 居民身份证 Y 为客户办理汇款 N 核查通过 Y 拒绝交易 N Y 身份证是否 为二代证 Y N 二代证通过 鉴别仪鉴别 N 姓名是否一致 Y 拒绝交易 N _1312637748.vsd � � 客户申请开户 客户实名证件验证、登记、留存复印件;保存完整客户信息 开户人签名与实名 证件上姓名是否一致 拒绝交易 N 联网核查 Y 证件类型是否为 居民身份证 Y 为客户开户 N 核查通过 Y 拒绝交易 N 二代证通过 鉴别仪鉴别 Y 身份证是否 为二代证 Y N N _1299443874.vsd � � 客户要求办理存取款、转账交易 要求出示证件,检查户名与证件姓名 交易金额>=人民币5万元 为客户办理业务 N Y 联网核查 Y 证件类型是否为 居民身份证 Y 为客户办理业务 N 核查通过 Y 拒绝交易 N Y 身份证是否 为二代证 Y N 二代证通过 鉴别仪鉴别 N 姓名是否一致 Y 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后办理。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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