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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合同

2012-01-13 50页 ppt 1012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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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合同null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一章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null第一节 合同法基本原理 第二节 担保制度第一节第一节合同法基本原理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概述 (二)合同法律关系(一)合同概述(一)合同概述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法律关系2、合同法律关系(1)合同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行为...
自考合同
null工程招投标与管理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一章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null第一节 合同法基本原理 第二节 担保制度第一节第一节合同法基本原理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概述 (二)合同法律关系(一)合同概述(一)合同概述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法律关系2、合同法律关系(1)合同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行为、智力成果 2.代理的种类 2.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 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3.无权代理3.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二、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进行协商的过程。1、要约1、要约(1)要约的概念 (2)要约邀请 (3)要约的效力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概念 (1)要约的概念 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1)要约是要约人向他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3)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要约邀请(2)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3)要约的效力(3)要约的效力 口头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口头要约被受要约人了解才算送达。 书面要约到达受要约人(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要约撤回只能适用于要约没有效力的情况下 要约撤销则适用于要约已经发生效力的情况下 2、承诺2、承诺(1)承诺的概念(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条件 (2)承诺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时间内作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的生效(3)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承诺的撤回(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6)承诺的内容(6)承诺的内容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承诺应当是对要约的接受。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购买200吨钢材,每吨价格3000元,乙公司同意供200吨钢材,但认为价格太低,要求每吨提高到3200元,甲公司表示同意,乙公司的行为属于( )。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要约引诱3.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3.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1)合同成立的时间1)通常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4.缔约过失责任4.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产生的法定义务。如不欺、不诈,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等。 2)当事人有过错。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有故意或者过失。缔约责任是过错责任。 3)有损失。承担缔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因此要求受害一方有损失。 三、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含义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 (四)可撤销合同(一)合同效力的含义 (一)合同效力的含义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1.合同的生效 1.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生效条件或者附生效期限的,自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二)效力待定的合同(二)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又称为可追认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类型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三)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追求的效果。 下列合同无效 下列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2.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四)可撤销合同(四)可撤销合同1.可撤销的合同的概念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3.撤销权的消灭 4.合同被撤销后财产后果的处理 1.可撤销的合同的概念1.可撤销的合同的概念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撤销权的消灭 3.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四、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含义及原则 (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三)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 (四)合同履行中的债务履行变更 (五)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六)履行抗辩权 (七)债的保全(一)合同履行的含义及原则 (一)合同履行的含义及原则 1.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1.协议补充 2.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null 3.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法律适用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三)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六)履行抗辩权(六)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 2. 不安抗辩权 3.先履行抗辩权 2. 不安抗辩权 2. 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约定先后顺序的,如果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履行。 null先履行义务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 3.先履行抗辩权 3.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七)债的保全(七)债的保全1.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null2.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种行为。 两者联系两者联系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两者都是为了排除对债权的危害,实现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者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使之能够以财产保障对债权人的清偿。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四)合同的解除 (三)合同的终止(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的变更1.合同变更的含义 广义:指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变 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 狭义:仅指合同内容变更 3.合同变更的效力3.合同变更的效力经变更的那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失效 (二)合同的转让(二)合同的转让1.合同转让含义: 合同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和标的的情形下,合同关系的主体变更 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的概括承受2.合同权利转让 2.合同权利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3.合同义务的转让3.合同义务的转让(1)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内容和标的不变的情形下,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债务的转移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 (2)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 (2)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 1)承受人在受移转的债务范围内承担债务,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已移转的债务。 2)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null债务人决定将合同中的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时,( )。 A.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B.无需经债权人同意,但应通知债权人 C.无需经债权人同意,但应办理公证手续 D.无需经债权人同意,也无需通知债权人null甲决定将乙签订合同中的义务转移给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 A.无需征得乙同意 B.丙直接对乙承担合同义务 C.丙可以对乙行使抗辩权 D.丙只能对甲行使抗辩权 E.甲对丙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承担责任null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分立,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原合同仍然有效)(三)合同的终止(三)合同的终止 (四)合同的解除 (四)合同的解除1.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2.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 2.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 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解除的方式合同解除的方式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 法定解除情况法定解除情况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null在施工合同的履行中,如果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支付,则施工企业可以主张( )。 A.撤销合同,无须通知对方 B.撤销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   C.解除合同,无须通知对方 D.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 六、违约责任 六、违约责任(一)违约的概念与具体形态 (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三)违约责任的免除(一)违约的概念与具体形态(一)违约的概念与具体形态1.违约的概念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受的法律后果。 严格责任原则2.违约形态2.违约形态(1)拒绝履行 (2)迟延履行 (3)不能履行 (4)不适当履行 (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 2.赔偿损失 3.支付违约金 4.采取补救措施(三)违约责任的免除(三)违约责任的免除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一般称为免责条款。违约金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非违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两种违约责任不能合并使用。 null一、担保的概念一、担保的概念合同的担保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得以实现所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二、担保的形式二、担保的形式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一)保证(一)保证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保证合同主体)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分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null1、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方式 2、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3、保证合同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4、属诺成合同,即无须交付财产 5、相对于主合同而言,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2.保证人的资格2.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2)国家机关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抵押(二)抵押1.抵押的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以物为担保的典型例子 null抵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人----------债务人本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主合同的债权人 抵押物----------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2.抵押物2.抵押物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三)质押(三)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的分类 2.质押的分类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必须转移对出质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占有。null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其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担保方式是( )。 A.定金B.留置C.抵押D.质押(四)留置(四)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仅适用于某些合同仅适用于某些合同保管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五)定金(五)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给付另一方一定款项的一种担保方式。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订金不是担保方式,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1.投标保证金 2.履约保证担保 第二章 建筑工程招投标概述 第二章 建筑工程招投标概述 第一节 工程招投标概述 一、招标投标的概念 二、招标投标的性质 三、招标投标的意义 四、我国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框架null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时,达成交易的一种方式。 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招标采购文件,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书面提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招标方按照规定的程序从众多投标人中择优选定中标人,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招 标 招 标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方式 null一.招标投标的概念 ※参与者 ①招标人: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组织。 ②投标人:相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组织。 ③招标代理机构 ④评标委员会二、招标投标的性质 二、招标投标的性质 建设工程招标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招标公告、招标广告:要约邀请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的基本规定 一、工程招标范围和分类 二、招标投标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一)工程招标范围(一)工程招标范围1. 强制招标的范围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强制招标的规模与强制招标的规模与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各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建设工程招标的种类(二)建设工程招标的种类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2.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 3.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4.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 5.工程建设监理招标 二、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二、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二)公平原则 (三) 公正原则 (四) 诚实信用原则 1.信息公开 2.开标的程序公开 3.评标的标准和程序公开 4.中标的结果公开 三、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三、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 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招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 这种方式不发布广告,业主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所掌握的各种信息资料,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收到邀请书的单位可以不参加投标。 二者区别二者区别是否进行资格预审两种方式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种方式的区别主要在于: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2)选择的范围不同 公开招标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null(3)竞争的范围不同 邀请招标竞争程度不如公开招标强 (4)公开的程度不同 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逊色一些 (5)节省时间和费用 公开招标耗时较长,费用比较高。 第三节 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的基本程序第三节 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的基本程序一、招标准备阶段主要工作 二、招标阶段的主要工作 三、决标成交阶段的主要工作 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督 五、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一、招标准备阶段主要工作 一、招标准备阶段主要工作 招标组织工作 招标人自己组织招标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人代理 null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二、招标阶段的主要工作二、招标阶段的主要工作1.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2.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工程项目正式投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信调查,也即资格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有能力承担并完成该工程项目。 3.发售招标文件 4.现场考察 5.标前会议(P143)是招标人对所有投标人机行答疑的机会,有利于加深对招标文件的理解,投标人,应认真准备和积极参加。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书面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以便于他们修改投标书。该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有约束力。标前会议 标前会议 标前会议,又称交底会、投标预备会、答疑会 同时将解答内容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回答函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书面解答的问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不一致,以函件的解答为准。 三、决标成交阶段的主要工作三、决标成交阶段的主要工作 1.开标 2.评标 3.定标 开标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参加人所有投标人均应参加开标会议。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开标后,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更改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 定标人定标人招标人应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订承包合同订承包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正式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null关于开标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开标的时间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后3天内公开进行   B.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C.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D.开标由招标人主持null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与投标实务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程序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程序null(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二)审查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资质 (三)招标申请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与送审 (五)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 (六)刊登资审通告、招标通告 (七)资格预审 (八)发放招标文件 (九)勘察现场 (十)投标预备会 (十一)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十二)开标 (十三)评标 (十四)中标 (十五)合同签订null(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二)审查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资质(二)审查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资质 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工程施工招标 1)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4)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5)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6)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null (三)招标申请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与送审 null(五)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 (七)资格预审 (七)资格预审1.资格预审程序 2.资格预审审查的主要内容 1)参加投标的单位至少须满足该工程所要求的资质等级。 2)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资质。  3)投标单位应提供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4)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 根据《招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null下列关于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B.联合体各方只要其中任意一方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即可     C.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投标时按照资质等级较高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D.联合体中标后,应选择其中一方代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null(八)发放招标文件 (九)勘察现场 (十)投标预备会 (十一)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null投标人数量的要求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编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 质性要求和条件出响应 12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开标 评标 中标 (十二)开标 (十二)开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招标人上级领导主持 × 不能进行资质审查无效的投标无效的投标 ①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②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③投标文件标明的投标单位在名称和法律地位上与通过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④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⑤投标单位在一份投标文件中或对同—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的; ⑥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十三)评标 (十三)评标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 评审的内容 (1)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审 (2)技术性评审 施工方案的可行性;施工进度计划的可靠性;工程材料和机械设备供应的技术性能;施工质量的保证措施;技术建议和替代方案 (3)商务性评审 (报价)(十四)中标 (十四)中标 中标单位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十五)合同签订 (十五)合同签订 null某工程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建设用地与筹资已落实,业主与某监理公司签订了施工招标和施工阶段监理的委托监理合同。业主准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优选承包商。     1.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如下招标程序:     A.招标单位向政府提出招标申请;     B.编制工程标底,    C.编制招标有关文件:     D.对承包商进行资格后审:     E.发布投标邀请函;     F.召开标前会议,对每个承包商提出的问题单独地作出回答;     G.开标;     H·评标,评标期间根据需要与承包商对投标文件中的某些内容进行协商,对工期和报价协商后的变动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   I.监理工程师确定中标单位;   J.业主与中标的承包商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施工合同;   K.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退还所有投标承包商的投标保证金。null A.招标单位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或招投标办公室)提出招标申请;   B.编制工程标底。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D对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对确认合格者发出投标邀请函;   E.发布招标公告/广告;   F.如开标前会议.对任一承包商提出的问题的答复应发给所有参与投标的承包商;   H.审查标书及评标,在此过程中只能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而不能对报价和工期作实质性的改动;     I.招标人,业主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K.发出中标通知书,    此外应补充以下程序:     L.组织现场考察;     M.通知未中标的承包商,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N.发售招标文件;     P.接受投标书。 null招标程序的正确顺序应当是:A—c—B—E—D—N L—F—P—G—H一I—K—J— M第二节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二节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 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二)施工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二)施工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1.投标须知 2.合同条件 3.合同协议条款 4.合同格式 5.技术规范 6.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7.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辅助资料表 8.设计施工图及勘察资料第三节 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三节 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一、投标的基本知识 (二)投标时必须提交的资料 施工企业投标时或在参与资格预审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企业简历; 3)自有资金情况; 4)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 5)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6)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质量情况; 7)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null(三)投标文件 1)综合说明。 2)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用量 3)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4)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5)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6)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三、编制投标书和报价 三、编制投标书和报价 (三)标书编制应注意的事项(三)标书编制应注意的事项5.报价技巧与策略 (1)不平衡报价 指在总价基本确定的前提下,如何调整项目的各个子项的报价,以期既不影响总报价,又在中标后可以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 (5)突然袭击法不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 1)对能早期结账收回工程款的项目(如土方、基础等)的单价可报以较高价,以利于资金周转;对后期项目(如装饰、电气安装等)单价可适当降低。 2)估计依据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项目,其单价可提高;而工程量可能减少的项目,其单价应降低。 3)图纸内容不明确或有错误,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其单价可提高。 4)没有工程量而只需填报单价的项目(如疏浚工程中的开挖淤泥工作等),其单价宜高,这样既不影响总的投标价,又可多获利。 5)对于暂定项目,其实施的可能性大的可定高价,估计该工程不一定实施的则可定低价。 四、标书的投送 四、标书的投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标书发出后,如发现有遗漏或错误,允许进行补充修正,但必须在投标截止期前以正式函件送达招标单位,否则无效。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补充修订文件,应视为标书附件,招标单位必须承认,并作为评标、决标的依据之一。 第四节 施工招投标的开标、评标与决标 第四节 施工招投标的开标、评标与决标 一、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指定的代理人主持。 二、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二、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一)评标机构 (二)评标原则 二、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二、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三)评标程序与内容 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1)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3)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 2.技术评估 3.商务评估 4.投标文件澄清 (澄清会)null(四)编写评标报告 (五)提交评标报告null下列关于工程招投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B.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   C.投标人可以挂靠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D.投标人之间可以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第四章 工程合同主要内容第四章 工程合同主要内容第一节 工程合同概述 一、工程合同体系(结构)的含义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种类及特征第二节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二节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四、设计合同主要内容四、设计合同主要内容(一)委托任务的工作范围 (二)发包人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有关的项目批准文件和工程勘察资料,以确保设计顺利进行。 (三)发包人和设计人的责任 1.发包人责任 2.设计人责任null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应随意变更。发包人、施工承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如果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确需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首先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null(四)设计费用的支付管理 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六)违约责任 (六)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延期支付设计费 (2)发包人要求终止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3)审批工作延误或未通过 null2.设计人违约 (1)设计质量 (2)设计人延期交付设计文件 (3)设计人要求终止合同 第三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介绍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有关各方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内容nullnull《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个部分 null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师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的义务 1.发包人的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1.发包人的工作1.发包人的工作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2.承包人的工作2.承包人的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2.承包人的工作2.承包人的工作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null根据施工合同规定,不属于发包人工作范畴的是( )。 A.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 B.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 C.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D.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格与支付条款(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格与支付条款1.合同价款及调整 (1)固定价格合同 (2)可调价格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 null2.工程预付款 3.工程量的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null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5.竣工结算 5.竣工结算 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度条款(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度条款1.进度计划 2.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工程师同意 3.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期延误 4.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5.工程竣工 5.工程竣工 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质量条款(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质量条款1.适用标准、规范 2.施工图 3.工程质量 null4.检查和返工 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应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重新检验6.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null7.工程试车 (1)单机无负荷试车 承包人组织试车 (2)无负荷联动试车 发包人组织试车 8.竣工验收8.竣工验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五)不可抗力(五)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 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null下列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责任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 A.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发包人负责 B.工程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C.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D.发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发包人负责null依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当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运到现场准备安装前造成损失,承担该损失应由( )。  A.发包人 B.承包人 C.设备供应人 D.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六)变更(六)变更1.工程设计变更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确定变更价款 2.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 null下列有关确定变更价款的做法,正确的有( )。   A.变更确定后承包人及时提出追加价款要求的报告   B.工程师在规定时间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作出确认   C.确定的价款报送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D.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的要求已被确认   E.承包人未提出追加价款报告,工程师可单独决定补偿额(九)材料采购(九)材料采购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null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九)材料采购(九)材料采购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其他(十)其他1.安全施工与检查 2.安全防护 3.事故处理 4.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5.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6.工程分包5.文物和地下障碍物5.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 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null总包分包分包合同主体:null分包合同 对于一些大的工程,承包商常常必须与其他承包商合作才能完成总承包合同责任。承包商把从业主那里承接到的工程中的某些分项工程或工作分包给另一承包商来完成,则与其要签订分包合同。 承包商在承包合同下可能订立许多分包合同,而分包商仅完成总承包商分包给自己的工程,向总承包商负责,与业主无合同关系。总承包商仍向业主担负全部工程责任,负责工程的管理和所属各分包商工作之间的协调,以及各分包商之间合同责任界面的划分,同时承担协调失误造成损失的责任,向业主承担工程风险。 在投标书中,承包商必须附上拟定的分包商的名单,供业主审查。如果在工程施工中重新委托分包商,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null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1、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主体 2、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是否分包经发包人同意,分包人资格监理认可 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 总包和分包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由总包协调管理,监理不管 null承包商签订合同后,将合同的一部分分包给第三方承担时,( )。 A.应征得业主同意 B.可不经过业主同意 C.自行决定后通知业主 D.自行决定后通知监理工程师null施工合同文本规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检验或试验的,( )。 A.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B.由发包人负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C.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D.由发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null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商进行工程量计量后,承包商在约定时间未派人参加,则( )。 A.监理工程师单独计量有效 B.监理工程师单独计量无效 C.监理工程师应推迟计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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