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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政府

2012-01-13 8页 doc 36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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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政府 中共南宫市委 南宫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优惠政策 激励力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2011年10月9日) 为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的政策激励,充分调动全市干部群众参与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吸引鼓励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和邢台市有关规定,结合南宫实际,制定本规定。 1、 对投资者的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 第一条 对市内外客商在南宫市工业集聚区和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在南宫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的较大商贸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 第二条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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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宫市委 南宫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优惠政策 激励力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2011年10月9日) 为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的政策激励,充分调动全市干部群众参与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吸引鼓励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和邢台市有关规定,结合南宫实际,制定本规定。 1、 对投资者的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 第一条 对市内外客商在南宫市工业集聚区和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在南宫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的较大商贸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 第二条 南宫市工业用地招拍挂的出让底价是每亩6.4万元,工业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入,下同)超过1000万元、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的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每亩6.4万元供地;投资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以上、项目达产后财政贡献率达到每亩每年5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享受用地优惠。 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5000万元(含),且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10个月的项目,除按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供地外,市财政给予每亩1.9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含),且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10个月的项目,除按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供地外,市财政给予每亩3.4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2亿元(含),且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的项目,除上缴省征地费外,政府零收益供应土地; 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比较大、附加值比较高的立市项目,属于战略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装备制造、纺织深加工、家电制造业项目,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等,可以“一事一议”。 对获得土地优惠的项目,在其建成投产后所纳税收没有达到约定的生产能力及财政贡献率指标之前,不得转作他用或转让他人。 第三条 投资项目在建成投产后,由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组织对项目实际投资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实际投资建设情况达不到协议约定的,应按每亩6.4万元标准补齐土地费用。 第四条 对投资规模较大的商贸服务业、文化旅游产业、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项目供地参照市场价格实行“一事一议”。凡项目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市政府将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二)企业发展扶持基金奖励 第五条 项目年度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能按协议约定时间建成投产、达产后财政贡献率能达到每亩每年5万元的,根据投资规模,市政府给予企业发展扶持基金奖励。企业扶持发展基金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市本级留成部分,定期按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具体奖励标准是: 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给予两年基金奖励,企业建成后的第一年度,按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市本级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第二年度按50%给予奖励。 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三年的基金奖励,企业建成后的前两个生产年度按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市本级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第三年度按50%给予奖励。 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五年的基金奖励,企业建成后的前两个生产年度按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市本级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三年按50%给予奖励。 对投资规模特别大、财政贡献率每亩每年超10万元或对市域特色产业起战略支撑作用的项目,在基金激励上实行“一事一议”。 项目建成投产后,达不到协议约定的年度财政贡献指标标准,将视同基金已奖励,相应抵减受奖年限。 第六条 商贸服务业项目,基金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第七条 规费优惠。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纳入南宫市项目审批代办“绿色通道”,项目建设期间由专人全程负责代办各项相关手续。所有涉企征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最低标准缓收一年或予以免收;属于社会咨询机构收取的费用,按物价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的最低限收取。 (三)水电优惠 第八条 凡在南宫境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围墙内的事由企业负责、围墙外的“七通一平”等服务全部由地方政府负责。 第九条 对企业的生产生活用水实行5年内减半征收水资源费优惠。企业确因生产需要打自备井的,经审批可打自备井。 第十条 对重点工业企业、用电大户,可根据企业需要,由市供电公司架设双回路供电线路,生产用电电价按大工业电价执行。 二、对引荐人的奖励 第十一条 项目引荐人包括南宫市党政机关、企和社会引荐人(包括南宫境内外所有自然人、团体和组织),所引进的项目缴纳土地费用后开工建设和建成投产的。市政府将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科技含量、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等,给予引荐人不同的奖励。 第十二条 项目引荐人的确定。每个项目只确认一名引荐人,在引荐的项目签订正式协议时,引荐人须向市重点项目办公室提交由项目投资者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以确定项目引荐者的身份和资格,同时填写《项目引荐人备案表》。 第十三条 对社会引荐人的奖励标准。社会引荐人引进的项目,按实际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以竣工投产后市有关部门评估为准)给予不同比例的奖励, 3000-5000万元(含)的,按2‰计提;5000—1亿元(含)项目,按2.5‰计提;投资超亿元的项目,按3‰计提。奖金由财政列支。 第十四条 对全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引荐人的奖励标准。对全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招商项目落地并建成投产的,按社会引荐人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所奖资金50%用于单位招商经费,50%用于奖励有功人员,奖金由财政列支。 受奖的有功人员在评优评先方面优先考虑,符合干部提拔条件的优先提拔。 第十五条 引大引强奖励。对引进世界及全国500强企业及中央企业的,引进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企业落户南宫,并对提升我市特色产业档次水平产生巨大带动作用的,另外再给予引荐者一次性经济奖励,奖励标准“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重奖突出人才。围绕机械装备制造、棉毛纺织、食品加工、钢制品加工、家电制造及商贸服务、项目招商等重点领域加快引进高端专业人才。 (1)对来南宫工作的国内学科技术带头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等尖端人才,市财政每年每人给予2万元的生活补贴,提供一套周转房。 (2)携带专利、核心技术、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来南宫的专业人才,经市人事、科技部门审核,其专利技术或产品投放市场后一年内产生的税收,市财政按留成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3)市财政设立“拔尖人才突出贡献奖励基金”,每两年评选一次“拔尖人才突出贡献奖”,对在推动南宫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予以重奖,每人一次性奖励5-10万元。 (4)对在推进我市某一领域或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乡土人才,可以打破学历、身份界限,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对等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和补贴标准,实行财政供养。 第十七条 对项目引荐人除资金奖励外,在子女或亲属就业安置上给予照顾。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性项目的,优先安排1名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子女或亲属就业,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两亿元以上项目的,可安排2名。 三、优惠政策落实和引荐奖励兑现 第十八条 项目优惠政策落实。享受土地优惠、基金奖励以及引荐人奖励的,由市重点项目办公室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审核认定,提出奖励,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对投资者的投资和基金奖励,在全市三级干部大会上表彰兑现。 第十九条 项目引荐单位或引荐人投资规模奖励兑现。所有项目一律按建成竣工验收后确认的实际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计提奖金。引荐单位或引荐人应得的投资规模奖励,市重点项目办公室组织评估认定后,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四、附则 第二十条 境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建设的合资、合作、独资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参照同期汇率折算后,提高一档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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