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新政策: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三)生育津贴;
(四)一次性生育补贴;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
(六)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生育所发生的以上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定额结付。
第十条 为进一步提高...
新政策: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三)生育津贴;
(四)一次性生育补贴;
(五)
生育手术费;
(六)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生育所发生的以上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定额结付。
第十条 为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生育女职工的健康水平,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具体定额补助标准为:营养补贴300元、保健补贴700元。女职工围产保健检查费,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付。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生育津贴补偿标准为:
(一)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四)生育津贴以本人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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